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劳资关系的非剥削性质 ——《资本论》批判之三 一、劳资关系是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所有者即资本家并非多余的存在,而且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者,那么,资本的所有者与单纯的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非劳动者与不劳动者的关系。既然是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就在事实上根本改变了资本所有者资本家与单纯劳动力所有者工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剩余价值理论没有客观的基础。 二、劳资关系是平等两利的关系 作为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非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劳动者与不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资本所有者与单纯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就有了基本的平等性,一是不具有封建专制社会的人身隶属关系,两者互不隶属,以平等的自由人出现;二是客观上存在着互有需求,资本所有者需要有他人的劳动力与自己掌握的资本相结合,单纯劳动力的所有者则需要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是互利双赢,正和博弈;三是在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劳资结合不存在外在的强制,建立在一定的法制和市场竞争之下,通过谈判和讨价还价实现,是平等的契约关系。诚然,劳资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利益矛盾,有一定的利益差别,但是两者相互依存,互为存在,并非截然对立,劳资矛盾可以在两者的相互依存中解决,决非马克思《资本论》中讲的要通过消灭资本、消灭资本家、消灭资本主义,甚至包括消灭商品、消灭市场经济的方法来解决。 三、劳资关系不存在剥削关系 劳资双方作为劳动者,作为平等两利的关系,自然就不存在马克思所认为的剥削关系。单纯的劳动力所有者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工资,资本所有者获得自己劳动的收入加资本的收入,各得其所。这里,不存在工人对资本家的剥削,也不存在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不存在马克思工人养活资本家的指责,也不存在资本家养活工人的认定,不存在资本家因工人而富和工人因资本家而穷的说法。诚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上存在着贫富差别,资本家的收入一般要高于单纯的劳动力所有者即雇佣工人的收入,但是不能将资本所有者高于单纯劳动力所有者的收入看作是剥削来的收入,不能因此作为剥削的根据。并且,有时也会存在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多劳不得、少劳不少得的问题,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合同契约不公平以及有了合同不认真执行的问题,这些确实需要通过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来解决,但是不能将一些收入分配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视为剥削看待。 更进一步,如果劳资关系并非如马克思讲的剥削关系,实际就颠覆了马克思资本主义是剥削社会的判断,资本主义当然不是“人类最后一个存在剥削的社会”。 四、剩余价值理论是无中生有的理论 资本及资本所有者不是多余的存在,资本所有者并非不劳动,是非劳动者,相反作为劳动者是创造价值的主体,就戳穿了马克思“工人是创造价值唯一主体并且生产剩余价值”的经济学思想。在马克思《资本论》中,人们看到的仅仅是工人的劳动,仅仅是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可是却看不到资本所有者即资本家的劳动,看不到资本家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实际上马克思违背了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他的工人生产剩余价值的理论就是没办法成立的理论,是莫须有的东西。商品价值中,不仅包含工人劳动的价值,还包含资本所有者即资本家劳动的价值,马克思将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部分定义为剩余价值就是荒谬的理论。尽管在一般社会中,总是存在着剩余劳动生产的剩余产品,这些剩余产品也包含一定的价值(比如构成社会保障的剩余产品及剩余价值),但跟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成的剩余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马克思的剩余价值是无中生有的理论。恩格斯将剩余价值理论看作“是马克思著作的划时代的功绩”(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4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列宁讲“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石”(列宁《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列宁选集》第2卷第444页)。在事实面前,恰恰证明了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是划时代的谬误,而剩余价值理论作为马克思经济理论乃至整个理论体系的基石一旦发生动摇,也就对被共产党国家奉为“宇宙真理”的马克思主义起了釜底抽薪的作用,宣告了经济学以及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体系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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