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傭工返回原居國家享有的假期 : 根據I.D.407標準僱傭合約第 6 條款的規定,外籍家庭傭工可以享有不少於七天的假期,返回原居國家,一般適用於續約或在港約滿轉換僱主類別的外籍家庭傭工情況下。
按照勞工法例規定,如外籍家庭傭工為同一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月後,便可享有外傭假期有薪年假,年假數目由7天至14天不等,按外籍家庭傭工的年資計算。
服務年期 | 每年有薪年假日數 | 1年 | 7日 | 2年 | 7日 | 3年 | 8日 | 4年 | 9日 | 5年 | 10日 | 6年 | 11日 | 7年 | 12日 | 8年 | 13日 | 9年或以上 | 14日 |
年假需在隨後的十二個月內享用,而日期應由僱主與外籍家庭傭工商議協定。 如因任何原因終止僱傭契約,例如辭職,但不包括因犯錯而遭即時解僱(Summary Dismissal),而外籍家庭傭工已工作超過3個月但是不足12個月,則外籍家庭傭工應獲發代替所得年假的款項,款項按比例計算。 舉例來說,若外籍家庭傭工只工作了四個月,便遭即時解僱,其年假計算方法如下 : ( 120天/365天 )x7天年假 = 2.3天有薪假期 ( 月薪$4,410*12月/365天 ) x2.3天 = $333.5 ─ 代替有薪假期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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