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按劳分配是狭隘的分配观 ——《资本论》批判之七 按照马克思《资本论》的理论,资本主义经济是按资分配,是剥削阶级在瓜分剩余价值,消灭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废除私有制,实现公有制,在公有制以后,剩下的就只是按劳分配了。这是马克思在前提虚假基础上的荒谬结论,自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东西。 一、劳动力价值就是按劳分配的体现 在中国的经济学界,撇开教科书不谈,许多经济学者都认定资本主义(亦即市场经济)的分配是按资分配,其实按劳分配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就已经存在。在《资本论》第1卷第4章《货币转化为资本》中,马克思他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劳动力如何成为商品,货币转化为资本上面,而对资本如何购买劳动力却避而不谈。实际上,劳动力这个商品如何定价?绝对不可能忽视劳动能力的因素,即在生产过程中对资本家利润贡献的因素,这自然就是按劳分配工人的收入。同样,在《资本论》第1卷第6篇《工资》中,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确定,难道不是按劳分配的体现?只是马克思关心的是将工资看作是剥削的手段,对工资由按劳分配决定并不感兴趣。然而,不管他是否感兴趣,工人收入按劳分配却是不争的事实,马克思怎么也否定不了。 二、尊重主体平等权利是公平分配的基础 收入分配关系是人们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反映,核心是人们作为分配的主体,是否享有正当的权利,当然不可能是分配结果的完全相等。这里包括:尊重每一个人作为分配主体的权利,收入的取得主要依赖于自身的努力,不能依靠别人的恩赐或对别人的强制,在人与人发生关系的条件下,坚持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有效的契约;对于已经形成的分配合约,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肆意违约;承认客观存在的合理的收入差距,反对平均主义和平调;对于自由平等竞争中失利的人群,通过社会保障基金,保证有基本的生活条件。与此相对照,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经济在相当大程度上体现了分配的公平,反映了劳动和资本的价值。劳动者满足了按劳分配的要求,资本或资源所有者在经济利益上有所体现,反映了按资分配的要求,加之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国家的收入再分配职能,通过税收调节,将贫富差距控制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区间,既有一定的公平,又保证了一定的效率。就分配而言,我认为这也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公平和最具有优越性的分配制度。 三、马克思的公有制中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按劳分配 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按劳分配,但是马克思的公有制不可能实现按劳分配。马克思公有制是实现不了的结论,同样按劳分配也是实现不了的结论。由于马克思所谓的公有制往往是特权所有制,实际上是比一般私有制更坏的私有制,他提出的按劳分配往往是权力、特权分配,基本上是“集众人之私为一人之公”,既不是按照劳动能力,也不是按照资本数量,而是依靠权力进行强制。有劳动能力者,可以让你无事可干,处于失业状态;有资本的人,可以剥夺你的资本,将你的资本充“公”;劳动中贡献大者,不一定收入就高,不劳动者倒可能不劳而获。这样一种分配制度,不仅没有公平,也无效率,应了中国老百姓中常有的抱怨,即在邓小平时期流传甚广的“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所以,马克思《资本论》关于批判资本主义所形成的用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结论,毫无科学性可言,自然不可能证实,只能被证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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