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巿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判决
一九五一年三月 军元刑字第二0五一号
被告:王爽斋 男 现年 四十一岁 辽宁省铁岭县人
民族 滿 住:本巿六区大沽路特一里八号
犯罪事实及判决理由:
王匪爽斋曾充日寇帝国公民教育协会黑山县分部长,一九三六年参加匪党通局,充东北调查室干事,匪党东北党务办事处通讯员及秘书,同时充伪滿沈阳造兵所检查工,匪党吉林省党部秘书,四五年参加匪军统,充长春特别组组长,松江省匪党部书记长,该匪甘心附敌时,散发亲日传单,奴化祖国人民,又协助日冦制造武器,屠杀祖国人民,日降后变为匪党要人,兼匪帮两大特务系统之上层分子,一贯反革命。在东北与匪党交通站作联络工作曾为匪首朱家骅策划加强东北匪国民党组织,扩大反动势力。解放后,隐瞒匪特身份,逃避登记,企图潜伏活动。
以上犯罪事实,各匪均已供认不讳,其罪恶自不只此。查该匪等均为从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為目的,反革命犯罪事实俱在,罪证确凿。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均判处死刑并没收其财产全部,特别判决主义。
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员 蔡见正 呈处长
在伪滿州国存在时的十四年中,我父亲王爽斋是国民党地下工作人员,从事反滿抗日活动,是日本侵略者辑拿要犯。日降后,弃政从商,在内战期间未参与国民党任何活动,被捕时的身份是天津元昌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他的所有身份都是抗日时期的身份。
我将原判决分为六个反革命历史身份和六个反革命罪恶两部分分别阐述给网友。
未完待续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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