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一、居住 吳官海女兒結婚,另立戶頭,住房是首要的。依照法律不須申請,因為不是新宅基地。吳官海為女兒還是申請,掇刀區委書記賀明海經研究批准。於2005年10月30日 建房70平方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33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農民興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2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153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6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賀明海調到市人大後,掇刀區委、區政府說:村民在耕地上擅自建私房是為了建設,為了城市的發展;而吳官海依法建房必須拆掉。 2008年6月25日 荊門日報、荊門晚報,同時刊登《關於拆除吳官海違法建築的公告》 “該建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2008年6月29日強行拆除我女兒一家三口人,唯一三間居住房屋(總面積約70m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七十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吳官海2005年10月30日建設房屋,還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在大陸還找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83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吳官海建造的是磚木結構約70平方米的房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嗎? 吳官海、女兒吳娟娟兩戶在一個宅基地建房戶平未超過200平方米,且宅基地與共和國同歲,又是 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 雙泉村乃至全掇刀區,多數村民違反了“禁止占用耕地擅自建房”、“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民興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 。在耕地擅自建房成風,一戶多個宅基地,出賣多個宅基地,照建不誤,超面積就可想而知。 2009年6月23日 傍晚18:45,掇刀石街道辦事處書記、主任孔佩東還在說:村民在耕地里建私房是為了建設,為了城市的發展;賀明海不該同意你(吳官海)建房屋。 掇刀區政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抗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2007】135號。要強行拆掉被能為我女兒一家三口人遮風避雨的房子。 二、失地補償 第一次占地,2002年荊潛公路擴寬。強行毀地沒給一分錢,就用車趕壓吳官海女兒吳娟娟,吳官海女兒吳娟娟躲閃不疾腳被碾傷。 吳官海當年栽植100果樹,新栽桃樹530、女貞175棵,至今不給補償。 25棵風景樹的補償375元於2003年6月10日 才要到;大棚少補償的252元又於2004年1月17日才要到。 15350元補償,其中4.89畝盛果樹、稻田250元、蓮藕1325元、菜地3313元、超寬占谷板田180元、大棚1122元、糞池100元(其中包括施工方毀掉不該毀的林木及醫藥費1000元)。 陳明泉0.8畝補償42495元,畝平53118.77元; 還給600元移栽費。 第二次占地,1.2畝長一人多高的蒿子,補償7.36萬元。 王紅梅的田電力部門架鐵塔只占半邊,補青苗費4萬多元;王紅梅一個長九斗沒有占,村於2005年3月21日 (重點安置到農戶)2.32萬元。小組給安置補助1.6畝11.282萬元。 王紅梅的娘家只是陳龍很遠很遠的親戚,掇刀石街道辦亊處書記主任孔佩東、紀委書記王發鬆也是極力為其辯護,不予處理。 雙泉村村民決議《關於張金華因林木補償上訪一事處理意見的情況匯報》:“在規定允許的時間範圍內,按技術規範定植在耕地中的成片林木,每畝按6000元/畝予以補償,三年按18000元/畝封頂。在村民決議出台後,雙泉村範圍內應予補償的林木一律按此標準執行;以前已經補償按此標準計算,多退少補,長進短出,該追償的追償,該退款的退款。” 掇刀石街道辦亊處書記主任孔佩東、紀委書記王發鬆說:吳官海桃樹530、女貞175棵、100果樹堅決不給補償,同樣不准給吳官海追償。雙泉全村人搶栽樹都該全額補償,並極力為陳明泉、王紅梅辯護。 掇刀區黨委、政府;掇刀街辦黨委、政府官員一口同音,吳官海的補償比陳明泉的補償高,強行扣去吳官海的補償1000元。2007年5月22日 掇刀區紀委下文(編號:2007017)“給予吳官海補償的標準和費用部分比其他農戶高,責令追回多領和無依據的補償費用”。 三、人身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掇刀區政府24小時輪流換班看守吳官海,不准吳官海出自己家門半步。 吳官海去理髮也遭到掇刀區政府阻攔。 吳官海和愛人劉金華、小妹妹張漢英上街購物,遭到掇刀區龍家金等人阻攔,掇刀石街辦副主任張賢金組織了幾班人滿街攔截不准購物。 吳官海與愛人劉金華在家無生活來源,趁看守人員雙泉村副主任陳輕快等人凌晨熟睡之機,翻自家後牆逃到武漢大妹妹張漢珍家避難。掇刀石街辦書記、主任孔佩東、副主任張賢金、紀委書記王發鬆,掇刀區龍家金,雙泉村副主任陳輕快,白石坡派出所副所長張孝平等人一夥。將吳官海的女婿羅國偉強行綁架關押,搜身搶走手機。 吳官海與愛人劉金華、大妹夫陳祥凌在武漢紫陽湖公園散步,突然遭到掇刀區常委1080畝非法拆遷指揮部指揮長邱寶山帶領的幾十個政府官員的毒打、綁架、關押,搜身搶走手機。 掇刀區政府、掇刀石街辦書記、主任孔佩東、副主任張賢金、紀委書記王發鬆,雙泉村副主任陳輕快、掇刀區龍家金上吳官海的房屋,將房屋挖了一個進人的洞。剪走吳官海的照明電線,砸了吳官海的窗戶玻璃。 我吳官海享受不了法律平等權力,遵紀守法同樣遭到政府的殘酷迫害。 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掇刀石街道辦事處雙泉村失地農民:吳官海 身份證:40800195210210917 電話:07242442398 15872193133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