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自由转发编辑,无需注明来源。欢迎关注青年读者博客:https://matters.town/@qingnianduzhe 或 https://substack.com/@youthreader 或 https://youthreader.medium.com 或 https://blog.creaders.net/u/37733/ 或 https://qingnianduzhe.wixsite.com/youthreader/blog 或 https://steemit.com/@youthreader 或 https://paragraph.com/@youthreader 尽量从上述账号获取最新文章。目前中国国内互联网上出现了名为青年读者的账号。如https://v.douyin.com/ECIUmZhGmPM/ 这些账号都不是本账号运营的,并且疑似是最近才改名的。似乎还有人冒充青年读者,请不要相信。本账号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注销,也不会换账号,也不会由其他人代为撰写。青年读者发布的内容都是可评论的,并且这些网络平台大都是可以匿名注册的。如果有任何质疑可以直接评论,也有很多人这样做。青年读者不会、也不可能对背后的小道传闻做过多解释。此外,青年读者引用了大量文章,但并不代表认同这些文章的观点,只认同摘录的部分。 孟德斯鸠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中首次提出三权分立这一概念。这一模式在美国被首先采纳,时至今日,现代民主法制国家全部都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三权分立的。这一模式已经从实践上被证明是唯一可以长期维系民主法制的模式。可是这一模式根据各国不同的国情,是有不同具体形态的。孟德斯鸠也很强调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国情不同,应该有不同的民主制度。《论法的精神》第三卷就是专门讲这个的,包括《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法律和土壤的性质的关系》、《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那些原则的关系》。 例如美国在建国时的三权分立,基本就是孟德斯鸠原版的三权分立。可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断言,共和制只适合领土狭小的国家(如古希腊城邦或瑞士)。所以当时反联邦党人就认为北美十三州领土太广,建立统一的联邦共和国注定失败。但其实北美十三州领土虽然更广,但人口只有四百多万,所以其实是可以的。但美国领土扩张、人口增长之后也确实爆发了南北战争。所以孟德斯鸠是没错的,美国建国的先贤也没有错,只是他们没有预料到美国会扩张的那么快。 南北战争后的美国和建国时的美国其实就已经很不一样了。联邦的权力大大增加,法院的权力也大大增加,实际上变成了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强三权分立。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现在主导美国局势的最高法院,在美国建国的时候,其实连独立大楼都没有。在1800年首都迁至华盛顿特区后,当时的城市规划也完全忽略了最高法院。所以国会不得不在国会大厦的地下室(半地下层)给他们挤出一间狭暗、通风极差的房间作为审判室。美国最高法院的崛起和南北战争、联邦扩张,是基本同时的。 因为在孟德斯鸠原版的《论法的精神》,《英格兰政制》一节里,原文就是: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在孟德斯鸠原版的三权分立里,司法权是包含在行政权里的,不是单独的,是后人将其修改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三权分立。 这就好比马克思主义,虽然古巴也信奉马克思主义,北欧也信奉马克思主义,苏联也信奉马克思主义,但是这三个地区信奉的马克思主义实际上不是一回事。古巴的马克思主义更像原版的马克思主义。北欧是修正的马克思主义,修正的程度和后人对孟德斯鸠的修正差不多。而苏联那个叫斯大林主义,说是继承于马克思主义,实际上已经和马克思主义没什么关系了,只是仍然保留马克思主义的话语。至于保皇党向往的朝鲜,那是叫主体思想,早就从宪法和党章层面删除马克思主义的表述了。 美国在南北战争后的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互相有时候是会演变为三权对立的。我们把这种容易演变为三权对立的三权分立称为强三权分立。 可是全世界除了美国和西非的利比里亚,几乎没有其他国家会用这种强三权分立。绝大多数民主法制国家都是一种弱化的三权分立。这种三权分立是在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尊重社会上的其他权力,避免三权分立发展为三权对立。 可是所有的这些民主法制国家,在实质上全部都是三权分立的,只是形态不同。其他的模式几乎全部失败了。 例如孙中山最早提出所谓五权分立。和世界主流三权分立宪法(行政、立法、司法)相较,其将西方学说之行政权析出“考试权”、立法权析出“监察权”,形成“五权分立”。这种学说其实是有严重问题的。后来依照此理念建立的中华民国,先是北洋政府的混乱分裂,后是南京国民政府的独裁称帝,最后更是直接丢失在大陆地区的统治地位。目前中国台湾地区通行的宪章,实际上是在1946年由中国共产党主导的在原先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念下修改的政协宪草,是“以五权之名,行三权之实”。“当时这一修改由于多有悖离孙文五权宪法的架构,成为国共诸多摩擦的成因之一。尤其是3月初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对该政协决议的不满和修改建议成为国共关系恶化的开始[16]。”此后国共关系因为这一宪法草案不能通过而破裂,但在破裂后,蒋介石又通过了这一宪法草案,只是很快又以戒严的名义搁置,直到蒋经国在1987年才取消戒严。这一“以五权之名,行三权之实”的宪章才被正式在中国台湾地区落实。 孙中山在国民大革命早期也意识到了五权分立的困境,所以开始联俄容共,这其实就已经是很明确反对五权分立了,因为苏联肯定不是三权分立的。只是孙中山在随后很快就去世了,所以没有修改这些表述。 同时,虽然三权分立的形态有许多不同,但是要透过表象,看是否是实质上的三权分立,有六个很基本的标准: 1,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是否和行政机构平级。 例如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副国级,比国务院、人大的正国级是更低的。在级别上更低的话,司法权就不可能是分立的,只是行政权的附属。而我们目前建议的改革目标也是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升为正国级,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入错峰换届的序列。这一制度最早是毛泽东确立的,他写了非常多的文章批评称这是西方资产阶级的那一套。实际上国务院、人大、最高法、最高检仍然是在党的领导下的,非要把最高法和最高检贬低为副国级,就显然不是为了维护党的领导了,就是为了破坏法制,想当皇帝。 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否有管理权。 三权分立并不是单纯将最高法的地位提高,还包括全面取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管理权。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法院中普遍存在一种“请示制度”,即下级法院在不清楚如何判决的时候,会请示上级法院。这实际上就导致了上级法院可以直接以请示为名,直接干预下级法院的日常判决,远超常规领导权。在民主法制国家,下级法院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上级法院虽然有领导权,但没有日常的管理权,判决有异议可以上诉,但不能直接插手下级法院更改。这种领导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其实更加重要。否则如果法院和行政部门一样,也是上级对下级直接管理的,那把最高法的地位提高,会极大增加三权对立的风险,按照孟德斯鸠的说法,“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三权分立是三权制衡,不是三权对立。制衡和对立的区别在于,制衡是平时不动,如果越权滥权了才动,而对立就是平时没事也要找事,无事也要生非,最后政府丧失对社会的主导能力,黑社会泛滥,然后就由保皇党去操纵了。 将最高法贬为副国级,法院上下级之间有管理关系,还是要比将最高法提升为正国级,而法院上下级之间有管理关系,要好一点。所以保皇党攻击三权分立的文章,其实也不是完全错的,因为在许多国家,三权分立确实也没有给他们带来民主法制,就是因为很多这些细节没有做好。可是保皇党无视了所有的民主法制国家实质上都是三权分立这一事实。 3,刑事案件是否一律交由法院判决。 在很多国家,大量的刑事案件没有交送法院。这种情况肯定也谈不上什么三权分立。而我们目前建议的改革目标是直接强制让所有刑事立案的案件都要移送法院审理,直接堵死检察系统通过撤案让刑事案件不交法院判决的可能性。 4,立法机关是否有一定的执法权。 在中国,人大和政协的地位是长期远不如政府的。这种情况下,虽然级别是一样的,可是实际地位上差的太多,也很难称之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这种差异的根源在于,人大政协是没有执法权的。 在民主法制国家,议会是有权组建调查委员会的,有属于自身的子执法机构,甚至是有附属警察的。有自身的执法机构,相当于手里有兵,政府才会忌惮,才能实现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否则就是橡皮图章。 当然,目前党内的民主人士也在积极推动这些改革,比如目前全国政协就有“全国政协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这一机构(详见《十四届全国政协党组第一轮专项巡视动员部署会在京召开石泰峰讲话 胡春华宣布有关决定 王东峰主持》)这些机构目前是对内巡视,但多少能起到一定作用。 而我们目前建议的改革目标也是让人大政协有武警的指挥权,在法律层面明确人大和政协的衔接制度,这样就能极大增加立法权。 5,是否做到明确领导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区别。 在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还有政党等权力。在很多民主法制国家,一党独大的情况下也是有的,比如瑞典社会民主工人党曾在瑞典实现过连续长达44年(1932年至1976年)的长期连续执政,并在整个20世纪至21世纪初的大部分时间里扮演主导执政党角色。甚至在多党制的国家,一党在一段时间里占据所有主要席位的情况也是有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正确处理执政党和政府、议会、法院之间的关系也是判断是否是三权分立一个很重要的标志。 这其中最最关键的,就是明确领导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区别。在法制上,领导和管理是不一样的。领导权通常是发布指导精神、指导方针的权力,在紧急情况下还有提级管辖的权力,并不包括通常的管理权。而监督权又分为规章监督和法律监督。群众监督一般是法律监督,但党的监督还包含规章监督。 以通俗的例子来说,你想吃蛋糕,跟厨师说你想吃个草莓味蛋糕,这是领导,把做蛋糕的原料,过程,事无巨细地告知厨师并作明确要求,厨师不能不听,这是管理,你对厨师做好的蛋糕发表意见,要求处罚厨师,这是监督。如果蛋糕有什么违法的内容,群众也有权监督。而如果没有触犯法律,只是不好吃,群众可以向上反映意见,党就可以直接依照更严格的规章去监督。 当然在紧急情况下,领导权也包括提级管辖的权力,但一般是有很多限制的,最主要是有明确撤出时间的。像蒋介石那种以戒严为名戒严近半个世纪的提级管辖,肯定就不属于紧急情况了。 如果明确了领导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区别。那么一党独大并不会破坏三权分立,因为党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有领导权和监督权,没有管理权。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仍然有自由裁量权。 6,是否有大量软强制侵害胁迫相关人员,是否真正确保了言论自由。 有些国家表面也有这些制度,但实际上国家被黑社会控制,没有言论自由。制度虽然听起来很好,但在实际运作中一旦偏离了保皇党的预期,相关人员直接就被干掉了。这种情况肯定也不是三权分立。 如果满足了这六个标准,那么这个国家就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只是强三权分立还是弱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太强,容易发展为三权对立,给保皇党留下空间,太弱,也难以应对保皇党的冲击。就《关于推进党和国家机关民主法制改革的决议(建议草稿)》中的改革建议而言,如果对比美国这种强三权分立的话: 在第一点上,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是否和行政机构平级上,虽然在级别上是对等了,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没进政治局,所以在权力上还是略微低一点,不如美国最高院。 在第二点上,在改革建议上是基本一样的,上级法院不再有对下级法院的管理权了。 在第三点上,则比美国要强一些,美国其实日常有很多刑事案件是检察官撤诉处理的,而如果我们能做到直接强制让所有刑事立案的案件都要移送法院审理,那么在司法权这一块其实就已经比较强了。所以综合来说,在司法权上其实也差不多。 在第四点上,人大政协可以指挥武警的话,其实就和美国议会在权力上差不多了,只是说美国长期是两党制,一党通常难以占据主要席位,所以在实践中会有更多争执,而我们是党领导人大的,所以会更类似北欧的情况。 在第五点上,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规章监督会更多一些,有一定社会公平的要求。美国没有这些要求。不过欧洲的很多国家也是有的。 在第六点上,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言论自由这一块很难都像普通法系那么宽松(但在特别行政区仍然是可以的),可是也建议明确公民个人对宪法修正、制度优化或国家治理模式提出主张与批评,只要不包含刑法意义的虚假信息,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不构成犯罪。组织采取公开、合法且实名化的表达方式,并披露是否与外国存在重大资助情形,不构成犯罪。同时对不当信息尽量以标注为主,不要删除。 所以综合来说,《关于推进党和国家机关民主法制改革的决议(建议草稿)》中的改革建议能落实的话,三权分立就已经不弱了,只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弱化,没有美国那么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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