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悖论”的范例哲学回答 从英国哲学家,数学家罗素,20世纪初发现“最大集悖论”,或称“理发师悖论” 以来,一百多年过去了。 科学史上后来称这个悖论为“罗素悖论”,以纪念罗素的工作。从那以后,很多数 学家和哲学家都试图解决这个悖论提出的问题。但他们的解决方法,其本质都是 “绕道行驶”(参见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相关条目)。或用我对 万维网友的戏言,叫“陀鸟战术”。罗素悖论,好象通往一个旅游圣地山路上的 “一泡牛屎”:臭气熏天,还令人奈何不得。提醒游人的牌子上写着:请行人车辆 一律绕行。 按照现代科学哲学的观点,任何一种新的科学体系,如果不能对以前的科学难题提 出解决办法,则不可能建立一个新的科学体系("Paradigm")。就不会有旧的科学体 系向新的科学体系的根本转移,如相对论对经典力学的取代。因而也不会有“科学 革命”的发生。科学的历史是如此,哲学的历史也是如此。 范例哲学如何解释罗素悖论?范例哲学是否也采取“绕着走”的方法,像其他人试 图解决的结果一样?这是考验范例哲学是否自身能够站住脚的例子之一。那么范例 哲学如何回答罗素悖论的问题呢? 我们知道,从范例哲学的角度看,思维本质是绝对/无限的。作为人类思维内容的语 言,本身又是“思维的范例”。思维的本质,必然也要体现在语言范例之中,既语 言也必然包含“绝对/无限”的性质。 明白了这个道理,再来看语言与逻辑的关系。逻辑的本质,是应用与任何“有限范 例的集“内。也就是说,逻辑关系,是语言的一个“子集”:所有逻辑关系,属于 语言范围;而语言本身超出逻辑的范围。任何逻辑表达,必然是语言/符号形式;而 一切语言表达,却不都是逻辑形式。 用哲学语言分析的思想来看 - 虽然罗素和福雷格本身都是语言分析的领军人物 - 数学上这个“集”,意味着潜在的“限制”概念。既,我们只能在可以“例举”的 事物中,才能应用“集”的概念。你一定会问,那“无限集合”呢?数学上的“无 限的集”,指的是“数不完”的事物。与“数不完”类似的另一概念,“不可数”, 也“悄悄地”潜伏在“无限集”的概念之下。 当罗素和福雷格在研究数学的基础时,他们没有发现“集”这个概念,存在这个区 别,既,“不可数”和“数不完”的不同。他们笼统的将“集”的概念应用到一切 事物,将一切事物都看成“数不完”。而不知道世界上有些事物是根本“不可数”。 也就是说,“集”的概念,不可以用到“无限事物”上:因为集的定义,就是以 “可列举”,为基础。 所以说,罗素和福雷格,为什么不能解释罗素悖论,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哲学上“本 体意义”的世界,不同于“现象界可逐一列举事物”的世界。他们将“不可列举的 集”的概念,应用到“不可数/列举”的一切事物上:所以,他们是犯了“范畴混淆” 的错误。“最大集”,是“最大可列举事物的集”,而不能说“最大的不可列举事 物的集”。当然也不包括这样一个不存在的“集”。自然界本身并没有“悖论”, 否则,自然界就不存在了。是人类错误理解语言的功能,所以才造成了悖论。用本 体论的概念来说,这两个概念混淆的错误,在于不懂“存在C”和“存在S”的区别 (请看“黑格尔为什么困难”一文),所造成的:将“存在S”混同与“存在C”了。 当然不可苟求于前人理解范例哲学了(如果他们能穿越时空,像我二师兄那样)。所 以他们看不到思维与语言的根本性质是什么,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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