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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輒主動使用核威懾,可降低核安全風險,有助於和平與穩定?不承諾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可降低核安全風險,有助於和平與穩定?
核威懾無核國,或許有較大的威懾作用,但是有核武器核威懾使用或有的失控核災難的不良影響;核威懾擁核國,特別是在有爭議、軍事處於對抗邊緣、對抗局勢不穩定時,能有很大的真正的威懾作用?核威懾對被威懾國無疑是核威脅,被威懾國必然啟動核反威懾反威脅,有核威懾與反核威懾、核威脅與反核威脅應對不當觸發的核安全失控的核安全隱患,及其有雖然很小的失控概率、萬一失控觸發的核災難性的影響、後果。
以核威懾、核威脅敦促要求有核國家棄核或者削減核武器,顯然不是一個敦促要求有關國家棄核、核裁軍確保核安全的好途徑、好方法,實際上更可能是有核國家受到核威懾、核威脅更不願意棄核、更加堅持擁核反核威懾、反核威脅,或者受到核威懾、核威脅更不願意削減、更可能是有了反核威懾、反核威脅的需要增加核武器,同時核威懾、核威脅有核武器核威懾使用或有失控的核災難的不
良影響。
有核國家特別是有爭議、軍事處於對抗邊緣、對抗的國家採取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核政策,是一道防止核威懾核威脅失控、消除核安全隱患、確保核安全的屏障。有爭議、軍事處於對抗邊緣、對抗的擁核國家的核政策,倡議聯合國通過國際法協議簽署相關國限制或禁止核威懾的國際公約,倡議聯合國通過國際法協議簽署相關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國際公約、簽署相關擁核國啟動不首先使用核武器警戒的國際公約,直至全面簽署擁核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國際公約,降低核威懾、核威脅失控的核安全風險,促進各個地區局勢的安全與穩定。
2016.9.30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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