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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戰精神  
法輪功的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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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009 - 09/3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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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戰」第二章:開庭辯論紀實
   

第二章:開庭辯論紀實


    證人誠信備受質


  評語:第一位證人張崑崙,由於原告律師利用答辯機會,引述證人說些與本案無關的盤問,似乎做成法輪功宣傳的發布會,我方律師屢次反對,法官為求了解法輪功的情況理由不接受,任由證人在法庭發表其己見,對證人的寬容;對於我方律師的質詢,經常迴避問題。張崑崙在原告律師的引述下,大致是圍繞着信仰被打壓,監控及受到酷刑對待等情況作證,如果事情屬實,理應搏得同情。相反地,在我方律師的質問下,大都迴避問題,真相就一一無所遁形,。他說他是被迫害,但他還擁有工作,還可自由照顧其老岳母。在我方律師盤問中,說與我是老朋友,既然是老朋友,為何不直接找我去解決他們所指控的誹謗!在我腦海中,似乎不認識這位張崑崙的存在。以下有二點在他的答辯中,是不難得到真相。
  張崑崙所說法輪功沒有組織,以他告知的,他所到世界各地的示威抗議,如果沒有組織安排,以不懂英語和法語的他,怎可能參加有組織性的群體示威。二是,李洪志說法輪功是不接受捐獻的,那麼關於財力來源就更為神秘。雖然張崑崙強調,費用是按照各弟子能力上的分配負擔,是由弟子自己付出,在任何活動中,有人會為活動做義工,他也舉例,如活動需要橫額,弟子便會自掏腰包,做好工作,義務派發傳單、示威儘管都是真的,也無法說出經費的來源。
  這種回答真太幼稚,橫額成本小,參加示威可以是義務,但是法輪功在這麼多年中訴訟不少案件,費用是誰去付?法會場地租用,是誰去付?昂貴精美的宣傳印刷,是誰去付?法輪功的報紙、電視台及廣播電台,十多個網站,又是誰去付?很簡單,張崑崙連自己作品的產生,一無所知,這就難以置信。
  關於被抓坐牢,飽受酷刑,都是光說不做,無法有證據。在每次的新聞記者會上,聲稱自己是加拿大公民,要求加拿大政府出面,營救在國內的法輪功受害者,譴責中國政府的暴行。不合情理的是,既然張崑崙清楚知道自己是加拿大公民,卻不利用自己的公民權利,在第一和第二次被抓時,沒有向駐中國加拿大大使館求助,有諸多機會離境的他,卻停留在中國,製造被虐待的消息,意圖醜化中國政府形象,真是居心叵測。
  我們要注意,他太太是永久居民,卻不需援助地自由回來加拿大,這說明未有監控的情況。張崑崙說,他的老岳母在他回加後不久就去世了,原因是沒有人照顧她,企圖把責任推向中國政府,這是多麼無賴。在二000年要僱人照顧老人祇需付三百元人民幣(不到四十美金),倘若張崑崙盡孝,他回加拿大時說他還擁有三萬美金,祇要每月付出五十元美金,就能僱人照顧他老岳母。而且他有一個柏文,老人可不需搬回鄉閒,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還是做好人嗎?
  自從「特刊」出現後,最大的收穫,是給華人和僑社能夠從特刊中了解法輪功的真相,據與法輪功輔導站有關係人士告訴我,滿地可的弟子由原來的三百多家庭,現已急跌致不到卅人,居於滿地可的弟子也不願出外派發傳單,所以出現了職業弟子,有友人告訴我,其朋友派發傳單,每小時收費八元,這種說法已經是秘而已宣的消息。有人可能不知道,張崑崙曾在中國自我寫了一份悔過書,名為「揭批法輪功邪教組織的反動本質」,網上應可找到。對於一位出爾反爾的人,其誠信受質疑,證供不可信。
  第二位證人是法輪功稱為專家證人戴維.奧比(David Ownby),因為他不是法輪功弟子,據李洪志稱,不是他的弟子,不可能會體會大法,所以這名專家證人不是李洪志本人的弟子,證供就沒有價值,毫無作用,在此不作記錄。其他證人均不可信,前後證供自相矛盾,以下略述摘要記錄,以供參閱,可供深深了解法輪功弟子是何等真善忍。
    
        意圖傷害言論自由

  這是一宗關於言論自由的官司,關於想阻止法輪功遭受嚴厲批判的意圖。原告律師博格曼先生告訴閣下,你可以不認同他們的教條。我本人卻認為:閣下毋須確定它是甚麼,是對或錯,是合理的宗教或非宗教團體,或一邪教,或無論甚麼。但在加拿大就必須有一定的容忍及允許說這些話,無論以難堪或不妥協的方式表達。
  在以下我會提出對原告證人的一些質疑:
  第一個問題,我想應不必同意。因為答案明顯是否定:沒有個人利益存在,我們可以控告他們索賠嗎?
  答案當然是「不」。問題就在:他們是否有私人利益?我認為,就正如我剛告訴大家,我們是不可將私人利益擴展到法理邏輯所能容許的程度。本官司有絕大部分原告在多場辯論中並未提及過,而被提及過的人卻在辯論那些顯然不是誹謗的事情時才提及,如在時報前衝突等。他們並且不掩飾他們是某組織成員,不過他們不說成員,而是追隨者、弟子等等。
  無論如何,我第一個問題就是沒有了私人利益存在那將是怎樣?
  第二個問題就是:爭議性的新聞處理手法,在缺乏求證的情況下,是否須負民事責任?答案也是否定,我將解釋這一點。
  原告律師這麼說:請看這新聞處理手法是多麼差勁,違反了所有新聞準則。我本人認為這些廣告的確歇斯底里,但差勁的新聞處理手法並不構成誹謗,倘若這也叫做誹謗的話。換句話來說,除非迎合所規定的條件如利益、過失及傷害才算是。良好的新聞處理手法,就是經過適當的研究求證,而辯方通常會稱之為公正評語,通常會得到寬恕。以Prud-Homme一案為例,閣下只要遵守良好的新聞處理規則,就算結果傷害了別人也可獲得寬恕。
  在本省法律里引用聯邦高院判決Purd-Homme一案所定下的原則,你會發覺只要檢查消息來源及你所說話是合理,就算傷害了別人也沒錯的。但這並不代表差勁的新聞處理手法沒有檢查過會構成誹謗的消息來源。
  說到誹謗,首先要有受它傷害的受害人,換句話說,原告律師剛才所說所謂適當新聞手法與民事責任完全無關,它只是關於廣告上所缺乏的有力辯護理由。我當然不認這是良好的新聞處理手法,但也不是誹謗的根源。你不能因為某人不是好記者而說他/她誹謗……。
  依照適當的新聞程序,只是為自己布置有力的辯護理由。有時我已盡了所能鑽研求證,原告還是沒有被誹謗成分存在。須知道沒有遭受個人誹謗的人不能說:我應該得到賠償,因為我是某團體成員。
  再者,中國大使館的報導版本不相同,有的令人難以置信。例如十個人抓住他(王學亮),竟然拿不到他的相機?
   我不認為李師傅受到傷害,我同時亦不認為會有人相信他的女兒與動物性交。但由於廣告的無邏輯連貫性使到它的傷害性減少而不是增多。倘若這是非常理性及深思熟慮及針對團體的攻擊,指他們做某些事情等等,就可能是更嚴重的攻擊。不過十一月三日那文章,可令人覺得可笑之餘,並沒有嚴重傷害任何人的名譽。
  我將作出的第一個辯論就是本案完全缺乏個人利益這個因素。你沒聽到他們絕大多數人發言,沒有作供及甚麼都沒說過而且沒有特別的地區限制。我們不知道會有多少人索賠,因為他們有數以百計的追隨者。
  在談論另一部份時,我認為有一案例我應該引述,此案稱為Goyer against Duquette,是因為有人登了一個攻擊藥劑師的廣告,所以藥劑師們群起控告。
  它與本案不謀而合,也是有人登了廣告而他們認為侮辱了自己的師傅。因侮辱了師傅所以才訴訟控告,認為整體來說是侮辱了法輪功,然而當中沒有任何個人因素顯示出訴訟行動是適當。
  我曾說過沒有證據確定男女雙修的金銀法與性有關,李師傅本人亦討論過好些性問題,提及甚麼修煉等等,但完全與性交、縱慾或通姦沒有聯繫。男女雙修文獻亦有記載,我們沒有理由認為這些人在進行性行為。
  從藥劑師的案例看來,這些純粹又是想象。當有人說某人如此,及使用沒人曉得的外國語言,如某人想像對方說的與性有關,則必須證實。所以我認為雙修這部份根本沒有任何與性有關的證據。
  我另一個論點涉及在時報內外發生及雙方各執一詞的事件。沒有人可以因為對方偏袒何冰而控以誹謗。事實上,他們的證供幾乎部份是同一樣:誰人在場,說過甚麼話,楊育民不否認他到現場表示他們再印這些東西就會有法律行動等等。誹謗是因為兩個故事版本的不同論調所致。如其中一版本稱他們說話很大聲或相信何冰是被人推,只要不同意某篇文章的細節,報社所刊登的任何文章都會被人控告,每個人不多不少都知道事發經過。又例如有一場示威,當事人說有十萬人,但時報說有三萬人,告!我們知道我們有十萬人,為何他們說三萬人?除非我們採取他們所允許的方式來敘述某件事情,那就沒有誹謗,沒事發生。
  我第六個論點就是轉載中國大使館敘述大使館內所發生事故的全文並非違法行徑,完全合法。一個外國大使館在這事情上面臨爭議,他們必須澄清。倘若他們將消息發給英文公報、法文時報,他們會予以報導及說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供稿。由於他們刊登了一個版本,不完全吻合證人被十幾個人圍毆十分鐘仍無法搶走他的相機的版本,所以才有了投訴。不過無論閣下相信那個版本,他們都有權利刊登大使館的版本。在加拿大,支持一個外國大使館的立場亦不是違法之舉,而且並沒有任何傷害性質。是時候談談法輪功弟子的證供。

   二敗法輪功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正義的日子到了。高等法院法官珍妮.荷素(Jeannine M. Rousseau)頒發了長達四年的官司判決書,《華僑時報》贏了,敗方需付堂費十萬元。
  這個判決使所有正義人士非常興奮,法律維護了公義。在判決書的評語中,淋漓盡致地說出了李洪志和法輪功組織的真面目,亦是在中國國外第一份的公正描繪,使法輪功長期的宣傳工作,有如竹籃打水,全都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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