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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战精神  
法轮功的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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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战」第二章:开庭辩论纪实 2009-09-29 12:52:09

第二章:开庭辩论纪实


    证人诚信备受质


  评语:第一位证人张昆仑,由于原告律师利用答辩机会,引述证人说些与本案无关的盘问,似乎做成法轮功宣传的发布会,我方律师屡次反对,法官为求了解法轮功的情况理由不接受,任由证人在法庭发表其己见,对证人的宽容;对于我方律师的质询,经常回避问题。张昆仑在原告律师的引述下,大致是围绕着信仰被打压,监控及受到酷刑对待等情况作证,如果事情属实,理应搏得同情。相反地,在我方律师的质问下,大都回避问题,真相就一一无所遁形,。他说他是被迫害,但他还拥有工作,还可自由照顾其老岳母。在我方律师盘问中,说与我是老朋友,既然是老朋友,为何不直接找我去解决他们所指控的诽谤!在我脑海中,似乎不认识这位张昆仑的存在。以下有二点在他的答辩中,是不难得到真相。
  张昆仑所说法轮功没有组织,以他告知的,他所到世界各地的示威抗议,如果没有组织安排,以不懂英语和法语的他,怎可能参加有组织性的群体示威。二是,李洪志说法轮功是不接受捐献的,那么关于财力来源就更为神秘。虽然张昆仑强调,费用是按照各弟子能力上的分配负担,是由弟子自己付出,在任何活动中,有人会为活动做义工,他也举例,如活动需要横额,弟子便会自掏腰包,做好工作,义务派发传单、示威尽管都是真的,也无法说出经费的来源。
  这种回答真太幼稚,横额成本小,参加示威可以是义务,但是法轮功在这么多年中诉讼不少案件,费用是谁去付?法会场地租用,是谁去付?昂贵精美的宣传印刷,是谁去付?法轮功的报纸、电视台及广播电台,十多个网站,又是谁去付?很简单,张昆仑连自己作品的产生,一无所知,这就难以置信。
  关于被抓坐牢,饱受酷刑,都是光说不做,无法有证据。在每次的新闻记者会上,声称自己是加拿大公民,要求加拿大政府出面,营救在国内的法轮功受害者,谴责中国政府的暴行。不合情理的是,既然张昆仑清楚知道自己是加拿大公民,却不利用自己的公民权利,在第一和第二次被抓时,没有向驻中国加拿大大使馆求助,有诸多机会离境的他,却停留在中国,制造被虐待的消息,意图丑化中国政府形象,真是居心叵测。
  我们要注意,他太太是永久居民,却不需援助地自由回来加拿大,这说明未有监控的情况。张昆仑说,他的老岳母在他回加后不久就去世了,原因是没有人照顾她,企图把责任推向中国政府,这是多么无赖。在二000年要雇人照顾老人祇需付三百元人民币(不到四十美金),倘若张昆仑尽孝,他回加拿大时说他还拥有三万美金,祇要每月付出五十元美金,就能雇人照顾他老岳母。而且他有一个柏文,老人可不需搬回乡闲,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还是做好人吗?
  自从「特刊」出现后,最大的收获,是给华人和侨社能够从特刊中了解法轮功的真相,据与法轮功辅导站有关系人士告诉我,满地可的弟子由原来的三百多家庭,现已急跌致不到卅人,居于满地可的弟子也不愿出外派发传单,所以出现了职业弟子,有友人告诉我,其朋友派发传单,每小时收费八元,这种说法已经是秘而已宣的消息。有人可能不知道,张昆仑曾在中国自我写了一份悔过书,名为「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反动本质」,网上应可找到。对于一位出尔反尔的人,其诚信受质疑,证供不可信。
  第二位证人是法轮功称为专家证人戴维.奥比(David Ownby),因为他不是法轮功弟子,据李洪志称,不是他的弟子,不可能会体会大法,所以这名专家证人不是李洪志本人的弟子,证供就没有价值,毫无作用,在此不作记录。其他证人均不可信,前后证供自相矛盾,以下略述摘要记录,以供参阅,可供深深了解法轮功弟子是何等真善忍。
    
        意图伤害言论自由

  这是一宗关于言论自由的官司,关于想阻止法轮功遭受严厉批判的意图。原告律师博格曼先生告诉阁下,你可以不认同他们的教条。我本人却认为:阁下毋须确定它是甚么,是对或错,是合理的宗教或非宗教团体,或一邪教,或无论甚么。但在加拿大就必须有一定的容忍及允许说这些话,无论以难堪或不妥协的方式表达。
  在以下我会提出对原告证人的一些质疑:
  第一个问题,我想应不必同意。因为答案明显是否定:没有个人利益存在,我们可以控告他们索赔吗?
  答案当然是「不」。问题就在:他们是否有私人利益?我认为,就正如我刚告诉大家,我们是不可将私人利益扩展到法理逻辑所能容许的程度。本官司有绝大部分原告在多场辩论中并未提及过,而被提及过的人却在辩论那些显然不是诽谤的事情时才提及,如在时报前冲突等。他们并且不掩饰他们是某组织成员,不过他们不说成员,而是追随者、弟子等等。
  无论如何,我第一个问题就是没有了私人利益存在那将是怎样?
  第二个问题就是:争议性的新闻处理手法,在缺乏求证的情况下,是否须负民事责任?答案也是否定,我将解释这一点。
  原告律师这么说:请看这新闻处理手法是多么差劲,违反了所有新闻准则。我本人认为这些广告的确歇斯底里,但差劲的新闻处理手法并不构成诽谤,倘若这也叫做诽谤的话。换句话来说,除非迎合所规定的条件如利益、过失及伤害才算是。良好的新闻处理手法,就是经过适当的研究求证,而辩方通常会称之为公正评语,通常会得到宽恕。以Prud-Homme一案为例,阁下只要遵守良好的新闻处理规则,就算结果伤害了别人也可获得宽恕。
  在本省法律里引用联邦高院判决Purd-Homme一案所定下的原则,你会发觉只要检查消息来源及你所说话是合理,就算伤害了别人也没错的。但这并不代表差劲的新闻处理手法没有检查过会构成诽谤的消息来源。
  说到诽谤,首先要有受它伤害的受害人,换句话说,原告律师刚才所说所谓适当新闻手法与民事责任完全无关,它只是关于广告上所缺乏的有力辩护理由。我当然不认这是良好的新闻处理手法,但也不是诽谤的根源。你不能因为某人不是好记者而说他/她诽谤……。
  依照适当的新闻程序,只是为自己布置有力的辩护理由。有时我已尽了所能钻研求证,原告还是没有被诽谤成分存在。须知道没有遭受个人诽谤的人不能说:我应该得到赔偿,因为我是某团体成员。
  再者,中国大使馆的报导版本不相同,有的令人难以置信。例如十个人抓住他(王学亮),竟然拿不到他的相机?
   我不认为李师傅受到伤害,我同时亦不认为会有人相信他的女儿与动物性交。但由于广告的无逻辑连贯性使到它的伤害性减少而不是增多。倘若这是非常理性及深思熟虑及针对团体的攻击,指他们做某些事情等等,就可能是更严重的攻击。不过十一月三日那文章,可令人觉得可笑之余,并没有严重伤害任何人的名誉。
  我将作出的第一个辩论就是本案完全缺乏个人利益这个因素。你没听到他们绝大多数人发言,没有作供及甚么都没说过而且没有特别的地区限制。我们不知道会有多少人索赔,因为他们有数以百计的追随者。
  在谈论另一部份时,我认为有一案例我应该引述,此案称为Goyer against Duquette,是因为有人登了一个攻击药剂师的广告,所以药剂师们群起控告。
  它与本案不谋而合,也是有人登了广告而他们认为侮辱了自己的师傅。因侮辱了师傅所以才诉讼控告,认为整体来说是侮辱了法轮功,然而当中没有任何个人因素显示出诉讼行动是适当。
  我曾说过没有证据确定男女双修的金银法与性有关,李师傅本人亦讨论过好些性问题,提及甚么修炼等等,但完全与性交、纵欲或通奸没有联系。男女双修文献亦有记载,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些人在进行性行为。
  从药剂师的案例看来,这些纯粹又是想象。当有人说某人如此,及使用没人晓得的外国语言,如某人想像对方说的与性有关,则必须证实。所以我认为双修这部份根本没有任何与性有关的证据。
  我另一个论点涉及在时报内外发生及双方各执一词的事件。没有人可以因为对方偏袒何冰而控以诽谤。事实上,他们的证供几乎部份是同一样:谁人在场,说过甚么话,杨育民不否认他到现场表示他们再印这些东西就会有法律行动等等。诽谤是因为两个故事版本的不同论调所致。如其中一版本称他们说话很大声或相信何冰是被人推,只要不同意某篇文章的细节,报社所刊登的任何文章都会被人控告,每个人不多不少都知道事发经过。又例如有一场示威,当事人说有十万人,但时报说有三万人,告!我们知道我们有十万人,为何他们说三万人?除非我们采取他们所允许的方式来叙述某件事情,那就没有诽谤,没事发生。
  我第六个论点就是转载中国大使馆叙述大使馆内所发生事故的全文并非违法行径,完全合法。一个外国大使馆在这事情上面临争议,他们必须澄清。倘若他们将消息发给英文公报、法文时报,他们会予以报导及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供稿。由于他们刊登了一个版本,不完全吻合证人被十几个人围殴十分钟仍无法抢走他的相机的版本,所以才有了投诉。不过无论阁下相信那个版本,他们都有权利刊登大使馆的版本。在加拿大,支持一个外国大使馆的立场亦不是违法之举,而且并没有任何伤害性质。是时候谈谈法轮功弟子的证供。

   二败法轮功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正义的日子到了。高等法院法官珍妮.荷素(Jeannine M. Rousseau)颁发了长达四年的官司判决书,《华侨时报》赢了,败方需付堂费十万元。
  这个判决使所有正义人士非常兴奋,法律维护了公义。在判决书的评语中,淋漓尽致地说出了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的真面目,亦是在中国国外第一份的公正描绘,使法轮功长期的宣传工作,有如竹篮打水,全都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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