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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较真彭宇案 2011-11-27 17:35:45

20061120日,徐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时摔倒骨折,老太指认搀扶她的彭宇撞到了她,为此索赔13万多元的医药费。彭宇表示无辜,双方最后对簿公堂。20079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40%的赔偿,计45,876.6元。双方均对判 决存在异议,案件进入二审后双方以和解撤诉结案。


因为小悦悦事件,五年前发生的这个案件再次被翻了出来。多数人仍认为,是一审主审法官王浩颠倒是非的判决而使彭宇案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有人甚至说,彭宇一案的判决,让中国的社会道德水平倒退了五十年。之后这几年,看到过不少老人跌倒,路人不愿相助的报道,直到上月发生的小悦悦悲剧,彭宇案的负面影响似乎仍然在延续扩展。那么,彭宇案的问题到底在哪里呢? 首先,让我们先来看一看,

徐老太是否巫告?


首先谈基本事实。最基本的事实是徐老太在公共汽车站同人相撞跌倒了,并且伤了骨头。而且徐老太受伤并非自己故意。(请注意措辞,这不是在讲笑话)也就是说,这是一个真实的事故,而不是一个骗局(老人,或者貌似体弱者故意同人相撞,假装倒地受伤行骗,这样的例子在国内并不鲜见)。


确定了徐老太在公共汽车站台同人相撞是个真实事故,那么我们就可以来分析一下她是否诬告彭宇。事故发时徐老太虽然已六十八岁,但行动自如,身体健康且神智正常,她能一个人去挤公共汽车就是一个证明。也就是说,同人相撞时,徐老太的神智是清醒的。这排除了因为意识不清认错人而误告的可能。如果徐老太告错人的话,最可能的情况就是故意诬告。这也正是舆论一边倒谴责徐老的原因。问题在于,徐老太诬告之说是否成立?

徐老太控告彭宇的第一个有力证据当然是她自己。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而在此案中,彭宇也一直未否认自己是那辆车第一个下车的人。有人可能会马上辩驳说,这只是徐老太的一面之辞,不足为据。是的,没错。可是,想一想,如果彭宇是完全无辜,完全是“见义勇为”的,那徐老太完全就是以怨报德,恩将恶报了!一个六十八岁的老人,无不良纪录,也无经济问题,她为什么要去诬告一个于自己有恩的人呢?为什么要不顾晚节,最后戴一顶“无赖”的高帽呢?退一万步讲,就算不相信徐老太的一面之辞,那为什么又要轻易相信年轻人彭宇的一家之言呢?


其他人证也没有证明徐老太是自己摔倒或同其他人相撞。从发案直到二审结案,在一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人出来证明徐老太是自己摔倒或是被其他人撞倒的。当时媒体对那个案子的报道铺天盖地,同徐老太一起等车的人不止一个两个,应该会有人看到那个事故,为什么没人站出来说出真相呢?我想,原因恐怕除了大家不愿管闲事外,还在于法院的判决于徐老太有利,没必要再出庭惹麻烦。


徐老太还有他儿子拍摄的派出所笔录为证,当事的三方:徐老太,彭宇和派出所,只有彭宇对那份笔录持异议。而且,主要的反对理由也只是说那份笔录不是原件,并没有否定那份笔录的真实性。实际上要证实那份笔录的真实性并不困难。找到当日作笔录的派出所人员,核对一下笔迹和内容不就解决了。法庭应该已经做了此工作。


小结一下就是,徐老太虽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彭宇就是同她相撞的那个人,但也没有证据表明她是诬告。下面再来看看,

 

彭宇是否见义勇为?


彭宇有助人的基本事实。他叫了救护车,把徐老太及时送进了医院,甚至还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如果他不是事故当事人的话,那么这些事实,完全构成了“见义勇为”的要件。也正因为如此,他才会赢得当时舆论一边倒的同情和支持。可是,问题在于,彭宇在帮徐老太的时候是否他同那个事故没有关联。我们看一看彭宇的情况。


看过彭宇案后我们不难发现,网上几乎一边倒支持彭宇的依据,仅仅是彭宇的一面之辞。也就是说,除了彭宇自己说他是帮人没有同徐老相撞,即他是“见义勇为”外,并无其他任何有力的证据可以证明他同徐老太与人相撞事故无关。


证人陈先生的证言只是证明了彭宇帮助了徐老太这个事实,却没有证明他看到了徐老太是如何倒地的。


总结一下就是,仅从基本事实判断,徐老太告彭宇撞了她,同彭宇否认同她相撞,并说自己是帮人的说法,并没有谁的说法更足信,网上舆论一边倒支持彭宇从一开始就不是公正的。那么到底谁的说法更接近事实真相呢?让我们来看看,


法官王浩的判决是否离谱?


一审法官王浩判定支持徐老太的诉求,认定彭宇是另一个事故当事人,判决彭宇承担40%的事故责任,赔付徐老太45,876.6元。一审判决出来后,网上舆论炸了锅,矛头由指责徐老太诬告,变成了一边倒指责法官王浩判决荒谬。那么法官王浩的判决是否真像网民们认为的那样离谱呢?


网民们对法官王浩的炮轰主要理由就是一审所作的判决过多依赖“常理”来推理判定,而未按事实认定。初看,这种看法似乎很有说服力,实则不然。即使不懂法律,不是法律专家,凭常识我们也知道,大量的民事案件,法庭在判决的时候都不可能做到完全依据事实证据断案。大量民事案件的发生并不是因为当事人哪一方恶意过错造成的,而是因为道德差异,或者偶然事故造成的。严格依据事实证据才能断案的话,有大量的民事案件根本就无从判决。比如最常见的民事案件之一的离婚案。法庭在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不准予离婚,或判决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安抚,并不是简单地依据法律条文和简单的事实证据就可以断案的。法官丰富职业经验和合乎情理的推断对判决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仔细看看法官王浩的断案过程就可以理解这一点。


法官王浩认为,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她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 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应该说,王浩的这个推理并不离谱。即使彭宇的确是做好事,那么在徐老太的家人到达后,他这个好事过程已经完成,他完全没必要再继续陪同徐老太家人送她到医院,更没必要为徐老太垫付部分医疗费。当然,如果有网友说,“彭宇就是要好事做到底,别人不能说三道四。”那么,好吧,我们再来看看,王浩的其他几个“推理”。


法官王浩的上述推理是建立在事实证据之上的,并非只是某些人说的“自由心证”。王浩在判决中说, 根据城中派出所对老太的询问笔录、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 不过彭宇认为是老太撞了自己。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彭宇相撞后受伤。 


这份笔录的唯一问题在于,笔录是由徐老太儿子提供的影印件,而派出所的原件“找不到了”。但是,彭宇并不能否定那份笔录的真实性,只是无力地辩解说,“同原件多处有出入”。徐家作为原告会强调笔录中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同原件有出入并不奇怪,但彭宇及其律师并不能否定那份笔录的真实性。


如果对这份选录还有争议的话,那么再来看看法官王浩的另一个“推理”:

从现有证据看,彭宇在法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有哪位网友还能对王浩的这个“推理”提出异议?除非有人给出彭宇智力有问题的证据,否则谁还能推翻这个法官在庭审过程得到的证据,这难道还只是个“推理”吗?


二审判决结案的结果也证明一审判决原则上是正确的。二审以庭外和解结案,和解结果并未对媒体公布,相关细节不得而知。但据一些报刊透露,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传言为第三方支付,但此传言未获官方确认。尽管这些和解细节未公布,但可以肯定,二审并没有否定一审判决对案件主要性质的定性,也就是说,彭宇并未非无辜,徐老太并非诬告。


彭宇最后的表现也让支持他的网民们大跌眼镜。据一些媒体报道,二审后,彭宇从原任职的南京某通讯公司辞职,不知所踪。彭宇如果是问心无愧的“见义勇为”者,为什么要同“诬告”者和解?为什么不坚持到底,直到真相水落石出呢?要知道,如果彭宇确实是受冤败诉的话,失败的不只是他个人,而是整个社会的公道和良知!


所以,虽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彭宇说谎,但是已有足够的迹象表明,彭宇说谎的可能性要远高于徐老太。


那么,为什么社会公众对一审判决反应会那么激烈呢?我想这恐怕得归因于我们中国人已经习惯成自然的黑白两分法。即,一旦舆论认定是好人好事就容不得人再有异议; 反之,一旦舆论认定某人某事是坏人坏事便容不得有人再说好。这样的事例在我们的历史上早已数不用数。


当然,公众的感觉也没有完全错,这就引来下一个问题:


法院的判决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有读者可能会问:既然你说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离谱,可怎么解释公众的不满呢,难道所有人都错了吗,难道那个案子一点问题也没有吗?我的回答是,案子的审理当然有问题,而且问题还不小,但是被差不多所有人都忽略了,这个错误不是对徐老太和彭宇案定性的错误,而是法庭完全忽略和遗漏了造成徐老太同彭宇相撞事故的主要“肇事人”!


前面已经提到,一审法官判定在徐老太同彭宇相撞的事故中,认定双方均无过错,因为当时两个当事人一个急于上车,一个忙于下车,匆忙之中相撞。两人都无主观故意和恶意,行为都不违法,所以这个判定是正确的,没有问题。


王浩判定彭宇承担少于徐老太的事故责任也是正确的。因为相撞事故发生前徐老太在车下,拥有相对开阔的视野和充分的观察时间,她的位置更利于避免相撞事故的发生,所以徐老太应承担多于彭宇的事故责任。反观彭宇,事故发生前他在车上,视野受阻,看不到车外的全部情况。下车时只有很短反应时间面对车外的人流,所以相撞事故的发生,他的责任就轻于车外的事故当事人。至于他是不是应该承担少于40%的责任则可以讨论,但法官王浩对于事故责任的判决,原则上是正确的。


问题在于,既然徐老太和彭宇双方均无过错,为何他俩会相撞呢?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相撞的呢?谁应该为他们的相撞承担主要责任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从事故的发生过程我们不难作出判断,事故的原因很清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上下车秩序的混乱。当时有三辆公共汽车同时到达,车下等车的人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判断,要上哪一辆车。因为等车的人远不止一人,因此就会出现不同的选择。有些处在第一辆车位置的人想上第三辆车,有些处于第三辆车位置的人则想抢上第一辆。处在第二辆车位置的人则可能有的人想上第一辆,有的想上第三辆。这样人流就会发生交织,再加上下 车的人,引起混乱是必然的,在这样混乱的状况下,发生等车人同等车人,或等车人同下车人相撞事故就是很自然的事了。


仔细分析这种混乱的起因不难发现,这种混乱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首先是公共汽车站没明确的上下车通道标识,上车没有秩序。其次,当两辆以上车同时到达一个站时,司机对上车时机的控制失当。即三辆车同时到达,却都同时打开上下车的门,从而加剧上下车秩序的混乱。要避免这种混乱其实并不难,只须规定:1)司机必须在标定的位置才能让乘客上车;2)两辆以上车同时到站时,后边的车只能下人,不能上人,须等第一辆车走后,后面的车要到达上车通道位置才可以打开上车门。这样就能从根本上避免上下车秩序的混乱。也才能避免乘客相撞事故的发生。


所以,这个事故案件的关键在于谁应当为这种上下车的混乱状况负责。乘客不可能自己划定上车道,也不可能去指挥司机,对此具备权利和负有责任的,只有一个事主:南京公共汽车公司!也就是说,南京公共汽车公司才是徐老太同人相撞事故的主要肇事人。徐老太和彭宇都是事故受害人,他们只有轻微的观察失误责任。


鉴于事故责任的大小,南京公共汽车公司应该承担徐老太事故损失赔偿的主要部分,而徐老太和彭宇在事故中只应承担次要部分。比如,南京公共汽车公司应承担至少70%的事故损失,徐老太和彭宇最多承担30%。按照徐老太和彭宇间责任的大小,徐老太又应承担次要责任中的主要责任,彭宇承担次次要责任。最终,徐老太应承担事故损失责任的18% =1X30%X60%);彭宇承担12%=1X30%X40%)。(这同二审彭宇同徐老太达成的庭外和解数额相当,据透露出来的消息,二审以彭宇向徐老太赔偿一万元,徐老太撤诉收场)。所以,如果法院判决公正得当的话,根本就不需要二审的“庭外和解”。)


除了漏过了主要的事故责任人,彭宇案判决的另一个重大错误就是“庭外和解”。从已知的案件信息看,二审并没有出现新的事实证据,也没有否定一审的定案性质,为什么要以“庭外和解”结案?法律怎么可以这样不辩是非地和稀泥呢!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何在?正是这种和稀泥的判决,使得徐老太,彭宇,一审法官王浩,仍至徐老太儿子全部都成为这个事故案件判决的受害人,留给社会的却是一笔永远也理不清的烂帐。中国的许多社会问题就是这样一笔笔累积起来的。


更深一个层次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有网友可以会提出疑问,即使公共汽车公司按你说的做:标出上车通道,甚至建起通道护栏,并规定司机的按前面提到的制度要求做,有人不守秩序怎么办?的确,这是一个问题。国人在排队时插队的现象并不鲜见,因为不守秩序而发生争吵,斗殴,甚至杀人的情况也不稀奇。尤其,中国是个人口拥挤的社会,精心对待排队现象,不仅具有象征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对此,我建议中国认真考虑,对“排队”立法。


排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树立正确的排队观是很重要的一个步骤。而这种排队观的建立,立法是最可行有效的办法。“排队法”应该包括这样一些重要原则:1,在公共场合,凡是有两人以上的人等候就必须排队。 2,队列中的人可以让人合法插队,但是,一个人只有权利让一个人插队,并且谁让人插队,谁就必须离开队列或排到队末。(也就是说,一个人只有一个队权,你的队权只能让渡给一个人。你让一个人进来,你就必须出列,而不仅仅是往后挪一位。如果有两个人插队,那么第二个插队人进队列的时候,第一个插队人就必须出列,以此类推)3,如果有人强行插队,被插队处的人是第一责任人,有义务禁止人插入,而第一责任人后边的所有人都有义务支持第一责任人反对插队,如果发生冲突和纠纷,第一责任人和其后的所有人都有义务报警和作证。4,插队者对因插队而引起的不良后果负全部责任。(欢迎网友们补充)。


对排队立法,看起来事小却意义重大。中国要建成一个文明社会,成为一个文明国家,必须从转变自己糊涂落后的价值观开始,从一件件具体的事做起,从首先建立合理的规矩,也就是从立法做起。忽视法治建设,空谈道德是不可能成为一个文明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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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lzalf 留言时间:2011-12-01 06:54:12
楼主,

你要看清了别人的论点再反驳,不然有点乱。我觉得你的一生很顺利,还没有遇到过波折。

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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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1-11-30 12:24:22
刘胜

第一、双方一起到派出所做的笔录是双方陈述自己的观点,我们没有看到存在诱供、逼供,尽管有可能,那么,彭宇为什么签名还按手印?而且彭宇是在开始,中间,和结尾按了三排手印。

“南方报上那篇报道说法学家说得很清楚,即使是原始口供也只能做参考,这种口供照片在法律上一般是完全无效的。”, 这位法学家可能不是生活在地球上。

第二、“南方报上报道也很清楚,第三方陈二春否认徐老太说彭宇答应赔偿的说法。”陈二春仅有权力说他没有听见,他绝对不能否认徐老太说彭宇答应赔偿的说法。

第三:“按第三方说法方说法,那肯定是徐老太说假话的机率高。这也是公众为什么支持彭宇的原因。” 那么, 彭宇和谁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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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周郎 留言时间:2011-11-29 23:51:18
“为什么不反告他,在证据那么确凿的情况下,难道还打不赢官司?"

---- 你如果碰到这种事,你去试试反告吧。你也许可以打赢官司,但我不看好。即使打赢,你付出的代价和你得到的补偿完全不成比例。除非你是律师,本来就以打官司为生。药家鑫一案,从一开始我就知道这是故意把他往官二代里去套。很无耻。是可以去告,也应该去告。药家鑫的父亲,就去反告了。证据也确凿,结果如何?你的理论里有很多“难道”。我有个感觉,从楼主的各项建议看,他象是个不出书斋的书生。比如这个:“仔细分析这种混乱的起因不难发现,这种混乱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首先是公共汽车站没明确的上下车通道标识,上车没有秩序。其次,当两辆以上车同时到达一个站时,司机对上车时机的控制失当。即三辆车同时到达,却都同时打开上下车的门,从而加剧上下车秩序的混乱。要避免这种混乱其实并不难,只须规定:1)司机必须在标定的位置才能让乘客上车;2)两辆以上车同时到站时,后边的车只能下人,不能上人”.还有“排队法案”. 我只想问一句,执法是需要成本的,你去买火车票的时候,有人不排队,你如何用你的世界独一份的"排队法案"惩罚他?在你钱包被偷了,去报案都没人管的情况下,你把一个不排队的人扭送派出所?扭不扭得了他是一回事(也许人家揍了你一顿扬长而去),就算你体力比他强,扭到了派出所,然后又面临一场争论,你说他没排队,他一口咬定自己排了。你用手机录像为证?就算你真拍了录像也被采信,你要他赔偿你多大的损失?害得你没买成火车票?赔你一张票钱?

---- 另外,绝大多数人都是信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楼主动不动就说要法律手段解决。甚至提议要立法使人们不敢不救小悦悦这样的。你这是把自己的道德观强加于人。何况你自己也不一定能做到你声张的这个道德。每个人来说,他只要不伤害别人,他有不做好事,不见义勇为的自由。每个人在救别人之前第一是确认自己是安全的。以目前的社会现实,有足够理由相信,救助老太太是“不安全”的。但是,有的人仍然愿意去救,这是好的。但别人不肯救就成了有罪,这就过分了。你所提倡的,使我想起了刘文学和赖宁。

---- 法律手段永远是last choice. 如果你不同意这句话,那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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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湖闲谈 留言时间:2011-11-29 21:47:36
好个周朗,你的是非观和逻辑之混乱让人瞠目,可惜有点辱没先人了。晚安,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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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湖闲谈 留言时间:2011-11-29 21:38:01
刘胜先生,你越来越可爱了,说来去就只会那一句话,你的问题我已经回答,恕不再回应。我很怀疑你的中文阅读理解能力!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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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湖闲谈 留言时间:2011-11-29 21:21:19
再回北美周郎:

你提到了乔安山和公交大巴司机的例子,这正是我想说的另一个问题,先谢谢这个回帖。

首先谈一下你提到的乔安山和大巴司机的例子。我不明白你想说什么。没人否认会遇到好心没好报情况,甚至得恶报的情况,从古到今都有。现代社会有越来越完备的法律,为什么不可以应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乔安山是电影就不说了,那个大巴司机既然已经有物证人证证明那个人是诬告,为什么不反告他,在证据那么确凿的情况下,难道还打不赢官司?

如果说现存的法律对诬告者惩罚不够严厉,那么舆论为什么不行动起来敦促政府和人大补充修改相关法律?中国社会之所以难以文明进步,就是人们老是只会出事时煸情激动一番,最后什么也不做,任由歪风邪气漫延。

关于药家鑫案,药家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已经完全可以依法定罪,这没有问题。但是,我想问你药家鑫的父亲有什么错,犯了什么罪?难道仅仅因为他是杀人犯父亲,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媒体就可以不顾事实,无中生有地恶意诽谤药家鑫父母吗?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药家鑫的父亲,作何感想?你认为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能够抵消那些造谣诽谤者的恶行吗?已经被证明的或公然的造谣诽谤可以不受根究,才是中国社会诚信缺失,公义遭践踏,骗子泛滥,无赖猖獗的原因。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中国公安,法院,政府等等公共部门存在腐败不假,但你能告诉我中国的房地产,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科研学术等,包括民企和个体户,还有哪一个行业是干净的吗?当然,还有中国的法律本身也不完善。如果有腐败的地方就没有公道的话,那么包括你我在内的每一个中国人,又有谁干净,有谁有资格去评论批评别人?法官断案要依证据,我们怀疑评判别人也要有事实依据,不管那人是出自哪个行业。如果我们认为中国的法律无公正,法官都无良,警察都是环蛋,媒体都是汉奸,政府都是老千,那么我们还谈什么公道,辩什么是非,莫非全都是神经病!

关于法官王浩的“推测定罪”我前面已经说得够多够清楚了。现在事实已经很清楚,靠“推测定罪”的不是法官王浩,而是盲众!中国社众之浅薄浮躁的确令人惊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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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周郎 留言时间:2011-11-29 21:11:12
“彭宇既然是问心无愧的“见义勇为”助人,而且又有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支持,他为什么要在二审时同徐老太“和解”呢?你难道不知道,他的这种“和解”已经根本就不是他个人的事,而是事关法律公正,社会公义的大节,是对包括你这类脑儿在内的广大支持者的背叛!!!”

---- 对这句话,我真的不以为然。彭宇被折腾够了,他想赶快结束这桩倒霉事。谁还有兴趣去管“法律公正,社会正义”这样的大事。如果赔款不多,他希望赶快结束此事。在他看来这完全是他个人的事。他求助媒体也只是为了自己脱困。楼主总是觉得“彭宇应该怎样”,或者“徐老太徐警察应该不会这么做”。

---- 彭有没有见义勇为都不重要。法官如果非要采信原告证据,这也没办法。但这种推测性的判案就有问题。最近又冒出一件类似的案件。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1/11/29/1550460.html

---- 彭案的调解结局,有一些小道消息。随便说说,也不一定要相信。据说有人替彭付了这几万赔款,所以他就没再抗争了。另外在调解过程中,涉及江苏当时正在搞的一个和谐工程。政府出面做了当事人工作。制止了这场网络风暴继续蔓延。法官也很快被调离岗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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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胜 留言时间:2011-11-29 20:11:40
你承认不懂法就好,推理只能断一般常理纠纷,但赔偿就涉及到定责定罪。

第一、按法律,因为被问口供者是弱势的一方,承在诱供、逼供的可能,口供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做为定责定罪的依据,这是全世界法学界的一个公认。

现在国内都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判决了。

如某人失踪了,警察抓了嫌疑犯,嫌疑犯口供承认杀人,但警察怎么也找不到尸体,最后法院判无罪。国内都有几起这样的案例报道,你可以找一找看。

南方报上那篇报道说法学家说得很清楚,即使是原始口供也只能做参考,这种口供照片在法律上一般是完全无效的。请你再认真看看。

第二、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尽量以第三方的人证为准。
南方报上报道也很清楚,第三方陈二春否认徐老太说彭宇答应赔偿的说法。

按第三方说法,那肯定是徐老太说假话的机率高。这也是公众为什么支持彭宇的原因。

涉及到定责赔偿,必须严格的按证据,双方无清楚证据,必须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一个法律常识。

法官王浩按口供和推理定责,就是回到了以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权大于法的时代。

这个你多看点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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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湖闲谈 留言时间:2011-11-29 19:24:53
回刘胜先生:

我从未冒充法律专家,但我再“法盲”也无法同你这类无脑儿相比!
我并没有说,已有证据足以证明彭宇说谎,只是根据双方所出示的证据和庭审过程显示,彭宇说谎的可能性要大于徐老大,这有什么问题吗?
离婚案没有赔偿?说出这样的话来,你这马口大法师只有让我这“法盲”无地自容了!

“法官不凭证据,凭推理来赔偿”,请你给出证据,法官判决有什么证据他该用而不用?

法官采用的两个重要证据,一是当事人双方在派出的事故口述笔录影印件,二是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才改口说他是帮助人的事实。这两个证据一直到二审结案,彭宇同他的律师也未能否定,难道在你眼里还不算“证据”?你能告诉我彭宇一方提出什么样比对方更有力证据了么?唯一出庭的证人陈先生并没有见证徐老太是怎么跌倒而受伤的。你还有什么证据就请拿出来吧,否则,你说法官判决不凭证据凭“推理”就是明白无误的造谣诬蔑!依照“情理”,只是法官王浩判决时的一个理由,而且不是最重要的理由,为什么法官判决的全面信息你不仔细看,仅凭这一句话就那么武断地指责人呢,这真有点文革红卫兵,红小兵的味道!
“再打比方,你老婆要和你离婚,那你可以申请赔偿,按彭宇案推理逻辑,你老婆没外遇为什么要离婚。”你老婆同你离婚还需要什么外遇,碰到你这种无脑儿,离得越快越好,宁原一分钱也不要!

我的观点依据都是已经公开的,至少是已经得到庭审各方知悉并见证了材料。随便用那种双方执一辞,法庭没证实未采信的材料当论据,难道就是你的“凭证据”么?据陈先生的陈述,他只同彭宇呆一段有限的时间,彭宇后来同徐老太家人的交涉和争执,他并不在场,他说的听没听说过能证明什么。难道听风就是雨就是你的“法律”?

假设彭宇是坏人,只是你的逻辑,可见你无脑到什么程度,基本的是非观和判断能力都没有!我只是提出一个问题:彭宇既然是问心无愧的“见义勇为”助人,而且又有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支持,他为什么要在二审时同徐老太“和解”呢?你难道不知道,他的这种“和解”已经根本就不是他个人的事,而是事关法律公正,社会公义的大节,是对包括你这类脑儿在内的广大支持者的背叛!!!

如果不是彭宇在二审时承认了是他同徐老太相撞,获得徐老太一定程度的谅解并同意减少赔偿额,他们双方会对“二审调解结果感到满意”么?!如果不是二审结果是维持一审定案性质,也就是说彭宇并未受到冤枉,法院为了顾及已经丧失理智的社会舆论,为什么不公开二审结果呢?

你的智商难道连这一点简单的“奥妙”都看不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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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周郎 留言时间:2011-11-29 14:14:41
突然想起了一部老电影,“离开雷锋的日子”。

乔安山停车救了一个路人,结果被讹诈是他撞的。被折腾了很久以后,终于有证人出来证明了事实真相。

讹人的就说了句,“对不起,你不是肇事者”。然后就准备走了。

这时候,影片有一句震聋发聩的台词,可能你们都没在意。演乔安山妻子的宋春丽大吼一声:“不许走!。。。。你们才是我们家所受的这么多罪的肇事者!”

这部电影有多久了?几乎一模一样的事情后来发生了,幸好那是一辆工公交大巴,有很多乘客,还有摄像头。而且结果也一样。讹诈人的,都是“没有不良记录”的,“从常理推论不会害人的”,但最后都害了人,而又都没有因为他们的害人受到任何惩罚。

现在如何呢?谁敢去扶摔倒的老人?药家鑫案里,媒体炒作官二代了,但是药案最后的判决有啥不对吗?大家一听说徐老太的儿子是当地的警察,马上就不愿意相信她了。为什么会这样?警察叔叔的声誉是被谁败坏的?

其实彭宇是否无辜根本不是要点。法官要是采信徐家的证据,那就采信好了。象这类的案件在中国几千几万。

他的以推测定罪的判决书才是导致舆论哗然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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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胜 留言时间:2011-11-29 09:41:11
楼主专门挑选有利于徐老太的话讲,徐老太说彭宇扶她时说赔钱,陈二春证人说完全没这事,楼主怎么不提。
这叫明显偏向徐老太,先假设徐老太是好人不说假话,然后再假设彭宇是坏人说假话。彭宇离职了就是心中有鬼,别人难道不能离职?离职了就肯定心里有鬼?
说的什么烂言论。

所有公众难道比你蠢,大众对彭宇案恐惧的关键是赔偿不需要举证的话。

不光倒地没人扶,肯定连离婚都没人离了。

你要离婚先赔偿,没外遇离什么婚,不需要举证就输了。

至于其它的方面楼主你自己想去,赔偿不需要举证,只需要推理,民法可以作废了。完全凭法官的推理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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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胜 留言时间:2011-11-29 09:08:09
楼主就一地道的法盲,也来谈公正。

只要涉及到赔偿问题,不管民法刑法,就必须举证取证,楼主怎么拿离婚和赔偿来比。

公众对彭宇案的恐怖

一是法官不凭证据,凭推理来赔偿。
街上有人倒了,你扶了,法官凭推理,你凭什么扶人,必须象彭宇一样赔钱。

再打比方,你老婆要和你离婚,那你可以申请赔偿,按彭宇案推理逻辑,你老婆没外遇为什么要离婚。

二是对彭宇的有利证据,陈二春的口供并不采用。
徐老太的口供说彭宇扶她时说要赔钱给徐老太,但彭宇否认。
陈二春也表示完全没有听到彭宇说撞人和赔偿的事。

这就说明徐老太在做假口供,在西方假口供一句都不会被采用。

楼主竟捡一些专门对徐老太有利的话来说,你看看公众会不会认同你的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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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zalf 留言时间:2011-11-29 06:40:49
“在法庭陈二春说”亲眼看见彭宇是走了两三步才把老太太扶起的,我第一感觉很感动,心想现在的小青年真不错。其他下车的人转身就走了,没人过问。”。 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对彭宇笔录时所说的帮助就不大,并没有对徐老太究竟如何倒地的过程和原因加以证明,其看到的只是徐老太倒地后的情形,故不能排除徐老太和彭宇发生相撞。“

把人撞出两三步!你试试看,不是那么容易的,即使是老人。得有些美式橄榄球员的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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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湖闲谈 留言时间:2011-11-28 20:59:42
回北美周郎:

欢迎不同看法。但奉劝一句,评论人的帖子你可以不看完,但请先看懂再谈,可以吗?

我说那几句话并非偏信徐老太,我只是想告诉那些盲目相信彭宇的人,骗子并不比无赖更接近真实。难道不是吗?如果这是“无知”的话,那么依你的逻辑,是不是一个人犯了案,只好一句漂亮话就什么都可以逃避了呢?这恐怕就不是无不无知的问题了!

“人性有多恶?哪个犯罪分子不是从“无不良记录”开始的?”这个发挥不觉得太幼稚园了么?你连刑事案件同民事案件的基本差别都拎不清就乱放炮,这就是你的“有知”表现么,真让人跌眼镜!民事案件首先强调的是案子本身必须是事实,基本事实确凿,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就必然审理并作出判决。

什么是案子本身是事实呢?拿彭宇案来说,徐老太在公共车站同人相撞倒地受伤是事实吧,徐老太的受伤是个事故不是个骗局这是事实吧,依照中国民法,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这了这是事实吧?如果你不能否定这些事实的话,那么法院就得依法作出判决。这有什么问题吗?徐老太同人相撞案是个典型的民事案件,无论谁败诉都不是“罪犯”,败诉者法律义务主要是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你不无知的话,不会连这点也拎不清吧?

民事案件断案当然也要依据直接的物证和人证,但是民事案件发案起因同刑事案有本质差别,大量的民事案件很难仅仅依靠“证据”断案。至于民事案件为什么不能像刑事案件那样严格依据证据断案,我在我的主帖和给西岸的回帖中已经谈得够多了,这里不再多说。

最后再说一下你提到的“黑幕”问题。中国司法系统同其他公共系统一样,存在腐败现象,这是事实,但是,司法人员也是同我们一样的人,他们并不比我道德水平低,如果我们不能随便否定我们自己的话,为什么我们可以没有根据地随便“黑”他们。如果因为存在腐败现象随意想像彭宇案被“黑幕”控制,这是事实吗?药家鑫案难道什么也没教会你么?

“彭宇实际上有证人证明他没有撞。”请你指出来,哪个证人证明彭宇没同徐老太相撞?法庭唯一出庭证人陈先生只证明他看见彭帮助徐老太,并没有证明他见徐老太是怎么倒地受的伤。

“啥样的口供没有啊”。这是一个说话负责任的人说的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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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u3331 留言时间:2011-11-28 19:52:24
据我看到资料,有个细节不可忽略:

老太开始也感谢彭宇,但后来其在派出所的儿子插手,事情起了变化。老太一口咬定被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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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湖闲谈 留言时间:2011-11-28 18:32:16
回西岸:
我写这个帖子只是力图客观地谈一下自己对彭宇案看法,这是我整个帖子的出发点,我实在不理解,这个出发点错在哪里?
你的第一个“硬伤”恐怕不能成立。你说“老太太可以随意告任何人,即便输了也无所谓,并不失去什么。但如果赢了,那就是。。。” 我理解你的意思,但恐怕你这句话才是“硬伤”!老太太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权利的公民,她被人撞伤了,或者说同人相撞受伤了,他当然有权利告肇事人,难道西岸先生认为这有什么问题吗?至于老太太的诉状能不能立案,按中国的现行法律应不应该受理,其决定权在法院不在告状人,何来西岸先生说的“随意告任何人”呢?“即便输了也无所谓”也不能成立。首先,官司输了是要承担诉讼费的,难道西岸先生不知道吗?其次,如果审理结果是诬告的话,诬告是犯罪,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而且受害的原被告还可以反诉,何来的“输了也无所谓”呢?第三,拿彭宇案来说,徐老太如果输了官司的话,不仅要承担前两项后果,而且还会从此背上个“老无赖”的骂名,对一个当时已经六十八岁的老人来说,还有比这更严重的后果吗?
你提到了法律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这个原则现在也已经在中国司法中得到认可。但是,无罪推定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民事案件。因为绝大数民事案件的发案原因同刑事案件有本质差别。比如,你同你老婆闹矛盾无法和解,她把你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合,但你既没有家暴她,她也没有你有第三者的证据,请问你法院凭什么判案?是不是无“证据”法院就不立案不判决?拿澎宇案来说,如果徐老太就是被彭宇撞伤的,彭宇以一句同样没有证据的“我是帮人”这个漂亮的幌子就可以轻易避免责任,你认为这对徐老太又公平吗?套用你的逻辑就是,“如果一个犯了事的人,只要随便说一个美丽的谎话就可以逃避责任的话,那么就……”后边话,还有必要再说么?
你的第一个硬伤说不成立,第二个“硬伤”我想就不必再解释了吧。再拿你老婆告你要求离婚的比喻来说,你老婆既然告了你,法院总不能不理睬吧,反过来如果你告你老婆也一样。那么怎么办呢,法官当然只能是在充分听取你们双方陈诉的情况下,依据法官的职业经验和道德,再结合《婚姻法》的原则精神来断案了,难道你能找出比这更合理的司法方式吗?
你的“彭宇案的判决上,其客观效果是弄成人人自危的局面”的说法同样不能成立。彭宇案过去已经五年了,到现在也没有任何人,没有证据能证明彭宇是冤枉的,倒是彭宇二审莫名其妙地同徐老太“和解”,接着又辞职不知踪,更能说明问题。如果他是冤枉的,他怕什么?
关于你彭宇案判决使“人人自威”的说法,倒不是你个人的看法。但不客气地说,所谓“人人自危”只不过是大众推卸责任,为只想自扫门前雪,不愿承担公共义务而找的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罢了!法官王浩之所以遭那么多人狠,其中一个关键之外就于此,他的对彭宇的第一个“情理”推断,无意间说出了大众的新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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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m 留言时间:2011-11-28 18:18:16
倒退100年你才高心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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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湖闲谈 留言时间:2011-11-28 16:26:38
欢迎各位光临。很抱歉不能一 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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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周郎 留言时间:2011-11-28 14:25:39
从我对整个故事的解读看,彭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没有撞到徐老太。有一个版本是,当时徐老太没有说是彭宇撞的。到了医院发现需要大量医疗费后才说的。

彭宇的故事里有个重大转折点就是,他是被抓到派出所里折腾了数天,弄到了所谓的笔录后(不管怎么弄到的,反正徐老太的儿子是里面的民警)。本来这个案子就这么结了。不管是有没有受委屈,这在中国也是很常见的。但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的事情被捅到了媒体。才有了后面的故事。

没在中国呆过的人,是难以想象普通公民在警察面前是多么无助的。而他们在那种情况下所说的话(有真有假),所做的笔录又会被用来“依法”对付他们。

“百分之一”在加拿大呆着,你知道自己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受各种暴力对待,有权打电话,有权叫律师。在中国,这些权力都得不到尊重。

再说了,彭宇为什么要去证实那张由老太太儿子的提供的照片为假?那又成了原告来证实自己无罪了。

法院判案的判决书的理由是荒唐的。这个荒唐性在后面被一次又一次的类似事件所证明。如果法官硬要采信原告的观点,那就采信好了。中国不怕多一个两个冤案。问题恰恰在于法官那种底气不足的判决书。才导致了“道德倒退50年”的问题。

既然法官认为双方无过错,那为何要彭宇赔40%? 百分之一在加拿大呆过应该知道,如果两车相撞彼此无过错,那就各自负责各自的修车费。

再次想到小悦悦,还有各种各样的老人摔倒事件。我觉得,如果是我,也不敢去做这个好人。楼主和百分之一也许敢。但是坐在办公室里,发发帖子说自己敢做这个好事,那一钱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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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1-11-28 13:08:34
这是我前不久写的,在这重复一下。有空在聊。

<南京彭宇案中彭宇的两种陈述,你信哪一种?>

1986年,我在贵州老家遇到一位朋友,她大学毕业后在保险公司工作,大刚毕业在保险公司工作,大谈她的工作如何有趣。有一故事印像很深,她说他们公司给小学承担意外伤害保险,一次学校老师报告一个学生晕倒摔伤了,要索赔。公司说他们保的是意外伤害,学校的报告是“晕倒了”,晕是有病造成的,不是意外摔倒造成的。意外的话应该报告“倒晕”,摔倒后晕的,我们会叫“同学倒晕了”吗 ?朋友说后来公司还是给赔了,因为他们公司是把这个保险看成回报社会的义务。这故事说明随着卷入更多的社会活动,更多的法律问题也浮现出来。

不久前看了一期上海东方直播室讨论的话题 “老人摔倒该不该扶”,讨论着南通司机救人被冤撞人事件。各位专家、大学教授、几十位观众,争锋相对,当老人倒地时该不该救?能不能救?怎么救?展开了犀利的争论。 社会学家顾骏说是法律导致了人们不敢去扶,是法官判定了你去扶就是你撞的人,南京彭宇案成为行善”反被诬陷”的标志象征。如果问国内的人,很多是这种观点。

现场的一位法学人士的父亲12前摔倒在地,因没人帮报警急救,失去了救治机会而死去。这位法学人士建议社会学家顾骏和大家好好读读彭宇案法庭记录,他说彭宇输在他的抗辩。因为彭宇说他没有撞倒老太, 是老太撞了他。如果此话当真,那么,法院判决就是公平,合理的。法院认为彭宇与老人相撞, 在事故中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法院一审宣判后,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他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陈二春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彭宇说的与这位法学人士所道有本质差别。整个审理是公开,但不少民众只相信彭宇的无辜陈述,认为”彭宇案的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法官王浩应判刑, 他是破坏社会道德的罪犯。” 从网上读了一些法院记录,我得出自己的结论,感觉很可悲。

2006年11月20日早晨,南京老太徐寿兰在一公交站台等车时,被撞倒摔成骨折。彭宇和另一位中年男子陈二春主动过来扶老太,一起将她送到医院。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在医院,彭宇和老太的儿子就撞倒摔伤的责任讨论未果, 双方就一起到派出所做笔录。两个月后,徐老太家起诉彭宇,当法院要那份笔录时,派出所告知笔录下落不明。这毕竟是最重要的证据,王浩法官就要两个经办民警必须把主要事实回忆起来,尤其是他们是否相撞。两个民警陈述当时彭宇讲,是和徐老太相撞了,但不是他撞的徐老太,是徐老太撞他。双方当事人质证民警的事实回忆。徐老太家表示认可,彭宇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彭宇在庭上承认自己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下车过程中是和人发生碰撞了,但否认相撞的人是徐老太。

庭审结束后,公安部门向法院提交了由徐老太的儿子事发后的第二天用手机拍摄的彭宇在派出所做笔录的照片。法院开始曾怀疑这照片是作假,要求当时给彭宇做笔录的经办民警誊写了一份手写件给法官。该笔录的照片显示:彭宇在派出所的笔录中陈述当时自己是因被老太撞了的事情到派出所的;事发当时,彭宇第一个下车,刚下地面,就转身向车尾方向看是否有21路公交车,突然感觉左胳膊被撞了一下,回头发现徐老太已睡倒在自己身前。

第三次开庭,徐老太家认可照片文档的事实,彭宇方对照片文档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提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彭宇的律师高式东说彭宇再三申明‘照片文档’内容与他当初的陈述有多处出人,他本人和老太没有过接触。这是一份彭宇签名按手印的原始文件的照片,如果有多处出人,那么,彭宇为什么签名还按手印?而且彭宇是在开始,中间,和结尾按了三排手印。 彭宇的律师这样抗辩让我想起克林顿。

法院提供笔录的照片给彭宇方,以给他时间准备。彭宇作为IT从业人员,精通电脑技术,又有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如果手机拍摄的彭宇在派出所做笔录的照片存在被伪造、篡改等问题,彭宇可以申请鉴定。但彭宇方并没就该照片真实性申请鉴定,而仅仅以照片文档的来源合法性及无法与原件核对为由而不予认可。

国内媒体的的想法很有意思,他们认为老人儿子是一名警察,他如何得到这份‘证据’就不得而知了,媒体希望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给公众一个交待。这是中国媒体的口头禅“说法”,“交待”.

毫无疑问,徐老太家是有权力留一个笔录复印件,国内派出所不一定有复印机,徐老太的儿子事发后的第二天用自己手机拍摄的彭宇在派出所做笔录的照片,应该比复印件更可信,说明他的留证意识强。如果拍照片的时间是在派出所告知笔录下落不明之后,其呈交法院的合法性就有问题。徐老太家手法是有点损人,但合情合理。 徐老太的儿子一直不说有笔录的照片,是有意在等彭宇说话,验证彭宇是否讲说实话。如果你都不承认当初笔录的话,那么,你的哪句话是真的?
诚实有时是能解决问题的。在加拿大时,我曾倒车撞坏路旁停车的门,当时没人看见,可以当自己没发现就走了。但我下车查看后,给被撞坏车的车主留纸条。下午回家后,儿子说有人打电话说我撞坏他的车,要我回电话。 我打电话,对方说我打错了,不是他,以后再没有人找我,就不了了之。这叫傻人有傻福吧。

在法庭要想说假话,应该考虑到万一前后不一怎么办 ?在琼斯指控克林顿性骚扰案中,律师问克林顿,莱温斯基与他口交是不是性关系?克林顿没有直接回答口交是不是性关系,而是说他没有摸莱温斯基。因为在开庭前双方律师就什么是性关系有定义,即为满足自己的性欲,而用身体接触对方的某些部位。克林顿这样回答表明那仅构成单方面性关系,克林顿的6个律师就事前考虑过这种情况,认为这样回答风险很大,结果完了人家大姑姑娘还没事,必定克林顿是艺高人胆大。而彭宇案中,彭宇一方则避免回答相撞,说“他本人和老太没有过接触”与“是老太撞了他”没有差别。

不知大家是否还有印象。以前有一华人女性控告洛杉矶的一位法官老头利用职权强迫她与其发生性关系,该女子持有老头多次强迫她发生性关系的录音。洛杉矶政府一看就慌了,要求庭外和解,给45万摆平。女方不同意,觉得自己理粗,要打到底,强迫发生性关22次,一次一百万。打官司的过程中,老头搬离了洛杉矶,买老头房子的人发现房子的浴室顶上有一录音机,就把录音机交给警方。在法庭上,陪审团一听,这录音机上这位女性的声音与她自己录的录音天差地别,结果煮熟的鸽子就飞了,2200万一分都没有。这叫人算不如天算罢。

老太的律师唐宁则表示,这份证据由谁拍摄并不重要,关键是它呈现了一份真实的签名按手印的原始笔录,当事的警官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其按照职业规定记录下各方的言词,有说服性和证明力。照片文档也印证了民警在法庭上对谈话笔录作证。所以, 这份笔录照片的内容被法院采信。

应该说这份笔录能比较真实地反映第一时间内当事人的说法, 我认为笔录时彭宇说的是实话。因为去笔录前,彭宇已经和老太的儿子争论过撞倒摔伤的责任,彭宇有时间考虑怎么为自己开脱。有个因素使彭宇要讲实话,当时彭宇不清楚有多少人会出来作证他们相撞和的责任,特别是一直站在公交站旁边的陈二春,民警要陈二春也作证, 彭宇要讲假话风险极大。 徐老太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 徐老太的陈述还是不过份的,没有说是他撞倒我的。陈二春后来是彭宇的证人,在法庭陈二春说”亲眼看见彭宇是走了两三步才把老太太扶起的,我第一感觉很感动,心想现在的小青年真不错。其他下车的人转身就走了,没人过问。”。 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对彭宇笔录时所说的帮助就不大,并没有对徐老太究竟如何倒地的过程和原因加以证明,其看到的只是徐老太倒地后的情形,故不能排除徐老太和彭宇发生相撞。

彭宇的律师袁胜寒律师表示上诉要挑战一审中法院认为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他认为彭字可以说明自己不是事故中的当事人,应适用”过错原则”,老太系自摔,他只是案外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有过错,从而不承担责任。其实,这个民事官司打得很有水平的。彭宇的律师袁胜寒律师叫没办法,才说这话。徐老太是自己摔下去的,那是和彭宇发生相撞后,人家不是控告你把我撞倒,而是相撞导致徐老太摔倒,不是徐老太摔倒导致相撞的。

彭宇在派出所做笔录说的话也反映我们文化,气话,缺乏法律意识, 结果麻烦。 如果彭宇笔录时说徐老太和我是发生相撞 ,相撞后徐老太没有停下来,还继续往前走,结果失去平衡摔倒了。 这样的话听起来比”是老太撞了我”和气,也容易开脱,至少责任少点。因为这样说话使撞倒的责任除相撞外多了”还继续往前走”,那么,抗辩就方便了,责任就会少于25% 。.陈二春说的“亲眼看见”彭宇是走了两三步才把老太太扶起的,不就有助他了。

应该说彭宇后来还是说了假话,可以理解的。本质上,彭宇还是个好人,否则他早就溜了。这样的倒霉事,谁都会作不得以的事开脱。大家可以想象在北美法庭,一但发现法庭上说了假话,基本就输了。

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法院的说词还是比较尊重彭宇,法院没有说你小子说谎。 而是说法院 从证据的角度来讲,原告的证据优于被告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陈述也是一种证据类型。法院认定了两人存在”相撞”这个事实,但并没有认定”谁撞了谁”,”相撞”与”谁撞了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彭宇案最终按公平原则判决,但引发了一片”不公”的争议。
为此,王浩向社会公开解释说,”我们当时就想,如果考虑过错原则,会给大众造成不必要的不便。而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_据有限的证据看,仅能认定原、被告相撞,而无法认定是原告撞被告还是被告撞原告。一般来说,在公交站台上人员较多,原告即使注意后车门,也不会过多的注意突然相撞,被告受到视线的限制也不会特别注意有人下来后突然相撞,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如果认定双方有过错,则对普通行人的注意义务过高,造成大众过分紧张,会给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双方均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该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北美是怎样公平原则判决的?大多都是控告政府的,以前我读过几个故事。有一哥们在纽约喝醉了酒,下着大雨还开车,路上积水很多,结果,桥敦把这子给撞瘫痪了。人家控告纽约市政府下水道有缺陷,导致路上积水,进而导致桥敦把他给撞了。法院也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 他60%,政府 40%,一算政府得给他上千万。从加拿大温莎的桥进底特律后,96号换94号路时的转弯很急,限速是30,结果一老兄开50~60 的速度卡车来转弯,结果翻车烧死了,内人就控告密西根政府转弯建的有缺陷,也是四六开。我想今天美国不会再四六开了,这样的公平会吞噬一个社会。美国的这种方法是基于美国人的文化,陪审团反正拿大家的钱去表达我的人慈,这对个人公平,但对社会不公平。所以,美国是政府怕人民。而中国一直是人民怕政府,现在中国有些进步了,共产党的政府开始怕人民了。如果我们看国内新闻,哪里一死人,一但与政府有关联,政府就20万先摆平,像湖南的沉船(上海的大楼失火70万,上海银是值钱),就不让再控告政府。 共产党的这种方法对个人不公平,但对整个社会公平。

我认为一个民族的文化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制度会促进文化发展和让文化发挥更好作用,但不会根本改变其文化。印度和中国都是有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的国家,这正是这两个国家致命之处,以致他们是大国,不是强国。我的邻居是个老印,药剂师,应该是很不错的工作,去年12月买的房,老婆在家代小孩。今年5月突然失踪了,另外一老印来说他家开始卖房了,我说怎么人不在卖房 ?老印说要在就只会在监狱了。原来,一位从加拿大过来的印度医生伙同25个印度来的医生和药剂师搞欺骗。联想到一位在密西根大学印度的博士生,自己实验作不出来,就靠破坏别人的实验挣表现。所以,我想印度这个国家不好搞是在其社会精英层。 印度穷人认命,这点比中国好。

我认为 南京彭宇案的事件可悲在民众和社会,各个阶层已经形成一种共识,这个社会不公平才正常,公平反而不正常。 如果我们问认为此案不公的民众不公何在? 回答简单,就是公平前面加上个“不”字,不公平是他们心中的期望,而不是事实。大家一直在观察琢磨中国,有人说制度能改变人,应该考虑是什么的制度能适合中国人,而不是改变中国人。看看生活在加拿大的第三代华人,他们华人德性改变了多少,没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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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zalf 留言时间:2011-11-28 10:07:44
对不起,我曾经在南京有过相似经历。

当时在大学,上课要过马路,人很多很挤,我是推行。一个骑车带孩子的女士,在我左前面2-3米摔倒了。我把车停下,上去帮她把车从她身上移开。也没想啥见义勇为。只是觉得,这种情况下帮一下是应该的。没想到,她起身就过来抓住我的自行车向她那里拖。然后就说是我撞了她,要陪她和孩子去医院。争执 。。。围观 。。。;幸好,当时看见的学生多,有几个上来作证。那女士才悻悻的离开。
搂主看看这个事实吧:
1。 没有其他学生站出来,我就会和彭宇一样。
2。 当时看到的人很多,有人却是很忙;但站出来的只是几个学生----还没有经过社会的熏陶;还有稚嫩的正直。其他的人早跑没影了----犯不着多一事。事后就更不用说了。还管谁对谁错?
3。 我相信那位女士,不会常常带着孩子假摔;但是她在当时肯定想要点钱。---- 价值观就是这样。

所以我很同情彭宇。我也没有能力分析这个案情,毕竟我的消息都来自网络,新闻。

彭宇案很反映一个社会现实啊。看看这些社会的角色:老太太,老太太的儿子,彭宇,证人,记者,所长,法官,网民(包括我)。再看看这些片段:公交车,摔倒,控告,被告,(被)诬告,记录消失,赔偿,金额,判决,二审,改判,和解,。。。

很有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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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周郎 留言时间:2011-11-28 09:50:39
“可是,想一想,如果彭宇是完全无辜,完全是“见义勇为”的,那徐老太完全就是以怨报德,恩将恶报了!一个六十八岁的老人,无不良纪录,也无经济问题,她为什么要去诬告一个于自己有恩的人呢?为什么要不顾晚节,最后戴一顶“无赖”的高帽呢?”

---- 看了楼主以上这段话,后面的内容都懒得看下去了。往轻里说,楼主这是无知。
---- 人性有多恶?哪个犯罪分子不是从“无不良记录”开始的?这就是我们需要法律,而执法必须讲证据的原因。如果找不到证据,哪怕明知道是这个人干的,都不能判他有罪。老太太无法提供彭撞人的证据也无法提供证人。所以,这个案子是很明确的。
---- 彭宇实际上有证人证明他没有撞。这个证人都到了法院上帮他说话。但是南京的公检法看起来是有黑幕的嫌疑。徐老太的儿子就是那个派出所的民警。然后在那个地方,你觉得彭宇敢怎么样?啥样的口供没有啊。另外,即使如此,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混乱的状态。我都不想一一列举了。你们自己去网上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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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1-11-28 09:32:29
我觉得你这篇东西的整个出发点是错误的。当然,也许国内的法律具体细节是这么要求的,但明显有漏洞(假如这类分析是国内的法律体系许可的)。
第一个硬伤就是到底the burden of proof在谁?
如果在被告(大陆法系里过去很常见,就是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无罪),那么就无法避免原告可以任意告,因为没有任何成本。具体在这个案子里,老太太可以随意告任何人,即便输了也无所谓,并不失去什么。但如果赢了,那就是。。。
具体在美国的类似的情况下,the burden of proof是在原告,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客观”的证据,比如其他人证或物证,那么案子根本不成立,法官很可能不予立案。
在这个具体的案子里,显然老太太不具备任何证据,完全评自己一方的说辞。
这种欧洲大陆法系与英美的所谓海洋法系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你可能放走一个坏人,但不会愿望一个好人,因此对社会整体成本小。
这里的逻辑是,如果这是一个真正的坏人,总有可能因为重新作案被根据新的证据定罪,如果不再作案,对社会就没有继续的伤害。但如果一个好人很容易被冤枉,那么这个社会就会人人自危。这两者的社会维持成本的区别是明显的。
从OJ的案子,到今年的19岁母亲的杀女案,都是类似的结果。尽管一起迹象都是显示被告有非常不正常的行为,包括言论,但没有直接证据联系被告,因此只能判无罪。
第二个硬伤就是所谓的法官的“推理”。
这类问题的关键在于断案的基础不能是,或应该尽可能避免任何subjective性质的内容,比如推理。
因为推理是基于对关联事物(不一定是事实)的判断,而对相关事物的掌握程度,或对事物内容的理解能力都是基于个人的能力(包括智商和情商),这就使得任意性增大,是完全subjective的性质。在海洋法系里的陪审团体系里,只要有一个人与整个陪审团意见不同,(一般情况下)就会使得案子流产,而流产对被告有利。这就对“推理”这种形式有制约。
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比较各有优劣,海洋法系具有被钻空子的可能。但毕竟相对降低胡乱报案的可能。在美国许多州,loser是需要pay的,就是如果你是原告,但案子不成立,你需要付相应的案子审理的费用,包括双方的律师费和法庭制定的其他费用(不是小钱)。这种方式就是增大人们不论是诬告,还是随意告人的成本。
在南京彭宇这个案子的判决上,不论法官的主观意识是什么,其客观效果是弄成人人自危的局面,否则人们也不会在以后的事件中把这个案子提出来。
原因就在于这个案子的断案具有上述的两个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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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安 留言时间:2011-11-28 09:28:53
祝贺开博。

老实说分析得还不到位。法律有个名词叫“遵循先例原则”,简单说就是引证案例。

因此,如果分析好了1992 LA黑人暴乱案,就能分析好彭案,同时可以较真出那个法官被调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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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zalf 留言时间:2011-11-28 09:16:18
请仔细了解分析一下证人的言辞。在考虑一下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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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哥 留言时间:2011-11-28 06:13:26
非常赞赏博主的理性思考和反思。。。

祝贺开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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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陵散人 留言时间:2011-11-28 03:36:58
我刚在博客上把两年前发的一篇旧文贴上,和你看法很接近。
http://blog.creaders.net/taominm/user_blog_diary.php?did=9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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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陵散人 留言时间:2011-11-28 03:24:21
同意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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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同学 留言时间:2011-11-27 19:14:50
我看是老太太自己的过错。您听我说。

中国人从来就没有排队的习惯。一回国马上就体会到了,乘公交车,进公园买票,买火车票,哪不是挤作一团?几年前带着儿子去颐和园,好几个个窗口卖票,每个窗口都挤着十几个人,推来推去,都伸着胳膊争着往窗口挤。

那老太太生长在中国,乘车不排队的情况她不是不知,六十八岁了还去挤,不要命啦?这是自找出事。我每次回国都和家里的老人说,出门千万不要去挤汽车,花几个钱坐出租安全。而且不要自己过马路,哪也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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