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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可覓的博客  
我是范可覓,范元甄和李銳的長孫。爺爺曾說我是歷史人的後代,有責任有義務去做傳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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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張玉珍起訴李南央的一封公開信 2019-05-13 22:05:21

此信僅代表個人立場,不代表斯坦佛大學胡佛研究所和任何第三方。——  李南央

2019 年 4 月 20 日

 

LimsTim134 與張玉珍啟動要回李銳捐贈美國胡佛所歷史資料:

父親李銳 216 日辭世、20 日遺體告別、26 天后,318 日張玉珍致信李南央;320 日LimsTim134 以張玉珍名義 email 李南央並附張 18 日信同時另件英文發至胡佛所;42 日張玉珍在北京西城區法院對李南央提起訴訟;43 日舊金山中領館派員至胡佛所代張玉珍轉達信息;4 5 日清明節、李銳末七之日,張玉珍委託的律師向李南央發出函件;49 日舊金山中領館代司

法部轉李南央案件司法文書;4 月 10 日清晨聯邦快遞送達李南央居所。距 2 月 16 日不足兩月。

 (一) LimsTim134 會同張玉珍的動作鏈

一、LimsTim134 電郵李南央

320 日晚 8:25,陌生人 LimsTim134 LimsTim134@ protonmail.com 地址發我郵件並附張玉珍318 日簽名函參見附件 1、2,兩件內容不盡相同,聲稱李銳日記等物不知所蹤,通過網絡得知李南央擅自捐獻給胡佛,要求撤回捐贈。

 

二、LimsTim134 電郵胡佛研究所  

3 21 日上午,胡佛研究所轉我 LimsTim134 320 日晚 6 時從同一地址發給他們的英文電子郵件和所附張玉珍簽名的英文信,張玉珍在函中告知胡佛所她的聯繫方式為LimsTim134 發出郵件的電子信箱。

 

三、舊金山中領館官員拜訪胡佛研究所

胡佛研究所告我 4 2 日,中領館電話胡佛研究所相關人員,要求拜訪。4 3 日下午,一位副領事、一位工作人員至胡佛研究所面談。

 

四、LimsTim134 再次致電李南央

4 5 日清明節凌晨,LimsTim134 發來一封內容空白電郵,含兩附件:西城區法院至張玉珍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參見附件 3、張玉珍的律師張金澎致李南央函參見附件 4。這封張金澎律師函通知我 331接受張玉珍委託……他的聯繫方式:LimsTim134@protomail.com,這也正是半個月前 3 18 日張玉珍英文函告胡佛所的她的聯繫方式。  

兩個附件有如下看點:

1.   LimsTim134 將法院發給原告張玉珍的受理通知書轉發給了被告李南央。

2.   律師將 3 20 LimsTim134 電郵提出的“繼承遺產”,而不是張玉珍 3 18 日簽函提出的“商議遺物”定為起訴案由。


 

3.   律師在知會李南央已被張玉珍告上法庭的同時,代司法官之職,通知了裁決結果:一、將李銳 日記及其他李銳信件、工作筆記等遺產繼承權判給張玉珍;二、裁定李南央無權擅自處理李銳的遺產; 三、裁定李南央捐贈給胡佛研究所的行為無效;四、裁定李南央應立即撤回捐贈行為;五、若不按本  律師告知裁定立即停止……本律師將代表張玉珍女士追究(注意:不是起訴)你與(或)胡佛的侵權  行為的法律責任。

4.   在第六條中向李南央強調法院裁決結果——必定給你帶來不可避免的損失。

這位張金澎律師“狂”得可以——信的落款日期 4 5 日離法院規定的原告張玉珍繳納 35 元訴訟費的7 天期限尙余4 天,就篤定地向被告李南央宣告了判決結果。我因“李南央狀告首都機場海關案” 跟北京第三中級法院打了五年多的交道,早就領教了中國的“法”是怎麼回事。但囂張到連馬腳都懶得遮掩,真是黑得越發低級了!

 

五、中領館用聯邦快遞代司法部轉李南央司法文書

4 月 10 日清晨 7:53 美國聯邦快遞員將中領館 4 月 9 日寄出的司法文書送達我家,內含:

A. 張玉珍民事起訴狀參見附件 5)

·       被告:李南央。張玉珍準確地填寫出她根本不可能知道的李南央的住址和舊金山中領館在 2 15(北京時間李銳去世當日簽發給李南央新護照的號碼。

·       第三人:美國斯坦福大學胡佛戰爭、革命與和平研究所。該所英文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電話號碼一應俱全。

                    ·       案由:繼承糾紛。

·       張玉珍訴求:1. 判決李銳全部日記、信件、工作筆記等文稿原件(1935 年至 2018由她繼承;2. 判決第三人向原告返還 1 條所列原件;3. 由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       張玉珍“事實與理由”:1.李南央未經李銳及張玉珍同意,私自將訴求 1 中原件帶往美國, 且未經原告同意捐獻給第三人,被告與第三人在互聯網上宣稱將公佈文稿內容;2.張玉珍與 李銳共同生活40 年,文稿大量內容屬於原告隱私故應歸原告所有(證據:外媒報導複印件); 3.李銳生前公開聲明不得公開日記內容……(證據:“李銳聲明”參見附件 6)

B. 法院傳票

 

開庭時間:625930 分。掐指一算,從 42 日律師代理張玉珍向西城法院提起訴

訟/法院當日發出受理通知算起(42 日當日,僅只 84 天。同李南央為《李銳口述往事》

樣書被扣“狀告首都機場海關案”於 201417 日提起訴訟,半年後的 618 日方獲法院受

理,至 2019625 日共計 56 個月又 18 天相比假設沾張玉珍的光,“海關案”可同日開庭),守護了李銳四十年的共產黨政委張玉珍同志確實比李南央厲害!

C.   身份證明

·       張玉珍代理律師資格 20195 月到期參見附件 7),625 日他沒有資格代表張玉珍出庭。不過 LimsTim134 確保張金澎通過年度考核應該是小菜一碟。

·       張玉珍提供的身份證明:第一代身份證,居住地是她前夫的,且身份證號缺位。


 

(二)反駁張玉珍的訴訟請求

 

我當然不會通過LimsTim134 給張玉珍回話我知道“134”是誰,“134”也知道我知道它是誰)。法院“應訴通知書”中告與被告:可以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被告可以反  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不過根據我“狀告海關案”被延審十七次的經驗,中國的法院不是給我  這樣的公民開的,“反駁”不會取信、“反訴”不會受理,所以現對張玉珍訴訟請求公開反駁如下:

一、張玉珍清楚地知道,她在 318 日給李南央的信里說的:“李銳日記、信件和工作筆記不知所蹤”是彌天大謊;所謂“近日通過網絡得知……”同樣是彌天大謊!張玉珍將這些謊言作為“事實與理由”寫入她的“民事起訴狀”,是欺騙法庭的行為,在法制國家是犯罪。進而,她建立在謊言之上的案由“繼承糾紛”,法制國家的法官不會立案;代理律師若明知原告撒謊,仍為其代理,輕者被罰、重者吊銷執照甚至判刑。

我在這裡僅舉李銳 2017 年的三則日記以為明證:張玉珍清楚知道“交胡佛館存”是李銳的決定, 不是李南央的“私自”行為;她對此不但知情,還參與了談話,並當着李銳和李南央的面表示“同意”;且對第三者杜導正表示了對李南央的“讚揚”。原件影印件參見附件 8)

一月卅日 星期一 晴間多雲

六點起床,看電視。南央一早來,同玉珍一起談日記問題。杜老知道信息多,同意我的同樣處理,交胡佛館存

二月三日 星期五 晴轉多雲

六點半起床,看電視。南央今天回美國(房子在改造)。留下帶走和沒帶走日記的清單

 

二月廿二 星期三 陰

……杜老來,談《炎黃春秋》老人,沒有一個投降的。玉珍談南央管《日記》事,讚揚了她

這三則 2017的日記除了證明張玉珍在訴訟狀中撒謊,也給出了張玉珍引為證據的 2016“李銳聲明”第七條中所說:“我會在謝幕人生之前,另作囑託”所言“囑託”為何的答案。因此,張玉珍提供給法院的證據,恰是李南央反駁她的佐證。李南央的證據:李銳 2017 年日記,加上張玉珍的佐證:2016 年李銳聲明,無可辯駁地證明了:張玉珍訴求的李銳日記根本就不再是什麼李銳遺產,而是他“囑託”女兒李南央完成的贈與胡佛所的館藏。(我另有證據證明李銳信件和筆記的物性與日記相同,這裡不贅)張玉珍起訴案由“繼承糾紛”,立案無名。

二、張玉珍在訴狀“事實與理由”中說:“上述文稿所涉及的大量內容屬於原告的隱私……”她提供給法院作為證據的外媒報導複印件內容,恰是我反駁的依據。現將張玉珍證據——7 頁“外媒報導”複印件中涉及李銳資料的內容一一列出:

·       日記里記錄了中共的“批條子文化”;

·       日記里有非常多的內容能反映出來,中國的所謂改革開放根本不是市場經濟,還是條子經濟, 還是領導人說了算;

·       這些歷史的素描從共產黨的內部看共產黨是怎麼做決策的;

·       1959 年參加廬山會議時的工作筆記,廬山會議是共產黨奪取政權之後召開的里程碑式的會議, 之後許多黨內的反對聲音消失了;


 

·       李銳與范元甄交往之初的傳情信,和年輕時的葉劍英用毛筆留言“打氣”。在李南央看來, 這些表現了李銳及其戰友在時代動盪下的感情,“是一個個鮮活的人,一步步走到最後。留給研究者去琢磨、去體會。”

這其中沒有一項涉及原告張玉珍隱私。李銳和前妻范元甄的傳情信更是跟張玉珍拉扯不上,遑論她的隱私!順帶說一句:張玉珍在訴狀中說“被告與第三人在互聯網上……”也是子虛烏有。她提供給法院的 7 頁“外媒報導”,都是李南央接受採訪的報導,“第三人”根本沒有參與。張玉珍所訴事實不實,理由無據。

 

(三)我的決定

 

張玉珍沒文化,不知道自己提供的證據處處跟自己作對,西城法院受案法官和律師張金澎可是有學歷的人,我不信他們看不出張玉珍所舉“證據”的荒誕。20141 月我起訴首都機場海關,三中院在我的身份證明上做足了文章,拖了半年才予立案,張玉珍卻可以拿着號碼缺位,早就作廢的第一代身份證在西城法院當日立案。張玉珍這樁“繼承糾紛”案是個什麼案,我當然心如明鏡,更何況LimsTim134 從一開始就沒藏着掖着不讓我知道它是誰。從九歲開始,我就領教了黨法的厲害。正是這

種經歷,讓我早就體會到,恐嚇對不懼怕的人是一種激勵。這樁不按民法、按黨法的案子,我不奉陪!

不過我還是有些好奇,因此給西城區法院寫了一份“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參見附件 9),想看看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張玉珍的這樁“錯案”怎麼往下走。五年多來,作為原告,我對延審十七次不開庭審“狀告海關案”的北京第三中級法院緊跟不舍,是因為我堅信,讓中國的各項法律從紙上走下來,要靠公民自己去爭取。 這一次作為被告,我也不會退縮。更何況,李銳已經不能出庭作證,我若膽怯,何以面對父親在天之靈。

 

(四)對張玉珍說幾句

 

張玉珍,你篤定這場官司你是贏家。其實打了這場官司,你輸慘了。替你寫那封在李銳遺體告別日散發的“感謝信”的奚青們,在《傷心橋下春波綠》裡編織的“張玉珍樸實、善良,正直……”就沒人再會相信。你走了以後,你的養兒、養女也別想用李銳再從 LimsTim134 那裡勾兌出任何好處。

張玉珍,你在“感謝信”里說:“他生前曾經不止一次的同我談過:‘我想百年之後,回到平江, 回到我父母身邊去,你願意同我一起去嗎?’我告訴李銳,‘你到哪裡,我就到哪!’我會遵從李銳  這個遺願的,我更會信守我的承諾!’”

我現在可以告訴人們了,回到家中你的說法就變成了:李銳回平江,我一分錢都不會出,應該組織上出錢。李銳平反一分錢的工資都沒有補發,組織上欠李銳的。李銳的骨灰盒被你放在八寶山那個玻璃櫃最下層的小格子裡,他生前在秦城坐了八年牢,死後你還讓他坐牢。

張玉珍,你在“感謝信”里還說:“我和李銳一起生活了四十年(這也是你在訴狀中提供的事實與理由),這一生,李銳是陪伴我最長的人,我也是陪伴他時間最長的人。”李銳生前有詩:“何時憲政開張了,讓我靈魂有笑容”,你應該比任何人都耳熟能詳。張玉珍,你沒有文化,你不懂李銳, 我可以不跟你講理,但是你既然以“四十年夫妻”為由把我告上法庭,那情是必須要講的。李銳生前對你那麼好、那麼地遷就你、那麼地委屈自己同自己的女兒和其他家人——李銳的家人都是客,只有


 

你的家人可以自由地出入家門。你卻如此報答於他——他走後七七未滿,你就把完成了他囑託的女兒告上法庭。只能說,你對李銳從來就不存夫妻之情!

張玉珍,我早就公開地表達過:你若不將手伸到李銳捐獻給胡佛的資料,我什麼都不會說、什麼都不會做。如今你既然真地做了,我現在就將 2017 10 24 日有兩位旁人在場,李銳談張玉珍的音頻與這封公開信同時上網。在這個音頻中,李銳說:“我連毛澤東我都看清楚了嘛,一個張玉珍我難道不看清楚了?”他還說:“我的所有的書,我跟你們講,所有寫的東西,她從來沒有看過。”聽過李銳的聲音,人們不會再把你對我的起訴看成“家庭糾紛”——看透了毛澤東和張玉珍的李銳,會讓張玉珍繼承他的文字?李銳寫的東西從來不看的張玉珍眼下干的是什麼活兒?不用我再多說一句。

順帶說一句,我注意到 318 日你簽名的那封信里與LimsTim134 的郵件不同,你避用“遺產”、不提“繼承”,因為你清楚地知道,李南央是不會主動提出“遺產繼承”的,你若挑起,將會引火燒身。你占有的那些、李銳生前沒有立下任何字據“歸張玉珍一人所有”的東西,即便李南央並不全部知曉,也可開出一個清單(見下)。你和你說的“等其他繼承人”——你的養兒、養女已經吞沒的李銳全部遺產就成了案板上的肉。

1.   李銳存字:毛澤東(2);康有為、梁啓超李銳父親李積芳所藏,李銳平反覆出後李銳大姐李琬華從長沙帶到北京送給李銳)、鄭板橋……

2.   李銳存畫:任伯年(2 團幅、吳作人“飲清流”李銳落難時曾贈予照顧他生活的二姐李英華長子李力康,平反覆出後要回、齊白石、徐悲鴻、黃胄、陸儼少……

3.   李銳肖像畫:嚴培明享譽世界的法籍華人藝術家、王申生、李斌、劉宇一、夏葆元……

4.   李銳版稅、稿費、售書款:一千五百套《李銳文集》以最低價格一千元一套計)……

5.   李銳、張玉珍共同存款。

6.   李銳的撫恤金。

 

最後贅述一句:就你的起訴,我的律師有“律師函”致你,你應該已經收到了。相信你會即轉“134”過目。與此公開信發出同時,我也將此函公佈,請公眾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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