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秒:把钱出入自己A公司,
1秒:自己的B公司向A公司借钱,买房;
1秒:房产权是出钱人情人;告诉谷将来会把房产权转给谷或瓜瓜。
温家宝的调查人和公诉人隐瞒了房产权所有人的事实。欺骗了法庭。
《法国别墅属行贿受贿未随》
补充一点:如果公证人已经有了这个法国别墅房产权证复印件或知道这份房产权证的内容,而向法庭隐瞒,这就是故意作弊欺骗法庭。
下面内容摘自《习现在审博的六大缺陷
两天的堂审暴露出公诉方和审判方的一个致命缺陷, 即: 重口供而不重证据。在有些关键问题上,甚至轻信口供而无证据。
一个例子是薄案中的法国房产。
认定法国房产是薄受贿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该房产的房产权是薄或其妻子谷。
这件事并不复杂。因为只需出示该房产的产权证(在中国是房产证,在西方是“TITLE”(英文), 或 TITRE(法文)的经过认可的法律机构公证的复印件加上经过认可的法律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这是基本常识。即使在国内房产纠纷中,房产的产权证是第一重要的证据。
公诉方列举了长长的供词和文件,就是没有房产的产权证是第一重要的证据,就是没有该房产的产权证的经过法律机构公证的复印件加上经过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没有经过法律机构公证的复印件是不可信的,因为复印件是很容易伪造的。
很希望公诉方和审判方在拿到房产的产权证这一第一重要的证据后再开庭。但今天公诉方和审判方还执迷不悟。
在没有房产的产权证这一第一重要的证据之前,难道谷开来说这房子是她的,法庭就相信那房产的产权就是谷开来的了?
在没有房产的产权证这一第一重要的证据之前,难道徐明说说这房子是谷开来的,法庭就相信那房产的产权就是谷开来的了?
即使从口供看,现在的房产地产权肯定不是谷开来的。
公诉人的谷开来的证词说:
“我才是尼斯戛纳圣乔治别墅的实际持有者和所有权人。”“圣乔治别墅自始至终都是我的资产,我是房子的持有者,所有权人。德某某、尼尔等人都是代我持有罗素地产公司股份。”
但是谷开来没有提供证据,因为她根本没有任何证据。
直接证据(房产证或TITLE/TITRE)呢?公诉人没有提供。
公诉人的德某某的证词说:
“2011年,谷开来取消了其转给尼尔·伍德50%的股权,并将该股权转让给我代她持有;后谷开来让我把罗素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给徐明的女朋友姜某,但是没有转让成功,所以我现在还是代替谷开来持有罗素地产公司100%的股权。
2011年5月,在谷开来的决定下,我把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姜某持有,同时,也把枫丹·圣乔治地产公司的管理权交给了姜某。”
德某某的这两段话是矛盾的。但是,德某某说的无非是此房产的所有人:
100%是德某某
或
100%是姜X。
直接证据(房产证或TITLE/TITRE)呢?公诉人还是没有提供。
退一步说,房产权100%是姜X的(此可能性很大)。如果徐明对姜某说,我徐明为什么要把房产给薄和谷?我徐明已经改变主意:这是我徐明的钱,现在送给你姜某。现在你姜某是房产的所有权人。你姜某将来只要找个借口回绝谷就可以了。她谷开来不敢公开要这份房产,因为钱是我徐明的。薄是党的干部,绝对不会提此事,这是要掉脑袋的事,薄不可能不懂。
完了。谷开来有什么?什么也没有。
这里可能会有一千种一万种的另外的可能性。
(补充:现在的现实是,徐明将被判刑;谷已经死刑;姜X还有一点的必要把房产权转该谷或瓜瓜吗?—这也许本来就是徐明设想的一种可能。)
只要类似的一种可能性是真的,这房产早就和谷没有一点联系。谷吃了一个空口许诺。
法庭怎么能评一个空口许诺来认定该房产是谷的呢?
因此,商人徐明有行贿的企图和许诺;谷开来有受贿的意愿。但是,这个行贿和受贿过程没有完成。
党纪可以按照这个行贿和受贿的意愿和过程来处理自己的党员;
但是,中国法律难道允许按这个没有结果的这个行贿和受贿的意愿和过程来量刑吗?
在西方的公司制度中,向政府提交的关于开公司的股权问题的文件,是一个参考性文件;不是一个最终股权分割的文件,没有最终的法律的约束。最终的法律的约束是实际财产或收入的分割和由此产生的税务。而且,这个文件的股权承诺可以和房产的实际产权人分割。房产的实际产权人(姜X)可以不认可这个公司的股权的分割,因为公司的股权分割对姜X没有法律意义。
显然谷开来和公诉人员不懂西方公司和财务及报税制度。
咨询了有关专家:公司股份的注册和房产问题。专家给笔者举了个例子。
公司股份的注册是股东A和B股份各50%;实际房产权上也各50%;
以后,股东B把房产50%转给了A;A有实际房产权100%。但是注册是股东A和B股份各50%没有改动。
A有实际房产权100%是最后的有效产权。
(转载自星北斗的博文及其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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