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萬維讀者網 -- 全球華人的精神家園 廣告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首  頁 新  聞 視  頻 博  客 論  壇 分類廣告 購  物
搜索>> 發表日誌 控制面板 個人相冊 給我留言
幫助 退出
     
  海筆架的博客
  我們出生在中國大陸
網絡日誌正文
兩會:委員們雙重國籍不違反國籍法(圖) 2016-03-05 21:34:33

《兩會:委員們雙重國籍不違反中國國籍法》

2..jpg

 

首先感謝讀者對本博《公安部:退出中國籍要申請和批准(圖)》一文的不同角度的關注和各式各樣的評論。該博文的鏈接是:http://blog.creaders.net/user_blog_diary.php?did=MjQ1MzU4

 

《中國國籍法》(包括1980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規定,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中國只承認雙重國籍者的中國國籍;外國護照只能是旅行證明文件。

《中國國籍法》明文規定,中國公民退出中國國家要經過書面申請審批和批准以及頒發退籍證書的法律程序。但是《中國國籍法》同時明文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中國國籍法中中國籍自動喪失的一個條款,是對某些特殊情況而設的(如1980年前後印度尼西亞和中國斷絕外交關係,“自動喪失”的這一條款給印尼這些難民一個解脫的機會)。

這種特殊情況如何判斷?

可以從《國籍法》本身找到答案: 即, 由《國籍法》規定的受理退的中國領事館不存在和申請退籍者被限制回中國大陸向公安機關遞交退籍申請書並且同時居住國法律上只允許單一國籍。《國籍法》中寫有第九條,是因為在當時,印尼持有雙重國籍的華人或華裔就是處於這種特殊情況狀態;  《國籍法》保留第九條,理由很簡單:即誰也無法保證將來某一天在地球的那個國家不會出現類似的殊情況狀態。

在正常或一般情況下,必須按中國國籍法,通過申請,審批,批准和頒發退籍證書的法律程序。 這就是說,作為普通百姓的中國公民,可以有雙重國籍(但中國政府按法律只承認其中國國籍,不承認其外國國籍),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退出中國國籍而只持外國國籍。但是,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不一樣了,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退出中國國籍。因此,一旦國家工作人員加入外國籍後,他們不得退出中國國籍,而只能保留雙重國籍,中國政府只承認其中國國籍。

中國領事館通過中國護照剪角方式作為出籍方式,無法得到中國法律的承認:中國公安部不承認,中國各級法院和法庭不承認。因此,如果當時人在中國有任何法律糾紛,中國警方和法庭仍然將當事人按中國籍處理。

兩會委員們必須遵守中國國籍法;持有雙重國籍的兩會委員也必須遵守中國國籍法。

法律的制定帶有功利性;但是,一旦法律生效,功利本身讓位於法律本身。中國國籍法也是一樣。

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定義,中國人大和政協的委員們都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他們加入外國籍後,按中國國籍法,中國政府不承認他們的外國國籍,而只承認他們的中國國籍;同時,中國國籍法,不允許他們退出中國國籍。注意:中國國籍法沒有不允許他們加入外國籍(再說中國政府根本無法插手外國政府機關同意一個中國人加入其國籍);中國國籍法只是不承認他們的外國國籍(國籍法採用不同的表述)。

因此,兩會委員們持有雙重國籍不違法中國國籍法。

至於兩會委員們能否可以有雙重國籍,應該由兩會委員的選舉章程和程序來決定。

但是,兩會委員的選舉章程和程序必須不違反中國的法律;如果違反中國國籍法,兩會委員的選舉章程和程序則無效。

如果目前兩會委員的選舉章程和程序中有關雙重國籍者不得有委員資格的條款,是建立在對中國國籍法的歪曲或曲解的基礎之上,那麼。這就是錯誤的。

兩會委員們應該堅持依法治國,堅持中國國籍法律中的明文條款,而不是建立在對中國國籍法的歪曲或曲解的基礎之上兩會委員的選舉章程和程序中有關雙重國籍者不得有委員資格的條款。

最後要提及的是,因為《國籍法》的第九條,一些人便認為《國籍法》是“惡法”要去除“第九條”。如果不是惡意的話,這至少是誤解 -- 把僑辦對於中國國籍法的曲解誤認為國籍法本身。

僑辦曲解中國國籍法,把中國國籍法中嚴格的退籍程序以及例外情況處理的法律條款,曲解為 “只要加入外國籍,其中國國籍即自動喪失”的單一政策。僑辦由此制定的錯誤政策,在剝奪幾百萬中國大陸出國的老百姓祖國籍,傷害他們同國家的關係的同時,給數量巨大貪官及家屬攜巨額贓款逃匿國外大開方便之門。 這些貪官及家屬利用各種方式取得美國加拿大等外國籍後,僑辦的這個錯誤政策,用外國護照甚至外國護照的複印件到當地派出所註銷戶口和身份證,成為單一國籍身份的的外國籍人士,給中國的反貪腐造成巨大困難。 自今年“獵狐行動2014”開始以來,抓回的和回國自首的貪官寥寥無幾。最重要的原因是,這些貪官和掌管贓款的家屬已經不是中國國籍。見博客 昦智一《中國籍自動喪失有利於貪官逃匿》一文的分析。

最關鍵或在《國籍法》問題上混亂的根源是,僑辦有權利根本不允許中國人大常委會對國籍法的第九條做出正面的解釋(雖然1996年《國籍法解釋》人大常委會已經很明確香港的正常情況不再使用第九條)。

 


瀏覽(5958) (4) 評論(13)
發表評論
文章評論
作者:捉刀 留言時間:2016-03-07 18:35:19
1. “中國國籍法中中國籍自動喪失的一個條款,是對印度尼西亞的某些特殊情況而設的”是博主杜撰的。
在國籍法中,在人大對國籍法的解釋中,在中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的官方交往記錄中,根本找不到這種說法的一絲一毫的依據。有心的網民發現,這種說法來自網上的一篇幽靈文章,查無實處。
既然博主一再引用,作為關鍵論據,口說無憑,請博主提供出處。
2. 博主在另一篇文章也提到國際通行的國藉法,有二種出藉方式:自動喪失和通過申請。怎麼到了這裡,出籍只有一種了呢?博主太健忘了吧?
實際上,國際法第九條和第十條兩種出籍方式是並列的。互為補充的,形成一個整體,把所有的情況都包括在內。
就像你要出海關。海關出口處掛着一塊牌子(國藉法):告訴你持外國護照的走右手的綠色通道,沒有外國護照的走左手的紅色通道。
右手的綠色通道上方掛着一塊牌子(國際法第九條)告訴你,因你持有外國護照,到門口時,門會為你自動打開。
左手通道上方也掛着一塊牌子(國藉法第十條)告訴你,出去要寫申請並得到批准。左手通道上還掛着另一塊牌子,是公安部寫的,告訴你申請的具體法律程序。到門口時你遞交填好的表和有關材料,批准後,門才會打開。
注意,公安部的牌子是為第十條服務的,是申請的具體法律程序,和第九條無關。
3. 博主的謬誤在於把公安部的“公告"當作退籍的唯一出路
其實,公安部的“公告”只是告訴你退籍有一種方式:申請和批准,並沒有告訴你只有這一種方式,它是國籍法第十條的實施的法律程序,並不是凌駕於第九條之上的,它根本不是國籍法中的一個條款。
4. 博主的敗筆是沒有仔細看自己貼出來的公安部圖片。這其實根本不是“公告”,是公安部門的一個業務,圖片左上角是這樣分類的:
公安業務辦事指南》個人業務》出入境管理》國籍事務
這個業務已存在了幾十年,怎麼在博主筆下成了新大陸,成了排他性的公告呢?
回復 | 0
作者:捉刀 留言時間:2016-03-07 16:44:37
“退籍必須要申請和批准”這一無稽之談,隨着該謠言的流傳似乎已成為很多網站和網民的共識,在華人中引起的不安和騷動更是空前的。然而,其背後的真相更令人吃驚。

真相一:“退籍必須要申請和批准”是謠言不是事實。

真相二:“公安部:退中國籍要申請和批准”一文引用的例子或論據都是假的。

真相三:該文有意曲解公安部公告和國籍法。並通過突出重點,隱瞞事實,篡改公告,妄下結論的方式泡製了這一謠言。

一. 退籍到底是否“必須”要申請和批准?看一下中國國籍法就一清二楚了。下面是國籍法的有關條款: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 外國人的近親屬;

(2) 定居在外國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很明顯,國籍法第十四條以嚴謹的法律條文回答了這個問題:中國國籍的喪失,必須辦理申請手續的申請人,不包括第九條規定中那些“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人。

換句話說:從大陸出來後入了外國籍的華人,他們的中國籍在取得外國籍時已經喪失,不需要再申請和批准。

二. 為了增加他的謊言的可靠性,他煞有其事地舉了兩個例子:

1. “中國國籍法中中國籍自動喪失的一個條款,是對某些特殊情況而設的(如1980年前後印度尼西亞和中國斷絕外交關係,“自動喪失”的這一條款給印尼這些難民一個解脫的機會)。”

這明顯是個虛假的例子。事實上,在國籍法中,在人大對國籍法的解釋中,在中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的官方交往記錄中,根本找不到這種說法的一絲一毫的依據。稍微有頭腦的人就會想到,作為國籍法的第九條,當然適用所有情況,怎麼可能“是對某些特殊情況而設的”呢?有心的網民發現,這種說法來自網上的一篇幽靈文章,查無實處。

2. “在中國警察前或中國法庭上,當時人可以出表示外國護照和中國退籍證書;同時向駐中國的外國領事館通報。”

事實是,從來沒有一個外籍華人,在大陸的法庭上,在出示了外籍護照後,被要求出示退籍證明的。

“公安部:退中國籍要申請和批准”是萬維博客的一篇博文。作者筆名是海筆架。我在跟帖中幾次要求他提供例子和論據的出處。心虛的他不但沒有回覆,甚至連我的跟帖都刪掉了。大家可以上他的博客去證實我的話。

三. 他的謊言泡製得如此成功,不能不歸功於他在曲解公安部公告和國籍法基礎上,成功地應用了以下的標題黨式的營銷手段:

1. 突出重點,隱瞞事實

他以發現了新大陸一樣的方式,通過標題和貼圖高調宣稱公安部發公告了:退籍要申請和批准,卻隱瞞了這一規定其實已存在了幾十年(國籍法於1980實施)。讓大家誤以為這是公安部最新的通告。以此來突出這一公告的排它性,即一切以新的為準。

2. 妄下結論 篡改公告

造成這樣的轟動效應後,他斷然宣稱,要退籍的快按照公告的程序吧,你們別以為入了外國籍後,中國籍就自動喪失了,那“是對某些特殊情況而設的。”,“在正常或一般情況下,必須按中國國籍法,通過申請,審批,批准和頒發退籍證書的法律程序。”最關鍵的是,在這裡,他篡改了公安局公告,加了必須兩個字進去。

如此言之鑿鑿,有貼圖有例子,網民也就深信不疑,沒人去仔仔細細看一下公告和國籍法。於是一個無稽之談,一個容易戳穿的謊言,就成了鐵板釘釘的“事實”,很多網站和華人都信了,不但信,而且傳,其中有很多博士。可見現在大多人是多麼愚昧無知。有篇文章說得好,互聯網把大家變成了人云亦云的跟風蟲。

中國國籍法及其1996年的補充解釋全文,請看下面的連接:http://www.immd.gov.hk/hkt/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law.html
回復 | 0
作者:捉刀 留言時間:2016-03-07 16:40:54
習近平:人大代表不能擁有雙重國藉

習近平上位後,對西方的滲透極其警惕,除加強對意識形態的管控外,還採取了一系列措施:要求中央領導人的子女回國,建立裸官清查制度,並於2014年發起了嚴查雙重國藉的運動,對人大代表可能持有雙重國藉這種"特洛伊"木馬的情況,採取零容忍態度。

人大代表選舉法規定:只有中國公民才能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中國國藉法第九條規定:中國公民取得外國籍時,中國籍自動喪失。

不管是否走過場。每個人大代表候選人都要去選區登記和與選民見面。鑑於種種流言,選民都對這些名人問到他們的公民資格,迄今為止,沒有一個人大代表承認有外國國籍。

人大一直有代表資格審查制度。代表選出後,人大會對他的資格進行審查,首當其衝的就是公民身份問題,代表想在這裡矇混過關,很難。

人大代表法規定,代表任職期間,如果因加入外國藉而導致中國藉自動喪失(國藉法第九條),代表資格將被取消。代表如果想瞞上欺下,風險很大。

因此,就法律而言,人大代表擁有雙重國籍是不允許的。那麼中國政府會不會對這些人眼開眼閉,或暗中網開一面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這些人都不是重量級人物,政府不會為了這些人,自毀國藉法,人大選舉法,和人大代表法。從政治上看,一句話,不划算。

2. 有人說,要保留這些人,作花瓶點綴,也不大可能。類似的名人明星多的是,何必一定要他們呢?一句話,不值得。

3. 按照習近平和王歧山等對西方極其警惕的態度看,也不會讓這種"特洛伊"木馬留在身邊,讓自己保持正統與西方意識型態做鬥爭的聲譽毀於一旦。一句話,沒必要。

4. 作為安理會的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的中國,不會做出如此不顧國體,不顧國際通行準則的國際笑話,讓外國公民擔任本應由本國公民擔任的"議會代表"。別人正等中國鬧出這種低級錯誤呢。如果確有其事,西方媒體還不一片鼓譟和嘲諷?一句話,不可能。

事實上,在所有人大的官方文件和發言中,找不到一個字表明人大默許或同意代表可以擁有雙重國藉。一些有關"中國事實上承認雙重國藉和人大代表可以擁有雙重國藉"的言論和文章,不是沒有理解國藉法,人大選舉法,和人大代表法,就是故意造謠。這些謠言提不出一點可靠的依據,很容易被戳穿。

是否有些代表,為了利益,欺上瞞下,保持雙重國籍呢,當然可能,但不會太多。因為這些都是名人,名人是靠名來掙錢的。一旦東窗事發,身敗名裂,就不划算了。當然不能排除有些人鋌而走險。

那麼,有些代表會不會持有綠卡類的外國居留權呢,回答是可能的,而且可能性極大。名人有了名有了錢,自然想留條後路,外國護照風險太大,而綠卡卻十分適合。持綠卡的,仍是中國公民。不影響代表資格,仍能在中國撈錢,一旦有事,拿綠卡走人,也是挺方便的。

一句話,有些人大代表擁有雙重國藉的可能性是有的,但這是非法的,暗地的,不是國家法律允許的。

要說到習進平主導的中國政府會對這種情況眼開眼閉,或暗地網開一面,於法,於理,於情都是不可能的。

許多人認為中國國藉法自相矛盾,在雙重國藉上含糊其辭或變相承認雙重國藉。這些人不是沒有仔細閱讀國藉法,就是沒有讀懂國藉法。迄今為止,中國不承認雙重國藉的做法是一致的,也是嚴肅的。中國的國藉法也符合國際國藉法的通行準則:

入籍有兩種方式:自然獲得和通過申請;出藉有兩種方式:自動喪失和通過申請。

之所以中國的國藉法看似有漏洞可鑽,是因為世界上有80多個國家承認雙重國籍。在這些國家申請入籍,不需要退出原籍國的國籍。目前中國主要通過海外領館進行控制。當已入外籍的原中國公民持外國護照申請去中國的簽證,會要求把原護照附上,剪去角再還給你。當有人想方設法避開這一關卡,通過第三國或香港入境,也可能成功。這不僅僅是中國的問題,其它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都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6-03/02/content_4247950_5.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http://m.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law.htm
回復 | 0
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6-03-07 15:38:15
答作者:漁陽山人:
關於第九條,本文已經說清楚,是針對特殊情況。
關於歸化美籍的誓詞:1)這個誓詞起源很早,但不是法律。早於美國法律確立“不剝奪一個人的出生國籍"。所以沒有法律效果。
2)中國和美國之間沒有雙邊條款。所以即使你自己認為宣了誓,中國國籍沒了,中國法律不承認你的宣誓,你的中國籍還在。
回復 | 0
作者:熱泉 留言時間:2016-03-06 23:08:30
我也覺得漁陽山人的理解是正解。但有一條,小孩隨父母歸化入籍的,無法符合“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這個條件,應該不能符合第九條 -- “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另外,定居外國如何界定?拿到綠卡就算還是要每年住滿半年以上?這中間還有許多不明之處。
回復 | 0
作者:胡說八 留言時間:2016-03-06 22:47:24
中共的國籍法本身就很不嚴謹,有時甚至自相矛盾。而且在執行過程中又不能一視同仁。比如對取得“居英權”的香港人就只承認其香港身份而不承認其英國公民身份,與對中國大陸人的做法剛好相反。
樓上的薄浣明顯誤會了樓主的意思,樓主哪裡是“嚇唬海外華人不可妄議中央”,分明是想以其(中共)之矛,攻其之盾。
另外哈娃娃的想法也過於天真,黨媽何嘗不知道海外華人是國家的財富,只不過黨媽並不在乎對國家有否好處,而只擔心你們這些海外華人會動搖他的統治。把你們統統當成外國人比較容易控制管理,其他的都無所謂。
回復 | 0
作者:薄浣 留言時間:2016-03-06 21:56:13
此人明着說國籍法,實則嚇唬海外華人不可妄議中央,你若妄議中央了,把你抓回中國,嚇誰啊?當別人傻?不就是中共的一條-----?
回復 | 0
作者:蔣萬里 留言時間:2016-03-06 21:36:05
博主好像是律師,而且做和國籍法有關的律師。能否麻煩您針對讀者提出的和您法律觀念完全相反的對中國國籍法的解釋,提出您的意見?不才看諸位讀者的解釋,聽起來言之鑿鑿,也和中國外交部門的解釋契合。您的解釋在普通讀者感覺中絕對新穎脫俗,也是言之鑿鑿,想必不會錯的。但是面對非此即彼的質疑,是不是進一步闡發一下您的看法比較更能符合您教化大眾的初衷。
回復 | 0
作者:zoran 留言時間:2016-03-06 21:23:08
請博主不要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回復 | 0
作者:華山 留言時間:2016-03-06 19:28:38
作者能告訴咱:如今正在北京開會的兩會委員們誰有雙重國籍,咱們也可以有個榜樣好遵循。
回復 | 0
作者:哈娃娃 留言時間:2016-03-06 17:24:26
漁陽山人的理解是正解。第九條白紙黑字,是變通不了的。比較可行的變通方法是仿效印度,對海外華人簽發海外公民證。
為啥印度能行,中國就不行?關鍵還是觀念問題。政府如果把海外華人都當作叛徒,那自然不願意認你這門親戚。
如果政府換一個思路,不把海外華人當作叛徒,而是看作潛在的智力,資金來源,看作是盛世大國與世界交往的橋梁,那麼政府變通的積極性可能會高一點。
基於俺對中國政府的了解,如果海外華人僅僅喊着維護自身的利益,那黨中央是不會理你的。你只有把對黨的好處講明白了,才會稍稍有點作用。人啊,都他媽勢力着哪。這包括咱們海外滑人。既然都是滑人,不如實在點,大家只談生意,別談什麼感情。
回復 | 0
作者:漁陽山人 留言時間:2016-03-06 06:24:46
中國國籍法第九條如下: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只要“定居外國”和“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這兩個條件都滿足,就適用於這一條。因此,所有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一旦取得該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在美、加先居留後歸化入籍的都適用這一條,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何況,入籍宣誓時自己也要宣布放棄對原來國家的效忠,再去爭取“雙重國籍”就出爾反爾了。例如,美國入籍宣誓誓詞如下:

“我在這裡鄭重的宣誓:完全放棄我對以前所屬任何外國親王、君主、國家或主權之公民資格及忠誠,我將支持及護衛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法律,對抗國內和國外所有的敵人。我將真誠的效忠美國。當法律要求時,我願為保衛美國拿起武器,當法律要求時,我會為美國做非戰鬥性之軍事服務,當法律要求時,我會在政府官員指揮下為國家做重要工作,我在此自由宣誓,絕無任何心智障礙、藉口或保留,請上帝幫我。”

博主所謂第九條“是對某些特殊情況而設的(如1980年前後印度尼西亞和中國斷絕外交關係,‘自動喪失’的這一條款給印尼這些難民一個解脫的機會)”的說法,純屬誤導。
回復 | 0
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6-03-05 21:37:39
中國公安部網重申退籍按國籍法辦事必須申請批准。按國籍法,國家幹部和軍人不准退出中國國籍。其他人可以申請並得到批准後才能退出中國籍。 此規定的網站鏈接是: http://www.mps.gov.cn/n16/n1555903/n1555963/n1556023/n1556143/n1640839/1712147.html 辦理內容: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辦理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申請條件: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的; 申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2)戶口薄複印件; (3)與申請退出中國國籍事由相應的證明文件複印件。 辦理程序: 一)填寫《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 (二)提交要求退出中國國籍的書面申請; (三)提交相應證明。 收費標準: 申請費:50元;退籍證書200元 辦理期限: (暫無具體規定) 辦理單位: 受理國籍退出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構和領事機關。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負責審批。
回復 | 0
我的名片
海筆架
註冊日期: 2012-08-05
訪問總量: 230,588 次
點擊查看我的個人資料
Calendar
最新發布
· 人大關於1996年《國籍法解釋》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
· 解讀外籍和綠卡者不得進人大政協
· 《外籍華人去中國宜用外國護照》
· 香港居民依國籍法退出中國籍增多
· 南海仲裁和國籍法都是廢紙一張?
· 人大代表擁有雙重國籍不違反人大
分類目錄
【政府錯誤政策對國籍法的踐踏】
· 南海仲裁和國籍法都是廢紙一張?
· 人大:代表們雙重國籍不違反人大
· 兩會:委員們雙重國籍不違反國籍
· 兩會應糾正政府政策踐踏國家法律
· 政府政策踐踏國家法律,國將不國
【中國國籍法的解讀】
· 解讀外籍和綠卡者不得進人大政協
· 《中國國籍法解釋》及其重大意義
【中國國籍法】
· 人大關於1996年《國籍法解釋》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
· 解讀外籍和綠卡者不得進人大政協
· 《外籍華人去中國宜用外國護照》
· 香港居民依國籍法退出中國籍增多
· 人大代表擁有雙重國籍不違反人大
· 人大:代表們雙重國籍不違反人大
· 公安部:退出中國籍要申請和批准
· 1980年《中國國籍法》
· 公安部:退籍申請費50元退籍證書2
【出生在中國大陸】
· 習近平解決雙重國籍永垂中華史冊
· 令完成還會有中國國籍嗎?
· 呼籲習近平主席為國籍法撥亂反正
· 呼籲習近平主席為國籍法撥亂反正
· 呼籲習近平主席為國籍法撥亂反正
· 呼籲習近平主席為國籍法撥亂反正
· 霧霾是剝奪出國人民中國籍之必然
· 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僑辦濫用祖籍國概念的錯誤及案例
· 依法治國恢復出國人民中國籍
存檔目錄
2016-09-11 - 2016-09-12
2016-08-06 - 2016-08-12
2016-07-12 - 2016-07-24
2016-03-04 - 2016-03-10
2016-01-04 - 2016-01-09
2015-12-11 - 2015-12-31
2015-09-06 - 2015-09-18
2015-03-01 - 2015-03-01
2015-01-26 - 2015-01-28
2014-12-05 - 2014-12-18
2014-10-18 - 2014-10-20
2014-08-26 - 2014-08-26
2013-12-09 - 2013-12-09
2013-09-29 - 2013-09-29
2013-06-18 - 2013-06-18
2013-03-02 - 2013-03-02
2012-12-15 - 2012-12-15
2012-11-21 - 2012-11-24
2012-10-14 - 2012-10-14
2012-09-03 - 2012-09-29
2012-08-04 - 2012-08-28
 
關於本站 | 廣告服務 | 聯繫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導航 | 隱私保護
Copyright (C) 1998-2024.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