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老人已經變成中國“扶民”的“斬殺線”!
扶老人,是中國人幾千年的美德,也是全世界的公德,即使在最荒唐的年月,也不過扶之前,先問一下老人是什麼出身,地主婆不扶,貧農婆就扶。但是,從沒有發生過,因為扶了一個老人導致傾家蕩產,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分析一下其中原因: 第一,發生交通事故,首先想到的是“找人”。 所有遭遇過交通糾紛的國人全都知道,發生交通糾紛,不論有理沒理,首先想到的就是到公安局和交警隊“找人”,有人,沒理也會變得有理,沒人,有理也會變得無理。
第二,交管部門和法院的無原則的調解敗壞正義。 法院的工作就是裁定是非的地方,不是息事寧人的泥瓦匠。不是對就是錯,這是設立法院的本意。特別是涉及公共道德的案件中,法院和法官的裁決,既是公共道德的標準,也是未來同樣案件的範本。
彭宇案,本身並非難斷之案,就因為南京法院的不負責任,把中國人的公德倒退了100年,墮落成全世界獨一無二的不敢扶老人的“文明古國,禮儀之邦”。
彭宇案,非常簡單,不是李逵就是李鬼,最無奈也只能判:證據不足駁回起訴。這是再正常不過的法院的合法操作。
萬萬沒有想到,南京法院能做出全世界上最無恥,最荒誕,最不負責任的處理方式:李逵和李鬼私下和解了,而且至今不敢公布和解結果,還要求雙方保密,這是一個法制國家的法院干的人事兒嗎?簡直就是國際笑話!
大同訂婚強姦案,本來屬於涉及個人隱私的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結果是抖音明目張胆地為男方的母親開直播公開案情,連中央電視台都公開證據影像。
反觀彭宇案,既不屬於個人隱私,又是關乎舉國公德的案件,至今卻不敢公開。正是因為南京法院的不負責任的猥瑣辦案,導致了中國人群體患有“恐扶症“見扶就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瀆職罪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屬於瀆職犯罪的“重大損失”情形,輿情大規模發酵、公信力崩塌、群體性事件升級,均屬該範疇。也就是彭宇案的法官,法院和審判委員會已經構成瀆職犯罪!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輿情應對屬法定義務,“主動公開、及時回應”;《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及時發布權威信息,防止謠言擴散”。刻意沉默、選擇性失語,即構成對法定程序的違反。
但是,彭宇案已經導致中國扶老人公德倒退100年,國家司法部門和南京法院對彭宇案涉案人員沒有依法追責,對社會和民眾的呼籲置若罔聞,無動於衷。
第三,這次莆田扶老人被索賠22萬案就更為恐怖,中國廣大“扶民”原以為只要無恥點不扶老人,就可以躲過“斬殺線”,結果偉大的莆田交警又製造出“無接觸肇事”案,這就意味着只要你上路就無法迴避“斬殺線”,幸虧那位老人沒有因為心臟病死亡,否則是否會產生“無接觸殺人案”? 所以人人都非常關注莆田22萬索賠案:
1,那條路到底是單行道還是雙行道? 一條路沒有紅綠燈,也不劃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標誌,正是由於交管部門的不作為導致事故的發生,出了事故,交警首先不檢查自己的瀆職,往孩子身上推卸責任。如果是單行道,老人屬於違規逆行,如果是雙行道,為何不標註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標誌?到底是老人違規進入機動車道還是女孩違規駛入非機動車道? 連這個都解釋不清,又憑什麼認定女孩構成“無接觸肇事”? 就像打網球一樣,比賽場地根本沒有劃線,裁判憑什麼判定運動員違規出界?
3,林彪說過: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那位交警和老太太的家人究竟有沒有私人關係,他到底是怎樣判斷出女孩構成“無接觸肇事”? 4,誰給老太太一家的膽量,敢向兩個好心扶起老人的孩子,張口就是22萬?他們難道不認為這是敲詐勒索嗎?老人的索賠律師,究竟是是什麼原因驅使他喪盡天良提出22萬的索賠? 5,22萬索賠撤訴的貓膩 正在網民群情激憤,為扶老人的兩個女孩打抱不平之時,老人一家卻撤訴了。 這其中有兩種可能: 一種是老人一家幡然會晤,知道自己錯怪了兩個扶老人的女孩,自動撤訴,不再索賠。這種狀況,據我估計完全就不可能。 另一種可能,就是法院向雙方施壓,老人的家人撤訴,女孩的父母賠一部分錢,但不是22萬,是兩個女孩的家長可以承受的。看似圓滿結案,雙方不再抱怨,其實,這是最卑鄙的結案:
1,這種結案方式,女孩今後還敢扶老人嗎?這完全是在彭宇案上灑硫酸,今後誰還敢去扶老人? 2,“無接觸肇事”是彭宇案的升級版,今後上路不僅不敢扶老人,還得躲的遠遠的,挨的近都會沾上“無接觸肇事”。 一個洋洋大國,禮儀之邦,把一個簡單的扶老人的社會公德寧猥瑣成草木皆兵,所以解鈴還需系鈴人, 希望國家慎重立案調查彭宇案和22萬索賠案,弘揚公德的正氣,嚴肅調查追究彭宇案和22萬索賠案的泥瓦匠法官,嚴肅追究敲詐勒索的當事人和違背職業道德的律師和交警。 給中國扶民一個敢扶的社會環境,讓那些獅子口大開的勒索者再不敢勒索,讓那些整天靠和稀泥的垃圾法官滾蛋。 附: 問: 有沒有數據有多少國人因為扶老人惹上官司? 答: 近年來,因扶老人引發的法律糾紛案件數量呈現出波動趨勢,但整體來看,這類事件在全國範圍內仍屬個別案例,不過其社會影響深遠。根據公開的司法數據,近十年來此類案件年均發生數量在40至140起之間波動。
具體來看:
2013年至2016年:受“彭宇案”後續影響,年均類似訴訟高達137起; 2017年《民法典》第184條“好人條款”實施後:明確善意救助者非因重大過失不承擔民事責任,2018年案件數量一度下降至41起; 2020年起又出現反彈:年均回升至79起左右; 判決結果方面:2017年前原告勝訴率高達63%,而“好人法”出台後一度降至29%,但2023年又回升至44%。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數據僅涵蓋進入司法程序並公開的案件,實際中更多糾紛可能通過調解或私下解決,並未被統計。此外,有央媒指出,在扶人被索賠的事件中,近四分之一最終查實為誣告。
儘管絕對數量不多,但每一起案件都可能對公眾道德選擇產生巨大影響。正如一些分析所指出的,法律對善意救助者的保護雖已明確,但在實際責任認定中,仍存在“無接觸定責”“次責連帶”等模糊操作空間,導致部分救助者面臨心理和經濟雙重壓力。
要不要我整理一份近年來典型扶老人被訛案件清單,幫你更清楚了解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判例和趨勢?
🆗 行,繼續吧 答: 近年來,“扶老人被訛”類案件屢次引發社會熱議,背後不僅涉及個體道德選擇,更折射出法律實踐與社會治理的深層矛盾。以下梳理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涵蓋事件經過、司法處理及社會影響,幫助你清晰把握此類事件的發展脈絡與判例趨勢。
一、典型案件清單(按時間順序) 1. 2006年南京彭宇案:開啟“扶不扶”時代之問 事件概要:彭宇在地鐵站扶起摔倒老人徐壽蘭,後被指為撞人者。一審法院以“常理推斷”判其承擔40%賠償責任,引發全國爭議。 後續發展:二審以和解結案,細節未公開。2012年南京官方披露,彭宇確與老人發生碰撞。 社會影響:該案成為“好人難做”的象徵,催生公眾對“舉證難”“道德滑坡”的廣泛討論。 2. 2013年安徽淮南女大學生扶老太事件 事件概要:淮南師範學院一名女生扶起摔倒老太,反被指撞人。因監控缺失,陷入“羅生門”。 處理結果:警方成立專案組調查,最終查明無碰撞事實,女生免責。 關鍵點:事件凸顯公共場所監控覆蓋不足帶來的舉證困境。 3. 2013年江蘇9歲男孩蔣小雲扶老太被訛百萬案 事件概要:9歲學生蔣小雲放學途中扶起摔倒的蔣老太,反被其家屬索要100萬元賠償,並當眾發毒誓“騙人全家死絕”。 真相揭露:記者偶然錄到蔣老太兒媳透露“婆婆是在家洗澡摔的”,視頻曝光後真相大白。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蔣小雲無責且有功,無需賠償;蔣老太一家道歉,但未受法律追責。 社會反響:被稱為“國內首例訛人被揭穿事件”,推動輿論呼籲嚴懲惡意索賠行為。 4. 2019年濟南“扶老人被訛”反轉案 事件概要:市民扶起摔倒老人,被指撞人索賠。警方介入調查。 調查結果:經技術鑑定,證實雙方確有刮擦,屬輕微交通事故,並非單純救助。 案件定性:非典型“訛詐”,而是真實事故誤判為“扶人被訛”。 啟示:提醒公眾注意區分“誤認”與“惡意誣陷”。 5. 2023年四川綿陽高中生謝飛扶老爭議 事件概要:高二學生謝飛稱扶起摔倒老人,老人則指其撞人。事發地無監控。 處理方式:警方介入並徵集目擊者,最終通過多方證言還原事實,學生免責。 共性問題:再次暴露監控盲區下“自證清白”的艱難。 6. 2024年上海公交車司機扶醉酒老人遭糾纏案 事件概要:司機扶起醉酒摔倒老人,被拉住不放,疑似遭訛。 調查結果:警方調取監控並聽取目擊者證言,確認無碰撞。老人因醉酒意識不清,經批評教育後釋放。 啟示:善意救助需結合現場判斷,公眾應理性對待非主觀惡意行為。 7. 尹先生“十分鐘助人,十三天自證”案(2025年) 事件概要:尹先生帶病兒就醫途中扶起骨折老人,委託路人送醫後離開。隨後被家屬指控“撞人逃逸”,索要3萬元。 自證過程:發動親友排查20處監控,歷時13天才找到關鍵視頻——顯示其在老人摔倒2分鐘後才經過,無任何接觸。 結果:家屬僅口頭道歉,未賠償誤工與交通損失。 法律爭議:央媒指出,此舉違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加重救助者舉證負擔,加劇“不敢扶”心理。 8. 湖南大學生扶老人遭訛詐案 事件概要:女大學生扶老人送醫,反被其兒媳訛詐並起訴索賠。 判決結果:法院查明真相後,對兒媳作出行政拘留14日處罰,並判決其賠償女生6.8萬元精神損害金。 意義:我國首例對“訛人者”實施法律懲戒並支持反向賠償的判例,釋放“法律護善”強烈信號。 9. 北京老人劉某訴朱某撞人案(2023年) 事件概要:老人劉某騎車摔倒,起訴稱被朱某電動車颳倒,索賠15萬元。 朱某辯稱:系見義勇為上前攙扶,反被拉住索賠。 法院認定:監控與鑑定意見均顯示無接觸,駁回原告訴求。 法理依據:原告未能舉證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不成立。 二、司法趨勢與社會啟示 表格 維度 過去(2017年前) 當前(2017年後) 法律依據 缺乏明確免責條款,依賴法官自由裁量 《民法典》第184條確立“好人免責”原則 舉證責任 救助者常被要求“自證清白” 理論上回歸“誰主張誰舉證”,但實踐中仍有倒置現象 誣告成本 極低,多以調解、道歉收場 個別案例開始追究精神賠償與行政責任 公眾反應 普遍恐懼、猶豫是否施救 逐步恢復信心,但仍存顧慮 三、關鍵結論 多數案件最終澄清:近年來,隨着監控普及與輿論監督,絕大多數“扶人被訛”事件最終得以還原真相,救助者被證明無責。 法律已向善意傾斜:《民法典》第184條為見義勇為者提供法律“防火牆”,司法判例也趨於保護善意行為。 但執行仍有落差:現實中,部分執法機關仍存在“和稀泥”式調解,導致救助者雖勝訴卻難獲尊嚴與補償。 訛人成本正在提高:湖南案、天津便衣警察案等判例表明,惡意索賠者開始面臨精神賠償與行政處罰,形成震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