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法律原則是: 【每個人必須遵循法律、領導人必須守法、政府必須守法、任何人不得高於法律】 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是美國國父之一,是美國第二任總統。 他寫道:美國【是法律的政府而不是人的政府】,任何人或群體不得高於法律。此法律原則意味着:每個人(包括公民和領導人)都必須守法。在美國,《聯邦憲法》是法律原則的基礎。 【美利堅合眾國是“憲法的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國家,民主與憲法同在】 在【憲法的民主】體制下,人民情願守法,因為法律是人民通過他們選擇的代表制定的,只有全體人民受同樣的法律制約,每個人的權力和自由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法律原則確保政府平等的保護全體人民而不會觸犯某些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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