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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浙江高院否认官员联名上书要求判吴英死刑” 2012-02-09 10:39:47
中共不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本人自问读过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书,虽然充其量只是皮毛,但自认懂得马克思主义基础的哲学。

法律是人为的,它是用来规范社会生活中人们活动之准则,它的基础是道德。政府制定了法律,并用文字将它公佈于众。作为文字、语言所表述的对象和过程与用作表述的文字、语言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约定俗成。故文字和语言是人群主观意识经协调后的产物。因此,法律之术语不是谁想怎么解释就可怎么解释。同时中国社会在变,特别是经济的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变化是日新月异。

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就其对内膱能而言,是恊调社会各群体政治和经济利益。这一职责,中共政权做到了吗?如果中共政权做到了,就不会有吴英案。出现吴英案是中共政权之失职。自身失职,不但不从中吸取教训,反而指责庶民,并要拿庶民之血来恫吓庶民。

本人在《公开吴英案,易地审判,让庶民作陪审员》一文 ( http://blog.boxun.com/hero/201201/sisuozatan/3_1.shtml ) 说过:吴英案是现时中国社会中之一埸悲剧,如果政治权力能以正确的方式介入,给以时日,吴英经营之企业定能以喜剧收场。

浙江高院不去寻找此案之社会根源,纠正政府之职能,而判处吴英死刑。又在网上95%之网民质疑和反对声中拋出:“浙江高院否认官员联名上书要求判吴英死刑”。其全文见:http://news.qq.com/a/20120208/000097.htm。沈晓鸣所引“我国刑法第192条、第199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应一碗水端平,先不论这个数额在人民币100万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是在那一年订的数据。陈同海是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受更严厉惩罚,但贪污受贿的款项逾人民币1.9亿,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德隆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02亿余元人民币,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为172.18亿余元,判了多少年?审判长沈晓鸣是否知晓?其余数额超过人民币100万未判死刑有的是。这就表明中共之法律想怎么干就可怎么干,没有一个度量之标准。更不用说在此案中一些有关法律术语之争论。

在本人看来吴英案充其量只是民事案。而且本人十分怀疑在案件未定性之前,“吴英被抓后的资产被处理过程的可疑情况……,有多少猫腻?”这一猫腻中隐含多少贪官利益?在“吴英案情不澄清 判决恐难服人心”一文 (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20208/KFIIVOID4Z5SE.shtml?c=detail ),

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在文章中称,“此案有数奇”:“吴英案件的11个高利贷放贷者无恙,吴英独受重刑,不理睬吴英报案。此奇一也。”“吴英被拘,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与协作地县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但在一无证件,二无当地公安机关的情况下,吴英被捕了。此奇二也。”“据吴英反映,东阳公安局在侦查结束后,又多次用花言巧语蒙骗、恐吓她同意签字拍卖财产。一审开庭前,在没有吴英本人同意签字的情况下,东阳公安局强行拍卖了近亿元资产,使财产缩水近十几倍。清产核资未明,违规由公安部门进行资产大甩卖,买者姓名不公布,对于转手获利,拍卖主导者居然声称是市场流转,此奇三也。”“两位原告为马鞍山农民,在湖北荆门中院和金华中院,均为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的吴英本色集团的亿元欠贷案,实际利益是否真为两位马鞍山农民所得?此奇四也。”

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答: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经查实的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贪官受贿是否犯罪?审判长已确认“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可话锋一转, “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贪官是国家工作人员,贪就是罪,是吧!揭发罪行抓到贪官就是立功,是吧!!这不就是自己在掌嘴!!!

中国官场有一个潜规则,落马后不能出卖他(她)人,而吴英不懂这一潜规则,检举贪官不能算立功却招来杀身之祸。为维护这一潜规则,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宁愿当众自己掌嘴!!!!这种人有资格当审判长吗?

网上传播“浙江高院院长齐奇:有人逼迫我们假司法之手,行“司法谋杀”之实!吴英一案有浙江以外权势更大的人干预司法,我们浙江高院拖了几年都没判,这次顶不住了。全国网友们,发出你们的声音,用强大的舆论挽救被“司法谋杀”,“杀人灭口”的吴英!”这位审判长不公开辟谣,请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出来澄清,却轻描淡写一句带过。“我们注意到这方面的报道。但是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法院审理过程中,都没有发现任何所谓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有关的情况,吴英辩护人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法院审理中也没有发现政府部门的干部写信或以其他方式上书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的情况。”

谁都知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之表现,是容不得庶民之意志,同时谁都知道一些人惯于掩盖事实真相,而且只要掩盖部份事实,就可让傍人看来无理变成有理。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既然是信誓旦旦,颇有自信,为什么不公开所有吴英案之卷宗以及所使用之法律条文和有争议之法律术语的解释,让知情者、当事者、有兴趣的专业人士和庶民来检查、揭露、补充和评论?在审判长看来是不是那些人士只有府首贴耳洗耳恭聼之份?还是因为没有先例,不敢嚐试?一个谁亦无法否认之事实是:目前中国国内群体事件频发,请问审判长谁应对此负首要责任?政府的职责是什么?难道暴力维稳就是理?用庶民之血来表敍政府之理??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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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勵施浙甯 留言时间:2012-02-09 11:02:27
<strong>吴英父亲喊话浙江高院:请公开回答我四个问题2012-02-09 11:28:33阅读(11) 评论(0)

凤凰网财经讯 2月9号,吴英父亲吴永正做客凤凰网财经谈吴英案原委,吴永正对凤凰网财经表示,“我只要求省高院对我说明几个问题,不管吴英的结果如何。必须要把事实展现在公众面前。”

一,吴英骗人的动机是什么?

因为按常规,骗人者,我既然要承认骗人,我何必拿去投资?何必去操办企业,何必给一千多个员工,创造一千多个就业机会。我还要发工资,也管吃管住,我要操这些心干嘛?何必要买房产,做房子,就搁在哪里拿不走。我要骗,我就是要挥霍,要自己享受。因为谁都知道,骗是害人的,骗让人发现就完了。同时,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人告她是骗她。按照中国古话来说,民不告,官不追,这是一。她的动机是什么,弄不清楚。

第二点,作为一个裁定,一个浙江省高级法院的裁定,你应该提醒法律的廉洁和法律的神圣,。你应该把事实搞清楚,全部公布于众,为什么只把窟窿表示在公众面前,实际财产连个字都不提。

第三,东阳市政府以及东阳公安,违规拍卖的钱散在哪里?你没有交代。更何况很多东西,几个亿的东西到了哪里?其他的珠宝到底值多少钱,这个珠宝又是去了哪里?你必须要说清楚。即使吴英有罪,你也得说清楚。

说吴英将骗来的大量珠宝戴着享福,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事实说明珠宝不是骗来的,只是一种经济纠纷。珠宝大概是1.2个亿,已经付了2200万左右,其余是有借条。而且在判定骗得珠宝这个问题,从一审、二审从来没有提起过。

第四,作为省高院的判决,怎么能这样子随便捏造事实,说“吴英时时在躲债”,这个字眼从哪里来的?吴英自始自终没有诈骗,没有逃跑,也没有躲债,她在北京活动资金,我听说已经和朋友谈妥了。而且这个字眼从一审、二审这里都没有出现过,连公诉人也没有提起过这个问题。

二审宣判时声称,在法官经审计查明,被告人吴英接受了诈骗的事实。他后面说了证据反映被告人吴英诈骗情况属实。他从哪里证明吴英有罪。吴英自始至终没认过,你不可凭空捏造。

吴英父亲表示,“我相信党,相信高层,相信法律”。我只要求省高院对我说明几个问题。否则,如果法官可以随心所欲,怎么能让老百姓相信法律的公正。</strong>

【多维新闻】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166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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