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7 随着一个仅仅两岁的生命的离去,以及两个肇事司机的自首,轰动世界的小悦悦事件似乎渐渐平息下来了;但是,我的心情却无法平静。从网上及其他各种媒体得到的反应,不难得出结论:像以往那些无数血的教训一样,小悦悦之死,恐怕仍将什么也改变不了,中国社会仍将一切照旧。为什么那么说呢? 先让我们看一看事件后社会的反映。以这“万维”网为例,对于这个事件反映出来的见死不救问题,大致有两种基本态度。一种是站在道德高地谴责别人,显示自己的道德优越感,典型代表是《为小悦悦难过,你们配吗》一文;一种是主张个人自我反省,一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模样,典型代表是《小悦悦这件事,反省自身就可以了》。这两种主张都有大量的人支持,唯独缺冷静的社会反思。这两种主张虽然角度不同:一个是反思别人,一个是反思自已,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最终什么也不做! 小悦悦事件的焦点不在于那十八个见死不救的路人是否有道德缺点,而在于见死不救是否仅仅是一个个人道德问题。如果说见死不救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那么救或不救只是个人的选择,他人有何权利批责批评他们?!但如果经过反思,我们认为见死不救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也就是说,见危施救实际上应该是一个公民的义务,而不仅仅是道德选择。如果一个人见死不救,那他就无资格享受遇难时得到他人相助的权利。因此,为保障公民履行自己见危施救的义务,见危不救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道德指责一下了事。 那么怎么履行公民见危施救的义务呢? 毫无疑问,首先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立法。应立法规定对见危不救者的法律处罚尺度。比如罚款或罚做一定天数的公益性义工等。同时,还应立法对勇于救危救难者以物质和精神双重奖励。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精神奖励。大家知道,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对危害社会的犯罪有一项很厉害的法律措施叫犯罪纪录(当然,中国的犯罪纪录更厉害!)。为什么我们不能采取另一项反向措施,即优良纪录呢?我认为这会比犯罪纪录的社会效果更好。一个人留下犯罪纪录会影响他从事许多重要的职业,而一个人留下优良纪录的人则会帮助他进入他理想的职业。建议将见危及时施救列为“优良纪录”的一项内容。 当然,对于这种道义性的公民义务应规定明确的区分界限。比如:1) 见危施救应以自己的生命得到安全保障为前提;2) 见危施救应以自己的能力和可承受利益损失极限为前提。以救落水者为例,如果水深浪急,见危者自己不会游泳或无救人把握,他就没义务下水救人,但有义务采取其他力所能及的措施救人。 除此而外,我们还有更多的事情可做: 第一,反思和修改我们的交通肇事处罚法规。第一个肇事司机肇事后逃逸,实际上是药家鑫效应的继续。药家鑫之所以会杀害受害人张妙,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现行的交通肇事处罚法规存在严重的导向问题。即,撞死一个人比撞伤一个人所承担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要大得多,这导致有些肇事者产生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想法。我们可以对此进行道德谴责,但解决不了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我看至少有这样几条措施: 1) 提高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额;2)完善保险制度,死伤者的赔偿应该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3) 应该合理判定肇事者的责任及按责分担赔偿份额。中国目前的交通肇事赔偿法规对司机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合理,有明显偏袒受害人的倾向。往往一出事故,不等分清责任就叫肇事司机赔。司机的赔偿在很多时候往往超出其责任应该承担的部分。以小悦悦事件中的第一个肇事司机为例,如果他撞到人的第一时间停下来及时施救的话,我不认为他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他的责任只在于观察失误,并没有证据证明他是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而撞的人。当然,那司机肇事之后逃逸就是另一个性质了。 第二,反思父母的社会责任。发生这起交通事故的第一原因是小悦悦父母监护失职。如果第一个肇事司机不逃跑,小悦悦父母应承担至少80%的事故责任。丧女之疼丝毫不能减轻其监护失责之过。从小悦悦事件,中国社会应该进行深刻反思,转变子女只是父母私有财产的传统观念。孩子是父母的,也是社会的。同时,法律应该强化幼儿父母的监护责任,对小悦悦的父母应该进行严肃的法律处罚,做到以防为主,从根本上减少或避免小悦悦悲剧的发生。这方面欧美国家有许多经验可以学习。 对于小悦悦悲剧,我们还应得到另一个明确认识,即见死不救,不仅仅是受难者的个人不幸,更是一个社会的失败。是我们的社会智慧面对面对灾祸挑战的一个失败。 中国社会文明程度不如西方国家,不是我们的道德水平不如它们,而是我们的社会智慧不如它们。人家能从既往的教训中通过反思调整自己的社会价值观,改进立法和司法,从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而我们只会乱哄哄热闹一阵,最后什么也不做,然后再重复犯同样的错误而不能自拔。希望全社会能通过对小悦悦悲剧的反思得到点什么,促使中国社会逐步走向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