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認定我父親王爽齋有六個反革命歷史身份:
一 原判決認定:松江省匪黨部書記長
實際情況是:任此職位的人是蔣經國得力幹將王煥彬,1948年10月王煥彬以此身份在哈爾濱被捕,隨後被鎮
壓。將此身份加在我父親頭上,純屬張冠李戴。
證明人和證明材料:八位證明人,十五份證言,證詞,證實材料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推翻原判詞中所有不
實之詞。
A 李野光;東北原共產黨地下抗日工作人員,楊靖宇將軍的頭顱就是李野光先生找到的。
B 阮天馳;原共產黨長春巿公安局一處負責幹部,共產黨員。
C 高思齊;原國民黨中央警官學校教官。( 蔣介石任校長 )
D 鄭作藩;抗日時期東北國民黨黨務辦事處總負責人。
二 原判決認定:匪黨吉林省黨部秘書
實際情況是:吉林省國民黨黨部秘書是岳希文,1948年10月岳希文以此身份在長春被捕,隨後被鎮壓。將此
身份按在我父親頭上,實屬張冠李戴。
證明人及證明材料:A 李野光 B 阮天馳 C 高思齊 D 鄭作藩
三 原判決認定: 一九三六年參加匪黨通局,充東北調查室幹事。
實際情況是:我父親的確是東北調查室幹事。抗日時期東北調查室是抗日組織,主任是我父親的老師石堅,我
父親擔任幹事,主要任務是搜集日寇軍事情報,散發抗日傳單,發展國民黨黨員,配合中央政府 的全面抗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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