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追求快樂幸福,是天經地義的。這似乎是“動機”,其實是“結果“。與動物不同, 人必須有一個‘變得幸福’的理由,那就是生命的意義:明確地意識到個體的無可取代性。舉個例子, 如果你是一個父親,你對孩子的愛,對孩子而言,具有無可取代性。 這便構成了你生命的意義的一小部份。明確地意識到這個‘變得幸福’的理由,由於上述的行為都是某種自主性“給予”的過程,你所獲得的幸福感,就像播種越多-收穫越多的道理一樣,是循環不斷的。愛情更是如此,所以愛情帶來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