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中的公义与公平 文/王峙军 《生命季刊》第112期 音频为韩凯弟兄朗读:
引言 在圣经中,公义与公平,是描述神属性、规范人道德伦理准则的重要概念,也是关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概念。在旧约中,公义与公平被称为神宝座的根基(诗89:14;97:2),在新约中,神的公义与公平,借着基督的十字架,得着了完美的彰显。因此,我们希望借着这篇文章,对(1)公义与公平作为神的属性,(2)公义与公平作为人的道德伦理规范,(3)公义与公平作为国家治理原则,(4)公义与公平和基督的十架救恩,有所讨论;最后(5)我们也会讨论到,如何将公义与公平原则,应用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中。 一、公义与公平作为神的属性 在旧约圣经中,译作“公义”(和合本亦作“仁义”,多出现在箴言中)的希伯来文有: tsedaqah(阴性名词; 中译公义、公正;英译righteousness,justice)和tsedeq(阳性名词:公义、公正/righteousness, justice),以及 tsaddiyq (形容词:公义的、公平的/righteous, upright, just)。旧约中,也包括一些解释何为“公义”的字汇如“正直”(yashar,描述神的正直、公正、合宜与诚实的形容词),如耶和华是“正直的主”(赛26:7),“耶和华是正直的,祂是我的磐石,在祂毫无不义”(诗92:15)。 译作“公平”的希伯来文阳性名词是 mishpat, 和合本译作公平,审判,典章;英译justice, judgment。 新约中通常和“公义”或“公平”相关的希腊文是δικαιοσύνη(阴性名词:公义,义,公平)和δικαιόω(动词:称义),以及δίκαιος(形容词:公义的,公平的)。七十士译本一般会用这些词汇翻译前述希伯来文的“公义”或“公平”。 在圣经中,公义与公平,都是描述神属性的重要概念。这是两个可以彼此说明、彼此解释的概念。神是公义的神,因而祂所行的无不公平。神行事公平,因为祂拥有公义的属性。神的公义与公平,是和神的其他属性相互依存、彼此衬托的。“唯有万军之耶和华,因公平而崇高;圣者神,因公义显为圣”(赛5:16)。 神公义的属性,强调神的诚实、公正与正直。耶和华是良善正直的神(诗25:8),祂是“正直的主”(赛26:7),“耶和华是正直的,祂是我的磐石,在祂毫无不义”(诗92:15),神“要按公义审判世界,按正直判断万民”(诗9:8)。
神公平的属性,则是强调神在审判上的不偏不倚,神在一切判断的标准上绝对公正与合理。亚伯拉罕对神公平的属性,有一种极为朴素的领受:“将义人与恶人同杀,将义人与恶人一样看待,这断不是你所行的。审判全地的主,岂不行公义(公平/מִשְׁפָּט)吗?”(创18:25)约伯也问道:“神岂能偏离公平?全能者岂能偏离公义?”(伯8:3)约伯的答案是:“神必不作恶,全能者也不偏离公平。”(伯34:12)先知以赛亚认为,公平的神为等候祂的人,带来恩福:“耶和华必然等候,要施恩给你们。必然兴起,好怜悯你们。因为耶和华是公平的神。凡等候祂的,都是有福的。”(赛30:18) 由于神拥有公义和公平的美好属性,所以祂“是磐石,祂的作为完全,祂所行的无不公平,是诚实无伪的神;又公义,又正直”(申32:4),并且圣经宣告说: 公义和公平,是神“宝座的根基”(诗篇89:14a;又97:2b)。换句话说,没有公义与公平作为基础,神就无法设立祂的宝座;神以公平和公义,为祂行施至高主权的权杖。 旧约中对神公义与公平之属性描述,同样被那位启示真理的圣灵延续到新约之中,以至于我们从“神仆人摩西的歌和羔羊的歌”里,听到神“公义的作为已经显出来了”的宣告(启15:3-5)。 在新约中,神公义与公平的属性,主要彰显在祂的审判上。神是“那按公义审判人的主”(彼前2:23);神也借着从死里复活的耶稣基督,“按公义审判天下”(徒17:31)。在启示录中,我们看到许多关乎神公义审判的描述:“我听见掌管众水的天使说,昔在今在的圣者啊,你这样判断是公义的……是的,主神,全能者啊,你的判断义哉,诚哉。”(启16:5,7)在审判“那用淫行败坏世界的大淫妇”的事情上,“祂的判断是真实公义的”(启19:2)。 新约中,神也照着祂的公义赦免愿意认罪之人的罪,洗净他们一切的不义(约一1:9),神作为按公义审判的主,也会将公义的冠冕赏赐给对祂尽忠的圣徒(提后4:8)。 总之,无论是旧约还是新约,公义与公平作为神的属性,是我们讨论公义与公平作为人的道德伦理规范,公义与公平作为国家社会治理原则,公义与公平作为基督十架救恩之依据的前提。 二、公义与公平作为人的道德伦理规范 由于神是公义与公平的神,因此祂也是一切道德伦理准则的制定者。从人的角度说,公义是指没有违背神所制定的道德伦理标准,公平是指行事为人(包括人际关系和社会治理等方面)没有不公正、不合宜之处。神照着祂所制定的道德伦理标准,“定恶人有罪,照他所行的报应在他头上;定义人有理,照他的义赏赐他”(王上8:32)。 按经训所示,凡遵行神所制定的道德伦理规范者,就是神眼中的“义人”;凡违背者,就是神眼中的“恶人”。 “义人”(tsaddiyq,形容词作名词),就是那些拥有秉公行义之生命特质的人,也就是遵行神所制定之道德伦理规范的人。 在圣经中,“挪亚是个义人,在当时的世代是个完全人。挪亚与神同行”(创6:9)。在挪亚的世代,“世界在神面前败坏,地上满了强暴”(创6:9)。但挪亚显然没有与那世代的罪恶妥协,且在神面前被看作为是义人,并蒙神拯救进入方舟(创7:1)。他也筑坛献祭,以至于神闻见祭物的馨香之气,就心里起意,不再因人的缘故咒诅地与灭绝地上的各样活物(创8:20-21)。 约伯也是“完全正直,敬畏神,远离恶事”的义人(“完全正直,敬畏神,远离恶事”是对义人之品质完美的解释。伯1:1;2:2)。约伯的义行(即对神道德伦理规范的遵行),表现在他拯救哀求的困苦人,和无人帮助的孤儿,他也使寡妇心中欢乐;他以公义为衣服,以公平为外袍和冠冕;作瞎子的领路者,和瘸子的搀扶者,作穷乏人的父;素不认识的人,他查明他的案件;他甚至声张公义,“打破不义之人的牙床,从他牙齿中夺了所抢的。”(伯29:12-17)他也接待客旅,“从来我没有容客旅在街上住宿,却开门迎接行路的人”(伯31:32)他追求道德上的正直与公义,不受女色的迷惑,不向妇人起淫念,没有在邻舍的门外蹲伏(伯31:9)。 和“义人”相对的,就是“恶人”(rasha`/wicked,邪恶的,形容词作名词)。“恶人”就是不公不义,不守神道德伦理规范的人。诗篇 36:1-4对“恶人”有极为生动的描写:“恶人的罪过,在他心里说,我眼中不怕神。他自夸自媚,以为他的罪孽终不显露,不被恨恶。他口中的言语,尽是罪孽诡诈。他与智慧善行,已经断绝。他在床上图谋罪孽,定意行不善的道,不憎恶恶事。”然而,“神是公义的审判者,又是天天向恶人发怒的神”(诗7:11);“耶和华试验义人;唯有恶人和喜爱强暴的人,祂心里恨恶”(诗11:5)。这样的恶人,在神眼中是邪恶而没有价值的人(beliyyaal),如以利的两个儿子(“以利的两个儿子是恶人,不认识耶和华”,撒上2:12)。 旧约中以公义与公平为本质的道德伦理规范,依然是新约基督徒应该遵守的。新约中依然强调神的公义,主耶稣称神是“公义的父”(约17:25),耶稣基督被称为“那圣洁公义者”(徒3:14)。而基督徒则是因信称义者。 因信称义,使我们借着基督与神相和,也使我们靠着神的恩典,能够活出公义的生命特质。以至于我们可以“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欲,在今世自守,公义,敬虔度日”(多2:12)。也可以以属神之人的身份,逃避少年的私欲,同那清心祷告主的人追求公义、信德、仁爱、和平、敬虔、忍耐和温柔(提后2:22;提前6:11)。而且,在属灵争战中,我们也要用真理当作带子束腰,用公义当作护心镜遮胸(弗6:14)。作为神的儿女,要结出光明的果子,就是一切良善、公义、诚实(弗5:9)。 总之,神公义的属性,必须将美好的道德伦理规范,落实在我们的基督徒生活中。 三、公义与公平作为国家治理原则 圣经中的公义与公平,作为神的属性和神所制定的道德伦理准则,比较容易被接受,但作为国家与社会治理原则与方法,则很容易被忽略。 教会必须照着圣经的教训,神学性地思考政治,继承教会历史上优秀的政治神学传统(如奥古斯丁和加尔文的政治神学思想),以信仰精神有效地参与政治和影响政治,而不是弃绝与逃避之。 毫无疑问,在圣经中,公义与公平是信仰和道德伦理概念;但落实到国家与社会治理层面,它们又不折不扣的政治概念。换句话说,当我们从国家与社会治理层面谈论公义与公平时,我们实际上就是在谈论政治,也是在宣扬最崇高、最伟大的政治理念。当一些人主张在教会中“不要讲政治”的时候,他们忘记了圣经就是一本“讲政治”的书,里面包含着神对国家和社会之系统而丰富的治理原则和运作方式。 事实上,公义与公平的原则,可以体现或落实在社会政治和国家治理的每一个层面。 首先,公义与公平是社会关系或人际关系的规范。在社会中,人人都要学习行善,寻求公平,解救受欺压的,给孤儿伸冤,为寡妇辨屈(赛1:17)。在商业交换中,“当用对准公平的法码,公平的升斗。这样,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长久”(申25:15)。当日悖逆神的耶路撒冷,之所以由“忠信的城,变为妓女”,就是因为“从前充满了公平,公义居在其中,现今却有凶手居住”(赛1:21)。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就会出现“公平转而退后,公义站在远处,诚实在街上仆倒,正直也不得进入”的可悲状况(赛59:14)。但是,如果他们改正自己的行动作为,在人和邻舍中间诚然施行公平,不欺压寄居的和孤儿寡妇,在这地方不流无辜人的血,也不随从别神陷害自己,神就使他们在这地方平安长久地居住(耶利米书7:5-7)。 其次,公义与公平是法律制度的精髓。如果神的审判是“以公平为准绳,以公义为线铊”(赛28:17),那么,一个蒙神赐福的国家法律系统,也必须是公义和公平的。审判要转向公义;心里正直的,必都随从(诗94:15)。在旧约中,我们看到神借摩西嘱咐审判官,让他们在听讼的时候,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同居的外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申1:16);要在各城里按着各支派设立审判官和官长,他们必按公义的审判判断百姓,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贿赂……唯有按至公至义审判,他们才得存活(申16:18-20)。 第三,秉公行义是国家领袖的主要责任。“那以公义治理人民的,敬畏神执掌权柄,他必像日出的晨光,如无云的清晨,雨后的晴光,使地发生嫩草。”(撒下23:3-4)国家领袖和各级政府官员,是神照着祂的主权和公义与公平的原则设立的,他们首先要敬畏神,把自己的权柄降服在神的权柄之下;然后照着神设立他们的目的,秉公行义,做好自己当做的事情。他们敬畏神,秉公行义,神就赐福他们。他们若不顺从神,张狂自大,神就会让他们如尼布甲尼撒那样,被赶进旷野,吃草如牛。而百姓也当顺服在上有权柄的,专注行善而不作恶,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罗13:6-7)。 总之,“公义使邦国高举;罪恶是人民的羞辱”(箴14:34)。在一个国家和社会里,“义人增多,民就喜乐。恶人掌权,民就叹息”(箴29:2)。 四、公义与公平和基督的十架救恩
在旧约中,神的公义与公平的属性,借着将要来的弥赛亚显明出来。 耶利米书23:5说,“耶和华说,日子将到,我要给大卫兴起一个公义的苗裔。祂必掌王权,行事有智慧,在地上施行公平和公义。”在耶33:15也有类似的话:“当那日子,那时候,我必使大卫公义的苗裔长起来。祂必在地上施行公平和公义。” 在旧约中,公义和公平是神宝座的根基;在新约中,公平与公义是基督十字架的基础和根据。在基督的十字架上,神叫我们看到祂的公义与慈爱的完美彰显。 神是公义的神,祂不能允许犯罪而不受刑罚,更不能称罪人为义;但神又是慈爱的神,祂不愿意罪人落入永刑之中。神必须用一种方法,使祂的公义和慈爱得着完美的融合。这个解决的方法,就是各各他的十字架。 在十字架上,神以耶稣为背负世人罪孽的羔羊,将祂对罪人的忿怒,倾倒在无罪的耶稣身上。耶稣站在罪人的地位上,为罪人,代罪人,替罪人,承受了神公义的刑罚,以至于本来该死的罪人无须再死(永远的灭亡),并因信耶稣而罪得赦免,得称为义。这正是,这正是,“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5-26);“唯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5:8) 没有基督的十字架,我们就看不到神公义的彰显,也看不到祂对我们神圣之爱的长阔高深。在基督的十字架上,我们看到,神的爱是公义之爱;也是在十字架上,我们看到的神的公义,是爱的公义。 单讲神的爱而不讲神的公义,或者单讲神的公义而忽略神的爱,都是因为我们不了解基督的十字架。 五、公义与公平原则的现实应用 将公义与公平的信仰原则,应用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就是活出神的公义与公平。 在诗篇119篇中,我们看到一个活出公平与公义的榜样,他就是这篇诗的作者。在诗篇 119篇的第121节中,诗人告诉我们:“我行过公平和公义。”这是诗人对自己人生的一个重要总结。这是一个很了不起的总结。因为行过公平与公义,是极为高贵的生命内容。而活出公平与公义原则的人,一定是拥有公平与公义之性情的人。 诗人的总结表明,在他的人生旅程中,从过去到现今,一直活在合神心意的道德伦理规范中,他对人对事都没有不公正的判断,他没有做过任何不合宜的事情。换句话说,他没有做过圣经中所说的非义之事,比如违背神的诫命和律法,图谋罪孽,贪恋他人的房屋和田地,侵吞孤儿和寡妇的家产,收受贿赂,屈枉正直,称善为恶,称恶为善,等等。相反,他是“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神同行的人(弥6:8)。 首先,这样的人,与那位公平和公义的神,必定有着美好的生命关系。因为公平与公义都是神自己的属性。 其次,凡是与神有这种美好生命关系的人,神都命令他们施行公平与公义,并赐给他活出公平与公义的生命能力:“耶和华如此说,你们当守公平,行公义。因我的救恩临近,我的公义将要显现”(赛56:1)。对凡遵行神命令的人,神要使他的公义,如光发出;使他的公平,明如正午(诗37:6)。而且,圣经也说,“凡遵守公平,常行公义的,这人便为有福。”(诗106:3)诗篇119篇的作者,正是这样的蒙福之人。 诗篇119篇的作者,为我们树立了“行过公平和公义”的榜样,可以帮助我们知晓如何活出公平与公义的信仰原则。因此,我们可以问自己一个这样的问题:我是一个活出神的公平和公义之性情的人吗? 具体地说,我有没有按照合神心意的道德伦理规范去生活?我有没有违背圣经中的“十诫”的行为?有没有仍然犯圣经上所列举的各种罪恶(如罗1:28-32;加5:19-21)?经商的人,有没有任何的商业欺诈行为?雇工人的,有没有克扣工人的工钱?做官的,有没有欺压百姓?等等。如果我们仍在这样的过犯罪恶中,就要来到神面前真心悔改。若不悔改,神公义的刑罚,就会临到我们。 同时,在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人群中,我们也要向人宣讲圣经中的公平与公义,向人指出今天所谓的“社会公义”(其本质是不公不义)的荒唐与错谬,使人不再受 “觉醒思潮”和“文化马克思主义”等错误观念的误导与迷惑。 总之,我们必须高举和宣扬神的公义与公平,也要愿意成为活出公义与公平之信仰原则的人。求主赐给我们公平与公义的性情,和活出公平与公义之原则的生命能力。荣耀归主!阿们! 王峙军 牧师,生命季刊主编,“中国基督徒生命团契”总干事,“基要福音派传道人联盟”顾问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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