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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可觅的博客  
我是范可觅,范元甄和李锐的长孙。爷爷曾说我是历史人的后代,有责任有义务去做传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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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央所聘顾问律师致张玉珍函 2019-05-13 22:12:35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010-85869176 http://www.huayilawyers.com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四号楼307室

律师函

敬致张玉珍女士:

您委律师致送李南央女士之律师函,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李南央女士之起诉书,李南央女士均已收悉,并就本案向本律师垂询。本律师对您及李南央女士提供之证据已进行全面审阅。应李南央女士委托,就您之函告及诉请,函复如下:

一、 您诉称李南央女士「擅自」处分李锐日记等「遗产」一节不属实。经本律师调查:(1)李锐先生2017年1月30日记中,明确载有将日记「交胡佛馆存」之决定;2)同年2月3日日记中,记有「南央今天回美国,留下带走和没带走记的清单」一事;(3同年10月15日日记中,载有「南央、悌忠来了,即一起畅谈……谈到他们在斯坦福大学的胡佛研究院(我去过,保存全部文革资料、蒋介石日记等,研究世界历史人物)有关系,也收集我的资料,两人在 做这件大事」一节。

 

依以上证据,李锐先生作有将日记等物交胡佛馆存之明确意思表示。其法律性质为民事赠与,赠与人为李锐先生本人,且赠与行为在先生生前即告完成,事涉李锐日记等物显非「遗产」;李南央女士仅系受其父之托,将之转交受赠人,且交接过程清晰,并非擅自处分。

二、您诉称李锐先生「生前公开明确声明不同意公开」其日记不属实。经查您向西城法院提供之证据(李锐先生2016年之 声明),先生仅表示不同意案外人王某出版其日记;并在后文当中,对李南央编辑、在美出版的《李锐日记》表示认 可。您所示证据,实与诉称相左。

 

另经本律师调查:1)李锐先生20041221日日记中载:「…如何出版还待落实。我这一生,真是一丝不挂公之于众了,如果日记全都出版。」;22010年7月26日日记中载:「昨夜因日记事,与玉珍争吵,以致十二点多服药 上床」;(3)20174月13,李锐先生在访谈(录音)中说,「我写的文字发表了大概上千万字,这套文集是五六百万字,还有其他的。我这个女儿现在在帮我的忙,他们两个人(指李南央与丈夫),帮我一起把日记整理发表出来。(4)李锐先生生前亲自校对之出版清样文件众多,不再赘述。

依以上证据,可知李锐先生生前明确表示将其日记整理、发表、出版之愿望,且要求女儿李南央协助。

三、 经查,李锐先生2017年1月30日日记所载,先生作出将日记「交胡佛馆存」这一决定时,您在场参与讨论并表示同意;同年2月22日所载:您谈李南央管《日记》事,赞扬了她;且您向西城法院所提供之证据BBC报道第7页)中,亦写明李锐先生将日记等赠与胡佛研究所。

 

您对此事态度之反覆,令人费解;或因您年事已高,前事难免遗忘。遵李南央女士之嘱,将前述日记等证据随函寄上,备您查阅。

四、 您向西城区法院隐瞒李锐日记等物并非遗产、不涉继承这一 事实,导致西城区法院以继承纠纷为案由立案,并依此案由进行专属管辖。本案既非继承纠纷,则应依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认管辖权。现李南央女士已向西城区法院申明事实,并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

 

以本律师审阅证据所见:您提交之证据,与您起诉所称自相矛盾;而李南央女士所提供日记、文稿、录音等证据数十份,证明李锐先生生前将日记等赠与胡佛研究所,并多处表明公开于众、存史后人之愿望,其证据确实、充分。

您与李南央女士俱为李锐先生至亲。先生仙逝未久,您即将李南央女士告上法庭,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且欲致李锐先生一生心血不见天日,于己何益、于心何忍?先生泉下有知,恐将失望伤怀。本律师恳切建议,还望您以家庭亲睦为念,撤回起诉为宜。

顺颂

康安!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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