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識的結構和因果律
這幾天美國這場“尼莫暴風雪”是如此慘烈,連我住這地屬“黃花魚”的都跑不掉。
積雪三尺,除雪受凍不僅使我大病一場,而且院子裡的樹,腦袋這班粗的!,倒了
三棵,有一顆竟然橫在drive way上了。清理出來,累的差點要了我的老命就不用提
了。
受了累和冷,在床上昏昏入睡。突然聽見有人推開了我的門,我想問一句,但是喊
不出來。聽這人的腳步已經快接近我的床了,一個念頭在提醒我,“再不行動就完
了!”我猛地一震,即刻驚醒,啊,原來是個夢....起來後,望着窗外這麼粗的樹
居然被連根拔起,我禁不住又想起休莫的“因果律”。“難道自然界真的不存在
‘原因-結果’的連繫嗎?”,這個念頭又在我心頭徘徊....
這兩件事,一個是夢境下的意識,一個是暴風雨與樹倒的因果關係,有什麼關聯嗎?
我突然想到:這難道不是,一個是“主觀導致的因果聯繫”,一個是“客觀存在的
因果聯繫”嗎?
想到此,好在現在是個互連網時代,我很容易找到了他的“人性論”和“人類理解
研究”二書關於因果的章節再讀。首先關於意識。夢境,是意識的一種現象。按照
布朗塔諾和胡賽爾的觀點,意識必需有對象。但我在“論範例”一書中反駁了這種
觀點。現在讓我再舉例反駁他們。我發覺意識,不僅如他們所說,是一個結構,而
且這個結構可以有三層:既,“自然意識”,“自覺意識”和“反思意識”。當然,
這三個名詞都是我新創造的,我逐一解釋如下。
我首先定義什麼是“意識”?意識,是大腦的機能,它使頭腦中的信息與外界對象,
“聯繫成為一個整體”,在頭腦中的反映。
人與動物都有頭腦,因此,都有意識。我絲毫不懷疑,當我黑夜走山路時遇到狼時,
當我們四目相對(如果我有膽量?)時,它一定“意識到”我可以成為它的一頓美餐!
否則,它早溜跑了。而我,一定也意識到,我不想成為它的點心,而“怎麼才能逃
脫它的追捕?”是我意識到的當務之急。狼的這種“外界與自己欲望的關係”,既,
使自己看到的目標成為自己征服的對象,是“自然意識”。而我,作為一個人,意
識到狼的這種意識或動機,而且我也“意識到自己的上述這個意識”,叫作“自覺
意識”。很明顯,我有自覺意識,而狼沒有。狼只有“自然意識”,既,狼不可能
知道,“它自己有這種自然意識”,因為狼不可能有自我意識。自我意識只是人的
意識方面的特權。所以,我作為人,所擁有的自覺意識,其實是“意識到的意識”。
那麼,我在夢中這種意識,是屬那樣的呢?
我在以上提到的夢境時,我明顯意識到“我有與開門者的關係的意識(我由於外界,
自己產生了發生危險的意識)”,既,同以上一樣的“意識到自己的意識”。但不同
的是,我還聽到一個聲音在提醒我,如果我再不動作(因為我同時意識到我不能發出
聲音),我就有某種危險:這就是“意識對意識的意識”,既“反思意識”。如同范
例哲學中,“思維對思維的思維”,意識對意識的意識,同樣是人的大腦功能特有
的性質。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意識所形成的自己與外界的“聯繫成為一個整體”,都是主觀
產生的。根據格式塔完型心理學,這種整體聯繫形成的感覺,是大腦和眼睛本身的
功能所為。無疑,這些意識的聯繫,符合康德的“先天範疇”在內心生成的原則,
既,是主觀的因素構成。因為我對狼的判斷,或狼對我打的主意,都是我們根據
“過去經驗”得來的(按照休莫的觀點)。也就是說,並不具有百分之百的必然性:
不論是狼,或是我,還是推門而入的夢中人,都有可能改變初衷,而導致不同的最終結
果)。那麼為什麼休莫不承認的客觀因果律呢?
休莫大概是英國經驗主義三巨頭最才華出眾的一位。他不但具有深刻的哲學眼光,
分析的技巧,還善於寫文學,歷史作品。休莫關於因果關係的討論集中在“人性論”
和“人類理智論”二書中。休莫的推理大致如下:
首先他定義了人心目中的概念,只有“印象”和“觀念”二種情況。前者是對事物
的“事實”的“直接經驗”,後者是對“經驗的聯繫”。後者如,我們有“金子”
的直接事實的經驗,我們又有“山”的事實直接經驗。我們的心靈就會將這二種經
驗聯繫起來,形成“金山”的概念 - 雖然誰也沒有親眼看見(經驗)過“金山”的事
實真正存在。
然後休莫將事物的“原因”定義為二種情況之一:
(D1) An object precedent and contiguous to another, and where all the
objects resembling the former are placed in like relations of precedency
and contiguity to those objects that resemble the latter.
(D2) An object precedent and contiguous to another, and so united with
it, that the idea of the one determined the mind to form the idea of the
other, and the impression of the one to form a more lively idea of the other.
(T 1.3.14.31; SBN 170)
According to Humeós claim in the Treatise, D1 is defining the philosophical
relation of cause and effect while D2 defines the natural relation.
we base our beliefs on what has happened in the past, but just because it
happened in the past does not mean that it will happen in the future.
休莫認為,事物A,總是出現在事物B,之前,事件發生的前後順序,是我們的經驗。我
們關於因果律的確定性恰恰“僅僅”來源與經驗。我們將這種由經驗產生的順序稱作
“因果”,然後強加給自然,認為自然中本身存在者因果聯繫。因為我們的經驗是
有限的,我們的因果確定性也是不可靠的,這是我們的錯誤來源。
休莫的爭辯,將康德從“dogmatic slumber”中震醒,康德想出了“先天綜合判斷”,
來“修改”關於人類知識來源的漏洞,此是後話。康德的修正,是將客觀和主觀的
兩個方面結合起來,迴避了休莫的問題。我們需要挑戰的是,休莫的聲稱,既,
“因果關聯在客觀世界不存在”,是否確實是真理?回答這個挑戰,我們應該記住,
休莫是英國的傳統的經驗主義者,所以他認為經驗是一切認識的來源。我們應該既
從經驗的角度,又從理性的角度,來考察休莫的這一論斷。
從經驗的方面,回答“因果關係是否在自然界中存在?”,我舉一個例子。假如我
們有一個現代化的自動瓶裝飲用水廠。它可以根據指示講海水淡化,湖水淨化,地
下水,或取礦泉水,中任何一種來製造瓶裝水。恰好,該廠坐落在一個這四個方面
的水源都很容易德到的地方。這個廠總開動的動力來自一個高大的風車,它樹立在
廠房的外面。根據不同的方向,該自動工廠就會生產出不同的瓶裝水。不用說,自
從這個工廠建成20年來,一直正常運轉,沒有一個人操縱,完全靠風力。現在的問
題是,自然界的事物是否有聯繫?答案必然是,這個工廠的存在是一個事實,它能
生產水也是事實。所以自然界的事物存在自己的聯繫。
再從邏輯的角度來看,我們知道,牛頓定律所揭示的“萬有引力”定律,指得是任
何兩個有質量的物體直間的關係,這個關係並不依賴人的存在而起作用。事實上,
人對它的發現,對萬有引力本身沒有絲毫影響。一切科學規律都是這樣。
再從理性的角度看,根據進化論,人的頭腦具有聯繫的功能。但人是自然界成長起
來的,發展到高級階段的產物。自然界如果絲毫不具備任何聯繫的功能,哪怕是極
其簡單的相互聯繫,人如何能突然具有“無限複雜”的聯繫功能呢?思維中的複雜
聯繫功能,只能是自然界物質簡單聯繫功能的成熟而已。
總結地說,客觀世界和主觀世界,本身都具備自己的聯繫功能。二者的區別僅在於,
前者表面看來較為簡單,後者較為複雜罷了。知道如何處理兩種不同的聯繫,才是
人類認識的精華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