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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致中共广东省茂名市委书记许光同志的一封公开信--吁请纠正错误 2016-06-08 00:40:37

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致中共广东省茂名市委书记许光同志的一封公开信--吁请纠正错误,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中共茂名市委暨尊敬的许光书记:

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现向您反映:鑫龙公司先后受到茂名市纪委、茂名市公安局以及“以廖锋为组长,茂名市公、检、法和工商、经信、国资、茂名港集团等政府部门组成的623专案组”打着“保护国有资产”的幌子,一再制造假案,强抢民营企业财产的违法乱纪事实。具体如下:

鑫龙公司基本情况

鑫龙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于199512月的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中没有国有资本。鑫龙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实收资本为0

19991月,鑫龙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生存无望,原股东氨纶公司和能源公司又无能力履行出资义务。于是,能源公司及茂名市相关政府部门刻意隐瞒鑫龙公司实际困境,招揽三如公司与能源公司、氨纶公司签订《三方合资经营鑫龙公司合同》。合同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至500万元。


20016月,原股东能源公司由于无法履行出资义务,申请并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其退出鑫龙公司,放弃股东资格,其应缴出资部分由三如公司和氨纶公司承担,同时免除其违约责任。


鑫龙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其中:三如公司出资300万元;三如公司通过氨纶公司出资200万元。

相关部分法律规定和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20002月,时任市领导、纪委书记签字的茂名市政府部门文件。


3.茂名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鑫龙公司受侵害的事实

1、时任茂名市纪委廖锋、华翠滥用职权,扣押鑫龙公司公章及财务印鉴。

20081月至今,鑫龙公司公章、财务印鉴、公司财务帐册和公司财产小汽车一辆一直被廖锋、华翠等人扣押。

2008年,茂名市国资委主任丁德亮等人非法开支鑫龙公司资金800多万元。

由于公章及财务印鉴被非法扣押,鑫龙公司自2009年开始停产至今。

2010年,公司营业执照因公章被扣无法年检而被茂名工商局吊销,公司依法进入清算阶段。

2、时任茂名市纪委廖锋、茂名市国资委主任丁德亮以非法占有鑫龙公司资产为目的,伙同茂名中院制造虚假诉讼。

2008年,廖锋、华翠、丁德亮等人为使其违法霸占鑫龙公司资产的行为合法化,通过捏造一系列事实:“能源公司出资23万元鑫龙公司,出资30万元氨纶公司,氨纶公司出资27万元鑫龙公司”,进而虚构鑫龙公司89.2%是国有资产;将三如公司和氨纶公司投资行为诬为受让能源公司股权;诬陷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伙同茂名中院陈某制造虚假诉讼,分别向茂名中院、广东省高院提出“确认鑫龙公司是国有资产并交其营运”二项诉讼请求。


20119月,广东省高院作出【(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8号】判决:判决第二判项撤销了【(2009)茂中法民二重字第00001号】判决的第一判项——即撤销茂名中院“认定鑫龙公司89.2%是国有资产并交茂名国资公司运营”;并驳回了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求确认鑫龙公司是国有资产和交由其营运的二项诉讼请求。同时该判决也明确指出:“茂名市国资公司无权直接对鑫龙公司资产予以处分”。

2012年,由于广东省高院判决驳回了茂名国资部门的诉讼请求,鑫龙公司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登报启用新公章,同时声明原公章及财务印鉴作废。

3、“623专案组”违反省高院判决,通过茂名中院违法立案,以一次没有担保、没有起诉的诉前保全财产查封和解封裁定,将鑫龙公司的财产交给茂名港集团。

2012年,时任市委书记邓海光、市长梁毅民、副市长杨润贵等人为了虚构政绩,滥用职权出台【茂府办[2012]59号】文件,要求在2012年9月底前将鑫龙公司资产注入茂名港集团,以完成筹建茂名港集团的政治任务。并指示政法委牵头,成立以公安局长陈克为组长的“4.12专案组”,一再制造假案,组织相关部门夺取鑫龙公司资产,但未达到目的。

2013年6月4日,梁毅民、李红军以茂名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茂名市公、检、法和工商、经信、国资、茂名港集团等政府部门成立623专案组,廖锋任组长,“强行接管”鑫龙公司。

2013623,由茂名国资委申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号】、【(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2号】、【(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3号】裁定执行查封。将鑫龙公司一切财产和鑫龙公司股权全部查封,交茂名市国资委保管。

2013724,由于霸占财产后的申请人茂名国资委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不提起诉讼,茂名中院解除了所有诉前保全查封的资产,但至今拒不将已解封的鑫龙公司资产交还鑫龙公司,拒不将鑫龙公司股权交还股东。

420137月开始,茂名市工商局、茂名市国资委、茂名港集团和茂名日报等部门违法刊登鑫龙公司营业执照的虚假遗失声明;违法办理鑫龙公司营业执照等各种证照或行政许可给茂名港集团;伪造鑫龙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相关文件;违法变更鑫龙公司工商登记。


5、2013年10月,茂名市政府负责人为解决茂名港集团无证经营、非法经营的问题,市政府发文要求各相关行政机关协助港口集团假冒鑫龙公司名义办理各种证照,协助茂名港集团以鑫龙公司名义霸占隆港公司码头库区资产进行非法经营。


2014年5月和9月,茂名港集团假冒鑫龙公司名义,伪造各种文件和财务数据,成功实施金融诈骗5亿元。且不断以此向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还以鑫龙公司名义进行了一系列违法活动。

以上行为严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茂名市国资委责任人丁德亮违法。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茂名市国资委不是鑫龙公司股东,不是能源公司的出资人,依法无权干预鑫龙公司、能源公司及其股东。

2)根据【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2条第3目对“产权界定”的定义,产权界定是指对产权归属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进行明确,而不是对产权的性质作出确认。

为此,茂名国资管理部门无权界定鑫龙公司产权,出台文件界定所谓“鑫龙公司89.2%是国有资产”是违法行为。广东省高院判决撤销该判项就是证明之一。

3)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31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因此,“强行接管”鑫龙公司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4)原茂名市国资委主任丁德亮以非法占有鑫龙公司财产为目的,罔顾法纪,一再虚构“能源公司出资23万元鑫龙公司,出资30万元氨纶公司,氨纶公司出资27万元鑫龙公司”制造虚假诉讼,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虚假诉讼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该腐败集团企图通过茂名市纪委违法扣押公章、虚构能源公司转让股权进行任何诉讼,或是动用国家机器进行所谓强行接管鑫龙公司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2、茂名中院相关法官违法立案,枉法裁判

20119月,广东省高院【(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8号】判决驳回了茂名市国资委诉讼请求(具体见上)。

2013621,茂名中院仍受理茂名国资委针对鑫龙公司财产诉前保全查封申请是违法立案。

2013623,茂名中院通过一次没有担保、没有起诉的诉前保全财产查封和解封裁定,将鑫龙公司的财产交给茂名港集团。这恐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唯一如此骇人听闻的枉法裁判案例。

3、茂名市纪委廖锋、华翠等人滥用职权

截止至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赋予纪委办案人员可以收缴民营甚至国营企业公章和财务印鉴,扣押企业财物私用,随意控制开支企业资金的权力。

造成的后果:

2008年开始截止至今日,鑫龙公司先后历经茂名市纪委、茂名市公安局和“以廖锋为组长,茂名市公、检、法和工商、经信、国资、茂名港集团等政府部门组成的623专案组”违法侵害,时间长达八年。由于该团伙的违法行为,导致鑫龙公司停业,公司所有资产被掠夺、霸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愈2亿元,员工100多人失业,股东十多年投资被非法侵占,公司近亿元债务无法偿还,债务人求索无门,其中债务利息已高达5000多万元。而且,以上犯罪行为一天不被停止,每天我们的损失数额都将继续增加。

目前,鑫龙公司股东、员工、债权人等各方都断了经济来源,且负债一直在不断增加,有的家庭甚至无法解决温饱。

我们的诉求:

综上所述,茂名市纪委、茂名市公安局、茂名国资委和623专案组等相关责任人严重违法,甚至涉嫌犯罪,造成严重的后果。其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对其错误应当依法处理。但从其行为来看,期待由其自身主动纠正错误,已经不可能。鉴于此,鑫龙公司吁请许光书记,依据党和人民赋予您的职责和权利,责成相关部门对茂名纪委腐败,茂名公安、法院的司法腐败,政府部门滥用职权,茂名市国资委和茂名港集团非法侵占鑫龙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归还鑫龙公司财产并赔偿损失,恢复公司原貌。

 

 

 

 

受害人: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

 

201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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