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天涯雜談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359532.shtml 天津驚現“莫須有”武清法院咋一個牛?(續1) 上篇回顧:武清法院李某某竟然以類似“某須有”(證據不足)的名義將一個上網通緝、逃跑近7年之久、公安機關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捉拿歸案、在看守所里羈押近兩年、負債纍纍、沒有一點經濟來源、詐騙近千萬的犯罪嫌疑人給放飛了。公安局、檢察院查辦近10年的案件最後卻被李某某用“證據不足”四個字簡單結案了。 (天涯雜談:天津驚現“莫須有”武清法院咋一個牛?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357948.shtml) 本篇主題:天津武清法院不但栽培史上最牛詐騙犯,莫非再演國家賠償鬧劇,傷不起啊! 受害人的財產被詐騙犯罪嫌疑人“合法”占有了,受害人傷不起。你相信嗎,公安局、檢察院也傷不起啊!嫌疑人不只是成了逍遙法外的局外人,而且公安局、檢察院還要向嫌疑人進行金額不少的國家賠償呢,因為公安局、檢察院將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嫌疑人依法逮捕了! 法律是神馬,法律就是被李某某肆意羞辱之後,還要用法律來替嫌疑人申請國家賠償!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李某某卻肆意操控法律,在判決書中只羅列未認證的證據,然後直接用“證據不足”四個字認定嫌疑人無罪,判決書全文欠缺“經審理查明”之必備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若干問題的解答第9問答:控辯雙方有爭議的事實,無論是“控辯意見”還是“經審理查明”的事實部分,都應當詳細敘述,並對有爭議的事實、證據進行具體分析、認證,寫明採信證據的理由。為什麼李某某在判決書中只羅列證據,並遺漏對案件事實有重大證明意義的重要證據,對所有案件證據不具體分析、認證?不寫明判決書中採信的已被公安機關證明是虛假的證據的理由? 高院《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5問答:對經審理確認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宣告無罪的案件,事實和證據部分不可以省略而直接寫“本院認為”,應當在“經審理查明”的事實部分,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通過對證據的具體分析、認證,寫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具體內容。為什麼李某某在判決書中羅列完未認證的證據後,執意違反最高院明令禁止、只寫“本院認為”?避而不談已經庭審查證屬實的嫌疑人詐騙近千萬元事實?更避而不談嫌疑人無罪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騙取被害人財物的目的證據不足的理由? 要知道高院上述問答效力級別為“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審判機關執法辦案依據,具有法律效力。要知道,李宗蓮是武清法院刑事審判庭的副庭長啊!李某某明目張胆違法辦案、助紂為虐究竟為了什麼? 李某某隻有對證據不做認證,才有可能將嫌疑人提供的假證混雜在判決書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反駁既無事實根據也無法律依據,李某某隻有對案件事實真相不加理睬,籠而統之,用“證據不足”四個字簡單評價,認定嫌疑人無罪才能矇混過關。 李副庭長不僅是拿盡心盡責的公安局和檢察院開涮,拿受害者開涮,拿國家的法律開涮,而且還是拿納稅人的錢開算啊!不知道是不是還拿李姓祖先的臉面開涮呢?如果真的要申請國家賠償,那李某某真的咋一個牛字了得?無非就是憑藉自己的公權力,導演了一個荒唐無恥的鬧劇! 被你坑的受害者傷不起啊!全國納稅人也不答應啊!武清法院不是成了一個坑爹的法院了嗎!(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