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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不是中國人 ,10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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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中國法律的尊嚴,停止勞榮枝死刑覆核退回重審------致最高法院院長周
   

摘自微博太原梁老太

為了中國法律的尊嚴,停止勞榮枝死刑覆核退回重審

------致最高法院院長周強並最高法院的公開信   

       (yzxx@court.gov.cn)

周強院長並最高法院:

舉國關注的勞榮枝案件經過南昌中級法院和江西高等法院的非法審理和非法判決死刑,已經進入最高法院的死刑覆核階段。

我以中國公民,太原市民和旅歐華僑的名義呼籲最高法院停止勞榮枝的死刑覆核退回重審,這裡我所說的退回重審,並不是退回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級法院,而是應依法退回安徽合肥中級法院重新審理,因為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級法院根本沒有勞榮枝案件的管轄權,他們自始自終都是在非法審理勞榮枝案件,非法判決她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條明確規定: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級法院既不是勞榮枝案件最初受理的法院,江西也不屬於他二人的主要犯罪地。勞榮枝案件的主犯法子英是由安徽合肥中級人民法院最初受理的,並且合肥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已經把勞榮枝列為在逃的共犯,勞榮枝除了和法子英共案犯罪之外,當局至今並無發現她有其它新的犯罪,所以,合肥中級法院毫無疑問是勞榮枝案件的最初受理法院,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級法院不具有勞榮枝案件管轄權,他們的審理和死刑判決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條的,是非法而且無效的。

對勞榮枝案件的管轄權,勞榮枝的一審,二審律師全部提出過質疑,但是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級法院蠻橫駁回,他們給出的理由,簡直就是在玩潑皮。

江西高等法院給出的第一條理由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勞榮枝與法子英共同實施的第一起犯罪地在南昌市,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刑事訴訟法》第25條原文是這樣規定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勞榮枝和法子英的犯罪地不僅僅是江西一地,所有的犯罪地全有管轄權,第25條原文中,沒有規定第一起犯罪在哪裡,哪裡就有管轄權,完全是江西高等法院自己編造出來的第25條的意思。

江西高等法院給出的第二條理由是:

“法子英案判決書載明勞榮枝在逃,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勞榮枝的犯罪事實沒有受理和審判,本案一審法院才是勞榮枝犯罪事實最初受理的法院。”

這個理由已經荒誕到違反做為司法人員最低認知常識,勞榮枝在逃,必然無法審判勞榮枝本人,但不等於合肥中級法院沒有審理過勞榮枝和法子英共案的案件,也不能由此派生出,南昌中級法院變成了“勞榮枝犯罪事實最初受理的法院”,進而否定合肥中級法院是勞榮枝和法子英案件的最初受理法院。

江西高等法院給出的第三條理由是:

“法子英案已於1999年由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法子英於1999年12月被執行死刑,本案已不存在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的由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優先審判或併案審理的前提條件,由一審法院審理符合法律規定。”

從法理上講,法院的管轄權和勞榮枝案是兩個不同的案件,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級法院本身根本就沒有的權力裁判自己是否有管轄權,這個權力應該是由憲法法院判定,雖然中國沒有憲法法院,但至少應有最高法院大法官裁定和人大釋法。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級法院自己判定自己有管轄權,頗有點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味道。

《刑事訴訟法》制定第26條,就是為可能發生的管轄權衝突指制定,已經寫的明明白白。1999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子英案時,江西高等法院為什麼不說法子英干的第一個案子在江西,為什麼不尋求江西的管轄權呢?

《刑事訴訟法》第26條,是全國人大制定的,除非全國人大重新修改該條規定,任何人,任何部門包括最高法院都無權違反和授權違反該條規定。

任何個人,任何部門授權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級法院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條,非法審理和判決勞榮枝案件,毫無疑問就是踐踏《刑事訴訟法》,就是犯罪。

所以,我懇請最高法院停止勞榮枝案件的死刑覆核,退回合肥中級法院依法重新審理勞榮枝案件,即使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級法院對勞榮枝的死刑判決量刑準確,也不具法律效力,因為他們根本就沒有管轄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條之規定!

有人說,我不斷為勞榮枝呼籲是因為我同情殺人惡魔勞榮枝。勞榮枝協惡多端,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她必須受到的是正義的法律制裁,是令她心服口服的正義判決,而不是江西公檢法這種把法律和法律程序視作兒戲的非正義審判。

因為我在山西太原的公安局和檢察院打了5年的官司,深深體會到遵守法律程序的重要。

2019年5月8日,我委託國內同事向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報案,市值百萬的房產被建行太原萬達廣場支行經理趙海雲一家用30萬元建行假現金支票和假承諾詐騙,已經支付我的30萬元購房款冒用我的身份證和銀行卡盜轉回趙海雲自己銀行戶頭,我的個人工資卡,銀行卡和醫保卡被非法侵占至今沒有歸還。

根據公安部受立案規定,刑事報案應在3日內答覆是否立案,但是因為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辦案人刑警隊長康濤和副隊長張宇峰以及督察室主任李曉林收受犯罪嫌疑人趙海雲的巨額賄賂,至今已經3年了,既不敢答覆立案,也不敢答覆不立案。

從2019年太原市檢察院原檢察長寧建新三次批轉我的立案監督申請,要求太原市迎澤區檢察院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562條立案監督,2020年10月初,太原市檢察院控申部副主任李洲約談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辦案人刑警隊長康濤和太原市迎澤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劉芳芳發出口頭糾正,再次要求他們立即依法答覆是否立案。

事實是到今天為止,我依然沒有收到是否立案的答覆。劉芳芳因為收受犯罪嫌疑人趙海雲的巨額賄賂,不僅拒不依法履行立案監督職責,在她調往山西省檢察院後,迎澤區檢察院竟然發現她把我的案卷全部銷毀,連太原市檢察院發出的口頭糾正,在迎澤區檢察院的電腦中竟然也消失了。

迎澤區檢察院已經更換了兩任檢察長陳加林和張晉東,35個月過去了,向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發立案監督公文就是不敢發,調查劉芳芳因為收受巨額賄賂,銷毀案卷就是不敢調查。

正因為我自己親身經歷並且還在繼續經歷這種有法不依的司法腐敗,所以我對江西公檢法機關無視訴訟程序的惡劣行徑深惡痛絕。

我生活在國外,我的親身經歷告訴我,中國現在的法律並不比西方的法律差,差就差在有法律卻無人執行,太原市公安局對受立案有自己的一套土法律規定,國家的法律他們根本就不執行,督察室主任李曉林就明確講:法律是法律,實際是實際。

江西公檢法在審理勞榮枝案件時,就是本着這一態度,所以我懇請最高法院,為了中國法律的尊嚴,停止勞榮枝死刑覆核,退回依據刑事訴訟法重審。

否則,勞榮枝案件將會成為中國司法史乃至於世界司法史的一個天大的笑柄,勞榮枝竟然被一個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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