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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原则(2)-原则的定义(C)
事实与原则(2)-原则的定义(C)
在前面,我谈到了语言,作为研究范例本体论的工具,是有效的。因为在语言中我
们可以发现具体与抽象两个部分。其实,无论是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都是着手于
语言分析开始,然后才发展出自己的体系(分别是“形式'Form'”和“形式逻辑”)。
如果仅限于对“具体和形式”的研究,即,只是“从个别事物中抽象出普遍的性质”,
范例的研究就没有更深刻的地方,只是重复以前哲学家的工作。作为分析哲学的代
表,语言哲学的领军维特根思坦,批评了传统哲学本体论中抽象概念的模糊。维氏
显然要将本体论研究的“脏水”,同本体这个“婴儿”一同泼出。虽然这是“投鼠
‘不’忌器”的问题,但他毕竟指责的有些道理,这就是为什么英美分析哲学家跟
他走的原因。
范例本体研究的更进一步,在于不仅看到“抽象-具体”,而且要从它进入到“绝对
-相对”的范畴。具体地说,在<论范例>中,范例被规定为“一级与二级范例”。它
们的的区别是至关重要的。从根本上说,二级范例主要是“具体与抽象”的问题,
而只有“一级范例”才进入到“绝对与相对”的领域。
无论维特根思坦,还是在中国的传统学术,如玄学,禅宗等,都发现了语言的不足,
虽然语言能够表达抽象的内容。维氏说“What we cannot speak about we must pass
over in silence.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中国人说,要“得鱼忘
荃,得意忘言”(庄子)。正是“抽象-个别”的关系,都属于“存在”的范畴,所以
他们都发觉,在表述某种更大背景,更深刻涵义的时候,语言是不够的。这里的本
质问题,是“个别不能完全地表述一般”。
党教导我们说,“天大地大不如党的恩情大”。虽然实际是否这样是另一码事,但
这句话却道出了一个“普遍真理”:个别的列举不等满足普遍的概念。同样,如果
你爱谁,不论是父母,孩子还是情人,你是否觉得无论作什么,作多少,都不能充
份地表达你的感情?如果要定义“数”,那么列举多少自然数,如1,2,3...等,
都不能充分表达数的概念。这些例子都说明一个问题,抽象和具体,是一对儿相对
的概念,本身不可互相代替。
发现了相对事物的局限性,是否我们应该停止思索,如维氏所说?显然是不行的。
因为真理并不会在人们的沉默中自己从天上掉下来。语言本身作为二级范例,毕竟
是发展的产物。无论怎么发达,它毕竟有其局限性。所以语言的抽象部分,只有
“绝对/无限”的性质,而不是“无限和绝对”本身,即范例的本体。只有思维和其
集合,绝对范畴,才是最终的本体。才脱离了相对的范畴进入了绝对的范畴。
绝对,不是存在,亦不是“非存在”,而是“存在与非存在”的根源或基础。也就
是说,存在或“是”,非存在或“不是”,都还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是思维
的抽象结果,是思维通过“二级范例”,语言,所发现的真理。如果研究要更进一
步,要追寻海德格尔的“存在”背后的更深刻的内容,我们必须“在言中发现不言
的东西”,“在抽象中发现抽象的基础”,“在相对中发现绝对”。
例如,我在前面说,个别的存在是经过一个“心动-念生-潜在-存在”的过程。心动,
是思维的“凭空而来”。因为思维的“运动本质”而“无物”,所以思维才同绝对
一样,是“完美的,无缺陷的”。思维的运动产生了概念,如同“绝对”产生了
“奇点”(宇宙大爆炸的来源),所以是“念生”。对概念的丰富化,就是“潜在”,
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我有了一个好主意”。将这个主意付诸实施,我们就有
“存在”了。范例认为“范例原型”产生了范例。而我们的思维通过语言二级范例,
又产生了“汽车,火箭,互联网”等东西,都是一样的过程。
有网友问,你说了半天“一切都是范例,so what?”。哲学的能力就是,通过思维
在“现实中找到缺陷而改正”,在“潜在中看到存在而变为现实”,在“在主意中
发掘出最可能的潜在想法”,在“所受的教育中产生原则来指导理念的产生”。
从语言走到“言外之意”,从“抽象与个别”走到其背后的本体基础,从相对概念
走向绝对范畴 - 这就是为什么说,范例研究是比以往传统哲学的本体论研究都更深
刻的原因。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