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一個政府機構叫“兒童和家庭服務處”,這個部門的本意是幫助那些在家庭、學校、社會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被虐待的兒童和婦女。不過所有政府官員都會由於人的動物本能,濫用職權,濫殺無辜。很多時候,這些官員非但沒有幫助婦女兒童,反而適得其反,導致整個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華人或其他少數民族的第一代移民偶爾會深受其害,比如在公共場所打孩子或大聲斥責孩子有時會有嚴重的後果,如果有人當場或事後舉報,“兒童和家庭服務處”的工作人員就會上門調查;你不配合調查,想和他們講道理,悲劇就可能發生。有時“兒童和家庭服務處”的工作人員會夥同老警,以保護兒童的名義將孩子帶走“保護起來”。他們甚至可能在凌晨兩點破門而入,此時此刻任何形式的講道理或反抗都是徒勞的,因為他們是執行公務,孩子必須帶走,反抗是自取其辱。唯一能做的是請律師認錯和私下談判解決。 兩年多前,附近城市的一位“Public defender(公家辯護律師)”來到我辦公室請求專家辯護。Public defender是一群拿政府工資的三流律師,專門為窮人免費服務,以滿足被告必須有律師的法律規定。出於個人名聲需要,他們也想盡力贏官司。 該律師是一位穿着時尚的年輕女性,她向我介紹了案情: 一對未婚白人戀人,男子二十歲,女子十八歲,有個六個月大的嬰兒;不久前,嬰兒咳嗽二天后突然死亡,當地法醫鑑定結果是嬰兒被“悶死(Suffocation)”。兒童和家庭服務處的調查結果顯示該年輕父親己認罪,檢察官以一級謀殺罪起訴,可判三十年到無期徒刑。該律師告訴我這位年輕父親好像有點愚鈍,他的認罪應該不合法,因為審訊時沒有辯護律師在場。我回答道這個案件好像是個笑話,你回去後將嬰兒屍檢報告和病理切片寄給我審核。 幾周后我收到所需文件和病理切片,當然還有法官特批的專家費。由於被告小廝是個特貧戶,又是一級謀殺案,只能由政府支付辯護專家費。我電話告訴該辯護律師,嬰兒很可能死於肺炎,而不是被悶死,檢察官很難證明“嬰兒被悶死”有75%的可能性,我們肯定勝訴。兩周后我完成了死因審閱報告。 大約半年後,此案正式開庭,我被通知在開庭第三天上午9點出場。令我意外的是就在第二天晩上,我收到電信,被告已經接受被判三十年,此案正式了結,當然也就沒我什麼事了。 美國刑事案件多數由雙方律師私下談判解決,既使開庭後也能隨時終止,所謂“邊打邊談”。在此案中,很明顯這個既窮又笨的小廝被誘供和誤導了。前兩天的官方證人都是證明他是有罪的,我是唯一能證明他無罪,檢察官己看過我的報告,擔心此案會輸,所以在我上場前對小廝說“你肯定被判有罪,刑期為三十年到終身監禁,你現在就可以認輸,只判最少的三十年”。混沌的小廝同意了,辯護律師也未勸說他等我作證後再決定。 此案是典型的當地法醫和檢察官相互勾結草菅人命,將窮鬼小廝送入大牢,公家辯護律師也沒有盡職盡責維護正義。也許,這就是人類優勝劣汰的生存法則,又愚又窮的染色體或DNA就這樣消失在歷史的長河中。 我們專業人員只出售個人的時間和智慧以換取支票,案件一結束這筆交易就終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