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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移民申請的上策、中策與下策 (一)轉載
   
職業移民申請的上策、中策與下策 (一)

劉宗坤聯合律師事務所    2007-11-05 12:21:48

 

本文主要討論職業移民申請的幾種常見途徑,比較幾種選擇的長短利弊,並在此基礎上歸納出科研人員綠卡申請的上策、中策與下策。

一、 上策:特殊人才(Eb-1A)

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中的“特殊人才”(Eb-1A)可謂職業移民申請的最佳選擇。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

其一、Eb-1A很少受到職業移民排期的影響。目前,對於中國大陸出生的申請人來講,在職業移民的前三類優先中,只有第一類優先(Eb-1)名額充足。第二類優先和第三類優先均需要等待名額。雖然在沒有名額的情況下,職業移民申請人仍然可以遞交I-140申請,但是在I-140批准後,卻需要等到有了名額才能遞交I-485。 在這種情況下,Eb-1A便有着突出的優勢。因為Eb-1A目前有名額,所以申請人可以在遞交I-140的同時遞交I-485,也可以在I-140批准後立即遞交I-485。一旦I-485批准,綠卡申請過程就劃上了一個完滿的句號。所以,在職業移民第二類和第三類優先有着漫長排期的情況下,選擇Eb-1A可以大大縮短綠卡申請的時間。

其二、Eb-1A不需要美國雇主支持,完全不受制於雇主。與第一類優先中的另外兩種選擇(Eb-1B與Eb-1C)相比,不受僱主限制是EB-1A的另外一大優勢。申請人在遞交Eb-1A申請前後或申請批准前後,可以隨時更換雇主。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提出Eb-1A申請時,甚至不需要在美國有工作。相關法律要求 Eb-1A申請人在綠卡批准後繼續在本領域工作,但是並不要求Eb-1A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在本領域工作。所以,法律只是要求Eb-1A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證明自己有“意向”繼續在本領域工作。根據這一法律要求,本所曾經成功地為有意繼續在美國從事本領域工作,但尚未在美國找到工作的Eb-1A申請人申請到綠卡。關於本所近期的Eb-1A批准案例,請參閱http://www.niwus.com/successstories_Eb1AB.html

其三、Eb-1A不需要經過勞工證(PERM)申請程序。職業移民申請中的第二類優先(NIW除外)和第三類優先均需要經過勞工證申請程序。第一步先向美國勞工部(DOL)申請勞工證。等勞工證批准後,再進入第二步,提出I-140申請。等綠卡名額的優先日期排到後,再進入第三步,提出I-485申請。相比之下,EB-1A則不需要申請勞工證,而直接提出I-140申請。這不但簡化了申請環節,縮短了申請時間,降低了申請費用,而且也大大減少了移民申請中的不確定因素。

雖然Eb-1A有着以上長處,是職業移民申請中的上策,但並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提出Eb-1A申請。從法律上講,只有在本專業領域出類拔萃的“特殊人才”,方有資格申請Eb-1A。所以,申請人必須根據自己的實際條件,量力而行。那麼,申請人如何證明自己已經達到了Eb-1A的法律要求呢?歸納起來,EB-1A要求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十項中的至少三項:

1. 獲得過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
2. 被選為高標準專業協會的會員;
3. 得到過專業媒體的報導;
4. 在專業領域有重大創見;
5. 發表過專業論文;
6. 評判過同行的工作;
7. 在重要機構或項目中發揮關鍵作用;
8. 展出過自己的作品;
9. 收入遠遠高於同行;
10. 其他能夠證明自己已經達到本領域頂尖水平的證據。

根據法律要求,申請人必須至少提供以上十條中的三條證據,來證明自己已經在本領域達到了頂尖水平。移民局在審理Eb-1A時,除了要看申請人是否滿足了至少三項條件外,更重視在每一項條件下面所提供的證據的強弱。尤其是對於專業性比較強的證據以及來自美國以外的證據,申請人必須提供文件加以詳細解釋,以便移民官可以理解這些證據在法律上的意義。有關EB-1A的法律和舉證要求,讀者可以進一步參閱http://www.niwus.com/faqEb-1a.html

綜上所述,與其他類別的職業移民申請相比,Eb-1A的最大優勢在於申請時間短、申請環節少,而且不受美國雇主的限制。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來講,選擇Eb-1A可謂職業移民申請的上策。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參照我所近期批準的EB-1A案例,初步比較一下自己的條件如何,也可將簡歷email給本所律師(zliu@niwus.com),以就申請的可行性做免費評估。相關EB-1A案例請見http://www.niwus.com/successstories_Eb1AB.html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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