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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退出中國籍要申請和批准(圖) 2016-01-09 07: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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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公安部:退出中國籍要申請和批准(圖)

中國大陸公安部關於中國大陸出國人員退出中國國籍的網站是:

http://www.mps.gov.cn/n16/n1555903/n1555963/n1556023/n1556143/n1640839/1712147.html

要退出中國大陸國籍的,可以從該網站了解退籍的法律程序包括收費標準和工作時間並下載申請表。

中國國籍法中中國籍自動喪失的一個條款,是對某些特殊情況而設的(如1980年前後印度尼西亞和中國斷絕外交關係,“自動喪失”的這一條款給印尼這些難民一個解脫的機會)。但在正常或一般情況下,必須按中國國籍法,通過申請,審批,批准和頒發退籍證書的法律程序。

中國領事館通過中國護照剪角方式作為出籍方式,無法得到中國法律的承認:中國公安部不承認,中國各級法院和法庭不承認。因此,如果當時人在中國有任何法律糾紛,中國警方和法庭仍然將當事人按中國籍處理。

所以如果要有一個實實在在的外國籍,必須按法律程序退出中國籍。在中國警察前或中國法庭上,當時人可以出表示外國護照和中國退籍證書;同時向駐中國的外國領事館通報。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中國警察或中國法庭繼續把當事人作為中國公民,那就是中國政府違反國際法,侵犯外國公民主權。

僑辦曲解中國國籍法,把中國國籍法中嚴格的退籍程序以及例外情況處理的法律條款,曲解為 “只要加入外國籍,其中國國籍即自動喪失”的單一政策。 僑辦的這個錯誤政策,在剝奪幾百萬中國大陸出國的老百姓祖國籍,傷害他們同國家的關係的同時,給數量巨大貪官及家屬攜巨額贓款逃匿國外大開方便之門。 這些貪官及家屬利用各種方式取得美國加拿大等外國籍後,僑辦的這個錯誤政策,用外國護照甚至外國護照的複印件到當地派出所註銷戶口和身份證,成為單一國籍身份的的外國籍人士,給中國的反貪腐造成巨大困難。 自今年“獵狐行動2014”開始以來,抓回的和回國自首的貪官寥寥無幾。最重要的原因是,這些貪官和掌管贓款的家屬已經不是中國國籍。見博客 昦智一《中國籍自動喪失有利於貪官逃匿》一文的分析。http://m.creaders.net/bbs/politics/bbsviewer.php?trd_id=1014591 因此,中國公安部網重申退籍按國籍法辦事必須申請批准。按國籍法,國家幹部和軍人不准退出中國國籍。其他人可以申請並得到批准後才能退出中國籍。 此規定的網站鏈接是: http://www.mps.gov.cn/n16/n1555903/n1555963/n1556023/n1556143/n1640839/1712147.html 辦理內容: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申請條件: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的; 申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2)戶口薄複印件; (3)與申請退出中國國籍事由相應的證明文件複印件。 辦理程序: 一)填寫《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 (二)提交要求退出中國國籍的書面申請; (三)提交相應證明。 收費標準: 申請費:50元;退籍證書200元 辦理期限: (暫無具體規定) 辦理單位: 受理國籍退出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構和領事機關。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負責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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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捉刀 留言時間:2016-03-07 18:34:08
1. “中國國籍法中中國籍自動喪失的一個條款,是對印度尼西亞的某些特殊情況而設的”是博主杜撰的。
在國籍法中,在人大對國籍法的解釋中,在中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的官方交往記錄中,根本找不到這種說法的一絲一毫的依據。有心的網民發現,這種說法來自網上的一篇幽靈文章,查無實處。
既然博主一再引用,作為關鍵論據,口說無憑,請博主提供出處。
2. 博主在另一篇文章也提到國際通行的國藉法,有二種出藉方式:自動喪失和通過申請。怎麼到了這裡,出籍只有一種了呢?博主太健忘了吧?
實際上,國際法第九條和第十條兩種出籍方式是並列的。互為補充的,形成一個整體,把所有的情況都包括在內。
就像你要出海關。海關出口處掛着一塊牌子(國藉法):告訴你持外國護照的走右手的綠色通道,沒有外國護照的走左手的紅色通道。
右手的綠色通道上方掛着一塊牌子(國際法第九條)告訴你,因你持有外國護照,到門口時,門會為你自動打開。
左手通道上方也掛着一塊牌子(國藉法第十條)告訴你,出去要寫申請並得到批准。左手通道上還掛着另一塊牌子,是公安部寫的,告訴你申請的具體法律程序。到門口時你遞交填好的表和有關材料,批准後,門才會打開。
注意,公安部的牌子是為第十條服務的,是申請的具體法律程序,和第九條無關。
3. 博主的謬誤在於把公安部的“公告"當作退籍的唯一出路
其實,公安部的“公告”只是告訴你退籍有一種方式:申請和批准,並沒有告訴你只有這一種方式,它是國籍法第十條的實施的法律程序,並不是凌駕於第九條之上的,它根本不是國籍法中的一個條款。
4. 博主的敗筆是沒有仔細看自己貼出來的公安部圖片。這其實根本不是“公告”,是公安部門的一個業務,圖片左上角是這樣分類的:
公安業務辦事指南》個人業務》出入境管理》國籍事務
這個業務已存在了幾十年,怎麼在博主筆下成了新大陸,成了排他性的公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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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捉刀 留言時間:2016-03-04 08:58:09
好事,隔了好多天,我的評論終於出現了,謝謝博主,歡迎拍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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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捉刀 留言時間:2016-03-04 07:54:50
“退籍必須要申請和批准”這一無稽之談,隨着該謠言的流傳似乎已成為很多網站和網民的共識,在華人中引起的不安和騷動更是空前的。然而,其背後的真相更令人吃驚。

真相一:“退籍必須要申請和批准”是謠言不是事實。

真相二:“公安部:退中國籍要申請和批准”一文引用的例子或論據都是假的。

真相三:該文有意曲解公安部公告和國籍法。並通過突出重點,隱瞞事實,篡改公告,妄下結論的方式泡製了這一謠言。

一. 退籍到底是否“必須”要申請和批准?看一下中國國籍法就一清二楚了。下面是國籍法的有關條款: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 外國人的近親屬;

(2) 定居在外國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很明顯,國籍法第十四條以嚴謹的法律條文回答了這個問題:中國國籍的喪失,必須辦理申請手續的申請人,不包括第九條規定中那些“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人。

換句話說:從大陸出來後入了外國籍的華人,他們的中國籍在取得外國籍時已經喪失,不需要再申請和批准。

二. 為了增加他的謊言的可靠性,他煞有其事地舉了兩個例子:

1. “中國國籍法中中國籍自動喪失的一個條款,是對某些特殊情況而設的(如1980年前後印度尼西亞和中國斷絕外交關係,“自動喪失”的這一條款給印尼這些難民一個解脫的機會)。”

這明顯是個虛假的例子。事實上,在國籍法中,在人大對國籍法的解釋中,在中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的官方交往記錄中,根本找不到這種說法的一絲一毫的依據。稍微有頭腦的人就會想到,作為國籍法的第九條,當然適用所有情況,怎麼可能“是對某些特殊情況而設的”呢?有心的網民發現,這種說法來自網上的一篇幽靈文章,查無實處。

2. “在中國警察前或中國法庭上,當時人可以出表示外國護照和中國退籍證書;同時向駐中國的外國領事館通報。”

事實是,從來沒有一個外籍華人,在大陸的法庭上,在出示了外籍護照後,被要求出示退籍證明的。

“公安部:退中國籍要申請和批准”是萬維博客的一篇博文。作者筆名是海筆架。我在跟帖中幾次要求他提供例子和論據的出處。心虛的他不但沒有回覆,甚至連我的跟帖都刪掉了。大家可以上他的博客去證實我的話。

三. 他的謊言泡製得如此成功,不能不歸功於他在曲解公安部公告和國籍法基礎上,成功地應用了以下的標題黨式的營銷手段:

1. 突出重點,隱瞞事實

他以發現了新大陸一樣的方式,通過標題和貼圖高調宣稱公安部發公告了:退籍要申請和批准,卻隱瞞了這一規定其實已存在了幾十年(國籍法於1980實施)。讓大家誤以為這是公安部最新的通告。以此來突出這一公告的排它性,即一切以新的為準。

2. 妄下結論 篡改公告

造成這樣的轟動效應後,他斷然宣稱,要退籍的快按照公告的程序吧,你們別以為入了外國籍後,中國籍就自動喪失了,那“是對某些特殊情況而設的。”,“在正常或一般情況下,必須按中國國籍法,通過申請,審批,批准和頒發退籍證書的法律程序。”最關鍵的是,在這裡,他篡改了公安局公告,加了必須兩個字進去。

如此言之鑿鑿,有貼圖有例子,網民也就深信不疑,沒人去仔仔細細看一下公告和國籍法。於是一個無稽之談,一個容易戳穿的謊言,就成了鐵板釘釘的“事實”,很多網站和華人都信了,不但信,而且傳,其中有很多博士。可見現在大多人是多麼愚昧無知。有篇文章說得好,互聯網把大家變成了人云亦云的跟風蟲。

中國國籍法及其1996年的補充解釋全文,請看下面的連接:http://www.immd.gov.hk/hkt/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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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捉刀 留言時間:2016-02-25 06:47:01
此文似是而非,邏輯混亂,漏洞百出,荒謬之極。如果不是博主無知,就是故意捏造中傷。博文主如此造謠惑眾,欠全體網民一個道歉。
給博主一個機會。限博主一天之內檢查博文,自己糾正。
否則,不要怪我把你駁得體無完膚,到時悔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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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6-01-13 11:44:35
博客漁夫小九, 對你第二個問題的看法。
本博只能說,戶口不是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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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6-01-13 11:43:15
==
作者:漁夫小九 屏蔽該用戶 留言時間:2016-01-10 22:41:37
兩個問題:1,現持有外籍的中國人回國出境時,是否還要求註銷戶口?2,那些已註銷戶口的人,是否還要填表註銷中國籍?
===
博客漁夫小九,

對你的第一個問題的看法。

習近平執政以來,沒有聽哦說這方面事情:國內沒有傳出這方面的消息,海外中文網上也沒有這方面的消息。

也就是說,你歸化外國籍後,除了護照被剪角,出入中國海關必須用外國護照加中國鑑證之外,你在中國的一切沒有變化:你照樣用你的身份證和戶口本買房賣房找工作乘高鐵住賓館財產繼承。在周永康被捕的前兩周,北京公安局(掌權的是周永康提拔的)發布號召市民檢舉揭發雙重國籍人士。可能北京霧靂太大,北京市民看不清誰有雙重國籍。不過,如果他們現在去揭發你,估計派出所也不會受理。因為周永康時期的舊的命令早作廢,沒有新的命令。想象一下,你是派出所所長,一年二十萬年薪,你敢多管這個和周永康有聯繫又損人不利己的閒事嗎?
所以,按中國國籍法依法治國,還是繼續違法中國國籍法,處於一種僵持或膠着狀態。不動或什麼也不做,就是現在的狀態。
但是,已經被剝奪了中國籍並在國內已經被註銷了戶口和身份證的海外大陸人民成為犧牲者。

我們要做的是,打破這種處於一種僵持或膠着狀態,向依法治國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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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6-01-13 08: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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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漁夫小九 屏蔽該用戶 留言時間:2016-01-10 22:49:25
這些政府自相矛盾的政策真讓人無所適從,另個人看法,退籍要批准不合法理,應該是個人聲明放棄,才合乎法理。
--

謝謝,漁夫小九。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本人一個聲明便沒了國籍。

這樣的話,貪官們太幸福了?

你指的“法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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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6-01-13 08: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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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KA 屏蔽該用戶 留言時間:2016-01-10 14:45:17
到底咋回事啊?有誰有個確切說法啊?咱到底是中國人還是不是啊?糊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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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AKA,

謝謝。


咱到底是中國人還是不是啊?--只要你沒有填表退出中國籍和沒有得到國家的退籍證書,你當然是有中國籍的中國人。

就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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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6-01-13 08: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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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mll 屏蔽該用戶 留言時間:2016-01-13 12:40:49
支持博主!放棄這個詞是個主動詞,必須有主體執行者才能使用這個詞。放棄不可能是自動的,這不符合邏輯。誰能自動吃飯嗎?自動性交嗎?必須是主動進行的。所以博主的解釋在邏輯上無可挑剔,不主動申請就不可能真正失去國籍,除非申請這個行為本身受到嚴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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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博客cmll.

至今為止,還沒有讀到是哪些學者和官員參與了1980年中國國籍法的寫作。但估計1996年的國籍法解釋的寫作的人員和1980年國籍法寫作的人員是關係極為密切的。他們現在保持沉默。因為一旦把他們作出某些解釋,僑辦完全可以端了他們的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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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mll 留言時間:2016-01-12 20:40:49
支持博主!放棄這個詞是個主動詞,必須有主體執行者才能使用這個詞。放棄不可能是自動的,這不符合邏輯。誰能自動吃飯嗎?自動性交嗎?必須是主動進行的。所以博主的解釋在邏輯上無可挑剔,不主動申請就不可能真正失去國籍,除非申請這個行為本身受到嚴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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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6-01-12 09: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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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pkm 留言時間:2016-01-11 21:33:09
日本是一個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入籍日本需要有退出中國國籍的手續。以下是網上有關文章的鏈接:
http://www.rbzwdb.com/fw/2013/01-31/930.shtml

法律不是語言的堆砌,法律條文的有效性和適用性,不以文字的多少作為衡量。國籍法第九條,文字不多,但是目前其適用的個案最多。如果要試圖持有雙重國籍,只能要求修改國籍法。
==

對tpkm的跟帖的評論:

首先,你說的不對,日本的國籍法不是“日本是一個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日本國籍法是“不允許雙重國籍”。下面有更多分析。不承認和不允許,兩字之差,“失之千里”。


你對法律的看法是根本錯誤的。 在任何一個法治文明國家,國家法律的一字一句都是不得隨意解釋和隨意篡改的,更不能像中國僑辦對待《國籍法》那樣明目張胆的違反和踐踏。法律條款的最後解釋權,在美國是美國國最高法院;在中國,《國籍法》的最終解釋權在中國人大常委會。


讀了你給的網站文章(http://www.rbzwdb.com/fw/2013/01-31/930.shtml#sthash.ojhrJnnk.dpuf《八個月歸化手續經驗談》,這裡提到了此人上交了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申請表,得到的什麼不知道,但可以肯定他得到的根本不是中國國家頒發的中國籍退籍證書!也就是說,這不是中國國籍法規定的一個程序。 是日本國和中國領事館之間的某種約定。既然你這麼熟悉日本的退籍過程,你能否可以將此人得到的那份東西的樣本(不是原件)公布於世?
萬維上早就有博文指出,世界上各國中在法律上不允許雙重國籍的為數極少,但包括兩個前法西斯國家:日本和德國。 日本國籍法明文規定,“5. 防止雙重國籍條件
“不得擁有雙重國籍,或者取得日本國籍後必須放棄原來國家的國籍”( 國籍法5條1項5號)”。(http://www1.plala.or.jp/kh/sub15.html)


這和中國國籍法“不承認雙重國籍”有本質的區別。中國國籍法“不承認雙重國籍”,只承認雙重國籍者的中國國籍,不承認雙重國籍者的外國籍,雙重國籍者的外國護照只能作為旅行證明的條款和解釋。


世界上各國中在法律上不允許雙重國籍的為數極為個別,但包括兩個前法西斯國家:日本和德國。 這點是值得人們深思的。 日本和德國不是無緣無故成為法西斯國家的。 這種法律上的不允許雙重國籍可以看作是一個因素或潛在的因素。


中國有其悠久的文明傳統,中國國籍法代表了中國文明傳統,儘管現在僑辦的錯誤政策向這樣的前法西斯國家的不允許雙重國籍這樣的非文明的東西看齊,但這是暫時的。 中國國籍法的存在,中國的文明傳統,世界文明主流,法律的公平正義,一定會糾正僑辦的錯誤政策!


中國國籍法不承認雙重國籍加上1996年的國籍法解釋,不是日本的不允許持有雙重國籍,何需修改?

所以,你提出的網站文章還是不能支持你自己的錯誤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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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pkm 留言時間:2016-01-11 21:33:09
日本是一個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入籍日本需要有退出中國國籍的手續。以下是網上有關文章的鏈接:
http://www.rbzwdb.com/fw/2013/01-31/930.shtml

法律不是語言的堆砌,法律條文的有效性和適用性,不以文字的多少作為衡量。國籍法第九條,文字不多,但是目前其適用的個案最多。如果要試圖持有雙重國籍,只能要求修改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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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6-01-11 20:27:32
繼續上面對tpkm的跟帖的答覆:
下面本博來歸納一下:

A)關於申請: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B)關於審批: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C)關於批准和不批准: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D)批准後頒發退籍證書。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1980年的《中國國籍法》一共是18條。上面分門別類歸納一下,有關申請,審批,批准和不批准,批准後頒發退籍證書的條款,占了6條。構成了從申請到審查(條件)到批准(不批准)和頒發退籍證書這樣一個非常完整的退籍法律程序。
而第九條“自動喪失”孤零零的只有一條。這樣,上面6條在國籍法中,在僑辦眼裡,是多餘的,《中國國籍法》中這樣一整套法律程序是不需要的!可見,僑辦現在把上面構成了一個非常完整的退籍法律程序的6個條款視為無物的情況下,曲解第九條來作為剝奪中國大陸人民的中國籍的藉口。
讀者可以自己判斷一下是非曲折了!再重申一遍,1980年的中國國籍法是文化大革命結束後由葉劍英主席簽發的。
仔細讀一下中國國籍法,一定會發現,中國國籍法是民主的,中立的,人道的,尊重人權並且和雙重國籍的國際法基本接軌的(在1980年做到這一點是極為不容易的),是沒有黨派色彩的。希望各黨各派人士一定仔細想清楚這一點。
走在《中國國籍法》的對立面,實際就是走在民主,人道和尊重人權的對立面,走在和幾百萬被剝奪了中國籍的中國大陸人民的對立面;走在和這幾百萬被剝奪了中國籍的中國大陸人民骨肉相連的上億中國人民的對立面;走在和依法治國的對立面。
僑辦已經走在了這樣的對立面。
僑辦曲解中國國籍法,踐踏中國國籍法,凌駕於中國人大和政協之上,凌駕於唯一對中國國籍法有解釋權的人大常委會之上,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根本不可能按習近平主席倡導的那樣依法治國!
下面那些是餘下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來源 : 全國人大
時間:1980-09-10 字體:大 中 小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見上面)
第十一條(見上面)
第十二條(見上面)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見上面)
第十五條 (見上面)
第十六條 (見上面)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轉載自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168/428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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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文王 留言時間:2016-01-11 15:25:45
在黨大於法的中國,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就是最高指示,他們怎麼決定,下面就該怎麼辦。

如果要追究,那就往上追究一下,看看是誰搞得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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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ckers 留言時間:2016-01-11 08:50:02
照你所言,問題還是出在中國政府,不是公安局就是外交部。在沒有退籍證書的情況下,大使館不該據發護照。你說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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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ckers 留言時間:2016-01-11 08:37:44
博主確實思維混亂。不承認雙重國籍的中國,只要你加入外國籍,就丟失中國籍。這是合理的。否則,一定要退籍才可的話,就會出現矛盾。我入了外國籍,但沒有退中國籍,是否表明我還有中國籍? 這只能說國內那些制定政策的人是糊塗蟲。還是因為,他們根本就不想遵守法律,故意製造混亂。最後是,我說你是中國籍你就是中國籍,不是也是。我說你不是中國籍,你就不是,是也不是。橫批,人比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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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ckers 留言時間:2016-01-11 08:37:43
博主確實思維混亂。不承認雙重國籍的中國,只要你加入外國籍,就丟失中國籍。這是合理的。否則,一定要退籍才可的話,就會出現矛盾。我入了外國籍,但沒有退中國籍,是否表明我還有中國籍? 這只能說國內那些制定政策的人是糊塗蟲。還是因為,他們根本就不想遵守法律,故意製造混亂。最後是,我說你是中國籍你就是中國籍,不是也是。我說你不是中國籍,你就不是,是也不是。橫批,人比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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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6-01-11 07:36:50
下面是對博客tpkm跟帖的答覆。很重要很關鍵,對中國籍退出問題和答案都越來越清楚。同時也使我們能夠有機會見識什麼博客tpkm的造謠斷章取義詭辯手法。

1) 你tpkm僅僅印證第九條和第10條,來證明中國大陸人民退出中國國籍只能是“自動喪失”是斷章取義。
通過自願申請--審批--批准/不批准—頒發退籍證書,在中國國籍法不是僅僅第10條,而是貫穿整個國籍法:
下面本博來歸納一下:
A)關於申請:
B)關於審批:
C)關於批准和不批准:
D)頒發退籍證書。
(一有時間,本博將用中國國籍法條款補充上面的A)B)C)D;讀者也可以按國籍法自己加以“填充“)。
公安部網站的申請基本上是按照國籍法的條款制定的。

2) 你tpkm說的日本要求在退出中國籍之後才能加入日本籍也不符合基本事實,因為沒有一個實例。剛打電話給在日本的中國朋友,根本沒有你講的日本要求在退出中國籍之後才能加入日本籍這事。另外,從國際法來了,不允許聯合國成員國製造無國籍人士。因此,從中國方面看,如果你沒有日本籍,批准了你退出中國籍,你變成了無國籍人士,所以中國方面是不可能做這種事情的;再說,中國方面憑什麼要服從日本的法律(如果真有這樣的法律)?從日本方面,沒有理由讓你先退出中國籍,變成一個無國籍人士,再來批准你的日本籍。而且1978年以後的最大的中國大陸雙重國籍人士不是在日本而是在美國和加拿大!

所以說日本要求在退出中國籍之後才能加入日本籍你的造謠或杜撰。而且推理上不成立。

靠造謠或杜撰來證明你的論點的做法說明你缺乏起碼的人格。

3)按照中國人大常委會,1996年的中國國籍法解釋,在不承認雙重國籍下,只承認香港居民的中國籍,而不承認其英國籍,英國護照只是旅行證明,退出不是在中國國籍法之外對對香港居民的的法外“開恩”,也不是加入了新的國籍法條款,而只是對1980年中國國籍法的解釋,也就是說,1980年國籍法本來已經包含這些意思,在香港情況下只能做這樣的解釋!!!
所以,tpkm僅僅取第9條和第10條,通過製造謠言,通過誤解來證明中國大陸人民的中國籍可以被以“自動喪失“方式加以剝奪,是建立在不折不扣的斷章取義,誤導和的基礎上。
從此可以看出,你tpkm人格低下,寫作手法或手段惡劣,以狡辯代替認證,這樣得出的結論丁點可信度都沒有。如果這是你的一貫手法,以後讀你的博客還真要特別留心了!

結論,僑辦剝奪中國大陸人民中國籍的政策,違反了中國國籍法。在沒有自由申請退出中國國籍得到批准和退籍證書的情況下,中國護照被剪作廢的情況,不能從法律上證明當時人已經失去中國國籍。這裡有兩方面的含義:第一,對於不願意退出中國籍的中國大陸人民,你的中國國籍還是你的,只不過是被剝奪了,被偷了。中國依法治國的進程只會先前,不會倒退。你的中國國籍一定會還給你的;第二,對於因某種原因,一定要退出中國國籍的,千萬不要省這個250元,因為在你沒有得到批准和退籍證書前,在中國領土上,你還是中國籍,中國警方和法院還是把你當中國國籍處理,你沒有:“法律文件“(中國政府頒發的退籍證明)證明你真的退出中國籍,你有一萬個嘴也辨不清楚,外國政府也沒有法律根據向你提供任何法律援助。一些人士都已經有了這方面的他們的“慘痛經歷和教訓”。

一言以蔽之,“自動喪失”或護照被剪,不是退出中國籍的中國國籍法正常或一般法律途徑;不能證明是按中國國籍法退出或失去了中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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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pkm 留言時間:2016-01-10 21:16:39
可以再學習一下國籍法關於喪失中國國籍的規定: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出,第九條和第十條,是喪失國籍的兩個並行的條件。第九條不是第十條的例外條款,一個是喪失,另一個是退出。如果閱讀能力正常,可以清楚地看出,定居外國且加入外籍兩個條件都成立的情況下,喪失中國國籍。如果定居外國(此時尚未加入外籍),可以自願申請退籍。旅居日本的中國人要申請加入日籍就需要先退出中國籍,這時就要用第十條。

擁有外國籍,同時不喪失中國國籍的有兩個例外情況,分別適用於香港和澳門居民。對於兩地的居民,可以保持外籍護照作為旅行證件,同時持有中國國籍(不能享有外國的領事保護)。這種例外,由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給予的,在相關立法說明中,明確指出是對港澳同胞的特例。

加入外籍即喪失中國籍,是國籍法的規定。已經加入外籍的各位,適用的法律是第九條,不必再走第十條的退出程序,可以省一筆退籍費。同時,也不要以為可以不用申請中國簽證,直接持中國護照回國。在出境時,是會有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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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6-01-10 19:47:25
發現刪了(本博自己的)的評論還在。是否刪錯了?

現在特別小心。

如果誤刪那位博客的跟帖,道歉,並請原諒,麻煩再評一下。

本博不會故意刪任何跟帖的。批評的,反對的,贊同的,一概歡迎。

人在做,天在看,天下自有公理和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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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6-01-10 19:41:42
對哈哇哇的跟帖的評論一開始有幾個用詞錯誤,故刪了又貼。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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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6-01-10 19:35:27
下面是哈娃娃的跟帖:

哈娃娃 留言時間:2016-01-10 06:00:26

博 主的想法是好的,心也是善的。但是你的博文有兩個誤區。其一,這件事跟僑辦木有關係。給護照剪角的都是邊防的人幹的。邊防奉誰人之命?去問政法委吧。反正 跟僑辦木有半份錢的關係。其二,誰告訴你自動喪失國籍的規定是例外條款?這條規定雖然操蛋,但確是白紙黑字,寫在國籍法正文裡。國家從來沒有說是例外條 款。這條規定和公安部的退籍申請表並不矛盾,都是中國人失去國籍的快車道。你從家裡開車去上班難道就只能走一條路?
====


謝謝,博客哈娃娃。

哈娃娃博客你說的本博文的“兩個誤區”是不存在的,是你推理錯誤。

關於你說的第一個誤區,言辭很混亂。

“護照剪角的都是邊防的人幹的”這是不合事實。護照剪角是中國駐外使館的工作人員干的。但這不能說明和僑辦沒有關係。

護照剪角的是領事館辦事人員干的。他們只是執行外交部的命令。外交部最高官員有國務院任免,僑辦是國務院直屬辦公室,說白了就是代表國務院決定出國中國人的政策的最高權力機關,僑辦主管制定出國華人和華僑的實際政策的制定。所以,在這方面,外交部執行的是僑辦的政策。而不是國籍法。

所以你的所謂本博文的第一個“誤區”不存在。

關於你說的第二個誤區,邏輯非常混亂。

你說“自動喪失的”“這條規定和公安部的退籍申請表並不矛盾”。這是你邏輯思維混亂的的表現。

既然一旦加入外國籍,中國籍自動喪失,如何去申請已經沒有了的中國籍呢?

如果沒有加入外國籍,你憑什麼申請退出中國籍呢?

所以,1980年國籍法中“自動喪失”的那個孤立的條款和退出國籍要申請審查批准並發退籍證書的一系列完整條款存在着明顯地“矛盾”。


所以你缺乏最基本的邏輯思維能力。

你用你每天開車上下班的例子比喻中國國籍的剝奪,不是不恰當的問題,而是風牛馬不相及的問題。

法律的執行絕對不能向你開車上班回家隨心所欲想怎麼開就怎麼開。

你 說“誰告訴你自動喪失國籍的規定是例外條款?”。 本博可以明確地回答你,這是法律的性質和國籍法本身已經告訴了我們大家的。法律是正義公平的體現,法律是邏輯和現實的完美集合,法律還有的最基本的要素就 是完整性和程序性。中國國籍法中的一系列有關退出中國籍要經過申請批准和頒發退籍證書的條款,具備了法律上述的所有基本要素。相反,《中國國籍法》中“自 動喪失”這樣一個單獨條款,不具備法律上述的所有任何基本要素,除非有針對性的特殊情況。1980年的《國籍法》“自動喪失”是針對1980年前後的東南 亞尤其是印度尼西亞和中國斷交情況下印尼華裔或華僑的困境而設立的;1996年的《中國國籍法解釋》已經不再用這一條,而堅持1980年《國籍法》中的條 款:不承認雙重國籍,只承認雙重國籍者的中國國籍;退出中國籍必須申請和批准。

根據中國法律,僑辦和外交部都沒有對《中國國籍法》的解釋權。僑辦在沒有中國人大常委會的明確解釋的情況下,把1980年的《國籍法》“自動喪失”錯誤的用到正常情況下,以此剝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出國的大陸人民的中國籍,踐踏了中國國籍法!

博客哈娃娃,你還有話要說嗎?本博會奉陪。建議是,你寫一個評論的時候,不要信口開河,要想到對方會反駁。如果你已經預見經不起反駁,那就不要勉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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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riser 留言時間:2016-01-10 15:54:29
那些同時具有中國身份證和外國護照的,可以偷着樂,兩邊的便宜都占,只是永遠不要把二者同時亮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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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riser 留言時間:2016-01-10 15:48:09
此事只對抓貪官有效。再有你若在境內犯事,想治你時,可以說你是國人。沒有你能占便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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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6-01-10 14:45:59
感謝各位;新年愉快。

中國國籍法是中立的,法律的,人性的,無黨派和政治色彩。這要歸功於文革以後寫中國國籍法的學者和法律工作者;也要歸功於文革中深受動亂之害的像葉劍英這樣的開國功勳們。

國籍法是僑辦繼續推行剝奪出國人民中國籍的不可逾越的一道障礙。

國籍法不立,中國不會有民主和法治。

只有站在剝奪和贊同剝奪出國中國大陸人民的中國籍的立場上,其高喊的民主是假的,其高喊的法治或法制是假的。

各位,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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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nkeshu 留言時間:2016-01-10 11:49:41
這是針對那些出國貪官,以為自己入了外籍就保險了,但是這個措施就是表示中國不會放棄管轄權。這根本就沒有你們平頭老百姓什麼事,瞎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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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nkeshu 留言時間:2016-01-10 11:46:42
其實就是將司法管轄權,將那些試圖出國貪官入籍國外的不放棄管轄權,和你們平頭老百姓有什麼關係,瞎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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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相 留言時間:2016-01-10 10:15:06
當你第一次拿美加護照到中國使館簽證時,使館代表中國政府承認了你的美加國籍,也不詢問你是否放棄中國國籍。現在看到美國政府對退國籍的人收費,中國政府認識到也可以收一筆錢了,也要搞這一套。雖然你的中國護照被剪了角,被作廢,其實中國使館還可以給你換新護照,只要你沒有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非常希望看到這方面的帖子,特別是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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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tience 留言時間:2016-01-10 09:00:06
這是給抓香港的李波一個 說法而已。匪共的話作數,豬能爬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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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skhgd 留言時間:2016-01-10 08:39:45
那加入外籍就自動失去中國國籍的做法是非法的了。因為不是自己申請和沒有公安機關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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