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阿牛一篇文章后面的评论: 阿妞认为三妻四妾、女人包小脚、童养媳、迫良为娼是社会的文明进步还是倒退?毛泽东之后实行法律禁止了这些,是文明还是野蛮?是倒退还是进步?!诚实回答这些问题之后,你也就会改变自己的看法,别的就不要再多说了。 嘿嘿嘿!
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妇女解放:人权视角的透视 |
| 来源:《人权》 作者:朱晓慧 |
摘录: 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权”和“女权”的概念进入中国,主张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新思想不断涌现,一些女性争得了教育权,工作权,甚至参政权。然而,对当时中国绝大多数的女性来说,她们仍然处在父权制的压迫和束缚下,“人权”也好,“女权”也罢,不过是镜中花水中月而已。
建国初期,新中国利用国家政权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促进了女性性别主体意识的逐渐觉醒,并且确认女性进入公共生活的合法性,再加上强大的意识形态支持,妇女解放由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1949年7月20日创刊的《新中国妇女》杂志,隶属于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指导妇女运动的权威刊物。《新中国妇女》杂志用了大量的篇幅报道那些走出家门、参加社会劳动的女性,用封面照片来突出这些新时代女性。比如,1950年2月号的封面是旅大市一等模范、金属机械工厂镟盘女工郑淑香,3月号封面人物是女火车司机田桂英;1951年1月号封面人物是济南检车段女电焊工傅仙云;1953年10月号封面人物是唐山发电厂的女厂长路岩;1954年6月号的封面人物是轮船女驾驶员孔庆芬。这里要指出的是,这些代表人物进入的多是传统男性主宰的领域,如火车司机、轮船驾驶员、电焊工等,从事的是和男性一样的劳动,而且是同工同酬。毛泽东后来说: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办到的事情,女同志也能办得到。参加社会劳动取得经济上的独立,是妇女解放的第一步,同时也极大地打击了传统父权制对女性的束缚,承认了女性在家庭外的价值。
有酬劳动带给女性极大的自尊
上世纪初的女权主义主张,女性要反对传统对女性本质的界定,男女之间本质上没有差异,男人能做的,女人一样能做;女性要进入社会公共领域,要同工同酬。 中国妇女在上世纪50年代借助于新中国国家政权的力量实现了这一点,总的来说,妇女与男子一样参加社会劳动,极大地撼动了中国传统父权制对女性的束缚,女性的价值不再仅仅局限在家庭中,而且也表现在社会上。
妇女解放的首先条件是走出家庭,参加社会劳动,从家庭私人领域进入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取得经济上的独立。这是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妇女政策的核心,并且是一以贯之的。这些新时代的女性形象,对于很多妇女来说,为她们提供了一套新的关于性别认同、性别角色的坚定信念以及挑战传统习俗的勇气。
在农村,由于妇女下地劳动可以挣工分,使妇女对家庭的贡献显性化,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了改善,体验到了在家庭中受到尊重的快乐。比如,陕西安康地区一个农村妇女,过去因为家务和孩子的拖累,下地干活少,公婆丈夫歧视她,认为她没出息只会在家抱娃娃做饭吃现成的。参加劳动后,她虚心好学,很快学到了很多农业技术活,年终所得除了养活自己外,还有剩余。从此,公婆丈夫再也不歧视她了,家庭也和睦了。
平等政治权利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女性参与政治的权利历来被视为妇女解放程度的重要指标。辛亥革命后,以争取女性参政权为目标的女权运动就开始了。林宗素于1911年11月在上海组织了女子参政同志会,向孙中山提出要求承认女性参政权。然而,孙中山拒绝了这一要求。虽然有一些地方政府允许女性参政,但是从中国整体来看,女性参政权在长时期内是被否定的。
女性获得参政权并在政治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体现在1949年宋庆龄成为中共中央政府副主席,1953年2月2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该《选举法》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特别指出了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参政客观上调动了女性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而且由于参政的需要,又提高了女性渴望受教育的积极性。《新中国妇女》1950年10月号刊登了一组文章,讲述普通女性的故事。其中一个女工是个年轻的寡妇,念过2年书,一直抱着为夫守节的念头生活。人民政府成立后,她学习的热情被调动起来,最终成为一名政府干部。另一名是农村曾经做过童养媳的女性,积极参加农村工作,成为村妇联主席。可是她没有文化,不识字,工作起来有很大的不便,于是她组织村里的妇女成立识字班,开始学习文化知识。有些妇女生平第一次能够认识并书写她们自己的名字了,这一举动极大地提高了她们的自尊心,女性不再是作为男性的附庸,而是作为一个有着独立人格的“人”,有了自己独立的名字,并可以被书写下来。 1953年7月号的《新中国妇女》刊登了一篇文章《农村妇女谭春花当选了县长》,讲的是江西省余干县一个没有文化的农村妇女如何一步步地走上领导岗位,成为一名领导干部的故事。这件事在当地引起了轰动,妇女们扬眉吐气。这些普通女性的经历,当然有国家制度作保证,然而她们自己的愿望也成为她们改变性别秩序的强大动力。
纵观妇女解放的历史,不难发现,女性首先争取的是和男性一样的受教育权、工作权和参政权利。为了争取这些权利,女性首先做的就是证明“凡是男性能做的事,女性也能做”,以此来争取与男性一样的作为“人”的公民权利。在当时这是对女性人权的肯定,并为女性进一步争取自己的权益奠定了基础。
《婚姻法》的实施打破了父权制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
家庭历来是男尊女卑、男外女内的重地,是鲜明体现着父权统治的地方。新中国成立后首先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就是《婚姻法》(1950年5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实现在家庭中的男女平等,消除妇女在家庭中对父亲、丈夫和儿子的从属地位,确立妇女作为一个人格独立的主体,享有和男性一样的公民权利。
《婚姻法》第1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当时的中共中央组织部领导安子文撰文指出:“中国的封建势力,在政治上已被打倒,在经济上由于一部分地区已彻底完成土地改革,另一部分地区也将要进行土地改革,但封建思想的残余,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甚至在我们党内一部分党员中,却仍然存在着。这种思想,当然是残存于多方面的,但在婚姻问题上,却表现得最为明显与突出,遗毒人民也最广”。从《婚姻法》的原则及安子文的文章可以看出,国家的指导原则是清楚的,改变不合理婚姻制度的根本出发点是彻底消灭封建主义的父权制,在家庭内部实行男女平等。当时全国范围开展了清理离婚的大量存在的一夫多妻,确定一夫一妻基本家庭婚姻基础。
《婚姻法》的核心是婚姻自由,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长期以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像一条绳索一样,紧紧缠在青年女子的脖子上,使她们非但没有选择自己配偶的权利,甚至很多时候被当作物品一样买卖。美国学者盖尔•鲁宾指出,在前国家的社会里,交换是社会交往的主要形式,在这类社会中,各式各样的东西都在交换中流通——食物、仪式、工具、权力以及女人,女人被作为了交易对象。从那时开始,女性就丧失了独立的人格,成为男性的附庸。《婚姻法》赋予了女性自由恋爱和选择配偶的权利。从此,她们不再作为物品和附庸,而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独立的人,享有支配自己婚姻的权利。这一点极大地打击了父权制的家庭统治。
艰难的婚姻自由之路
童养媳风俗在中国有长久的历史。虽然有些童养媳被婆家当作女儿抚养,感情不错,然而大多数童养媳命运悲惨。小小的女孩到了婆家,就像成人一样干活,吃不饱穿不暖,有时还要受婆婆打骂,甚至被折磨致死。《婚姻法》明确禁止童养媳。相关的政策也规定已经是童养媳的如果本人愿意回娘家,应该让她回去;如果本人愿意在外面另找对象,应该允许;已经圆房的如果不满意,可以要求离婚;愿意留下的,婆家不能虐待。 《新中国妇女》1951年1月号刊登了有关此问题的一个案例。一个女孩子做了童养媳后,公婆经常打骂她,把她打成了残疾还逼着她干活。她不堪忍受,告到法院,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除了她的婚约,并且责成婆家负担她的医药费。然而,有些妇女就没有这样幸运。陕西商县一男子对自家的童养媳一直打骂、虐待。《婚姻法》颁布后,女方至少二、三十次向乡、区干部提出要离婚,但干部只是单方面劝她回去过日子。1953年4月8日,女方在去区上办离婚手续时,被男方用菜刀砍了20多下,伤势惨重。
《婚姻法》对男女在家庭中传统地位的冲击很大,因而执行阻力也不小。《新中国妇女》杂志1951年10月号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秘书长的一篇文章。该文中提到,据不完全统计,中南区在过去的仅仅一年中妇女因为婚姻问题自杀、被杀有10,130人之多。而这已经是在《婚姻法》颁布一年之后了。执行的阻力不仅仅来自普通的民众,领导干部也有抵触情绪,自杀、被杀的妇女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找到当地的组织或者法院,但是不被理睬,不准许离婚,绝望之下自杀的或者被杀的。当时的陕西渭南市民政部长认为:“本市今年13个离婚的女人全是作风不正派”。渭南专区普遍存在民兵违反婚姻政策集体捉奸,干部利用行政职权不给要求离婚者写介绍信,有意阻止、强迫斗争等现象,甚至出现了因婚姻问题逼死人命的事情。然而,即使阻力很大,在强大的国家法律制度面前,《婚姻法》的核心原则——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还是得以贯彻执行,有力地保障了妇女的权利。
国家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为了保障《婚姻法》的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央政府以及各种社会团体发布了一系列的命令、通知、指示等。在1953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在有些地区,由于领导机关和干部对《婚姻法》缺乏正确全面的了解,因而也不能严肃地、正确地宣传《婚姻法》与处理婚姻纠纷,甚至有些干部对执行《婚姻法》采取抗拒的态度,支持旧的封建恶习,干涉婚姻自由。以致在这些地区包办买卖婚姻还很流行,妇女继续受压迫、受虐待、甚至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或被杀的现象依然不断发生。这种严重的情形是绝对不能容忍的。该指示特别指出:在广大妇女为争取婚姻自由时,必然有一些妇女在斗争中暂时要遇到生活上的困难和迫害,因此,各地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都要负责给这些人以必要的保护、救济和临时安置,不得推卸责任。⑭ 根据政务院这一指示要求,为了使《婚姻法》家喻户晓,各地动员一切宣传力量,利用各种方式,掀起宣传《婚姻法》的热潮。经过这次宣传,大多数群众对《婚姻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消除了“婚姻法是女人法”、“婚姻法是离婚法”等错误观点,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得到改善。
法国著名女权主义理论家朱莉娅•克里斯蒂娃在谈到我国《婚姻法》第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时,指出这一条款可以使妇女在婚后保留自己的姓氏,而“一个人的姓氏,如我们所言,是社会联盟和权力的象征性等价物,由此被想象为具有一种‘阳物崇拜’式的‘男子气’价值。因此,法律授权妇女保留自己的姓氏这一点,不仅打击了父系亲属结构,也在象征性权力上抬高了妇女地位。 妇女的这种男子化,有助于她们离开灶台、离开卧室以及曾经沉溺其中的那些无名愉悦。姓氏,成为取消主体的精神病的治疗,同时也是抵制女性在文化、政治和经济上落后的补药”。可以说,《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影响了千千万万的家庭,提高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对传统的男尊女卑和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大大影响了女性的性别认同,鼓舞了她们向旧的性别秩序发起挑战。改变了传统的家庭观念,有助于提高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婚姻家庭中的民主自由因素渐渐增加,夫妻之间的关系渐趋平等,促进了家庭和睦。 结论
从清末民初革命家金天翮的《女界钟》开始,一直到民国时期关于女性问题的大讨论,女性议题被广泛而热烈地讨论。但是,对当时大多数的普通妇女来说其影响却有限,她们仍然遭受着父权制的严重束缚,并没有获得权利,即使有了点权利,权利也没有得到保障。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通过立法使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国家赋予女性的各种权利,缩短了女性争取解放的道路,减轻了女性斗争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提高了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保障了女性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并且使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得到了提高,所有这一切都极大地激发了女性自我解放、自我发展的热情,改写了她们对什么是女性、女性的本质是什么、女性的社会角色等问题的认识。 没有国家强有力的政治支持和制度保证,女性争取作为与男性一样的“人”的公民权利的道路会漫长得多,艰难得多;如果没有女性要求平等的呼声和愿望,国家所赋予女性的权利便难以彻底贯彻执行,难以调动女性参与的积极性。国家的赋权和妇女的意愿两者之间的互动,终于打破了长达上千年的父权制对女性的束缚,女性作为个体的“人”的公民权利在经济上、政治上和家庭中得到承认、尊重和保障,为妇女解放进一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朱晓慧,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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