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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社評:民意要普選 泛民豈可隻手遮天
   

特區政府政改次輪諮詢工作已經展開,諮詢期到三月七日止。眼前,各方包括「政改三人組」,工作焦點似乎都集中落到了二十七位立法會泛民議員身上。這一現象,值得探討。

毫無疑問,根據基本法,政改方案必須在立法會得到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五步曲」才能繼續朝前走,而據各方「計數」,二十七位泛民議員中最少要有四人「轉軚」,站到讚成一邊,方案才夠票通過。從此角度看,說二十七位泛民議員「權操生死」,也不為過。不過,把一個涉及到國家憲制和「一國兩制」、涉及到全港市民共同利益、涉及到五百萬合資格選民投票權利的選舉,說成是只有二十七個人可以起作用,這裏面的判斷或取捨,又是不是全面、充分,以至有「一葉障目」之嫌呢?

連日來,圍繞立法會通過與否的問題,政府的說法,不是「不樂觀」、就是「幾乎不可能」,論調相當悲觀。當然,要想在立會「扭轉乾坤」絕非易事,「哀兵戰術」也是可以理解,但是,過分強調或把焦點全部集中到二十七名泛民身上,對爭取全港市民更好地從正面來理解二○一七特首普選、理解全國人大「八·三一決定」,似乎並非必要,更可能產生本末倒置、以偏概全的反效果。這是值得各方包括政改三人組注意的。

事實是,在政改方案審議過程中,二十七位泛民議員手上持有的那一張贊成票或否決票,並不是一張「個人票」、並不僅代表他們自己,更不能視之為只反映個人喜惡或政黨利益的「武器」,他們不能置全港市民的共同利益於不顧,更不能把五百萬合資格選民的投票權利一手扼殺掉。

他們之中,大部是由地區直選產生,選民就是他們的「老闆」,而眼前多個「民調」已經顯示,選民認同「有得選好過沒得選」,願意「袋住先」,假如日後有更大規模、更具公信力的大型「民調」得出同樣結果,他們就必須接受,不能逆民意而行;二十七人中還有部分來自功能界別,業界內多數選民的意向必須尊重,不能「自把自為」。

事實是,根據基本法,立法會議員具有十項職能,而十項職能都是以立法會作為特區唯一立法機關而作出,是一項憲制、法律權責和整體職能而不是個人或政黨職能,把個人喜惡或政黨利益置於憲制權責之上是錯誤的。眼前無論是民意取向或是客觀需要,二○一七特首普選都是進一步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推動特區政制、經濟、社會發展及政府更有效依法施政的重要一步和關鍵所在,立法機關如無一個十分強烈、明確和一致的取向,不是「三分二反對」,就不應該出現因部分議員反對而將整個普選方案否決掉這一極其嚴重的後果。這在政治和政制上都是不合理和不可思議的。

事實是,二十多位泛民議員「捆綁反對」,迄今為止完全是一種政治表態而不是任何負責任的、有建設性的行為;他們反對人大「八.三一決定」、反對提委會提名、反對過半數「出閘」、反對特首愛國愛港,在法理和市民利益上有什麼依據?他們又是否能夠提出更公平合理、合憲合法的普選方案而又能夠為全港市民所接受?他們把回歸以來在立法會上「逢特必反」、阻撓特首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那一套,照搬到這次反對特首普選這一重大議題上,是極其低能、荒謬和不可以接受的。

(本文為大公報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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