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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爹!“退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竟是一个网民的谣言 2016-02-26 06:47:39

该谣言源自一篇名为“公安部:退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的个人博文。笔名为海笔架的作者要不是没有读懂公安部的公告和中国国籍法,就是有意歪曲公告和国籍法。

文中他举了一些什么印度尼西亚、中国警察、中国法庭等子虚乌有的例子,来证实他”如果要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外国籍,必须按法律程序退出中国籍“的歪论。

而实际上,他的那些例子,根本就不存在,而“退中国籍必须要申请和批准”也根本不是事实。

退籍到底是否“必须”要申请和批准?看一下中国国籍法就一清二楚了。下面是国籍法的有关条款: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 外國人的近親屬;

            (2) 定居在外國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很明显,国籍法第十四条以严谨的法律条文回答了这个问题:中国国籍的丧失,必須辦理申請手續的申请人,不包括第九条规定中那些“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人。

换句话说:从中国大陆出来后入了外国籍的华人,他们的中国籍在取得外国籍时已经丧失,不需要再申请和批准。

同时也说明,国籍法提供了两种退出中国籍的方式:

1. 中国公民取得外國國籍时自動喪失。

2. 中国公民通过申请和批准。

很清楚,国籍法中,退出中国籍的两种方式是并列的,这好比出大楼有两个出口,不是海笔架所说的只有唯一的一个出口。

而文中所登的中国公安部的通告网页,其实是国籍法第十条,即第二种退籍方式的具体实行的法律程序。网友们仔细看一看公告就知道了(附上贴图)。因此,公安部的通告根本不是退出中国籍的唯一和必需方式。

特别要指出的是,公安部这类网页由来已久,并不是一些网站说的是最近的通告。要知道,国籍法1980年就通过了,公安部的相关通告已存在了几十年。

 该文还有许多荒谬之处,如说公安部和驻外使领馆互相矛盾,曲解国藉法等。其实,使领馆说的是国藉法第九条,公安部说的是第十条。既然国藉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并不矛盾,公安部和使领馆何来矛盾?

 

最后谈一谈国籍法在1996年香港回归时的补充解释,来回答大家关心的香港书店老板李波的国籍问题。

李波持有的是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亦即一般人所说的BN(O)护照)。香港回归时,中英双方同意:持此类护照的在大陆和香港是中国公民,不受英国领事保护。

下面是1996年国籍法补充解释中的有关条文(节录):

二 . 所 有 香 港 中 國 同 胞 , 不 論 其 是 否 持 有 「 英 國 屬 土 公 民 護 照 」 或 者 「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 , 都 是 中 國 公 民 。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 上 述 中 國 公 民 可 繼 續 使 用 英 國 政 府 簽 發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去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旅 行 , 但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其 他 地 區 不 得 因 持 有 上 述 英 國 旅 行 證 件 而 享 有 英 國 的 領 事 保 護 的 權 利 。

三 . 任 何 在 香 港 的 中 國 公 民 , 因 英 國 政 府 的 「 居 英 權 計 劃 」 而 獲 得 的 英 國 公 民 身 份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不 予 承 認 。 這 類 人 仍 為 中 國 公 民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其 他 地 區 不 得 享 有 英 國 的 領 事 保 護 的 權 利 。

 

首先,因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藉,香港人持有的外国护照,回归后被定义为旅行证件,不是国藉证明。

其次,这里说的是香港人持有的所有外国护照。因为英国、美国等许多承认双重国藉,不少香港人拥有双重国藉。从回归后的即刻起,根据国藉法,你要么保留外国国藉(申请退出中国藉),要么保留中国国藉,两者只能居一。如果回归后香港人要保持中国藉,享受种种国民待遇,那么他们的外国护照只能做为旅行证件。不受外国领事保护。如果他们要享受外国公民的待遇,就必须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也就是说,你香港人要么是中国公民,要么是外国公民。迄今为止,340万以上持外国护照的绝大多数的香港人,选择做中国公民。

 

国籍法是一国大法,任何同中国建交的国家,同中国交往时都必须遵守,这就是为什么在李波问题上,英国没有提供领事保护。虽然李波持有英国护照,在大陆和香港,英国只能视他为中国公民。

 

必须指出:这一补充解释仅限于香港特区。因为同大陆不同,香港回归时有很多人有双重国籍,单BN(O)护照,就有340万。不承认他们的外国籍而保留他们的外籍护照作为旅行文件,是国籍法在一国两制下的体现,这同不承认双重国藉也是一致的。

因此从大陆出去的外籍华人,根本不用担心中国政府会把你作为中国公民来对待,什么“在中国法庭上要外国人出示退籍证明”等全是海笔架杜撰的谎言。事实是,迄今为止在中国大陆被捕的美籍华人,中美双方都以美国人处理,他们也总是第一时间就得到美国政府的领事保护。

 

此谣言至今仍在很多华人中流传,其中不少是老年人,这不是坑爹吗!为了防止更多的人受这一谣言的误导,特写此文击穿谣言。

 

 

中国国籍法及其1996年的补充解释全文,请看下面的连接:

http://www.immd.gov.hk/hkt/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law.html

公安部:退出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 http://blog.creaders.net/u/6558/201601/245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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