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闲置与出路:重新理解“逆权拥有” 李 郡 “逆权拥有”(Adverse Possession)是现代财产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安排。其基本含义是:非不动产原始权利人,若在未经原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对某一土地或房屋持续、公开、排他地占有,并超过法律规定的年限,即可依法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原权利人的追索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终止,新权利人无需支付任何对价。 这一制度初听之下,往往令人困惑,甚至感到“违背直觉”。在物业法课堂上第一次接触这一概念时,我也难以理解:法律为何不无条件保护原始产权,而要承认长期占有者的权利? 然而,随着对现实社会的观察不断深入,尤其是对土地闲置、房屋空置问题的长期关注,我逐渐意识到,“逆权拥有”并非对侵占行为的纵容,而是对资源长期沉睡所带来的社会成本的一种制度回应。 一、逆权拥有的制度本意 逆权拥有并不鼓励非法侵占,其立法逻辑恰恰相反: 当某项不动产长期被弃置,原权利人既不使用、也不管理、亦不承担维护责任,其社会功能事实上已经丧失。此时,法律若仍无限期保护“纸面产权”,社会整体将为这种不作为付出持续代价。 因此,逆权拥有的核心目的不在于“惩罚原业主”或“奖励占有人”,而在于恢复资源的使用价值,使事实状态回归法律秩序。这一制度在历史上主要出现在土地稀缺、人口增长较快、社会对资源利用效率高度敏感的国家。 二、从强人政治到制度能力 在一些社会治理能力较弱、制度建设滞后的国家,国家强盛往往被简化为领土扩张。出现一两位强势领导人,通过对外争夺土地来制造国家崛起的象征,却长期忽视内部社会结构的修复与民生改善。 俄罗斯便是一个典型例子。 然而,历史反复证明:国家的真正竞争力,来自于对既有资源的高效配置,而非对新土地的不断索取。 杰出的政治家,往往不是靠制造冲突赢得声望,而是能够正视社会现实,通过制度创新释放被压抑的潜能。 三、中国现实中的结构性矛盾 当下中国社会同时存在两种看似矛盾、实则相互关联的现象: • 城乡大量土地荒废、农庄闲置、城市住宅长期空置 • 与此同时,大量年轻人无房居住、无稳定工作,发展通道受阻 如果任由这种状态长期存在,其后果并不难预见: 不动产因无人使用而自然贬值,人力资源因缺乏机会而持续闲置,社会整体效率不断下降。 问题不在于资源总量不足,而在于资源被制度性地锁定。 四、通过产权制度激活资源 如果通过制度设计,使长期闲置的土地和房屋重新进入使用状态,让有意愿、有能力的年轻人能够合法、稳定地占有并利用这些资产,社会资源将重新组合。 类似“逆权拥有”的制度逻辑,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当产权长期处于“名义存在、实际缺位”的状态,法律是否应当为现实使用者提供一条转正通道? 从资源配置角度看,这并非激进,而是务实。 五、土地价值的根本来源 土地是最基础、也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历史上,人们为了“耕者有其田”这一朴素愿望,不惜付出生命代价。这并非偶然,而是因为土地直接关系到生存、安全与尊严。 经验反复证明: • 产权清晰、受法律保护的土地,才具有真正的价值 • 稳定的产权预期,是长期投资和土地增值的前提 • 产权模糊的土地与房屋,往往无人愿意投入,最终只能荒废 这是最基本的经济规律。 六、历史改革的现实启示 20世纪8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中的“改革”,其关键突破之一正是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正是这一制度变革,极大调动了农民积极性,使粮食产量迅速提升,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 这一改革并非意识形态选择,而是对现实需求的理性回应。它也因此奠定了邓小平在中国现代史上的历史地位。 制度改革的价值,往往要在时间中才能显现。 七、站在新的历史关口 今天,中国再次站在一个关键节点上: • 数千万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缺乏发展空间 • 与此同时,大量土地和房屋却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在这一背景下,社会事实上面临两条道路: 一条,是走回头路,重新强化行政分配与集体化管理——历史已经多次证明,这条路难以持续; 另一条,是通过产权制度创新,包括土地私有化以及引入“逆权拥有”式的机制,盘活沉睡资产,使资源与人重新结合。 只有后者,才可能真正释放社会潜能,帮助中国走出当前的结构性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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