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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大師太“常人”了,哪有“神”氣,更無“佛”面。---轉為了鑑別。
   

  李大師稱大法弟子是“走在神路上的人”,他自己當然更是“宇宙主佛”,“萬王之萬”。李主佛一向瞧不起常人,在10年前的《曼哈頓講法》(2006年3月26日)中,他批評“還有一些年輕的大法弟子……變成了常人,比常人還常人”。去年的紐約法會上,李再一次貶低常人。什麼“離開了修煉,你就會發現,你就越來越常人化,思考問題、做事的方式都會越來越常人化”,什麼“很多人做的實在是太常人”,什麼“有些負責人的素質真是太常人了”,似乎常人就有多麼的不堪。然而,事實卻是李洪志自己的表現“太常人”。別說我誣衊李大師,事實勝於雄辯,咱就舉幾個例子吧。

  “神佛”纏着常人學吹號,這不是太“常人”麼?

  據余氓《出山前的李洪志》介紹,李洪志原名李來,1960年9月至1966年7月間在長春市珠江路小學讀書。因為家庭條件不好,李接觸不到樂器。但在那個“東風吹,戰鼓擂”的時代,人人都羨慕會樂器的人。當時,李的班主任杜萬衡的辦公室里掛着一把小號,“李來就非要學,總是磨磨磨。杜老師後來就把小號借給了李來,不忙的時候,也對他指點一下。李來對學習小號演奏表現出了極大的興趣和熱情”。李後來當上文藝兵,繼續吹小號。李洪志在親筆寫的《個人簡介》中謊稱自己“8歲修煉圓滿”,已經圓滿成佛了,還纏着常人學吹小號,這不是“太常人”麼?

 

吹小號的大師

  “神佛”也曾打小孩,這不是太“常人”麼?

  李洪志聲稱自己8歲時被師父在眼角壓上了“真善忍”三字,從此“能忍常人難忍之事”。然而,李洪志又活了17年,到了25歲上,“心性”不僅沒修好,居然忍不了8歲小孩的“礙事”。鄰居們眾口一詞,說李洪志是當地小有名氣的“打架大王”。據住在長春市建設廣場一棟居民樓中的鄰居王大媽回憶,李洪志曾經跟一她8歲的二小子玩上了全武行:“李這個人性格暴躁,為人蠻橫,就說他打我們家二小子吧,當時是1977年,有一天我在樓上聽到樓下傳來孩子的一聲撕心裂肺的喊叫,便跑下樓來看,只見20多歲的李洪志正飛起一腳把我們家八歲的孩子踢出一米遠,我就質問李洪志為什麼打小孩子,當時李洪志說‘小孩礙我的事兒就得打’,還揚言要連我一起打。”王大媽提起這樁舊事,一臉的憤然。(李亞彪《昔日鄰居揭穿李洪志老底》,新華網長春1999年8月15日)25周歲的李洪志在一個頑童身上大展拳腳,豈不太跌身份了?“神佛”也曾打小孩,這不是“太常人”麼?

 

網絡圖片

  “神佛”既生病也求醫,這不是太“常人”麼?

  李洪志說過:“真正修煉大法的人,身上帶的都不是常人的東西,常人得的病都不允許在你身上得。”(《中國法輪功》)1999年7月25日,李在接受美國《新聞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我從未去過醫院,也從沒生過病。”但據可靠資料,從1983年到1990年,李先後在長春市19家醫院就醫,在單位報銷48次。1984年7月8-18日,李因治療急性化膿性闌尾炎在吉林省人民醫院住院整10天,住院病房為“外3 科 4 室 4 床”。最終切除了闌尾,手術執刀醫生為李綿榮。看來,李神仙不僅生病,而且病得比較勤;不僅生小病,還住過醫院,動過手術。連真修弟子都不可能得常人的病,大法師父卻得了常人的病,還照樣求醫,這不是“太常人”了嗎?

 

李大師看病的交費收據

  “神佛”見錢眼大開,這不是太“常人”麼?

  李“主佛”聲稱“我們對常人的金錢……政治、權力都不感興趣”(《2003年美中法會講法》),“執着於錢,乃求財假修,壞教,壞法,空度百年並非修佛”(《修者忌》)。然而,資料顯示,自1992年5月至1994年底,共開辦法輪功培訓班56期,收入300萬元以上;以“法輪大法研究會”的名義組織出版的各種書籍及物品總價值達1.35億元人民幣,非法獲利4229萬餘元。1992年11月,李洪志到山東冠縣辦班講課,不僅違約提高了自己的分成比例,而且臨走時還索要了180元“衣服費”。1998年,接受了弟子贈送的一輛日本尼桑轎車後,轉賣後獲得近十萬餘元,而賣車轉籍的3800元手續費都是學員劉亞謙給墊付的,至今賴着不還。如此既貪又摳,李洪志積攢了大量錢財,在國內購置多處房產,在美國購置11處房產。身為“神佛”也貪財,這不是“太常人”了嗎?

 

李洪志家族在美國的部分房產信息

  “神佛”也違章被罰,這不是太“常人”了嗎?

  李洪志對弟子說,“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這是沒有問題的。作為一個練功人就是超常的了……”“我今天所教你的,遠遠的超出了人類社會所有的學說和一切常人之法。”意思很清楚,常人法律管不了大法徒,大法遠遠超出常人之法。然而,2006年和2008年,李洪志先後兩次因駕車違章被逮住,受到處罰,乖乖交了罰款並在認罪書上簽了字。其中,2006年那一次,由於李洪志未按時出庭,受到了第2項指控。2006年4月17日,李洪志簽署了認罪書,並支付了罰款,承擔訴訟費用。真有意思,人間法律居然管住了“宇宙最高神”。李洪志身為“神佛”也被罰,這不是“太常人”了嗎?

 

2006年李洪志違章案件:編號M-40-TR-200600477,被告姓名

  “神佛”偷雞也竊果,這不是太“常人”了嗎?

  李洪志貶低人類,說人類道德敗壞,“十惡俱全”,按神意應該被銷毀,相應地,李洪志吹噓法輪功是世界上“唯一的、絕對的淨土”,大法弟子承擔着道德拯救的重任。可據凱風訪談《“哥們兒”李洪志》爆料,當年在軍馬場的時候,李洪志跟哥們兒“一塊打撲克贏煙,偷過老鄉的雞,上果園摘過果”,“嘿呀,偷雞呀!李洪志鬼點子多,在外邊撒點苞米,順着道撒到我們寢室,雞就跟過來了,然後把門一關就抓。這小子個字高,胳膊長,一抓一個準,抓完之後,把兩個雞膀子一別塞麻袋裡,最多有一次抓了11隻雞”。一個8歲就圓滿的“佛”,居然“盜雞竊果”,這不是“太常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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