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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 2016-09-11 07:03: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轉載自中國人大網 www.npc.gov.cn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11/content_5004393.htm



瀏覽(2032) (8) 評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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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漁陽山人 留言時間:2016-09-11 09:01:45

第九條白紙黑字,說得很清楚,毫無歧義,適用於所有已宣誓入美國、加拿大籍的中國人,不知道鬧雙重國籍的同志們還折騰什麼?難道僑辦說可以有雙重國籍麼?

回復 | 0
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6-09-11 07:12:25

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是中國國籍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而不是國務院的僑辦或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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