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谈 Fisher v Univ. of Texas,得先从 Grutter v Bollinger 谈起。 1997年,一个白人女性 Grutter 在申请Univ. of Michigan Law School 时被拒绝,比她成绩差的非裔却被录取。她认为学校拒绝她是种族歧视,于是将学校校长 Bollinger 告上法庭。Grutter 一方认为学校执行的种族区分政策(Race-conscious Admission Policy)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有关人权的保护条款。学校一方则以Affirmative Action 中有关多样性的保护条款应对。在初级法院的判决中,双方各有胜负,互相不服,官司一直打倒最高法院。2003年,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多数判决学校没有违反宪法,种族区分政策得以维持。 统计结果表明,欧裔和亚裔录取分数明显高于非裔和墨裔,一般认为,种族区分政策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欧裔和亚裔是种族区分政策中利益被损害一方。 2008年,又有一个白人女性 Fisher 在申请 Univ. of Texas 时被拒绝,她同样认为受到了种族歧视。同样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依据,将学校告上法庭并要求推翻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的判决。官司同样一直打到最高法院,2012年2月,最高法院同意讨论此案。决战最高法院就此展开。 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官构成,Elena Kagan已经表示弃权。剩下的八人中,一般认为,John G. Roberts,Samuel A. Alito,Antonin Scalia 和 Clarence Thomas 会投票给 Fisher,而Sonia Sotomayor,Stephen Breyer,Ruth J B Ginsburg会投给 Univ. of Texas。法官 Anthony M. Kennedy 则是摇摆票也是关键票。如果投票结果是4:4,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的判决无法推翻,Race-conscious 得以维持,二十年内,类似案件都不可再被讨论。也就是说,种族区分将再持续二十年,整整一代亚裔都将受影响;如果投票结果是5:3,Fisher 获胜,2003年的判决被推翻,种族区分政策宣告结束,这同时也终结了 Affirmative Action (AA) 在大学录取中所起的作用。 这次诉讼发生在个人和公立学校之间,那么判决结果会对私立学校,尤其藤校,有什么影响呢? 这个影响就是 Affirmative Action 在大学录取中的终结。Affirmative Action 虽然被要求使用于公立机构,学校和政府中,但私立学校可以选择性使用。亚裔学生由于普遍出色,竞争力强。私立学校则利用以 Affirmative Action 为依据的种族区分政策,限制了亚裔学生的入学,从而造成了亚裔学生入学门槛高,尤其是SAT分数极高的现象。 如果 Affirmative Action 不可以在公立学校中使用的话,私立学校同时失去了使用它的法理基础。任何考虑种族因素的录取政策都将被简单指控为种族歧视,学校将无法应对。更何况由于美 国的案例法制度,以后再有任何类似的诉讼案,学校都很难获胜。这就是为什么哈佛在这次诉讼中,很早地跳出来,支持种族区分的原因。他们知道这次案件的判决 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如果 Fisher 一方获胜的话,学校能做的就是把种族因素从他们录取政策中摘除。所有的学生将会在不考虑肤色的基础上公平竞争,亚裔的平等权利才能得以保证。 最高法院即将就这次诉讼展开辩论,公众辩论也会展开而且会很激烈。我想这是我们华裔争取平等权利并发出自己的声音的时候。判决的日期定于今年十月,判决结果会是什么呢?且拭目以待。 (声明:本文事实陈述部分均有来源,如有需要,可提供出处;主观论述部分属个人观点,言论自由;可以转载,请转全文,并附带此声明,如有改动,不再代表本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