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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惊现“莫须有”武清法院咋一个牛?(续1) |
| 转载天涯杂谈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359532.shtml 天津惊现“莫须有”武清法院咋一个牛?(续1) 上篇回顾:武清法院李某某竟然以类似“某须有”(证据不足)的名义将一个上网通缉、逃跑近7年之久、公安机关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捉拿归案、在看守所里羁押近两年、负债累累、没有一点经济来源、诈骗近千万的犯罪嫌疑人给放飞了。公安局、检察院查办近10年的案件最后却被李某某用“证据不足”四个字简单结案了。 (天涯杂谈:天津惊现“莫须有”武清法院咋一个牛?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357948.shtml) 本篇主题:天津武清法院不但栽培史上最牛诈骗犯,莫非再演国家赔偿闹剧,伤不起啊! 受害人的财产被诈骗犯罪嫌疑人“合法”占有了,受害人伤不起。你相信吗,公安局、检察院也伤不起啊!嫌疑人不只是成了逍遥法外的局外人,而且公安局、检察院还要向嫌疑人进行金额不少的国家赔偿呢,因为公安局、检察院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嫌疑人依法逮捕了! 法律是神马,法律就是被李某某肆意羞辱之后,还要用法律来替嫌疑人申请国家赔偿!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李某某却肆意操控法律,在判决书中只罗列未认证的证据,然后直接用“证据不足”四个字认定嫌疑人无罪,判决书全文欠缺“经审理查明”之必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问答: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无论是“控辩意见”还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都应当详细叙述,并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认证,写明采信证据的理由。为什么李某某在判决书中只罗列证据,并遗漏对案件事实有重大证明意义的重要证据,对所有案件证据不具体分析、认证?不写明判决书中采信的已被公安机关证明是虚假的证据的理由? 高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问答:对经审理确认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部分不可以省略而直接写“本院认为”,应当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写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内容。为什么李某某在判决书中罗列完未认证的证据后,执意违反最高院明令禁止、只写“本院认为”?避而不谈已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嫌疑人诈骗近千万元事实?更避而不谈嫌疑人无罪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证据不足的理由? 要知道高院上述问答效力级别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审判机关执法办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要知道,李宗莲是武清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副庭长啊!李某某明目张胆违法办案、助纣为虐究竟为了什么? 李某某只有对证据不做认证,才有可能将嫌疑人提供的假证混杂在判决书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反驳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李某某只有对案件事实真相不加理睬,笼而统之,用“证据不足”四个字简单评价,认定嫌疑人无罪才能蒙混过关。 李副庭长不仅是拿尽心尽责的公安局和检察院开涮,拿受害者开涮,拿国家的法律开涮,而且还是拿纳税人的钱开算啊!不知道是不是还拿李姓祖先的脸面开涮呢?如果真的要申请国家赔偿,那李某某真的咋一个牛字了得?无非就是凭借自己的公权力,导演了一个荒唐无耻的闹剧! 被你坑的受害者伤不起啊!全国纳税人也不答应啊!武清法院不是成了一个坑爹的法院了吗!(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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