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着世界人口的日益增多和老化,隨着現代社會的日益複雜和笨拙,隨着道德信念的日益多元和疲軟,特別是隨着價值理性日益為工具理性所取代,人文主義者們之間關於死亡權利的爭論也越來越深入,所觸及的似乎已不僅僅只是我們對死亡的偏見與恐懼。 對於死亡本身的理解,兩千三百年前莊子曾留給我們這樣一段話:“夫大塊載我以形,勞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故善吾生者,乃所以善吾死也。”換句話來說就是:使人由胚胎變為嬰兒又變為成年人的那些變化和推動那些變化的力量,與使成年人變為老年人又最終死亡的那些變化和推動那些變化的力量相比,並無絲毫不同。只因為有生,所以有死。企圖長生不老,就如同要阻止胚胎變為嬰兒,或要阻止孩子變為成人一樣。 其實,人既非生時才生,亦非死時才死,而是時時刻刻在生,又時時刻刻在死。在這一生中,我們對生與死,只能共同經歷、共同感受。在此之後,無論何人,無論生前如何,全都一樣:既不再痛苦也不再歡喜、既不再需要也不再滿足、既不再獲得也不再失去、既不再幻想也不再恐懼。大約兩千三百五十年前伊壁鳩魯在雅典時便是這麼說的。 不過,在關於死亡權利的爭論之中,當人們提到死亡時,說的卻是另外一回事。一個機器人,無論多麼完美,其損壞後的狀態不能被稱之為“死亡”。一輛汽車,因燃料耗盡而停靠在路旁時,同樣不能被稱之為“死亡”。在很多人看來,這不同之處就在於:人最終的那個死亡似乎是一種不可逆的變化,似乎是一條由存在到無的單行路。其實,生物學會告訴我們,不僅最終死亡不可逆,生命邁出的每一步都同樣不可逆,在這一點上,生命過程與最終死亡依然完全相同。據《莊子·至樂》篇中記載:莊子妻亡,鼓盆而歌,並告惠子曰:人之生,如春秋冬夏四時之行;人之死,則如安然入睡於高樓廣廈之中。確實,於生尚且無所畏懼者,對死又有什麼可害怕的呢? 最終死亡雖不可避免,但人在最終死亡前所承受的許多身體和心靈上的痛苦卻是可以避免的,至少可以通過自殺、安樂死亡和放棄救治來避免或減少。 在我看來,違背其本人的意願,強迫一個身患絕症的人在死亡之前再承受幾個月甚至幾年非根治性治療的煎熬、折磨,實在不是對他或她的愛,而是一種殘忍,至少也是一種愚昧、一種虛偽或一種懦弱。而安樂死則是一件既使其他人能避免殘忍、愚昧、虛偽和懦弱,又使當事人能避免死亡過程會帶來的那些身心痛苦的善事。 所謂“死亡權利”(the right to die),是指特定文化或法律對以下這兩個問題的回答: 一個人是否有權結束自己的生命? 協助他人自殺或安樂死亡是否有罪? 對前一個問題,我會答之“是”,對後一個問題則會答之以“否”。 不同人也許會有與我不同的回答。一個奴隸主會認為,他那些奴隸的生殺予奪應該出自於他而不是那些奴隸們自己,也就是說,當奴隸的不應擁有死亡的權利。一位執法者對他掌管的那些囚徒也會有同樣想法。但對於那些信奉自由與平等的人們來說,他們的回答卻應該與我相同,就是:每個人都有權結束自己生命,其他人雖然可以協助,卻沒有一絲一毫權利對此說東道西、橫加干涉。否則,如果一個人的死亡不能由其自己而要由他人做主,那麼他或她就不是一個自由的人,而是一個奴隸,是一個囚徒;那麼在其與他人之間就存在着一種不平等的關係。 如果人天生自由,如果死亡權利是一種自然權利,是自然法固有的一個組成部分,那麼: 死亡權利便應該與人的衰老孤獨無關,與身患不治之症無關,與難以承受的痛苦無關,與生活的艱難窘迫亦無關,而只與我們都天生是自身的主人有關。 死亡權利應該與宗教信仰無關,與道德規範無關,與所在國家的制度和法律無關,與人的社會責任無關,與一切親朋好友的感情或利益無關,而只與我們每個人的自我都獨一無二有關。 死亡權利應該與一個人的年齡大小或成熟與否無關,與其過去的經歷或未來的前途無關,與其知識的多少和智慧的高低無關,與其自殺的方式和結果無關,與其自殺的決定是否明智、是對或錯,與其最終是否還會改變主意也無關,而只與每個人的意志對其自身都至高無上有關。 說到底,死亡權利與死亡並無一絲一毫關係,而是一種生的權利,是對生選擇的權利,是對這樣一種信念的堅持,就是:人這一生,從始至終都應該有自己的價值、有自己的輝煌、有自己的尊嚴,應該時時刻刻都讓自己喜歡,至少也要讓自己心甘情願。由此可以說,死亡權利並不是一種被授予的權利,而是一種獨一無二的天性,是一種與生俱來的權力,是一個人想要讓自己完完全全喜歡自己的那種天性,是一個人不去做那個自己不喜歡的自己的權力。 雖說是“聖人深慮天下,莫貴於生”,《呂氏春秋·貴生》篇中卻又補充道:“所謂迫生者,六欲莫得其宜也,皆獲其所甚惡者。” “耳聞所惡,不若無聞;目見所惡,不若無見。”“凡六欲者,皆知其所甚惡,而必不得免,不若無有所以知。無有所以知者,死之謂也,故迫生不若死。嗜肉者,非腐鼠之謂也;嗜酒者,非敗酒之謂也;尊生者,非迫生之謂也。”換句話說便是:為尊生而就死,天經地義、人性人道,縱然古聖先賢亦無以拒之。 如果自殺不可理解、不可思議,那麼活着便同樣不可理解、不可思議。活着的意義在哪裡呢?我們中的任何一個人,無論是誰,無論是存在或不存在,最終又有什麼不同呢?整個人類的存在到底又有什麼意義呢?這整個世界的存在又有什麼意義呢?存在着不過如此,不存在又能怎麼樣呢?顯然,對我們每一個人來說,如果生存有價值,死亡必然具有同等同樣的價值;如果死亡沒有意義,生存必然同樣沒有任何意義。雨果在《巴爾扎克悼詞》說的便是這個道理,他說:“死亡是偉大的平等,也是偉大的自由。”“ 這不是黑夜,而是光明!這不是結束,而是開始!這不是虛無,而是永恆!” 任何人,不僅無權干涉他人的生死選擇,亦無權干涉其它動物的生死選擇。四十五年前,美國佛羅里達一處海灘上,一百五十多隻逆戟鯨衝上海灘,集體自殺。雖然當地海岸警備隊員們硬把它們拖回海里,它們依然會再次衝上海灘,直至自己最後死亡。那些人的“搶救”只不過使它們在死亡前承受了更多痛苦。 英國的密爾說:“……任何人僅僅在他的行動涉及他人的部分才需要服從社會。在僅僅涉及他自己的那部分中,他的獨立性按理來說是絕對的。個人對他自己、對他自己的身體和心靈擁有最高主權。”既然死亡權利是一種自然主權,既不必待其他任何人所授予,也不能為其他任何人所剝奪,既然自殺是行使一個人自己對自己的主權,是自己對自己的行為,那麼,國家或法律對公民死亡權利的任何干涉便都是越權、侵權,都是對人無法無天的侮辱和暴行,都是對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款的違背。 不僅國家和法律無權阻止或干涉死亡權利的實施,宗教也同樣。任何以基督教傳統或以其它任何宗教信條為藉口對人死亡權利所行之干擾、干涉,都是在以神權對抗人權,都是在以神話對抗自然,至少也是在以宗教干涉政治,是對政教分離和信仰自由的根本背叛。 如果一定要說,人的生命是上帝給的,那麼同時就應該說,人的意志、理性、尊嚴以及做人的主權也是上帝給的,那麼就應該承認,遵循自己的意志和理性,維護自己的尊嚴,行使自己對自己的主權,即便其結果是死亡,依然同樣就是對上帝的遵循,更是對上帝的榮耀。 既然道德只存在於人際關係之中,而自殺卻是一個人自己與自己的關係,是自己對自己的主動行為,那麼自殺行為當然也就不能用任何道德系統來衡量,也不受任何道德標準的褒貶和約束。 既然人的自我都是由意志和智慧共同組成,且彼此平等、自由,既然只有意志是自身在自我中的代理,而智慧只是自身的環境在自我中的代理,那麼智慧或理智在自殺這個問題上就絲毫沒有發言權,更沒有決定權。 同一個道理,如果一個人的死亡純粹起始於其本人的意志,只不過,這意志的實現藉助了他人的智慧,即便此死亡違背了什麼法律,依照該法律也只能判二者之一有罪,而且不能判以其智慧而牽涉此死亡的那個或那些人有罪,否則作為其智慧的組成部分、作為其致死性知識和工具來源的那整個社會,便都應獲同等同樣之罪。 如果說死亡權利授歹人以可乘之機,那麼,為人所創造的一切,無論是貨幣、武器、工具,甚至任何一種知識,又有哪個不能為歹人所利用呢?這個世界已經擁有太多的法律,但又有哪一部法典、哪一條款可以稱之為完美呢? 儘管死亡權利是每個人自己對於自己的價值,自己對於自己的權力,自己對於自己的意志和行為,但是,使每個人都擁有死亡權利卻是一件事關全體人類的大事。在今天,如今這樣的社會中,我們大多數人都是這樣地活着:既沒有讓自己生命之火熄滅的權利亦沒有將自己點亮的權利,只有不死不活的權利,只有做自己不喜歡做卻又不得不做的事情的權利,而沒有時時刻刻都讓自己喜歡自己、讓自己心甘情願地活着的權利。依我看,我們之既不能自愛也不能自亡,不過是從兩個方面證明了同一件事,那就是:時至今日我們都依然還是奴隸。豐富多彩的社會生活只不過把這一點巧妙地掩飾起來,讓我們視而不見、受而不覺。 其實,生死才是最古老也是最現代的宗教,是當今世上信徒最多,也被最虔誠地信仰着的宗教。古今中外,如老莊,如釋迦,如耶穌,如古希臘哲學中的諸位聖賢,所教所授者,反而倒是對生死的解脫和超越,是對人本身的解放和回歸。一切只信仰生死的人,是一生一世做奴隸的人,對他們的生命來說,其實並無一絲一毫的自由可言。 儘管死亡權利是每個人自己對於自己的價值,自己對於自己的權力,自己對於自己的意志和行為,但是,使每個人都擁有死亡權利卻是一件事關全體人類的大事。在今天,如今這樣的社會中,我們大多數人都是這樣地活着:既沒有讓自己生命之火熄滅的權利亦沒有將自己點亮的權利,只有不死不活的權利,只有做自己不喜歡做卻又不得不做的事情的權利,而沒有時時刻刻都讓自己喜歡自己、讓自己心甘情願地活着的權利。依我看,我們之既不能自愛也不能自亡,不過是從兩個方面證明了同一件事,那就是:時至今日我們都依然還是奴隸。豐富多彩的社會生活只不過把這一點巧妙地掩飾起來,讓我們視而不見、受而不覺。 可想而知,只有擁有了不做某件事的權利,才擁有了做那件事的全部權利,同樣,只有擁有死的權利,才擁有了生的全部權利。與我們現在的這種生活相比,一個在其中每個人都同等同樣地擁有和擁抱着生死權利的社會,是一個完全不同的世界。在那樣一個世界中,人將變得更珍貴,人生將變得更可愛,生命的分分秒秒都將變得更有意義,社會將變得更文明。也許正是出於這個原因,印光大師贊道:“死”這個字好得很,直須貼在額頭上,掛在眉毛尖。 我一直以為,“自我”是我們每個人最高、最大的那個信仰,而現在才發現,“生”才是那個信仰。在生與死的面前,我們許多人的獸性自我總是會退讓一步。然而,如同其它一切信仰一樣,對“生”的信仰只會使其信徒成為工具,至少也是成為奴隸,無論如何都不會因此而成為主人,甚至不會因此而成為一個人。我們所面臨的或造成的大多數問題,包括死亡權利的問題在內,歸根結底都來自我們對生的這樣一種信仰,或者說,對生的誤解,對人、對大自然的誤解,同時也是對死的誤解。 死亡的問題並非僅僅只是一個人的小問題,而是與全體人類相關的大問題,是事關人類生存和生存方式的大問題。其實,人之所以要走出伊甸園,而且,走出伊甸園後,在人與人、人與環境之間,之所以會遇到大大小小無數額外的麻煩,歸根結底,無非是由於我們生得太多或太快而死得太少或太慢之緣故。正是因為生得太多或太快而死得太少或太慢,故而我們只能離開伊甸園,故而我們必須從事種種勞作,必需“汗流滿面才得糊口”,故而我們會身陷一個又一個以相爭為手段、以占有為目的的社會,故而必須承受經濟危機和世界大戰,故而有環境之污染與氣候之惡化,故而不僅越來越遠離伊甸園,也越來越遠地離開了我們自己。 古羅馬哲學家塞涅卡說:智者活其應該活,愚人活其能夠活。這是一個可以觀察和度量到的事實:在社會中為能夠活而活的人越多,人會變得越像禽獸,人間會變得越像地獄,人類的存在會變得越像是一種自然災難。 秋天到來了,樹葉一片片變紅,變黃,輕輕飄落於地,最後變得與褐色的大地一樣,或者是,讓那大地變得與自己一樣。落葉們在昭示着一項莊嚴地充滿着大自然的權利。讓我還能感受到的是:同時,通過自己的死亡,每一片落葉兒也都在抒發着對自己生命中那些真善美的愛,抒發着對自己親人的愛,對一切眾生和這整個世界無窮無盡的愛。 確實,除了愛與死亡,除了僅僅只有死亡才能夠給予的那種愛,這世間還有什麼堪承載這“萬歲”兩個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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