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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虚假诉讼不断,地方法院司法腐败无人查处 2016-05-23 23:30:25

广东省茂名市虚假诉讼不断,地方法院司法腐败无人查处

 

导读:广东省茂名市三如发展有限公司、茂名市氨纶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共五家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被当地法院通过其司法腐败,操办多起虚假诉讼案不断侵害。

其中,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旦场码头库区的巨额企业法人资产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纸虚假的诉前保全查封转手交由他人霸占经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更是直接操办了多起虚假民事诉讼案,将公司股东的巨额投资化为乌有,甚至连诉讼权利都被剥夺。隆港公司12名维权的股东和员工也被抓捕、判刑。


同时,茂名港集团负责人为了长期霸占隆港公司的资产,假冒鑫龙公司、中油王港公司的名义,联合茂南区人民法院不断炮制虚假民事诉讼。

时至今日,案发将近三年,尽管这五家企业多次举报并四处求助广东省各个部门,但相关的责任人仍然没有被查处,被霸占的资产也被未依法归还,仍然被既没有出资也股东的茂名港集团霸占至今,公司也被其违法办理证照控制。广东省茂名市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其司法腐败的虚假诉讼却被长期纵容,其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假案、错案至今无人查处,实在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块绊脚石。这五家民营企业特向最高院院长致信,要求肃清当地法院的司法腐败,依法返还其财产,恢复公司原貌。原文如下:

 

茂名市隆港公司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一封公开信

——请求肃清广东省茂名市地方法院的司法腐败

 

尊敬的周强院长:

我们是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港公司)的股东、员工和债权人的代表和亲属。现向您反映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茂南区人民法院一系列前所未闻、骇人听闻,将法律践踏得体无完肤的严重司法腐败行为,恳请您责成相关单位严肃查处并予以纠正假案、错案。

20136月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林建辉操控的茂名市地方法院,通过其司法腐败,伙同腐败份子——原茂名市委书记梁毅民、副书记廖锋为首的“6.23工作组”抢劫我们价值过10亿元的资产。(梁毅民、廖锋已分别于201410月和20158月被立案调查)。

     茂名中院先是以虚假“诉前保全”为由,将我们投入巨资经营十多年的资产和业务直接转交他人经营,又操办假案构陷我们公司股东和员工“制造爆炸”,把依法维权的12人判刑关进监狱。随后,茂南区法院操办了一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企图掩盖其违法事实,其司法腐败事实如下:

一、茂名中院违法立案,以一次虚假的“诉前财产保全”,将隆港公司的资产直接交给申请人,并将隆港公司经营业务交由第三人接管。

20119月,广东省高院作出【(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8号】判决:该判决第二判项撤销了【(2009)茂中法民二重字第00001号】判决的第一判项——即撤销茂名中院“认定鑫龙公司89.2%是国有资产并交茂名国资公司运营”的枉法裁判;并驳回了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求确认鑫龙公司是国有资产和交由其营运的二项诉讼请求。同时该判决也明确指出:“茂名市国资公司无权直接对鑫龙公司资产予以处分”。而且,隆港公司和其余五家公司更与该判决无关。

20136月,茂名市中院林建辉院长罔顾法律和事实,违背省高院的判决,多次在茂名中院召开会议要求茂名中院配合“6.23工作组”强行霸占隆港公司的资产。所谓的“6.23工作组”就打着党和政府的名义违法的典型。“6.23工作组”由原市委副书记廖锋任组长,原茂名市国资委主任丁德亮牵头,茂名中院也作为单位成员之一。

2013620,茂名市国资委虚构“情况紧急”为由,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中油王港公司、鑫龙公司、隆港公司 、茂名市王港石化储运有限公司、茂名市能源原材料开发公司、茂名市氨纶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三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七个公司名下的资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2013621,茂名中院立案庭庭长吴东明、副庭长黄鸿恩违法立案,作出【(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号】、【(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2号】两份民事裁定书,罔顾法律和事实,违反省高院判决和法院查封规定,在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查封上述七个公司名下的所有资产,并非法交由申请人茂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管。其中,被申请人之一的隆港公司正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中。


2013623,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茂名市公安、武警等近千人的队伍闯进隆港公司生产库区,将隆港公司近百名员工驱赶出公司库区。茂名市滨海新区茂名港集团承接了中油王港公司、隆港公司在茂名市电白旦场镇青福管区青潭尾村的库区码头、油、气库的经营业务。然后,由茂名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带领茂名市保安服务公司和茂名市安达押运有限公司保安人员值班。

此举直接导致隆港公司停产至今。隆港公司的货物被他人发走,公司营收账款被他人收取,业务完全停止,员工工资无法发放,债务无法偿还,公司经济损失巨大。

 令人震惊的是,茂名中院并未申请公安人员协助执行,茂名中院执行局领导也拒绝签字执行,参与查封的公安和武警等武装人员是以“维稳”为由派出的。

2013625,申请人茂名市国资委申请对上述查封的部分资产进行解封。当日,茂名中院立案庭立刻作出了【( 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于茂名市电白旦场镇青福管区青潭尾村的办公楼、所有生产设施及石油气的查封。但是,解封后,茂名中院不但没有依法将财产交回隆港公司,而且故意不通知隆港公司。

  在查封期间,茂名中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还趁机将隆港公司市区办公室门锁换掉,将办公室内所有保险柜全部撬开,将办公室内的20多万元现金、所有档案和印章洗劫一空。


  2013724,申请人并没有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提起诉讼,茂名中院解除了所有诉前保全查封的资产,却依然拒不将已解封的资产交还隆港公司。

诉前查封既不起诉又解封了,茂名港集团却在茂名地方法院的保驾护航中,继续霸占隆港公司十亿元财产并经营谋利至今。

二、茂名中院法官参与抢劫隆港公司资产。

2013711,隆港公司股东和员工根据茂名中院【( 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解封裁定要求茂名中院交还公司资产,然而,茂名中院立案庭副庭长黄鸿恩回应:资产如何取回与法院无关,公安人员也不是法院叫去的。

同月14日上午,隆港公司股东及员工根据茂名中院【( 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裁定,自行组织回到公司库区恢复了生产。茂名中院立案庭庭长吴东明、副庭长黄鸿恩却到场要求隆港公司股东及员工无条件离开公司库区,并拒绝提供任何手续。隆港公司股东及员工对其非法要求予以拒绝。


当日下午,副书记廖锋、市公安局长陈克带领茂名市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草菅人命,携近千警力,用装甲车撞向在隆港公司大门内维权的十多名员工,冲进库区殴打并强行驱散隆港公司员工,再次抢走隆港公司资产,并立刻交给茂名港集团霸占经营至今。


三、茂名中院负责人徇私枉法,隐匿事实,诬陷隆港公司股东及员工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制造12人冤案。

隆港公司资产被抢走后,参与抢劫的茂名市公安、检察机关抓捕了隆港公司股东及员工梁志基等12人,诬以涉嫌“制造爆炸罪”先后将其拘留、逮捕、提起公诉。

(一)、茂名中院在该案的审理中,为构陷隆港公司股东及员工12人,徇私枉法,掩盖了以下事实:

1、案件起因是:茂名市委副书记廖锋、公安局长陈克携茂名公、检、法司法机关,出动近千警力,出动装甲车撞向隆港公司库区大门和在门内的员工,闯入库区殴打、驱散隆港公司员工,将隆港公司已解封的资产暴力抢走。

2、近千武装人员以及没有防火罩的装甲车以及其他车辆强行撞击,罔顾库区安全,冲入隆港公司危险化学品库区,严重危害库区安全。

3、隆港公司股东及员工12人提出受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问题,茂名中院对其证据排除的要求置之不理。

4、茂名市国资委及茂名港集团霸占隆港公司资产经营谋利,并作伪证将隆港公司资产捏造为国有资产,谎称其是依据省高院【(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8号】判决,组织茂名中院及其他部门,对包括隆港公司在内的七家公司进行“强行接管”。


事实上,20119月,广东省高院作出【(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8号】判决:该判决第二判项撤销了【(2009)茂中法民二重字第00001号】判决的第一判项——即撤销茂名中院“认定鑫龙公司89.2%是国有资产并交茂名国资公司运营”的枉法裁判;并驳回了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求确认鑫龙公司是国有资产和交由其营运的二项诉讼请求。同时该判决也明确指出:“茂名市国资公司无权直接对鑫龙公司资产予以处分”。而且,隆港公司和其余五家公司更与该判决无关。

5、法院和公安人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却到场要求隆港公司人员无条件离开是滥用职权行为。

6、隆港公司股东及员工要求查证714即案发当日曾向省公安厅报案并求助省公安厅阻止法院和公安人员侵犯公司合法权益一事,茂名中院却置之不理。

(二)、茂名中院为构陷隆港公司股东及员工12人,还捏造了以下事实:

1、将廖锋、陈克抢劫隆港公司资产、殴打隆港公司员工、危害库区安全的行为捏造成公安机关果断处置行为;

2、将隆港公司股东及员工保护公司权益不受侵犯的行为诬为制造爆炸;

 2014922,茂名中院在无法构成“爆炸罪”的情况下,终审将依法维权的隆港公司股东及员工12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一至六年不等的刑期。

2014930,隆港公司股东及员工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向茂名中院提出申诉。然而,超期至20157月下旬,茂名中院才予以正式答复驳回申诉。司法腐败横行,抢劫犯审判被抢者,除了冤案还能指望有什么好结果?

四、茂南区法院枉法裁判,制造多起虚假诉讼,掩盖犯罪。

201375,在我们的资产被抢劫后,该团伙假冒氨纶公司、能源公司、鑫龙公司、王港石化储运公司、中油王港石化公司的名义,在茂名日报刊登上述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虚假遗失声明。


20137911日,登报未满7天,该团伙凭着伪造的公章,伪造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伪造的公司文件,通过“623专案组”成员单位之一的茂名市工商局和时任工商局长陈德敬,违法将氨纶公司、能源公司、鑫龙公司、王港石化储运公司、中油王港石化公司的执照另发给茂名港集团(其中氨纶公司、能源公司、鑫龙公司、王港石化储运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已进入清算阶段,依法不能另发执照),将上述公司的股权全部非法转移给茂名港集团。


随后,茂名港集团负责人胡军和刘乃英,假冒鑫龙公司和中油王港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多次到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企图以此侵害隆港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掩盖该团伙抢劫资产霸占经营的犯罪事实对抗调查。其虚假诉讼包括:

(一)、【(2013)茂南法立保字第58号】,胡军假冒中油王港公司名义对隆港公司提起诉讼,侵占隆港公司账户资金120万元。


 (二)、【(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706号】,由原国资委主任丁德亮虚构事实提起,刘乃英假冒鑫龙发展有限公司、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茂名区法院法官梁国锋操办的虚假诉讼,侵占三如公司和隆港公司持有的股权。掩盖其团伙犯罪事实。

该案于2013年提起诉讼,梁国锋故意不通知隆港公司和其余控告人,隆港公司和其余控告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诉讼权力被剥夺,公司被他人冒用。

该案20141112日判决。梁国锋也故意不通知隆港公司和其余控告人,故意不公开此判决。甚至直到2016315日,茂南区人民法院网站上的裁判文书还查询不到此判决。


多方隐瞒至2015年,茂南区法院直接签发生效确认书,确认梁国锋的【(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706号】虚假诉讼判决书生效。

(三)、【(2016)粤0902民初149号】,2016121日,刘乃英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新一轮虚假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对隆港公司账户现金进行冻结,企图侵占隆港公司40万元。掩盖其违法遣散隆港公司员工,非法开支资金作为遣散费的犯罪事实。而且案件计划定于201675日开庭审理。

由于茂名地方法院的刻意隐瞒,除了上诉三项案件,我们好获悉刘乃英冒用鑫龙公司和中油王港公司的名义,还有别的虚假诉讼案件已经办结。但具体案情不明。

事实上,中油王港公司是隆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鑫龙公司是三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鑫龙公司和中油王港公司从未对三如公司和隆港公司提起任何诉讼,公司于股东之间也没有任何争议。

林建辉、吴东明、黄鸿恩、梁国锋等枉法法官虚构事实操办的一系列虚假诉讼,成为证明其犯罪的其铁证。

  造成的后果:

茂名中院的司法腐败严重侵害了隆港公司权益,导致隆港公司人财两空,公司巨额投资化为乌有,公司股东及员工被构陷入狱。截至今日为止,被侵害时间已长达二年半,累计900多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愈8000万元,员工100多人失业,股东近亿元投资被非法侵占,公司近亿元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求索无门,其中债务利息已高达2000万元。 目前,公司股东、员工均断了经济来源 ,债权人追讨无门,且负债在不断增加,一百多个家庭无法解决温饱。

同时,隆港公司的资产被茂名港集团霸占经营,捏造为茂名港集团的资产,骗取了超过5.7亿元的票据融资和银行贷款等金融融资。


  我们的请求:

茂名的腐败全国闻名,三任书记及相关官员塌方式落马,究其原因除了其自身因素处,司法腐败横行无疑为其提供了便利。

为此我们恳请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您严肃查处茂名中院的严重司法腐败,纠正茂名中院和茂南区法院的错误,纠正茂名中院制造的12人冤案,制止茂南区法院正在进行中的虚假诉讼案件,责成茂名中院立刻返还我们的资产,还原我们公司的原貌,并赔偿我们的巨额损失。

  

受害人: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

201654

以下为五家公司的联合声明:


联合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

近期,我们获悉有不法分子假冒我们公司名义,作为原告或被告人茂名地方法院进行一系列虚假民事诉讼。

我们公司现郑重声明:2012年至今,我们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没有任何争议和纠纷,相互间亦从未提起任何民事诉讼。我们公司与茂名市国资委和茂名港集团无关。

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全部由茂名市三如发展有限公司完成出资。公司于2010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进入清算阶段,一直没有经营任何业务;

茂名市氨纶开发有限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由茂名市三如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公司于20047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进入清算阶段,一直没有经营任何业务;

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01375,有不法分子冒充我们公司名义登报谎称营业执照和印鉴丢失并作废,随后在茂名市工商局通过私刻公章、假冒签名、伪造公司文件等手段违法办理了我司的营业执照,我们公司已就此向检察机关报案。

以上情况我们也多次向广东省高院反映,但是茂名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仍然伙同不法分子,在刻意隐瞒和故意不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审理了【(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706号】、【(2016)粤0902民初149号】等一系列以我们为当事人的相关虚假诉讼案。茂南区法院完全剥夺了我们的诉讼权,我司既不知情也从未参与诉讼。

同时我们也获悉还有其他我们无法得知案件编号的虚假诉讼已经审结。请相关单位依法及时予以撤销、停止。

 

 

茂名市三如发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氨纶开发有限公司

 

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

 

201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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