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学院学者建议恢复中国双重国籍》 广东汕头大学法学院刘国福和梁家全在国内公开发表《国际国籍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国籍法的渐进改革》一文。 感兴趣的读者在google上打了该文的全名即可阅读或下载其全文。 下面转载其部分主要内容。 《国际国籍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国籍法的渐进改革》对香港澳门双重国籍分析部分: (一) 务实灵活的双重国籍政策 1. 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中国对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国籍做出了有别于内地居民的规定, 承认双重国籍是一大亮点。 根据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4条( 《香港居民国籍问题解释》) 和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澳门居民国籍问题解释》) 第3条, 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澳门的中国公民, 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 但在香港/澳门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1971年《香港入境条例》第2 (1) 条规定,有效旅行证件是指, ( a) 附有照片的护照; 或( b) 足以令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信赖其持有人的身份、国籍及居籍或永久居住地的任何其他文件。所以, 香港的中国公民可以持有外国护照, 从而拥有外国国籍, 澳门居民亦然。 上述规定是对1980年《中国国籍法》第3、8和9条关于单一国籍规定的突破。《香港居民国籍问题解释》第4条和《澳门居民国籍问题解释》第3条, 还解决了承认香港/澳门居民拥有双重国籍可能引发的领事保护冲突。 199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61条、67条、90条、99 - 104条, 199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63条、72条、87条、99条、101条、102条规定了担任香港/澳门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公务人员的国籍条件以及效忠要求, 解决了拥有双重国籍可能引发的效忠冲突。 《国际国籍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国籍法的渐进改革》 建议部分: “(一) 删去现行国籍法中规定的“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条款, 无条件认可中国公民被动和有选择地取得其他国籍。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取得另外一个国籍, 如果该国籍不是自己通过主动申请获得的, 而是由于出生、结婚、收养等原因被动获得的, 则此人可保留中国国籍。儿童成年后, 允许并尊重其选择的国籍。凡是父母当中有一方或双方具有中国国籍, 则新生儿一出生即具有中国国籍。他们成年后自己选择某一国籍, 不选择者, 视其为自动放弃其他国籍。 (二) 无条件地认可中国公民主动取得特定国家国籍, 主要是发达国家国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承认或者接受双重国籍。旅居这些国家的中国公民大多具有较好的教育背景, 较强的经济基础, 具有为中国做出突出贡献的可能, 无条件认可中国公民主动取得这些国家的国籍, 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其智力与经济资源。特定国家的清单, 可以在系统分析华侨华人情况后列出。 (三) 无条件地认可来自特定国家的公民通过主动申请, 拥有包括中国国籍在内的双重国籍。凡来自特定国家的公民, 自愿加入中国国籍的, 不需要放弃原有国籍。特定国家的清单, 可以在系统分析来华外国人的情况后列出。 (四) 有条件地认可中国公民主动取得所有国家国籍。对主动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人,设定的条件主要是, 如果外国法允许双重国籍的, 必须向中国主管部门提交保留中国国籍的申请, 承诺与中国长期不断地保持有效联系。当局可以定期对相关人员的国籍状况进行审查。否则, 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有效联系主要指居住、家庭、财产、事业等方面的稳定长期联系。 (五) 有条件地认可所有外国公民通过主动申请, 拥有包括中国国籍在内的双重国籍, 不论外国法是否承认双重国籍。设定的条件主要是, 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必须承诺与中国长期不断地保持有效联系。当局可以定期对相关人员的国籍状况进行审查。否则, 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有效联系所指同上。 (六) 无条件地认可中国公民主动取得所有国家国籍。 (七) 无条件地认可所有外国公民通过主动申请, 拥有包括中国国籍在内的双重国籍。 (八) 同时, 借鉴解决香港国籍问题、澳门国籍问题的成功经验, 预设制度防范认可双重国籍可能引发的外交保护冲突、效忠冲突、司法管辖冲突和服兵役冲突等。例如, 拥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可以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 但是在中国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担任中国一定级别官员, 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并宣誓效忠中国。担任外国一定级别官员后, 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司法管辖冲突、服兵役冲突可以通过签订和完善双边条约予以解决。 (供稿人:海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