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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鐵鏈女”案件的判決是錯的?
   

(摘自微博)

此案的關鍵在於認定被告人董志民和“鐵鏈女”是否屬於合法夫妻關係,只有在確認他們屬於合法夫妻關係後,被告人董志民才可以構成虐待罪,因為虐待罪的首要要件是犯罪對象必須是自己的家人,而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受害人“鐵鏈女”的律師根本就沒有就此疑點進行爭辯,就自然認定被告人董志民和“鐵鏈女”是合法夫妻。

認定合法夫妻其實就兩點:自願結婚,或自願領取合法結婚證。

自願結婚,這在中國廣泛存在,雖然沒有領取合法結婚證,但是雙方是心甘情願地結合在一起。另一種,並不自願但是由於某中原因自願一起領了合法結婚證。這兩種情況都屬於合法夫妻。

然而,“鐵鏈女”和被告董志民並不存在上述兩種關係,儘管他們已經生了8個孩子,依然不能認定為合法夫妻,所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此案的起點就是錯誤的,而“鐵鏈女”的律師沒有就此點進行辯護是失職的。

所以:

第一,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是錯誤的。

理由一,法院認定被告人董志民和“鐵鏈女”系夫妻關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很顯然被告人董志民和“鐵鏈女”不存在自願的合法夫妻關係,所以法院判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是錯誤的。

理由二,虐待罪構成的第一要件必須是家庭成員,而受害人“鐵鏈女”從法律上並非被告人董志民的合法妻子和家人,所以法院以虐待罪判處董志民顯然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0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法院判董志民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明顯量刑過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據此條規定,判處被告人董志民3年有期徒刑明顯然量刑過輕,因為被告董志民有明顯的從重處罰的情節。


第三,徐州公檢法明顯遺漏被告人董志民的故意傷害罪。

理由一,被告人董志民和“鐵鏈女”不存在合法夫妻關係,那他就不具備構成虐待罪的要件,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按照此條規定,被告人董志民明顯存在從重處罰的情節,至少應該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徐州公檢法明顯遺漏被告人董志民的強姦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被告人董志民不僅與“鐵鏈女”不存在合法夫妻關係,而且長期以非人道行為殘害“鐵鏈女”,致其在不自願情況下連續生子,依此條款應判至少10年徒刑。徐州公檢法不僅非法認定被告人董志民和“鐵鏈女”是合法夫妻,而且明顯遺漏被告人董志民的強姦罪到底是法律知識不夠還是司法道德智障?

第五,徐州公檢法明顯誤用了追訴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鐵鏈女”被拐賣後,其家人無法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但是只要向當地公安局報過案,就已滿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不存在過了追訴期的問題。這裡特意提醒所有和“鐵鏈女”案類似的拐賣案的受害者,只要家人在你被拐賣後向警方報過案,就不存在追訴期過期的問題,因為只要家人報過案,就已滿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不存在過了追訴期的問題,公檢法以已過追訴時效是違反中國法律的。

所以徐州公檢法用過了追訴期,拒不追究人販子罪行是錯誤的。

第六,徐州公檢法明顯遺漏“鐵鏈女”一案中真正的兇手。

“鐵鏈女”一案的殘忍和非人道已經震驚了世界人權組織和國際婦女組織,真正的兇手不僅是董志民和人販子而是與案有關的當地村,鎮,縣,徐州市的負責人,婦女保護組織和當地派出所和公安局以及宣傳部門,他們已經構成嚴重瀆職罪和包庇犯罪,徐州公檢法不追究,無法向世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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