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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退出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图) 2016-01-09 07: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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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公安部:退出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图)

中国大陆公安部关于中国大陆出国人员退出中国国籍的网站是:

http://www.mps.gov.cn/n16/n1555903/n1555963/n1556023/n1556143/n1640839/1712147.html

要退出中国大陆国籍的,可以从该网站了解退籍的法律程序包括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间并下载申请表。

中国国籍法中中国籍自动丧失的一个条款,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如1980年前后印度尼西亚和中国断绝外交关系,“自动丧失”的这一条款给印尼这些难民一个解脱的机会)。但在正常或一般情况下,必须按中国国籍法,通过申请,审批,批准和颁发退籍证书的法律程序。

中国领事馆通过中国护照剪角方式作为出籍方式,无法得到中国法律的承认:中国公安部不承认,中国各级法院和法庭不承认。因此,如果当时人在中国有任何法律纠纷,中国警方和法庭仍然将当事人按中国籍处理。

所以如果要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外国籍,必须按法律程序退出中国籍。在中国警察前或中国法庭上,当时人可以出表示外国护照和中国退籍证书;同时向驻中国的外国领事馆通报。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警察或中国法庭继续把当事人作为中国公民,那就是中国政府违反国际法,侵犯外国公民主权。

侨办曲解中国国籍法,把中国国籍法中严格的退籍程序以及例外情况处理的法律条款,曲解为 “只要加入外国籍,其中国国籍即自动丧失”的单一政策。 侨办的这个错误政策,在剥夺几百万中国大陆出国的老百姓祖国籍,伤害他们同国家的关系的同时,给数量巨大贪官及家属携巨额赃款逃匿国外大开方便之门。 这些贪官及家属利用各种方式取得美国加拿大等外国籍后,侨办的这个错误政策,用外国护照甚至外国护照的复印件到当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和身份证,成为单一国籍身份的的外国籍人士,给中国的反贪腐造成巨大困难。 自今年“猎狐行动2014”开始以来,抓回的和回国自首的贪官寥寥无几。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些贪官和掌管赃款的家属已经不是中国国籍。见博客 昦智一《中国籍自动丧失有利于贪官逃匿》一文的分析。http://m.creaders.net/bbs/politics/bbsviewer.php?trd_id=1014591 因此,中国公安部网重申退籍按国籍法办事必须申请批准。按国籍法,国家干部和军人不准退出中国国籍。其他人可以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才能退出中国籍。 此规定的网站链接是: http://www.mps.gov.cn/n16/n1555903/n1555963/n1556023/n1556143/n1640839/1712147.html 办理内容: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申请条件: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薄复印件; (3)与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事由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填写《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二)提交要求退出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 (三)提交相应证明。 收费标准: 申请费:50元;退籍证书200元 办理期限: (暂无具体规定) 办理单位: 受理国籍退出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关。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审批。



浏览(30408) (11) 评论(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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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捉刀 留言时间:2016-03-07 18:34:08
1. “中国国籍法中中国籍自动丧失的一个条款,是对印度尼西亚的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是博主杜撰的。
在国籍法中,在人大对国籍法的解释中,在中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的官方交往记录中,根本找不到这种说法的一丝一毫的依据。有心的网民发现,这种说法来自网上的一篇幽灵文章,查无实处。
既然博主一再引用,作为关键论据,口说无凭,请博主提供出处。
2. 博主在另一篇文章也提到国际通行的国藉法,有二种出藉方式:自动丧失和通过申请。怎么到了这里,出籍只有一种了呢?博主太健忘了吧?
实际上,国际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两种出籍方式是并列的。互为补充的,形成一个整体,把所有的情况都包括在内。
就像你要出海关。海关出口处挂着一块牌子(国藉法):告诉你持外国护照的走右手的绿色通道,没有外国护照的走左手的红色通道。
右手的绿色通道上方挂着一块牌子(国际法第九条)告诉你,因你持有外国护照,到门口时,门会为你自动打开。
左手通道上方也挂着一块牌子(国藉法第十条)告诉你,出去要写申请并得到批准。左手通道上还挂着另一块牌子,是公安部写的,告诉你申请的具体法律程序。到门口时你递交填好的表和有关材料,批准后,门才会打开。
注意,公安部的牌子是为第十条服务的,是申请的具体法律程序,和第九条无关。
3. 博主的谬误在于把公安部的“公告"当作退籍的唯一出路
其实,公安部的“公告”只是告诉你退籍有一种方式:申请和批准,并没有告诉你只有这一种方式,它是国籍法第十条的实施的法律程序,并不是凌驾于第九条之上的,它根本不是国籍法中的一个条款。
4. 博主的败笔是没有仔细看自己贴出来的公安部图片。这其实根本不是“公告”,是公安部门的一个业务,图片左上角是这样分类的:
公安业务办事指南》个人业务》出入境管理》国籍事务
这个业务已存在了几十年,怎么在博主笔下成了新大陆,成了排他性的公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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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捉刀 留言时间:2016-03-04 08:58:09
好事,隔了好多天,我的评论终于出现了,谢谢博主,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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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捉刀 留言时间:2016-03-04 07:54:50
“退籍必须要申请和批准”这一无稽之谈,随着该谣言的流传似乎已成为很多网站和网民的共识,在华人中引起的不安和骚动更是空前的。然而,其背后的真相更令人吃惊。

真相一:“退籍必须要申请和批准”是谣言不是事实。

真相二:“公安部:退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一文引用的例子或论据都是假的。

真相三:该文有意曲解公安部公告和国籍法。并通过突出重点,隐瞒事实,篡改公告,妄下结论的方式泡制了这一谣言。

一. 退籍到底是否“必须”要申请和批准?看一下中国国籍法就一清二楚了。下面是国籍法的有关条款: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 外國人的近親屬;

(2) 定居在外國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很明显,国籍法第十四条以严谨的法律条文回答了这个问题:中国国籍的丧失,必須辦理申請手續的申请人,不包括第九条规定中那些“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人。

换句话说:从大陆出来后入了外国籍的华人,他们的中国籍在取得外国籍时已经丧失,不需要再申请和批准。

二. 为了增加他的谎言的可靠性,他煞有其事地举了两个例子:

1. “中国国籍法中中国籍自动丧失的一个条款,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如1980年前后印度尼西亚和中国断绝外交关系,“自动丧失”的这一条款给印尼这些难民一个解脱的机会)。”

这明显是个虚假的例子。事实上,在国籍法中,在人大对国籍法的解释中,在中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的官方交往记录中,根本找不到这种说法的一丝一毫的依据。稍微有头脑的人就会想到,作为国籍法的第九条,当然适用所有情况,怎么可能“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呢?有心的网民发现,这种说法来自网上的一篇幽灵文章,查无实处。

2. “在中国警察前或中国法庭上,当时人可以出表示外国护照和中国退籍证书;同时向驻中国的外国领事馆通报。”

事实是,从来没有一个外籍华人,在大陆的法庭上,在出示了外籍护照后,被要求出示退籍证明的。

“公安部:退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是万维博客的一篇博文。作者笔名是海笔架。我在跟帖中几次要求他提供例子和论据的出处。心虚的他不但没有回复,甚至连我的跟帖都删掉了。大家可以上他的博客去证实我的话。

三. 他的谎言泡制得如此成功,不能不归功于他在曲解公安部公告和国籍法基础上,成功地应用了以下的标题党式的营销手段:

1. 突出重点,隐瞒事实

他以发现了新大陆一样的方式,通过标题和贴图高调宣称公安部发公告了:退籍要申请和批准,却隐瞒了这一规定其实已存在了几十年(国籍法于1980实施)。让大家误以为这是公安部最新的通告。以此来突出这一公告的排它性,即一切以新的为准。

2. 妄下结论 篡改公告

造成这样的轰动效应后,他断然宣称,要退籍的快按照公告的程序吧,你们别以为入了外国籍后,中国籍就自动丧失了,那“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在正常或一般情况下,必须按中国国籍法,通过申请,审批,批准和颁发退籍证书的法律程序。”最关键的是,在这里,他篡改了公安局公告,加了必须两个字进去。

如此言之凿凿,有贴图有例子,网民也就深信不疑,没人去仔仔细细看一下公告和国籍法。于是一个无稽之谈,一个容易戳穿的谎言,就成了铁板钉钉的“事实”,很多网站和华人都信了,不但信,而且传,其中有很多博士。可见现在大多人是多么愚昧无知。有篇文章说得好,互联网把大家变成了人云亦云的跟风虫。

中国国籍法及其1996年的补充解释全文,请看下面的连接:http://www.immd.gov.hk/hkt/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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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捉刀 留言时间:2016-02-25 06:47:01
此文似是而非,逻辑混乱,漏洞百出,荒谬之极。如果不是博主无知,就是故意捏造中伤。博文主如此造谣惑众,欠全体网民一个道歉。
给博主一个机会。限博主一天之内检查博文,自己纠正。
否则,不要怪我把你驳得体无完肤,到时悔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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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6-01-13 11:44:35
博客渔夫小九, 对你第二个问题的看法。
本博只能说,户口不是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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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6-01-13 11:43:15
==
作者:渔夫小九 屏蔽该用户 留言时间:2016-01-10 22:41:37
两个问题:1,现持有外籍的中国人回国出境时,是否还要求注销户口?2,那些已注销户口的人,是否还要填表注销中国籍?
===
博客渔夫小九,

对你的第一个问题的看法。

习近平执政以来,没有听哦说这方面事情:国内没有传出这方面的消息,海外中文网上也没有这方面的消息。

也就是说,你归化外国籍后,除了护照被剪角,出入中国海关必须用外国护照加中国鉴证之外,你在中国的一切没有变化:你照样用你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买房卖房找工作乘高铁住宾馆财产继承。在周永康被捕的前两周,北京公安局(掌权的是周永康提拔的)发布号召市民检举揭发双重国籍人士。可能北京雾雳太大,北京市民看不清谁有双重国籍。不过,如果他们现在去揭发你,估计派出所也不会受理。因为周永康时期的旧的命令早作废,没有新的命令。想象一下,你是派出所所长,一年二十万年薪,你敢多管这个和周永康有联系又损人不利己的闲事吗?
所以,按中国国籍法依法治国,还是继续违法中国国籍法,处于一种僵持或胶着状态。不动或什么也不做,就是现在的状态。
但是,已经被剥夺了中国籍并在国内已经被注销了户口和身份证的海外大陆人民成为牺牲者。

我们要做的是,打破这种处于一种僵持或胶着状态,向依法治国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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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6-01-13 08: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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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渔夫小九 屏蔽该用户 留言时间:2016-01-10 22:49:25
这些政府自相矛盾的政策真让人无所适从,另个人看法,退籍要批准不合法理,应该是个人声明放弃,才合乎法理。
--

谢谢,渔夫小九。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本人一个声明便没了国籍。

这样的话,贪官们太幸福了?

你指的“法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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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6-01-13 08: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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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KA 屏蔽该用户 留言时间:2016-01-10 14:45:17
到底咋回事啊?有谁有个确切说法啊?咱到底是中国人还是不是啊?糊涂了。。。
===

博客AKA,

谢谢。


咱到底是中国人还是不是啊?--只要你没有填表退出中国籍和没有得到国家的退籍证书,你当然是有中国籍的中国人。

就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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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6-01-13 08: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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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mll 屏蔽该用户 留言时间:2016-01-13 12:40:49
支持博主!放弃这个词是个主动词,必须有主体执行者才能使用这个词。放弃不可能是自动的,这不符合逻辑。谁能自动吃饭吗?自动性交吗?必须是主动进行的。所以博主的解释在逻辑上无可挑剔,不主动申请就不可能真正失去国籍,除非申请这个行为本身受到严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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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博客cmll.

至今为止,还没有读到是哪些学者和官员参与了1980年中国国籍法的写作。但估计1996年的国籍法解释的写作的人员和1980年国籍法写作的人员是关系极为密切的。他们现在保持沉默。因为一旦把他们作出某些解释,侨办完全可以端了他们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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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mll 留言时间:2016-01-12 20:40:49
支持博主!放弃这个词是个主动词,必须有主体执行者才能使用这个词。放弃不可能是自动的,这不符合逻辑。谁能自动吃饭吗?自动性交吗?必须是主动进行的。所以博主的解释在逻辑上无可挑剔,不主动申请就不可能真正失去国籍,除非申请这个行为本身受到严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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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6-01-12 09: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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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pkm 留言时间:2016-01-11 21:33:09
日本是一个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入籍日本需要有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以下是网上有关文章的链接:
http://www.rbzwdb.com/fw/2013/01-31/930.shtml

法律不是语言的堆砌,法律条文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不以文字的多少作为衡量。国籍法第九条,文字不多,但是目前其适用的个案最多。如果要试图持有双重国籍,只能要求修改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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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tpkm的跟帖的评论:

首先,你说的不对,日本的国籍法不是“日本是一个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日本国籍法是“不允许双重国籍”。下面有更多分析。不承认和不允许,两字之差,“失之千里”。


你对法律的看法是根本错误的。 在任何一个法治文明国家,国家法律的一字一句都是不得随意解释和随意篡改的,更不能像中国侨办对待《国籍法》那样明目张胆的违反和践踏。法律条款的最后解释权,在美国是美国国最高法院;在中国,《国籍法》的最终解释权在中国人大常委会。


读了你给的网站文章(http://www.rbzwdb.com/fw/2013/01-31/930.shtml#sthash.ojhrJnnk.dpuf《八个月归化手续经验谈》,这里提到了此人上交了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申请表,得到的什么不知道,但可以肯定他得到的根本不是中国国家颁发的中国籍退籍证书!也就是说,这不是中国国籍法规定的一个程序。 是日本国和中国领事馆之间的某种约定。既然你这么熟悉日本的退籍过程,你能否可以将此人得到的那份东西的样本(不是原件)公布于世?
万维上早就有博文指出,世界上各国中在法律上不允许双重国籍的为数极少,但包括两个前法西斯国家:日本和德国。 日本国籍法明文规定,“5. 防止双重国籍条件
“不得拥有双重国籍,或者取得日本国籍后必须放弃原来国家的国籍”( 国籍法5条1项5号)”。(http://www1.plala.or.jp/kh/sub15.html)


这和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有本质的区别。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承认双重国籍者的中国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者的外国籍,双重国籍者的外国护照只能作为旅行证明的条款和解释。


世界上各国中在法律上不允许双重国籍的为数极为个别,但包括两个前法西斯国家:日本和德国。 这点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日本和德国不是无缘无故成为法西斯国家的。 这种法律上的不允许双重国籍可以看作是一个因素或潜在的因素。


中国有其悠久的文明传统,中国国籍法代表了中国文明传统,尽管现在侨办的错误政策向这样的前法西斯国家的不允许双重国籍这样的非文明的东西看齐,但这是暂时的。 中国国籍法的存在,中国的文明传统,世界文明主流,法律的公平正义,一定会纠正侨办的错误政策!


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加上1996年的国籍法解释,不是日本的不允许持有双重国籍,何需修改?

所以,你提出的网站文章还是不能支持你自己的错误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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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pkm 留言时间:2016-01-11 21:33:09
日本是一个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入籍日本需要有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以下是网上有关文章的链接:
http://www.rbzwdb.com/fw/2013/01-31/930.shtml

法律不是语言的堆砌,法律条文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不以文字的多少作为衡量。国籍法第九条,文字不多,但是目前其适用的个案最多。如果要试图持有双重国籍,只能要求修改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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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6-01-11 20:27:32
继续上面对tpkm的跟帖的答复:
下面本博来归纳一下:

A)关于申请: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B)关于审批: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C)关于批准和不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D)批准后颁发退籍证书。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1980年的《中国国籍法》一共是18条。上面分门别类归纳一下,有关申请,审批,批准和不批准,批准后颁发退籍证书的条款,占了6条。构成了从申请到审查(条件)到批准(不批准)和颁发退籍证书这样一个非常完整的退籍法律程序。
而第九条“自动丧失”孤零零的只有一条。这样,上面6条在国籍法中,在侨办眼里,是多余的,《中国国籍法》中这样一整套法律程序是不需要的!可见,侨办现在把上面构成了一个非常完整的退籍法律程序的6个条款视为无物的情况下,曲解第九条来作为剥夺中国大陆人民的中国籍的借口。
读者可以自己判断一下是非曲折了!再重申一遍,1980年的中国国籍法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由叶剑英主席签发的。
仔细读一下中国国籍法,一定会发现,中国国籍法是民主的,中立的,人道的,尊重人权并且和双重国籍的国际法基本接轨的(在1980年做到这一点是极为不容易的),是没有党派色彩的。希望各党各派人士一定仔细想清楚这一点。
走在《中国国籍法》的对立面,实际就是走在民主,人道和尊重人权的对立面,走在和几百万被剥夺了中国籍的中国大陆人民的对立面;走在和这几百万被剥夺了中国籍的中国大陆人民骨肉相连的上亿中国人民的对立面;走在和依法治国的对立面。
侨办已经走在了这样的对立面。
侨办曲解中国国籍法,践踏中国国籍法,凌驾于中国人大和政协之上,凌驾于唯一对中国国籍法有解释权的人大常委会之上,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根本不可能按习近平主席倡导的那样依法治国!
下面那些是余下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来源 : 全国人大
时间:1980-09-10 字体:大 中 小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见上面)
第十一条(见上面)
第十二条(见上面)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见上面)
第十五条 (见上面)
第十六条 (见上面)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自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168/428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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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文王 留言时间:2016-01-11 15:25:45
在党大于法的中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就是最高指示,他们怎么决定,下面就该怎么办。

如果要追究,那就往上追究一下,看看是谁搞得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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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ckers 留言时间:2016-01-11 08:50:02
照你所言,问题还是出在中国政府,不是公安局就是外交部。在没有退籍证书的情况下,大使馆不该据发护照。你说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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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ckers 留言时间:2016-01-11 08:37:44
博主确实思维混乱。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中国,只要你加入外国籍,就丢失中国籍。这是合理的。否则,一定要退籍才可的话,就会出现矛盾。我入了外国籍,但没有退中国籍,是否表明我还有中国籍? 这只能说国内那些制定政策的人是糊涂虫。还是因为,他们根本就不想遵守法律,故意制造混乱。最后是,我说你是中国籍你就是中国籍,不是也是。我说你不是中国籍,你就不是,是也不是。横批,人比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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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ckers 留言时间:2016-01-11 08:37:43
博主确实思维混乱。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中国,只要你加入外国籍,就丢失中国籍。这是合理的。否则,一定要退籍才可的话,就会出现矛盾。我入了外国籍,但没有退中国籍,是否表明我还有中国籍? 这只能说国内那些制定政策的人是糊涂虫。还是因为,他们根本就不想遵守法律,故意制造混乱。最后是,我说你是中国籍你就是中国籍,不是也是。我说你不是中国籍,你就不是,是也不是。横批,人比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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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6-01-11 07:36:50
下面是对博客tpkm跟帖的答复。很重要很关键,对中国籍退出问题和答案都越来越清楚。同时也使我们能够有机会见识什么博客tpkm的造谣断章取义诡辩手法。

1) 你tpkm仅仅印证第九条和第10条,来证明中国大陆人民退出中国国籍只能是“自动丧失”是断章取义。
通过自愿申请--审批--批准/不批准—颁发退籍证书,在中国国籍法不是仅仅第10条,而是贯穿整个国籍法:
下面本博来归纳一下:
A)关于申请:
B)关于审批:
C)关于批准和不批准:
D)颁发退籍证书。
(一有时间,本博将用中国国籍法条款补充上面的A)B)C)D;读者也可以按国籍法自己加以“填充“)。
公安部网站的申请基本上是按照国籍法的条款制定的。

2) 你tpkm说的日本要求在退出中国籍之后才能加入日本籍也不符合基本事实,因为没有一个实例。刚打电话给在日本的中国朋友,根本没有你讲的日本要求在退出中国籍之后才能加入日本籍这事。另外,从国际法来了,不允许联合国成员国制造无国籍人士。因此,从中国方面看,如果你没有日本籍,批准了你退出中国籍,你变成了无国籍人士,所以中国方面是不可能做这种事情的;再说,中国方面凭什么要服从日本的法律(如果真有这样的法律)?从日本方面,没有理由让你先退出中国籍,变成一个无国籍人士,再来批准你的日本籍。而且1978年以后的最大的中国大陆双重国籍人士不是在日本而是在美国和加拿大!

所以说日本要求在退出中国籍之后才能加入日本籍你的造谣或杜撰。而且推理上不成立。

靠造谣或杜撰来证明你的论点的做法说明你缺乏起码的人格。

3)按照中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的中国国籍法解释,在不承认双重国籍下,只承认香港居民的中国籍,而不承认其英国籍,英国护照只是旅行证明,退出不是在中国国籍法之外对对香港居民的的法外“开恩”,也不是加入了新的国籍法条款,而只是对1980年中国国籍法的解释,也就是说,1980年国籍法本来已经包含这些意思,在香港情况下只能做这样的解释!!!
所以,tpkm仅仅取第9条和第10条,通过制造谣言,通过误解来证明中国大陆人民的中国籍可以被以“自动丧失“方式加以剥夺,是建立在不折不扣的断章取义,误导和的基础上。
从此可以看出,你tpkm人格低下,写作手法或手段恶劣,以狡辩代替认证,这样得出的结论丁点可信度都没有。如果这是你的一贯手法,以后读你的博客还真要特别留心了!

结论,侨办剥夺中国大陆人民中国籍的政策,违反了中国国籍法。在没有自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得到批准和退籍证书的情况下,中国护照被剪作废的情况,不能从法律上证明当时人已经失去中国国籍。这里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对于不愿意退出中国籍的中国大陆人民,你的中国国籍还是你的,只不过是被剥夺了,被偷了。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只会先前,不会倒退。你的中国国籍一定会还给你的;第二,对于因某种原因,一定要退出中国国籍的,千万不要省这个250元,因为在你没有得到批准和退籍证书前,在中国领土上,你还是中国籍,中国警方和法院还是把你当中国国籍处理,你没有:“法律文件“(中国政府颁发的退籍证明)证明你真的退出中国籍,你有一万个嘴也辨不清楚,外国政府也没有法律根据向你提供任何法律援助。一些人士都已经有了这方面的他们的“惨痛经历和教训”。

一言以蔽之,“自动丧失”或护照被剪,不是退出中国籍的中国国籍法正常或一般法律途径;不能证明是按中国国籍法退出或失去了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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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pkm 留言时间:2016-01-10 21:16:39
可以再学习一下国籍法关于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出,第九条和第十条,是丧失国籍的两个并行的条件。第九条不是第十条的例外条款,一个是丧失,另一个是退出。如果阅读能力正常,可以清楚地看出,定居外国且加入外籍两个条件都成立的情况下,丧失中国国籍。如果定居外国(此时尚未加入外籍),可以自愿申请退籍。旅居日本的中国人要申请加入日籍就需要先退出中国籍,这时就要用第十条。

拥有外国籍,同时不丧失中国国籍的有两个例外情况,分别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居民。对于两地的居民,可以保持外籍护照作为旅行证件,同时持有中国国籍(不能享有外国的领事保护)。这种例外,由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给予的,在相关立法说明中,明确指出是对港澳同胞的特例。

加入外籍即丧失中国籍,是国籍法的规定。已经加入外籍的各位,适用的法律是第九条,不必再走第十条的退出程序,可以省一笔退籍费。同时,也不要以为可以不用申请中国签证,直接持中国护照回国。在出境时,是会有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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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6-01-10 19:47:25
发现删了(本博自己的)的评论还在。是否删错了?

现在特别小心。

如果误删那位博客的跟帖,道歉,并请原谅,麻烦再评一下。

本博不会故意删任何跟帖的。批评的,反对的,赞同的,一概欢迎。

人在做,天在看,天下自有公理和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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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6-01-10 19:41:42
对哈哇哇的跟帖的评论一开始有几个用词错误,故删了又贴。请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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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6-01-10 19:35:27
下面是哈娃娃的跟帖:

哈娃娃 留言时间:2016-01-10 06:00:26

博 主的想法是好的,心也是善的。但是你的博文有两个误区。其一,这件事跟侨办木有关系。给护照剪角的都是边防的人干的。边防奉谁人之命?去问政法委吧。反正 跟侨办木有半份钱的关系。其二,谁告诉你自动丧失国籍的规定是例外条款?这条规定虽然操蛋,但确是白纸黑字,写在国籍法正文里。国家从来没有说是例外条 款。这条规定和公安部的退籍申请表并不矛盾,都是中国人失去国籍的快车道。你从家里开车去上班难道就只能走一条路?
====


谢谢,博客哈娃娃。

哈娃娃博客你说的本博文的“两个误区”是不存在的,是你推理错误。

关于你说的第一个误区,言辞很混乱。

“护照剪角的都是边防的人干的”这是不合事实。护照剪角是中国驻外使馆的工作人员干的。但这不能说明和侨办没有关系。

护照剪角的是领事馆办事人员干的。他们只是执行外交部的命令。外交部最高官员有国务院任免,侨办是国务院直属办公室,说白了就是代表国务院决定出国中国人的政策的最高权力机关,侨办主管制定出国华人和华侨的实际政策的制定。所以,在这方面,外交部执行的是侨办的政策。而不是国籍法。

所以你的所谓本博文的第一个“误区”不存在。

关于你说的第二个误区,逻辑非常混乱。

你说“自动丧失的”“这条规定和公安部的退籍申请表并不矛盾”。这是你逻辑思维混乱的的表现。

既然一旦加入外国籍,中国籍自动丧失,如何去申请已经没有了的中国籍呢?

如果没有加入外国籍,你凭什么申请退出中国籍呢?

所以,1980年国籍法中“自动丧失”的那个孤立的条款和退出国籍要申请审查批准并发退籍证书的一系列完整条款存在着明显地“矛盾”。


所以你缺乏最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

你用你每天开车上下班的例子比喻中国国籍的剥夺,不是不恰当的问题,而是风牛马不相及的问题。

法律的执行绝对不能向你开车上班回家随心所欲想怎么开就怎么开。

你 说“谁告诉你自动丧失国籍的规定是例外条款?”。 本博可以明确地回答你,这是法律的性质和国籍法本身已经告诉了我们大家的。法律是正义公平的体现,法律是逻辑和现实的完美集合,法律还有的最基本的要素就 是完整性和程序性。中国国籍法中的一系列有关退出中国籍要经过申请批准和颁发退籍证书的条款,具备了法律上述的所有基本要素。相反,《中国国籍法》中“自 动丧失”这样一个单独条款,不具备法律上述的所有任何基本要素,除非有针对性的特殊情况。1980年的《国籍法》“自动丧失”是针对1980年前后的东南 亚尤其是印度尼西亚和中国断交情况下印尼华裔或华侨的困境而设立的;1996年的《中国国籍法解释》已经不再用这一条,而坚持1980年《国籍法》中的条 款: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承认双重国籍者的中国国籍;退出中国籍必须申请和批准。

根据中国法律,侨办和外交部都没有对《中国国籍法》的解释权。侨办在没有中国人大常委会的明确解释的情况下,把1980年的《国籍法》“自动丧失”错误的用到正常情况下,以此剥夺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出国的大陆人民的中国籍,践踏了中国国籍法!

博客哈娃娃,你还有话要说吗?本博会奉陪。建议是,你写一个评论的时候,不要信口开河,要想到对方会反驳。如果你已经预见经不起反驳,那就不要勉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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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riser 留言时间:2016-01-10 15:54:29
那些同时具有中国身份证和外国护照的,可以偷着乐,两边的便宜都占,只是永远不要把二者同时亮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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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riser 留言时间:2016-01-10 15:48:09
此事只对抓贪官有效。再有你若在境内犯事,想治你时,可以说你是国人。没有你能占便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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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6-01-10 14:45:59
感谢各位;新年愉快。

中国国籍法是中立的,法律的,人性的,无党派和政治色彩。这要归功于文革以后写中国国籍法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也要归功于文革中深受动乱之害的像叶剑英这样的开国功勋们。

国籍法是侨办继续推行剥夺出国人民中国籍的不可逾越的一道障碍。

国籍法不立,中国不会有民主和法治。

只有站在剥夺和赞同剥夺出国中国大陆人民的中国籍的立场上,其高喊的民主是假的,其高喊的法治或法制是假的。

各位,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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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nkeshu 留言时间:2016-01-10 11:49:41
这是针对那些出国贪官,以为自己入了外籍就保险了,但是这个措施就是表示中国不会放弃管辖权。这根本就没有你们平头老百姓什么事,瞎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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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nkeshu 留言时间:2016-01-10 11:46:42
其实就是将司法管辖权,将那些试图出国贪官入籍国外的不放弃管辖权,和你们平头老百姓有什么关系,瞎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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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相 留言时间:2016-01-10 10:15:06
当你第一次拿美加护照到中国使馆签证时,使馆代表中国政府承认了你的美加国籍,也不询问你是否放弃中国国籍。现在看到美国政府对退国籍的人收费,中国政府认识到也可以收一笔钱了,也要搞这一套。虽然你的中国护照被剪了角,被作废,其实中国使馆还可以给你换新护照,只要你没有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非常希望看到这方面的帖子,特别是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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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tience 留言时间:2016-01-10 09:00:06
这是给抓香港的李波一个 说法而已。匪共的话作数,猪能爬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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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skhgd 留言时间:2016-01-10 08:39:45
那加入外籍就自动失去中国国籍的做法是非法的了。因为不是自己申请和没有公安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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