山東行政複議改革已經走上邪路-寫給總書記和人大委員長2015/12/29 核心提示:集中行政複議權改革不得侵犯《行政複議法》第12條和《山東省行政複議條例》第11條規定的申請人自主選擇權。山東行政複議改革正在讓地方保護潛規則合法化和制度化。 改革是一個試錯和糾錯的過程,不能什麼人什麼事只要掛靠改革就變得神聖不可侵犯。群眾在批評行政複議改革的時候已經給出改進意見。下面的行政起訴狀已經在山東濟南歷下區人民法院完成立案登記。(2015)歷立行字第480號 2015年12月28日 行政起訴狀 原告:醫改看山東 被告:1、山東省司法廳( 0531-82923421 政策法規處 經十路15743號) 2、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0531-82566969、82565599省府前街1號) 訴訟請求事項: 一、裁定魯府法函[2015]24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簡稱國法)第12條和《山東省行政複議條例》(簡稱省法)第11條。 二、依國法12條和省法11條,裁定司法廳受理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承擔。 事實和理由: 省法制辦發函阻止司法廳受理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魯府法函[2015]24號錯誤地援引了法律條款,因此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1、國法第12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省法第11條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省法制辦無權自行解釋國法和省法,也不能以改革的名義錯誤引用法律條款。魯府法函[2015]24號違背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國法[2008]71號 三、指導原則(一)依法實施原則。 2、集中行政複議權改革不得侵犯國法第12條和省法第11條規定的申請人自主選擇權。儘管原告無法在15天的有限時間內查到魯政字〔2010〕84號和魯政辦字〔2015〕23號,能夠查到魯政辦發〔2012〕2號,但這些文件屬於政府文件是可以確定的。國家法高於地方法,人大立法高於政府法規屬於常識,原告認為法院有必要審查這些文件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原告不反對一級政府只設立一個複議機構。省級政府可以剝奪或者限制省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權,但是,省級政府必須承擔屬於省級行政機關的法律義務,不能把責任推卸給市級政府,不能用改革的名義剝奪法律規定的申請人的自主選擇權。 3、省司法廳政策法規處曾經表示,他們也認為國家法的法律約束力更高,但是,必須執行省政府規定。所以,原告提出,本案訴訟費用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承擔。 除了依法維護個人權利,原告啟動行政訴訟程序的另一個目標是通過法院判決迫使山東省政府的有關部門啟動行政複議改革的糾錯程序。原告對山東行政複議改革的三點意見: 1、剝奪或者限制市級行政機關和縣級政府的行政複議權,由市級政府集中處理確實有利於提高政府效率和減輕官官相護的問題。 2、剝奪或者限制省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權,只允許市級政府行使複議權就走上了邪路,會助長地方保護問題。 3、行政複議制度改革的重點不是改變程序,而是依據行政複議案件的數量和滿意度,針對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現象明確和加大懲罰力度。 即使申請人不一定能夠做出正確選擇,保證申請人的自主選擇權也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山東行政複議改革的基本理念存在根本性缺陷,所以說已經走上邪路。原告曾經按照指引,電話聯繫濟寧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浣筆泉北路17號 0537—3206023)。濟寧表示,國家法沒有改,原告有權利向省司法廳複議,可以不向濟寧市政府申請複議。但是,如果不服濟寧市政府複議決定,就不能向省政府再複議,可以一審向濟寧的區法院訴訟,二審在濟寧中級法院。原告發現,向濟寧市政府申請複議的後果是案件難以脫離濟寧轄區,山東行政複議改革正在讓地方保護潛規則合法化和制度化。山東行政複議改革不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而是把矛盾積累在基層。 最後,“三嚴三實”是我們天天要面對的要求,大家要時時銘記、事事堅持、處處上心,隨時準備堅持真理、隨時準備修正錯誤,凡是有利於黨和人民事業的,就堅決干、加油干、一刻不停歇地干;凡是不利於黨和人民事業的,就堅決改、徹底改、一刻不耽誤地改。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醫改看山東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