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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绝学:证意识的绝对性
哲学是研究“something”的学问,“绝学(Absolutology)"是研究“something else”的学问。研究某物就是问“为什么?”,就是研究因果规律。研究“某物以外”,就是问“除了某物之外,还有什么?”既,除了因果关系之外,还有什么?
绝学的核心是“绝对”范畴。绝对,有“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性质(部分根据来自维特根斯坦)。这是因为语言的限制-既“高级范例”的限制。绝对范畴的出现,我曾经提到,在范例中有两个地方,一是“背景”,二是“思维”。严格地讲,思维和其相伴而来的意识和心理(都“主要”是人脑的功能),也具有“无限和绝对”的性质。这样,从整体上概括,我可以说,将大脑的绝对和无限部分分为最后二个大的范围:思维和意识。意识包括意志,意念,欲望,心理感受等。思维的特点是逻辑性。而意识部分的特点是“直觉(intuition)性”。既在意识中没有逻辑道路可走,而是一蹴而就,或“一步登天”,不像思维的部分,需要逐步展开。思维的无限和绝对性质在前边曾经证明过。这里以同样的方法来证明“意识的绝对性”。
I) 定义:在范例本体中,意识等同“背景”,既“绝对”范畴
II) 公理:意识存在
III) 公设:世界存在
IV) 定理:如果意识对象不是世界的一切包括意识自身,那么意识就失掉了自身的对象。如果“存在意识不可涉及的对象”,那么意识就是有限和相对的。但如果这样的意识对象存在,则说明我们已经意识到其对象了,所以“存在意识不可涉及的对象”就成为一伪命题。所以:意识是无限和绝对的。
V) 证毕。
任何证明的过程,都是逻辑的过程。而任何逻辑的方法,都属于理性的道路。凡是理性都涉及最少二个条件,证明者和被证明者。意识和思维,都属于“相对的绝对”的产物,虽然他们都有绝对的性质。他们都来自于“微观世界”,他们的“无限和绝对”性质属于数学维度的“自然数序列的无限”的性质,既不同于纯粹的“绝对的绝对-背景”性质。因为他们都被“局限于个体”中,也就是人脑的范围中。这就是为什么在这里,思维和意识的绝对性质可以被证明,而“绝对的绝对”是不可以被证明的原因 - 它已经在证明之外了。我们甚至都不能言说这个背景,更无法证明了。但我们知道,这个背景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因为任何逻辑的链条,都有最后一环。最后一环之外是什么?自然的逻辑回答就是“非逻辑”。没有其他可想了。
意识只与对象有关。在这个意义上,巴门尼德说:思想等于世界。思想是关于世界的思想。世界是思考想到世界。在“纯粹悟性”出现之前,思想与世界的同一,可以用下述表示:
凡是精神的,必然是意识的。
凡是意识的,必然是心理的。
凡是心理的,必然是意愿的。
凡是意愿的,必然是本能的。
凡是本能的,必然是动物性。
凡是动物性,都来自物质性。
凡是物质的,必然是数学的。
凡是数学的,必然是逻辑的。
凡是逻辑的,必然是思辨的。
凡是思辨的,必然是理性的。
凡是理性的,必然是思维的。
凡是思维的,必然来自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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