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現在開審薄的五大缺陷》
博客星北斗
筆者早已在一博文中分析過,習沒有理由要審薄。
是溫假習之手在審薄。
習現在開審薄的五大缺陷是:
違反基本法律程序,選擇性執法,地點不宜,時機不當和主次不分。
習現在審薄第一個缺陷是違反基本法律程序。
審薄的過程正在進行。審薄的過程已經暴露出非常明顯的常識性的錯誤。
例如,
1) 公訴人即沒有參加對起訴人的直接調查,也沒有對從他人轉抄過來的材料進行核實。這樣起訴顯然明顯違反中國法律基本程序。
2) 薄案被定為刑事犯罪。而起訴人轉抄過來的刑事起訴材料是一份中紀委的調查資料類似工作記錄或談話筆錄。一份黨紀的談話筆錄在沒有被核實之前,作為刑事案件的起訴資料,顯然明顯違反中國法律基本程序。
3) 中紀委是一個政黨的紀律檢查機構,中紀委檢查人員不具備刑事調查的資格。中國法律只賦予有資格進行調查的機構和人員(包括檢察院和公安局人員)進行刑事調查。因此,不具備刑事調查的資格的人員或機構出示的材料不能作為起訴依據。
山東法庭在沒有進行自己的調查,而用他人的沒有經過核實和沒有直接證據的材料起訴薄,已經是一個常識性基本錯誤;
山東法庭以他人(中紀委)已經調查為藉口,用他人的沒有經過核實和沒有直接證據的材料基礎上來“反駁”薄的否認,已經是錯上加錯。
如果山東法庭硬是要在沒有進行自己的調查,而用他人的沒有經過核實和沒有直接證據的材料基礎上給薄定出個刑事罪名,這將是一錯再錯。
如果真是這樣,看現在的審薄,和看一個笑話或兒戲有何區別?
法律是嚴肅的。胡溫10年破壞法制,習也會跟着做嗎? 如果薄上訴,現在的高檢高法會跟着胡溫嗎?
上面這個基本錯誤,是下面其他四個缺陷的必然結果。
習現在審薄第二個缺陷是選擇性執法。
“選擇性執法”是依法治國的大忌。本文早已提到這個問題及其危害性。現在單獨立一項。待後補充。
習現在審薄第三個缺陷是地點不宜。
1980年對原4位中共政治局委員(江青張春橋王洪文姚文元)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審理,最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在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1號(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來訪接待室)公開審理此案。這樣的對原中共政治局委員的合理的審判方式是鄧小平倡導並得到中國法律界公認。鄧小平及老一代以法律形式審判中共政治局委員四人幫,以法律糾正黨內自身錯誤,開創一種中國特色的依法治國的先例。
四人幫江青張春橋王洪文姚文元是中共第十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薄也是第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之一。
見附後的中共第十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名單(21人)和中共第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名單(25人):
附1: 中共第十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名單(21名)
毛澤東、王洪文、韋國清、葉劍英、劉伯承、江 青、朱 德、許世友、華國鋒, 紀登奎、吳德、汪東興、 陳永貴、陳錫聯、李先念、李德生、張春橋、周恩來、姚文元、康 生、 董必武
附2: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名單(25名)
習近平、王剛、王樂泉、王兆國、王岐山、回良玉(回族)、劉淇、劉雲山、劉延東(女)、李長春、李克強、李源潮、吳邦國、汪洋、張高麗、張德江、周永康、胡錦濤、俞正聲、賀國強、賈慶林、徐才厚、郭伯雄、溫家寶、薄熙來。
因此,以“異地審理原則”為藉口,讓一個地方政府法院審理薄,很難自圓其說。地方政府法院會淪為一個幌子。如果要“異地審理原則”,也必須要有一套由全國人大制訂的規則,不能隨心所欲放在山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指出,“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一個原中央政治局委員的刑事案件,理所當然是重大刑事案件。所謂“異地審理原則”用到中央政治局委員是不符合上述法律條文的。
本文在7月31日登出後,第二天即有消息稱:中國人民最高檢察院反貪局已經接手此案。如果此消息是真實的話,這是很好的第一步;接下的第二步應該是中國人民最高檢察院應該向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對薄的起訴。
難道要中國人民最高檢察院應該向山東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對薄的起訴?
因此,最重要的是,中國人民最高檢察院依法對此案直接進行刑事訴訟,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和判決。
溫家寶對原中央政治局委員陳良宇的審判破壞了這一先例;同時用選擇性的反貪反腐作為純粹政治私鬥的手段。在陳良宇被判18年以後的胡溫執政的年代裡,又冒出多少個比陳良宇貪腐數字多幾十倍幾百倍的貪官?
因此,是沿用鄧小平和老一代法學家開啟的先例,依法治國,審理中央政治局一級的案子;還是象溫家寶那樣,破壞鄧小平和老一代法學家開啟的先例,把法律當作幌子,用選擇性的反貪反腐作為政治鬥爭的手段,孰是孰非,一清二楚。
習現在審薄第四個缺陷是時機不當。
薄案是溫為了某個目的造出來的一個案子。政治路線只是一個藉口。因為,薄的唱紅打黑有文革死灰復燃的苗頭,但是最終威脅到的可能是溫家的經濟利益。溫家被揭露有27億美金其溫90歲老媽都有幾千萬美金。打擊薄最起勁的自然是溫家寶。和溫家的27億美金資產相比較,薄為其兒子海外留學學費可能受收的不到100萬美金,是溫的27億美金的一個零頭都不到。溫家曾經發表聲明,要告揭露者,現在怎麼變啞巴不告了? 因此,在搞清楚溫家的27億美金資產是正當收入還是貪腐收入之前,開審薄是時機不宜。
對政治局委員甚至對政治局常委的依法審判會危及國家?不會!四人幫不都是政治局委員甚至對政治局常委嗎?
習現在審薄的第五個缺陷是主次不分。
習以“依法制國”為口號,開始其執政。
萬事開頭難。
習依法治國之首選和當務之急是薄案?不是。
為什麼?
上面已經說過,薄案不是當務之急。薄案必須等到對溫家的27億美金資產做出徹底調查之後才能決定能否開審。
習依法治國之首選和當務之急是反腐?不是。
為什麼?
腐敗是東方社會的常態,只不過在胡溫10年變得登峰造極。因此反腐和防腐也應該是常態,必須制度化。現在的”選擇性反腐”,會把未選擇進的貪腐合法化。如反了薄的腐敗,很可能放過溫的可能的巨貪,很可能放過其他成千上萬的中貪小貪。沒有制度化,反腐和防腐不會有真正的成效。“選擇性反腐”很可能會走上死胡同。現在開審薄很可能是為已經陷入泥潭的“選擇性反腐”找一個開脫。
那麼,習依法治國之首選和當務之急是什麼呢?
胡溫不僅在中國歷史和世界歷史都開闢了的貪腐的最高記錄(貪腐者人的數量和貪腐金額數額)。另外,胡溫也創造歷史上“選擇性反腐”“選擇性執法”和“歪曲性執法”。1978年出國的500萬中國人民是“選擇性執法”和“歪曲性執法”最重要和數量最大的受害者群體。
因此,習依法治國之首選和當務之急是恢復剝奪出國人民的國籍和剝奪綠卡者的國內政治權工作權和回國定居權!
胡錦濤和溫家寶2004年主政後,國務院僑辦公開反對或封殺人大和政協的恢復出國人民中國籍(俗稱恢復雙重國籍)的提案;最後在2012年,即胡錦濤和溫家寶執政的最後一年,把對1978年改革開放以後出國的中國人民的國籍的剝奪和對持綠卡者的回國定居基本權利的剝奪 “法律化”— 寫入《出入境法》於2012年4月通過,2013年7月1日生效。簡稱為僑務領域的“兩個排華反華的法規”:
對1978年出國謀生而加入外國籍但不願退出中國大陸國籍者,一概剝奪他們的中國大陸國籍;並且把他們定為“外國人”,回國探親簽證必須有邀請信和財政擔保;回國後即使住在自己的家裡,也必須向真的外國人那樣接受公安派出所的嚴密監視。剝奪中國籍的這個政策已經執行了30年;去年開始執行回國探親簽證必須有邀請信和財政擔保的政策;“回國後即使住在自己的家裡,也必須向真的外國人那樣接受公安派出所的嚴密監視”這一條2013年7月1日生效。
對1978年出國謀生有綠卡和楓葉卡但仍然持中國大陸護照者,剝奪其在中國國內的的政治和工作和回國定居權利; 得不到僑辦的批准,他們不得回中國大陸定居。這個法律條款在2013年7月1日生效。
上面對1978年出國的中國人民的兩個基本政策和即將生效的法規是違反中國法律的(包括中國憲法和中國國籍法),也違反了歷屆中國最高領導人承諾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不得任意剝奪一個人的國籍”的條款和其他公民基本權益的國際公約。
這兩大錯誤政策的受害者多達500多萬,他們都是1978年改革開放以後,到世界各國旅居謀生的中國大陸人民。而且,隨着中國人民的富裕,越來越多的中國大陸人民加入到這個的行列,成為受害者。
溫家寶和僑辦對“兩個排華反華的法規”負主要的責任。但是這樣重要的法規,如果沒有胡錦濤或胡錦濤的“智囊”們的認可,也是會擱淺的。因此,作為胡錦濤的“智囊”首席的王滬寧當然有無可推卸的責任。
僑務領域的“兩個排華反華的法規”是王滬寧所謂“維穩”的大盤中的一部分:海外出國的中國人民無論是歸化外籍但不願退出中國籍的,還是只持外國綠卡和中國護照的,甚至像習近平女兒這樣的留學人員,都是不穩定因素,必須剝奪他們的中國籍和回國定居權利,增加他們回國的難度,回國後必須嚴密監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包括1980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中國國籍法不承認雙重國籍;對於有中國和外國雙重國籍者來說,只承認其中國國籍,而不承認其外國國籍;其外國護照只能作為其旅行證明,而不受外交保護;如果雙重國籍者要退出中國國籍,應該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後,才能退出中國國籍。
因此,僑務領域的“兩個排華反華的法規”是嚴重違反中國國籍法的。
所以,依法治國, 恢復1978年改革開放後出國人民的中國國籍,恢復持各國綠卡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的政治基本權利和回國定居的權利,無可非議地是習依法治國之首選和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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