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世界人口的日益增多和老化,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复杂和笨拙,随着道德信念的日益多元和疲软,特别是随着价值理性日益为工具理性所取代,人文主义者们之间关于死亡权利的争论也越来越深入,所触及的似乎已不仅仅只是我们对死亡的偏见与恐惧。 对于死亡本身的理解,两千三百年前庄子曾留给我们这样一段话:“夫大塊載我以形,勞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故善吾生者,乃所以善吾死也。”换句话来说就是:使人由胚胎变为婴儿又变为成年人的那些变化和推动那些变化的力量,与使成年人变为老年人又最终死亡的那些变化和推动那些变化的力量相比,并无丝毫不同。只因为有生,所以有死。企图长生不老,就如同要阻止胚胎变为婴儿,或要阻止孩子变为成人一样。 其实,人既非生时才生,亦非死时才死,而是时时刻刻在生,又时时刻刻在死。在这一生中,我们对生与死,只能共同经历、共同感受。在此之后,无论何人,无论生前如何,全都一样:既不再痛苦也不再欢喜、既不再需要也不再满足、既不再获得也不再失去、既不再幻想也不再恐惧。大约两千三百五十年前伊壁鸠鲁在雅典时便是这么说的。 不过,在关于死亡权利的争论之中,当人们提到死亡时,说的却是另外一回事。一个机器人,无论多么完美,其损坏后的状态不能被称之为“死亡”。一辆汽车,因燃料耗尽而停靠在路旁时,同样不能被称之为“死亡”。在很多人看来,这不同之处就在于:人最终的那个死亡似乎是一种不可逆的变化,似乎是一条由存在到无的单行路。其实,生物学会告诉我们,不仅最终死亡不可逆,生命迈出的每一步都同样不可逆,在这一点上,生命过程与最终死亡依然完全相同。据《庄子·至乐》篇中记载:庄子妻亡,鼓盆而歌,并告惠子曰:人之生,如春秋冬夏四时之行;人之死,则如安然入睡于高楼广厦之中。确实,于生尚且无所畏惧者,对死又有什么可害怕的呢? 最终死亡虽不可避免,但人在最终死亡前所承受的许多身体和心灵上的痛苦却是可以避免的,至少可以通过自杀、安乐死亡和放弃救治来避免或减少。 在我看来,违背其本人的意愿,强迫一个身患绝症的人在死亡之前再承受几个月甚至几年非根治性治疗的煎熬、折磨,实在不是对他或她的爱,而是一种残忍,至少也是一种愚昧、一种虚伪或一种懦弱。而安乐死则是一件既使其他人能避免残忍、愚昧、虚伪和懦弱,又使当事人能避免死亡过程会带来的那些身心痛苦的善事。 所谓“死亡权利”(the right to die),是指特定文化或法律对以下这两个问题的回答: 一个人是否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 协助他人自杀或安乐死亡是否有罪? 对前一个问题,我会答之“是”,对后一个问题则会答之以“否”。 不同人也许会有与我不同的回答。一个奴隶主会认为,他那些奴隶的生杀予夺应该出自于他而不是那些奴隶们自己,也就是说,当奴隶的不应拥有死亡的权利。一位执法者对他掌管的那些囚徒也会有同样想法。但对于那些信奉自由与平等的人们来说,他们的回答却应该与我相同,就是:每个人都有权结束自己生命,其他人虽然可以协助,却没有一丝一毫权利对此说东道西、横加干涉。否则,如果一个人的死亡不能由其自己而要由他人做主,那么他或她就不是一个自由的人,而是一个奴隶,是一个囚徒;那么在其与他人之间就存在着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如果人天生自由,如果死亡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是自然法固有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 死亡权利便应该与人的衰老孤独无关,与身患不治之症无关,与难以承受的痛苦无关,与生活的艰难窘迫亦无关,而只与我们都天生是自身的主人有关。 死亡权利应该与宗教信仰无关,与道德规范无关,与所在国家的制度和法律无关,与人的社会责任无关,与一切亲朋好友的感情或利益无关,而只与我们每个人的自我都独一无二有关。 死亡权利应该与一个人的年龄大小或成熟与否无关,与其过去的经历或未来的前途无关,与其知识的多少和智慧的高低无关,与其自杀的方式和结果无关,与其自杀的决定是否明智、是对或错,与其最终是否还会改变主意也无关,而只与每个人的意志对其自身都至高无上有关。 说到底,死亡权利与死亡并无一丝一毫关系,而是一种生的权利,是对生选择的权利,是对这样一种信念的坚持,就是:人这一生,从始至终都应该有自己的价值、有自己的辉煌、有自己的尊严,应该时时刻刻都让自己喜欢,至少也要让自己心甘情愿。由此可以说,死亡权利并不是一种被授予的权利,而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天性,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力,是一个人想要让自己完完全全喜欢自己的那种天性,是一个人不去做那个自己不喜欢的自己的权力。 虽说是“圣人深虑天下,莫贵於生”,《吕氏春秋·贵生》篇中却又补充道:“所谓迫生者,六欲莫得其宜也,皆获其所甚恶者。” “耳闻所恶,不若无闻;目见所恶,不若无见。”“凡六欲者,皆知其所甚恶,而必不得免,不若无有所以知。无有所以知者,死之谓也,故迫生不若死。嗜肉者,非腐鼠之谓也;嗜酒者,非败酒之谓也;尊生者,非迫生之谓也。”换句话说便是:为尊生而就死,天经地义、人性人道,纵然古圣先贤亦无以拒之。 如果自杀不可理解、不可思议,那么活着便同样不可理解、不可思议。活着的意义在哪里呢?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无论是谁,无论是存在或不存在,最终又有什么不同呢?整个人类的存在到底又有什么意义呢?这整个世界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呢?存在着不过如此,不存在又能怎么样呢?显然,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如果生存有价值,死亡必然具有同等同样的价值;如果死亡没有意义,生存必然同样没有任何意义。雨果在《巴尔扎克悼词》说的便是这个道理,他说:“死亡是伟大的平等,也是伟大的自由。”“ 这不是黑夜,而是光明!这不是结束,而是开始!这不是虚无,而是永恒!” 任何人,不仅无权干涉他人的生死选择,亦无权干涉其它动物的生死选择。四十五年前,美国佛罗里达一处海滩上,一百五十多只逆戟鲸冲上海滩,集体自杀。虽然当地海岸警备队员们硬把它们拖回海里,它们依然会再次冲上海滩,直至自己最后死亡。那些人的“抢救”只不过使它们在死亡前承受了更多痛苦。 英国的密尔说:“……任何人仅仅在他的行动涉及他人的部分才需要服从社会。在仅仅涉及他自己的那部分中,他的独立性按理来说是绝对的。个人对他自己、对他自己的身体和心灵拥有最高主权。”既然死亡权利是一种自然主权,既不必待其他任何人所授予,也不能为其他任何人所剥夺,既然自杀是行使一个人自己对自己的主权,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那么,国家或法律对公民死亡权利的任何干涉便都是越权、侵权,都是对人无法无天的侮辱和暴行,都是对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款的违背。 不仅国家和法律无权阻止或干涉死亡权利的实施,宗教也同样。任何以基督教传统或以其它任何宗教信条为借口对人死亡权利所行之干扰、干涉,都是在以神权对抗人权,都是在以神话对抗自然,至少也是在以宗教干涉政治,是对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的根本背叛。 如果一定要说,人的生命是上帝给的,那么同时就应该说,人的意志、理性、尊严以及做人的主权也是上帝给的,那么就应该承认,遵循自己的意志和理性,维护自己的尊严,行使自己对自己的主权,即便其结果是死亡,依然同样就是对上帝的遵循,更是对上帝的荣耀。 既然道德只存在于人际关系之中,而自杀却是一个人自己与自己的关系,是自己对自己的主动行为,那么自杀行为当然也就不能用任何道德系统来衡量,也不受任何道德标准的褒贬和约束。 既然人的自我都是由意志和智慧共同组成,且彼此平等、自由,既然只有意志是自身在自我中的代理,而智慧只是自身的环境在自我中的代理,那么智慧或理智在自杀这个问题上就丝毫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 同一个道理,如果一个人的死亡纯粹起始于其本人的意志,只不过,这意志的实现借助了他人的智慧,即便此死亡违背了什么法律,依照该法律也只能判二者之一有罪,而且不能判以其智慧而牵涉此死亡的那个或那些人有罪,否则作为其智慧的组成部分、作为其致死性知识和工具来源的那整个社会,便都应获同等同样之罪。 如果说死亡权利授歹人以可乘之机,那么,为人所创造的一切,无论是货币、武器、工具,甚至任何一种知识,又有哪个不能为歹人所利用呢?这个世界已经拥有太多的法律,但又有哪一部法典、哪一条款可以称之为完美呢? 尽管死亡权利是每个人自己对于自己的价值,自己对于自己的权力,自己对于自己的意志和行为,但是,使每个人都拥有死亡权利却是一件事关全体人类的大事。在今天,如今这样的社会中,我们大多数人都是这样地活着:既没有让自己生命之火熄灭的权利亦没有将自己点亮的权利,只有不死不活的权利,只有做自己不喜欢做却又不得不做的事情的权利,而没有时时刻刻都让自己喜欢自己、让自己心甘情愿地活着的权利。依我看,我们之既不能自爱也不能自亡,不过是从两个方面证明了同一件事,那就是:时至今日我们都依然还是奴隶。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只不过把这一点巧妙地掩饰起来,让我们视而不见、受而不觉。 其实,生死才是最古老也是最现代的宗教,是当今世上信徒最多,也被最虔诚地信仰着的宗教。古今中外,如老庄,如释迦,如耶稣,如古希腊哲学中的诸位圣贤,所教所授者,反而倒是对生死的解脱和超越,是对人本身的解放和回归。一切只信仰生死的人,是一生一世做奴隶的人,对他们的生命来说,其实并无一丝一毫的自由可言。 尽管死亡权利是每个人自己对于自己的价值,自己对于自己的权力,自己对于自己的意志和行为,但是,使每个人都拥有死亡权利却是一件事关全体人类的大事。在今天,如今这样的社会中,我们大多数人都是这样地活着:既没有让自己生命之火熄灭的权利亦没有将自己点亮的权利,只有不死不活的权利,只有做自己不喜欢做却又不得不做的事情的权利,而没有时时刻刻都让自己喜欢自己、让自己心甘情愿地活着的权利。依我看,我们之既不能自爱也不能自亡,不过是从两个方面证明了同一件事,那就是:时至今日我们都依然还是奴隶。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只不过把这一点巧妙地掩饰起来,让我们视而不见、受而不觉。 可想而知,只有拥有了不做某件事的权利,才拥有了做那件事的全部权利,同样,只有拥有死的权利,才拥有了生的全部权利。与我们现在的这种生活相比,一个在其中每个人都同等同样地拥有和拥抱着生死权利的社会,是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在那样一个世界中,人将变得更珍贵,人生将变得更可爱,生命的分分秒秒都将变得更有意义,社会将变得更文明。也许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印光大师赞道:“死”这个字好得很,直须贴在额头上,挂在眉毛尖。 我一直以为,“自我”是我们每个人最高、最大的那个信仰,而现在才发现,“生”才是那个信仰。在生与死的面前,我们许多人的兽性自我总是会退让一步。然而,如同其它一切信仰一样,对“生”的信仰只会使其信徒成为工具,至少也是成为奴隶,无论如何都不会因此而成为主人,甚至不会因此而成为一个人。我们所面临的或造成的大多数问题,包括死亡权利的问题在内,归根结底都来自我们对生的这样一种信仰,或者说,对生的误解,对人、对大自然的误解,同时也是对死的误解。 死亡的问题并非仅仅只是一个人的小问题,而是与全体人类相关的大问题,是事关人类生存和生存方式的大问题。其实,人之所以要走出伊甸园,而且,走出伊甸园后,在人与人、人与环境之间,之所以会遇到大大小小无数额外的麻烦,归根结底,无非是由于我们生得太多或太快而死得太少或太慢之缘故。正是因为生得太多或太快而死得太少或太慢,故而我们只能离开伊甸园,故而我们必须从事种种劳作,必需“汗流满面才得糊口”,故而我们会身陷一个又一个以相争为手段、以占有为目的的社会,故而必须承受经济危机和世界大战,故而有环境之污染与气候之恶化,故而不仅越来越远离伊甸园,也越来越远地离开了我们自己。 古罗马哲学家塞涅卡说:智者活其应该活,愚人活其能够活。这是一个可以观察和度量到的事实:在社会中为能够活而活的人越多,人会变得越像禽兽,人间会变得越像地狱,人类的存在会变得越像是一种自然灾难。 秋天到来了,树叶一片片变红,变黄,轻轻飘落于地,最后变得与褐色的大地一样,或者是,让那大地变得与自己一样。落叶们在昭示着一项庄严地充满着大自然的权利。让我还能感受到的是:同时,通过自己的死亡,每一片落叶儿也都在抒发着对自己生命中那些真善美的爱,抒发着对自己亲人的爱,对一切众生和这整个世界无穷无尽的爱。 确实,除了爱与死亡,除了仅仅只有死亡才能够给予的那种爱,这世间还有什么堪承载这“万岁”两个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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