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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假批文有(鄂土资函[2006]1046号)、(鄂土资函[2008]158号)、(鄂土资函[2006]1037号)、(鄂土资函[2006]954号)、(鄂土资函[2006]1010号)、(鄂土资函[2006]1043号)等凡是带“函”批文都是假批文。函----是指公函,一封信而已并非批文。
一、用法规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假文有十个共性:
1、 没有批准征地机关(征地机关由外校变荆楚大市场再变上海商贸城、变变…)
2、没有批准文号(省人民政府的批文变成了(鄂土资函xxx号))
3、征用土地的用途是假的(如:鄂土资函[2006]1046号,开始是外校、中途是荆楚大市场、后来却成了上海商贸城、现在的名称还未来得及改)
4、征用土地的范围没有界定(240亩后来长大成1080亩…)
5、征地补偿标准没有(统一是市定价与土地管理法47条相违背)
6、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也没有(失地农民自谋生路)
7、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更没有(荆潜路扩宽02年到09年费用都没给齐)
8、从未在乡、村公告过(假批文怕见生人未公告)
9、自始至终都是政府行为(从区委到小组长都是拆迁人)
10、占地长期闲置荒芜(长达7年、6年、5年不等)。
假的才没有占地单位,没有占地单位才没人付钱;所以补偿费给付就没有期限(年长日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根本就没依法批准,没批文也不好将假批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政府行为是抄卖土地,地没卖出去就无资金来发安置补助,土地补偿费无着落失地农民就莫想。没有占地单位,所以被占良田才长期闲置荒芜。
二、用事实和证据检验
1、以(鄂土资函[2006]1046号)为例:时间是2006年12月27日,近半年后,荆门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18日的(行政答辩状)“[2004]2号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均已完成,答辩人已经以荆政办发[2006]42号文件宣布自动失效。”
2、2005年9月9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以(荆土资文[2005]40号)向省国土资源厅请示:“荆门外语学校拟占240亩,并进行了前期拆迁,因该校利用了惠泉中学原校址,该土地作其它项目正在组织资料上报。” 相隔一年零108天后,2006年12月27日(鄂土资函[2006]1046号)“《关于荆门外语学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3、假批文(鄂土资函[2006]1046号)出炉后近10个月后,2007年10月19日《掇刀区人民政府拟征地公告》中“拟征地的范围:阳关大道以东、深圳大道以东端延伸段以南、207国道复线以西、培公大道以北的岗地1080亩(湖北荊门外语学校包括在这之內)。”
更详可见:http://blog.zol.com.cn/wu5558888/
http://www.xici.net/main.htm
http://guanhaiguantian.ddhw.cn/
http://www.n148.com.cn/bbs/Forums.asp?Fid=12
http://guanhaiguantian.blog.tianya.cn/
http://www.yeguang315.com/www/site/show.asp?id=517
中国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三组失地农民吴官海
电话 0724-2442398 手机15872193133 QQ893919854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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