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茂名市虛假訴訟不斷,地方法院司法腐敗無人查處 導讀:廣東省茂名市三如發展有限公司、茂名市氨綸開發有限公司、茂名市隆港發展有限公司、茂名市鑫龍發展有限公司、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共五家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被當地法院通過其司法腐敗,操辦多起虛假訴訟案不斷侵害。 其中,茂名市隆港發展有限公司位於旦場碼頭庫區的巨額企業法人資產被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一紙虛假的訴前保全查封轉手交由他人霸占經營,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更是直接操辦了多起虛假民事訴訟案,將公司股東的巨額投資化為烏有,甚至連訴訟權利都被剝奪。隆港公司12名維權的股東和員工也被抓捕、判刑。

同時,茂名港集團負責人為了長期霸占隆港公司的資產,假冒鑫龍公司、中油王港公司的名義,聯合茂南區人民法院不斷炮製虛假民事訴訟。 時至今日,案發將近三年,儘管這五家企業多次舉報並四處求助廣東省各個部門,但相關的責任人仍然沒有被查處,被霸占的資產也被未依法歸還,仍然被既沒有出資也股東的茂名港集團霸占至今,公司也被其違法辦理證照控制。廣東省茂名市作為中國司法改革的試點城市之一,其司法腐敗的虛假訴訟卻被長期縱容,其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假案、錯案至今無人查處,實在是推進司法改革的一塊絆腳石。這五家民營企業特向最高院院長致信,要求肅清當地法院的司法腐敗,依法返還其財產,恢復公司原貌。原文如下: 茂名市隆港公司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的一封公開信 ——請求肅清廣東省茂名市地方法院的司法腐敗 尊敬的周強院長: 我們是茂名市隆港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港公司)的股東、員工和債權人的代表和親屬。現向您反映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茂南區人民法院一系列前所未聞、駭人聽聞,將法律踐踏得體無完膚的嚴重司法腐敗行為,懇請您責成相關單位嚴肅查處並予以糾正假案、錯案。 2013年6月起,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林建輝操控的茂名市地方法院,通過其司法腐敗,夥同腐敗份子——原茂名市委書記梁毅民、副書記廖鋒為首的“6.23工作組”搶劫我們價值過10億元的資產。(梁毅民、廖鋒已分別於2014年10月和2015年8月被立案調查)。 茂名中院先是以虛假“訴前保全”為由,將我們投入巨資經營十多年的資產和業務直接轉交他人經營,又操辦假案構陷我們公司股東和員工“製造爆炸”,把依法維權的12人判刑關進監獄。隨後,茂南區法院操辦了一系列虛假訴訟案件,企圖掩蓋其違法事實,其司法腐敗事實如下: 一、茂名中院違法立案,以一次虛假的“訴前財產保全”,將隆港公司的資產直接交給申請人,並將隆港公司經營業務交由第三人接管。 2011年9月,廣東省高院作出【(201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28號】判決:該判決第二判項撤銷了【(2009)茂中法民二重字第00001號】判決的第一判項——即撤銷茂名中院“認定鑫龍公司89.2%是國有資產並交茂名國資公司運營”的枉法裁判;並駁回了茂名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要求確認鑫龍公司是國有資產和交由其營運的二項訴訟請求。同時該判決也明確指出:“茂名市國資公司無權直接對鑫龍公司資產予以處分”。而且,隆港公司和其餘五家公司更與該判決無關。

但2013年6月,茂名市中院林建輝院長罔顧法律和事實,違背省高院的判決,多次在茂名中院召開會議要求茂名中院配合“6.23工作組”強行霸占隆港公司的資產。所謂的“6.23工作組”就打着黨和政府的名義違法的典型。“6.23工作組”由原市委副書記廖鋒任組長,原茂名市國資委主任丁德亮牽頭,茂名中院也作為單位成員之一。
2013年6月20日,茂名市國資委虛構“情況緊急”為由,向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中油王港公司、鑫龍公司、隆港公司 、茂名市王港石化儲運有限公司、茂名市能源原材料開發公司、茂名市氨綸開發有限公司、茂名市三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七個公司名下的資產進行訴前財產保全。

2013年6月21日,茂名中院立案庭庭長吳東明、副庭長黃鴻恩違法立案,作出【(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號】、【(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2號】兩份民事裁定書,罔顧法律和事實,違反省高院判決和法院查封規定,在申請人沒有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查封上述七個公司名下的所有資產,並非法交由申請人茂名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管。其中,被申請人之一的隆港公司正處於正常生產狀態中。

2013年6月23日,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與茂名市公安、武警等近千人的隊伍闖進隆港公司生產庫區,將隆港公司近百名員工驅趕出公司庫區。茂名市濱海新區茂名港集團承接了中油王港公司、隆港公司在茂名市電白旦場鎮青福管區青潭尾村的庫區碼頭、油、氣庫的經營業務。然後,由茂名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民警帶領茂名市保安服務公司和茂名市安達押運有限公司保安人員值班。
此舉直接導致隆港公司停產至今。隆港公司的貨物被他人發走,公司營收賬款被他人收取,業務完全停止,員工工資無法發放,債務無法償還,公司經濟損失巨大。 令人震驚的是,茂名中院並未申請公安人員協助執行,茂名中院執行局領導也拒絕簽字執行,參與查封的公安和武警等武裝人員是以“維穩”為由派出的。 2013年6月25日,申請人茂名市國資委申請對上述查封的部分資產進行解封。當日,茂名中院立案庭立刻作出了【( 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隆港發展有限公司於茂名市電白旦場鎮青福管區青潭尾村的辦公樓、所有生產設施及石油氣的查封。但是,解封后,茂名中院不但沒有依法將財產交回隆港公司,而且故意不通知隆港公司。 在查封期間,茂名中院立案庭相關負責人還趁機將隆港公司市區辦公室門鎖換掉,將辦公室內所有保險柜全部撬開,將辦公室內的20多萬元現金、所有檔案和印章洗劫一空。

2013年7月24日,申請人並沒有在規定的一個月期限內提起訴訟,茂名中院解除了所有訴前保全查封的資產,卻依然拒不將已解封的資產交還隆港公司。
訴前查封既不起訴又解封了,茂名港集團卻在茂名地方法院的保駕護航中,繼續霸占隆港公司十億元財產並經營謀利至今。 二、茂名中院法官參與搶劫隆港公司資產。 2013年7月11日,隆港公司股東和員工根據茂名中院【( 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號】解封裁定要求茂名中院交還公司資產,然而,茂名中院立案庭副庭長黃鴻恩回應:資產如何取回與法院無關,公安人員也不是法院叫去的。 
同月14日上午,隆港公司股東及員工根據茂名中院【( 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號】裁定,自行組織回到公司庫區恢復了生產。茂名中院立案庭庭長吳東明、副庭長黃鴻恩卻到場要求隆港公司股東及員工無條件離開公司庫區,並拒絕提供任何手續。隆港公司股東及員工對其非法要求予以拒絕。

當日下午,副書記廖鋒、市公安局長陳克帶領茂名市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機關,草菅人命,攜近千警力,用裝甲車撞向在隆港公司大門內維權的十多名員工,衝進庫區毆打並強行驅散隆港公司員工,再次搶走隆港公司資產,並立刻交給茂名港集團霸占經營至今。

三、茂名中院負責人徇私枉法,隱匿事實,誣陷隆港公司股東及員工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製造12人冤案。 隆港公司資產被搶走後,參與搶劫的茂名市公安、檢察機關抓捕了隆港公司股東及員工梁志基等12人,誣以涉嫌“製造爆炸罪”先後將其拘留、逮捕、提起公訴。 (一)、茂名中院在該案的審理中,為構陷隆港公司股東及員工12人,徇私枉法,掩蓋了以下事實: 1、案件起因是:茂名市委副書記廖鋒、公安局長陳克攜茂名公、檢、法司法機關,出動近千警力,出動裝甲車撞向隆港公司庫區大門和在門內的員工,闖入庫區毆打、驅散隆港公司員工,將隆港公司已解封的資產暴力搶走。 2、近千武裝人員以及沒有防火罩的裝甲車以及其他車輛強行撞擊,罔顧庫區安全,沖入隆港公司危險化學品庫區,嚴重危害庫區安全。 3、隆港公司股東及員工12人提出受到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問題,茂名中院對其證據排除的要求置之不理。 4、茂名市國資委及茂名港集團霸占隆港公司資產經營謀利,並作偽證將隆港公司資產捏造為國有資產,謊稱其是依據省高院【(201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28號】判決,組織茂名中院及其他部門,對包括隆港公司在內的七家公司進行“強行接管”。

事實上,2011年9月,廣東省高院作出【(201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28號】判決:該判決第二判項撤銷了【(2009)茂中法民二重字第00001號】判決的第一判項——即撤銷茂名中院“認定鑫龍公司89.2%是國有資產並交茂名國資公司運營”的枉法裁判;並駁回了茂名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要求確認鑫龍公司是國有資產和交由其營運的二項訴訟請求。同時該判決也明確指出:“茂名市國資公司無權直接對鑫龍公司資產予以處分”。而且,隆港公司和其餘五家公司更與該判決無關。 
5、法院和公安人員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卻到場要求隆港公司人員無條件離開是濫用職權行為。 6、隆港公司股東及員工要求查證7月14日即案發當日曾向省公安廳報案並求助省公安廳阻止法院和公安人員侵犯公司合法權益一事,茂名中院卻置之不理。 (二)、茂名中院為構陷隆港公司股東及員工12人,還捏造了以下事實: 1、將廖鋒、陳克搶劫隆港公司資產、毆打隆港公司員工、危害庫區安全的行為捏造成公安機關果斷處置行為; 2、將隆港公司股東及員工保護公司權益不受侵犯的行為誣為製造爆炸; 2014年9月22日,茂名中院在無法構成“爆炸罪”的情況下,終審將依法維權的隆港公司股東及員工12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一至六年不等的刑期。 2014年9月30日,隆港公司股東及員工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向茂名中院提出申訴。然而,超期至2015年7月下旬,茂名中院才予以正式答覆駁回申訴。司法腐敗橫行,搶劫犯審判被搶者,除了冤案還能指望有什麼好結果? 四、茂南區法院枉法裁判,製造多起虛假訴訟,掩蓋犯罪。 2013年7月5日,在我們的資產被搶劫後,該團伙假冒氨綸公司、能源公司、鑫龍公司、王港石化儲運公司、中油王港石化公司的名義,在茂名日報刊登上述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虛假遺失聲明。

2013年7月9日和11日,登報未滿7天,該團伙憑着偽造的公章,偽造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偽造的公司文件,通過“623專案組”成員單位之一的茂名市工商局和時任工商局長陳德敬,違法將氨綸公司、能源公司、鑫龍公司、王港石化儲運公司、中油王港石化公司的執照另發給茂名港集團(其中氨綸公司、能源公司、鑫龍公司、王港石化儲運公司早已被吊銷營業執照,已進入清算階段,依法不能另發執照),將上述公司的股權全部非法轉移給茂名港集團。



隨後,茂名港集團負責人胡軍和劉乃英,假冒鑫龍公司和中油王港公司等公司的名義,多次到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企圖以此侵害隆港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合法權益,並掩蓋該團伙搶劫資產霸占經營的犯罪事實對抗調查。其虛假訴訟包括: (一)、【(2013)茂南法立保字第58號】,胡軍假冒中油王港公司名義對隆港公司提起訴訟,侵占隆港公司賬戶資金120萬元。

(二)、【(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706號】,由原國資委主任丁德亮虛構事實提起,劉乃英假冒鑫龍發展有限公司、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茂名區法院法官梁國鋒操辦的虛假訴訟,侵占三如公司和隆港公司持有的股權。掩蓋其團伙犯罪事實。 該案於2013年提起訴訟,梁國鋒故意不通知隆港公司和其餘控告人,隆港公司和其餘控告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訴訟權力被剝奪,公司被他人冒用。 該案2014年11月12日判決。梁國鋒也故意不通知隆港公司和其餘控告人,故意不公開此判決。甚至直到2016年3月15日,茂南區人民法院網站上的裁判文書還查詢不到此判決。

多方隱瞞至2015年,茂南區法院直接簽發生效確認書,確認梁國鋒的【(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706號】虛假訴訟判決書生效。 (三)、【(2016)粵0902民初149號】,2016年1月21日,劉乃英向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新一輪虛假訴訟,並申請訴前保全,對隆港公司賬戶現金進行凍結,企圖侵占隆港公司40萬元。掩蓋其違法遣散隆港公司員工,非法開支資金作為遣散費的犯罪事實。而且案件計劃定於2016年7月5日開庭審理。 由於茂名地方法院的刻意隱瞞,除了上訴三項案件,我們好獲悉劉乃英冒用鑫龍公司和中油王港公司的名義,還有別的虛假訴訟案件已經辦結。但具體案情不明。 事實上,中油王港公司是隆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鑫龍公司是三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鑫龍公司和中油王港公司從未對三如公司和隆港公司提起任何訴訟,公司於股東之間也沒有任何爭議。 林建輝、吳東明、黃鴻恩、梁國鋒等枉法法官虛構事實操辦的一系列虛假訴訟,成為證明其犯罪的其鐵證。 造成的後果: 茂名中院的司法腐敗嚴重侵害了隆港公司權益,導致隆港公司人財兩空,公司巨額投資化為烏有,公司股東及員工被構陷入獄。截至今日為止,被侵害時間已長達二年半,累計900多天,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愈8000萬元,員工100多人失業,股東近億元投資被非法侵占,公司近億元債務無法償還,債權人求索無門,其中債務利息已高達2000萬元。 目前,公司股東、員工均斷了經濟來源 ,債權人追討無門,且負債在不斷增加,一百多個家庭無法解決溫飽。 同時,隆港公司的資產被茂名港集團霸占經營,捏造為茂名港集團的資產,騙取了超過5.7億元的票據融資和銀行貸款等金融融資。


我們的請求: 茂名的腐敗全國聞名,三任書記及相關官員塌方式落馬,究其原因除了其自身因素處,司法腐敗橫行無疑為其提供了便利。 為此我們懇請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和您嚴肅查處茂名中院的嚴重司法腐敗,糾正茂名中院和茂南區法院的錯誤,糾正茂名中院製造的12人冤案,制止茂南區法院正在進行中的虛假訴訟案件,責成茂名中院立刻返還我們的資產,還原我們公司的原貌,並賠償我們的巨額損失。 受害人:茂名市隆港發展有限公司 2016年5月4日 
以下為五家公司的聯合聲明:
聯合聲明 最高人民法院: 近期,我們獲悉有不法分子假冒我們公司名義,作為原告或被告人茂名地方法院進行一系列虛假民事訴訟。 我們公司現鄭重聲明:2012年至今,我們公司和公司股東之間沒有任何爭議和糾紛,相互間亦從未提起任何民事訴訟。我們公司與茂名市國資委和茂名港集團無關。 茂名市鑫龍發展有限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非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註冊資本500萬全部由茂名市三如發展有限公司完成出資。公司於2010年2月被吊銷營業執照並進入清算階段,一直沒有經營任何業務; 茂名市氨綸開發有限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註冊資本全部由茂名市三如發展有限公司出資。公司於2004年7月被吊銷營業執照並進入清算階段,一直沒有經營任何業務; 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茂名市隆港發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013年7月5日,有不法分子冒充我們公司名義登報謊稱營業執照和印鑑丟失並作廢,隨後在茂名市工商局通過私刻公章、假冒簽名、偽造公司文件等手段違法辦理了我司的營業執照,我們公司已就此向檢察機關報案。 以上情況我們也多次向廣東省高院反映,但是茂名區法院相關負責人仍然夥同不法分子,在刻意隱瞞和故意不通知我們的情況下,審理了【(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706號】、【(2016)粵0902民初149號】等一系列以我們為當事人的相關虛假訴訟案。茂南區法院完全剝奪了我們的訴訟權,我司既不知情也從未參與訴訟。 同時我們也獲悉還有其他我們無法得知案件編號的虛假訴訟已經審結。請相關單位依法及時予以撤銷、停止。 茂名市三如發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氨綸開發有限公司 茂名市隆港發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鑫龍發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