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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償命,這是中國人從古到今全知道的一個公理。 任何人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這不僅寫入世界人權公約,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也寫入全世界所有國家的憲法和刑法。 然而,這一條普世規則被內蒙古自治區廢除了,老百姓殺人在內蒙古自治區必須接受法律的審判,但是公檢法冤殺無辜平民,卻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冤殺人者僅背負一個黨紀或者政紀處分,就可以繼續在公檢法任職繼續禍法殃民,這是誰給你們的特權。 四川大學學生張薇因為誹謗一個老農,引發網暴,本人公開道歉,川大已經給予雙留處分,網民依然不滿,認為處罰的太輕,請問冤殺無辜18歲蒙古族青年呼格吉勒圖的29位公檢法的殺人惡魔和人渣: 你們公開向呼格吉勒圖道過歉嗎? 你們向全內蒙古自治區的居民和牧民們道過歉嗎? 你們向全中國人民道過歉嗎? 你們有沒有為呼格吉勒圖上過一次墳向他懺悔你們的罪孽? 如果沒有,你們憑什麼心安理得地活着?

中央電視台這位女播音員向全中國人民播報,冤殺呼格吉勒圖的主犯,專案組長,前公安局長馮志明被判刑18年徒刑的時候,卻沒有播報這18年徒刑中沒有一年是因為冤殺呼格吉勒圖而被判,他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 根本就沒有追究其冤殺呼格吉勒圖的法律責任。 其餘26名公檢法參與冤殺者同樣無一人受到依法制裁,全部僅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無一人被雙開,比張薇處罰的還輕,甚至還有兩個一審法官呼爾查和宮靜,不僅連處分都沒有,反而晉級為入額專職法官,還提拔任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中層領導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檢察院審訊呼格吉勒圖時,本人翻供否認強姦殺人,並且在案卷清楚記下,警察不讓吃飯,不讓睡覺,不讓上廁所,24小時疲勞審訊,嚴刑逼他承認強姦殺人,他扛不住酷刑,被逼認罪。辦案警察得知呼格吉勒圖在檢察院審訊時翻供,再次對其實施酷刑,不許他翻供,最終導致其被冤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條文寫的明明白白,難道這幫喪盡天良得公檢法辦案人還夠不成【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徇私枉法罪】嗎? 中國年輕人天天小心翼翼地怕被扣上案底,影響入職公檢法,而這幫冤殺呼格吉勒圖的惡魔,故意冤殺無辜之人竟然連案底都不算! 這幫製造冤殺呼格吉勒圖案的公檢法成員全部繼續留任公檢法部門,誰來,用什麼來保證他們不會再刑訊逼供無辜之人,再製造呼格吉勒圖冤殺案呢? 殺人不償命,不僅不償命還提拔,這是在終生追責嗎? 在內蒙古自治區的地盤上,莊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對公檢法的犯罪無效嗎?

呼格吉勒圖冤父母 在此,以人民的名義,敦促全國人大,最高檢,最高法院,公安部和紀檢監察委依法追責呼格吉勒圖冤殺案責任者的刑事責任,包括已經被判徒刑冤殺呼格吉勒圖的主犯,專案組長,前公安局長馮志明。
冤殺無辜之人不償命,天怒人怨,天地不容。 現在的現實是,內蒙古自治區這種肆無忌憚的包庇公檢法殺人兇手,以黨紀政紀代替國法的出征方式,已經變成全國追責冤假錯案的標誌性範本。
山西一位老人從2018年先後向太原市公安局遞交9件刑事案件報案,因為辦案人員收受巨額賄賂,至今一個都不答覆是否立案一直拖着不辦,2019年老人要求太原市檢察院和太原市迎澤區檢察院立案監督,至今4年過去了,拒不履行立按監督職責,老人在自己微博上公然掛出:向全國先進檢察院檢察院長張晉東喊話,你究竟接受犯罪嫌疑人趙海雲多少賄賂? 太原市公安局和太原市檢察院和迎澤區檢察院檢察長竟然無動於衷,內蒙古自治區毀我法律長城! 
太原市迎澤區檢察院檢察長 
太原市檢察院檢察長
附:內蒙古自治區對27名製造呼格吉勒圖冤殺案責任者是怎樣處分的: 1.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刑警隊副隊長任俊林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2.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處預審科民警韓繼平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3.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刑警隊隊長劉旭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4.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刑警隊副隊長趙月星行政記大過處分。 5.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刑警隊技術員任呼鎮行政記大過處分。 6.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刑警隊偵查員孫永林行政記過處分。 7.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處預審科民警馬向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處預審科科長孫慶榮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處副處長王日東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局長鄭潤民黨內警告處分。 11.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長王智黨內警告處分。
12.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批捕處處長胡蘭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13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批捕處副處長彭飛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登庭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處長陳虎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16.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韓和平行政記大過處分。 17.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郭利平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文達黨內警告處分。
19.給予時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梁國裕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給予時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助理楊小樹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21.給予時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書記員閆明旺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22.給予時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審判員白玉林行政記過處分。 23.給予時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審判員李偉行政記過處分。 24.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張鳳儀黨內警告處分。 25.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助理審判員宮靜行政記過處分。 26.給予時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助理審判員呼爾查行政記過處分。 27.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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