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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经济学批判系列之十一:对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的批判 2017-01-24 13:44:06

11.对《资本论》第3卷的批判

——《资本论》批判之六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主要讲的是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所以恩格斯在《关于<资本论>第3卷的内容》时指出,“剩余价值的分配象一根红线一样贯穿着整个第三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1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为此,恩格斯对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有很高的评价,说它“是一部光彩夺目的著作,在学术上甚至超过第一卷”,“是我所读过的著作中最惊人的著作”(见张薰华洪远朋《<资本论>提要》第3册,第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不过,在我看来,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只是沿着他剩余价值错误立论的前提上继续做逻辑推论,结果自然越走越远,越来越偏离事实,越来越荒唐。

一、利润并不是从剩余价值转化而来

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明确提出,“剩余价值,作为全部预付资本的这样一个观念上的产物,取得了利润这个转化形式”(《资本论》第3卷第44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他在1868年4月30日致恩格斯的信中讲得更明确,“剩余价值=利润,现在表现为商品的出售价格超过它的成本价格的余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7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可是,在马克思商品价值=C+V+M这个公式中,其中V这个创造价值的活劳动部分,不仅有工人的劳动,还有资本所有者的劳动,不仅有工人的工资,应该还包含资本家的薪资,本身就不存在马克思所定义的剩余价值,利润怎么可能从剩余价值转化而来?利润与剩余价值无关。

现在东西方经济学教科书现代经济学部分中,已经基本没有了剩余价值概念。在经济学基本理论上,利润就是投资所得,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差额。在企业财务会计中,利润就是企业收入扣除掉费用或成本的部分,并没有反映与剩余价值有什么关系。至于什么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后,利润率小于剩余价值率,掩盖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纯属无稽之谈。

二、生息资本瓜分的不是剩余价值

生息资本即可以带来利息的资本。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借贷资本的利息来自于产业资本的利润,也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因此是借贷资本和产业资本共同瓜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可是由于生息资本反映的是产业资本家与借贷资本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与雇佣工人无关,因此掩盖了利息的真正来源,掩盖了资本剥削劳动的关系。

但是关键的问题是,到底生息资本是否来自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如果是,一切顺理成章,如果不是,则无中生有。第一,资本所有者作为劳动者,本身就创造价值、创造财富,不存在对工人的剥削,利润也谈不上是工人的创造,更非剩余价值转化。第二,生息资本的利息,应该是来自资本所有者即产业资本家自身收入的部分扣除,是产业资本家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因为在货币资本短缺的情况下,借贷资本必须支付一定的利息,相当于著名经济学家庞巴维克笔下的“时差利息”,以体现资本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的实现。但产业资本家支付的费用与工人无关。本来就不存在剥削,自然谈不上掩盖剥削。

还需要指出,不仅产业资本的所有者即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而且借贷的所有者货币资本家也是劳动者,在现实经济生活用中,货币资本所有者真正靠利息或者剪息票为生的是少数,并且就是货币借贷的过程也不可能没有货币资本家的劳动。况且,产业资本家可能同时是货币资本家,货币资本家同时也可能是产业资本家。马克思一定要将货币资本所有者排除在劳动者之外,不符合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

三、地租同样不是对剩余价值的瓜分

依据马克思经济学的思维定势,地租理论是他剩余价值分配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地租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他指出,“地租的特征是:随着农产品发展为价值(商品)的条件和它们的价值借以实现的条件的发展,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也就发展起来,使它可以从这个不费它一点气力就创造出来的价值中占有一个日益增大的部分,剩余价值中一个日益增大的部分也就转化为地租”(《资本论》第3卷第72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问题还是老问题。这里马克思仍然将资本所有者排除在劳动者之外,所以地租并非如马克思讲的是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的部分,它不是来自于雇佣工人的劳动,而是来自于产业资本家的劳动,是产业资本家收入的扣除,或者是构成费用成本的部分。实际上与工人并不直接相关。

其实,在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经济中,土地本身就是商品,也是资本,自然必须有所有者利益的要求,即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要有所体现。在土地作为一种短缺资源的前提下,地租也是土地的资本化。显然,马克思并没有将土地作为资本问题加以研究,而且也没有考虑到有些资本所有者就是土地的所有者,反之亦然。

另外,在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马克思还出于对私有制的仇恨,提出土地私有制“使劳动者精力衰竭,……土地日益贫瘠”(《资本论》第3卷第917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实际上这是一种无端的指责。有产者有恒心,有了私有制,才能保护劳动者和土地。私有制是经济发展不可动摇的基础。还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地租篇中,将“土地所有权同其他各种所有权的区别在于:在一定的发展阶段,甚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土地所有权也是多余而且有害的”(《资本论》第3卷第70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这又是一种偏见甚至无知,在同一个经济制度下面,难道土地所有权是落后的,资本所有权是先进的?土地所有权是多余,而资本所有权却不多余?我的观点,资本不多余,资本所有者不多余,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同样不多余,都是不可或缺的资源和经济主体。

四、三位一体公式是科学而非谬误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7篇“各种收入及其源泉”,主要批判以斯密为代表的“三位一体”(即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公式,强调利润、地租来源于剩余价值,是对工人劳动的剥削,进而提出了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三大矛盾的阶级(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工人),要通过消灭资本主义来消灭三大阶级。所以,这个第7篇不仅是第3卷的总结,还是整个《资本论》的总结。马克思讲,“在这个世界里(资本主义--引者注),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在兴妖作怪”(《资本论》第3卷第938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商品价值最终可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这样一个根本错误的教条(被称为“斯密教条”--引者注)”(《资本论》第3卷第953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不过,马克思的这些分析,仍然犯了将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排除在劳动者之外的错误,只是将工人当作创造价值的唯一主体。显然,这一点也不是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现实,是异想天开的无端指责。资本所有权的存在,资本家作为劳动者的存在,利润当然构成他们的正当收入。这不用说在今天的欧美市场经济国家,就连在基本上尚不是市场经济的中国,资本所有权要求的利息,资本所有者的劳动所获得的收入既已经在理论上得到了承认,而且在国家政策文件中也有反映,是不争的事实。同样,在土地作为短缺资源的前提下,土地所有权要求的地租并无疑义,也没有谁横加指责这是剥削。

至于由“三位一体”分配公式所体现的三大主体关系,也并非如马克思所讲的“三大阶级”关系,由剩余价值理论所推导出来的要消灭三大阶级结论完全是极其荒唐的谬论。马克思讲“资本先生、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兴妖作怪”,我认为恰恰相反,是马克思自己在兴妖作怪,荒诞不经的理论在兴妖作怪。

还有,马克思将“斯密教条”批判为谬误的东西,殊不知,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斯密教条已成为当代各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理论基础(李仁君《“斯密教条”是谬误还是科学》,《当代财经》2001年第11期)。假设一下,马克思如果看到今天的情形到底会作何感想,是自己的理论错了呢,还是坚持现实没有依照自以为正确的理论行事,仍然要批判今天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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