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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可覓的博客  
我是范可覓,范元甄和李銳的長孫。爺爺曾說我是歷史人的後代,有責任有義務去做傳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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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央所聘顧問律師致張玉珍函 2019-05-13 22:12:35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

010-85869176 http://www.huayilawyers.com

北京市朝陽區八里莊西里97號住邦2000商務中心四號樓307室

律師函

敬致張玉珍女士:

您委律師致送李南央女士之律師函,及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李南央女士之起訴書,李南央女士均已收悉,並就本案向本律師垂詢。本律師對您及李南央女士提供之證據已進行全面審閱。應李南央女士委託,就您之函告及訴請,函復如下:

一、 您訴稱李南央女士「擅自」處分李銳日記等「遺產」一節不屬實。經本律師調查:(1)李銳先生2017年1月30日記中,明確載有將日記「交胡佛館存」之決定;2)同年2月3日日記中,記有「南央今天回美國,留下帶走和沒帶走記的清單」一事;(3同年10月15日日記中,載有「南央、悌忠來了,即一起暢談……談到他們在斯坦福大學的胡佛研究院(我去過,保存全部文革資料、蔣介石日記等,研究世界歷史人物)有關係,也收集我的資料,兩人在 做這件大事」一節。

 

依以上證據,李銳先生作有將日記等物交胡佛館存之明確意思表示。其法律性質為民事贈與,贈與人為李銳先生本人,且贈與行為在先生生前即告完成,事涉李銳日記等物顯非「遺產」;李南央女士僅系受其父之託,將之轉交受贈人,且交接過程清晰,並非擅自處分。

二、您訴稱李銳先生「生前公開明確聲明不同意公開」其日記不屬實。經查您向西城法院提供之證據(李銳先生2016年之 聲明),先生僅表示不同意案外人王某出版其日記;並在後文當中,對李南央編輯、在美出版的《李銳日記》表示認 可。您所示證據,實與訴稱相左。

 

另經本律師調查:1)李銳先生20041221日日記中載:「…如何出版還待落實。我這一生,真是一絲不掛公之於眾了,如果日記全都出版。」;22010年7月26日日記中載:「昨夜因日記事,與玉珍爭吵,以致十二點多服藥 上床」;(3)20174月13,李銳先生在訪談(錄音)中說,「我寫的文字發表了大概上千萬字,這套文集是五六百萬字,還有其他的。我這個女兒現在在幫我的忙,他們兩個人(指李南央與丈夫),幫我一起把日記整理發表出來。(4)李銳先生生前親自校對之出版清樣文件眾多,不再贅述。

依以上證據,可知李銳先生生前明確表示將其日記整理、發表、出版之願望,且要求女兒李南央協助。

三、 經查,李銳先生2017年1月30日日記所載,先生作出將日記「交胡佛館存」這一決定時,您在場參與討論並表示同意;同年2月22日所載:您談李南央管《日記》事,讚揚了她;且您向西城法院所提供之證據BBC報道第7頁)中,亦寫明李銳先生將日記等贈與胡佛研究所。

 

您對此事態度之反覆,令人費解;或因您年事已高,前事難免遺忘。遵李南央女士之囑,將前述日記等證據隨函寄上,備您查閱。

四、 您向西城區法院隱瞞李銳日記等物並非遺產、不涉繼承這一 事實,導致西城區法院以繼承糾紛為案由立案,並依此案由進行專屬管轄。本案既非繼承糾紛,則應依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確認管轄權。現李南央女士已向西城區法院申明事實,並提起管轄權異議申請。

 

以本律師審閱證據所見:您提交之證據,與您起訴所稱自相矛盾;而李南央女士所提供日記、文稿、錄音等證據數十份,證明李銳先生生前將日記等贈與胡佛研究所,並多處表明公開於眾、存史後人之願望,其證據確實、充分。

您與李南央女士俱為李銳先生至親。先生仙逝未久,您即將李南央女士告上法庭,於理不合、於法無據,且欲致李銳先生一生心血不見天日,於己何益、於心何忍?先生泉下有知,恐將失望傷懷。本律師懇切建議,還望您以家庭親睦為念,撤回起訴為宜。

順頌

康安!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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